2004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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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

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适用区域】克拉玛依市【发布时间】2000-01-18【生效时间】2000-01-18【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2000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市人民政府对《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辖区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体制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情况;(三)指导、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四)查处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延、终止、解除的台帐,及医疗期台帐和各种劳动合同的管理表册;(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申报鉴证;(四)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五)参与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配合劳动争议主管部门做好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在监督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督促、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三)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五)支持、帮助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视同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为第17条第1款1至9项,新增条款包括: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撤资威胁
阿迪达斯、强生、雅诗兰黛——积极游说
欧盟商会建议书——转移生产线 港商——说不 上海美国商会——42页建议书 社会意见——1个月19万条
山西黑砖窑事件
肯德基麦当劳非全日制用工事件
(二)意义与评价
《劳动合同法》是各方面价值及利益博弈的 结果,在力争进步性的同时,更接近了现实。
二、主要内容解析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第1至6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至第35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至第35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条至第50条) 特别规定(第51条至第72条) 监督检查(第73条至第79条) 法律责任(第80条至第95条) 附则(第96条至第98条)

2004年深圳劳动合同

2004年深圳劳动合同

2004年深圳劳动合同一、声明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_(雇主名称)_(以下简称“雇主”)与_(雇员名称)_(以下简称“雇员”)就雇员在雇主处的工作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作内容1.雇员将被指派从事_(工作内容)_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以工作岗位职责描述为准,雇员应遵守雇主的工作规章制度,完成交办的任务。

2.雇员应按时参加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声誉。

三、工作时间和地点1.雇员的工作时间为_(具体时间段)_,每周工作_(工作日数量)_天。

2.工作地点为__(具体办公地点)__,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四、薪酬1.雇员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具体金额)_元/月,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_(发薪时间)_日。

2.其他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另行约定。

五、试用期1.雇员入职后将进行为期_(试用期时长)_的试用期,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试用期内,双方应相互配合,雇员应认真学习和适应工作,雇主有权根据雇员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六、保密条款1.雇员应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透露相关信息。

2.雇员离职后,应归还雇主所有的机密资料,并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雇主的商业秘密和竞争对手进行保密。

七、解雇和离职1.本合同经过任一方书面通知后,可执行解雇程序。

解雇应提前_(提前解除通知时间)_天通知对方。

2.雇员有权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需提前_(提前离职通知时间)_天书面通知雇主。

八、其他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提交_(仲裁机构)_仲裁。

雇主:_______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月_日以上为本次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署。

2004版劳动合同

2004版劳动合同

2004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约定,以确保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在中国,2004年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这一版本的劳动合同法在多个方面对过去的规定做出了改变,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带来了更大的平等和保障。

首先,2004年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之前,劳动关系往往被雇主主导,劳动者的权益往往被忽视。

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工资、工时、休假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保障。

这使得雇员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加有信心和保障。

其次,2004年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终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合法的解雇原因,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为雇员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即使在遭遇非正当解雇时,也能得到一定的赔偿。

同时,对于雇员的离职,新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旨在保障雇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2004年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雇主必须支付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等问题。

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收入保障。

在过去,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往往被雇主随意压低,工作时间也被滥用。

但是,新法律要求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并在超时工作时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这一规定限制了雇主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剥削,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

然而,尽管2004年版劳动合同法在促进劳动关系的公平和平衡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此版本的法律并未完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现象,雇主的选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此外,在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有些雇主仍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总而言之,2004年版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发展和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明确了劳动者和雇主在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限制了雇主的任意行为。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法律的执行,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和公正。

只有这样,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持续的改善,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招聘篇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典型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得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权利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颁布。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哪些单位和职工?——————————※典型案例※——————————长沙某机关单位招聘工勤人员,杨某应聘成功。

杨某听说可以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遂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

该单位答复杨某说:我们是国家的机关单位,我们的人事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我们,所以我们不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杨某觉得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导读分析※——————————《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因此,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的说明法是错误的,该机关单位与工勤人员杨某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者的知情权有哪些?——————————※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名应届技校毕业生,不久前被一家单位招聘录用。

初入职场的他想知道,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有哪些知情权?——————————※导读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经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工作内容即“干什么活”、“做什么事”。

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地环境、劳动工具、劳动强度、食宿情况等。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施行日期】1997.07.1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可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生产(工作)内容;(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2•【文号】劳社部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具体安排,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一)落实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

将国务院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地方,并结合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使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区别特点,平衡推进就业再就业。

在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

在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主辅分离分流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采取切实措施取得突破。

区别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

统筹安排再就业、并轨和调控失业的工作,兼顾做好新生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及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工作,使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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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劳动合同
2004年劳动合同:“契约精神”下的雇佣关系
2004年,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改革。

这一改革对雇佣关系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也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出台,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契约,更是一种信任和彼此尊重的体现。

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双方互相约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更是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的准则。

劳动合同规定了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权益,同时也负责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在2004年劳动合同制度出台之前,中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劳动者往往无法获取雇主的相关信息,而且在雇佣合同中常常遭受不公平待遇。

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使得雇佣关系更加平等和透明。

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而用人单位也需要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合同的约定行事。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也对雇佣关系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合同的签订不仅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也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法律约束的框架。

通过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更好地规划合理的工作时间、获得公平的工资待遇,并约定福利和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这种机制使得雇佣关系更加稳定和可持续,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也促进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合作和发展。

劳动合同制度的出台也对于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合同的约束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也会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合同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使得劳动者更加有保障地进行工作。

这种有约束力的劳动关系,促使双方都能够更加专注于工作,充分发挥才能,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然而,尽管劳动合同制度在理论上是健全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重视,甚至违反合同约定。

劳动者在合同纠纷中常常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和改进。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合同的落地执行。

总的来说,2004年劳动合同的推行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形式的契约,更是一种信任和彼此尊重的体现。

合同的签订使得雇佣关系更加平等和透明,规范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的实施也对雇佣关系的稳定、劳动积极性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劳动合同制度仍面临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通过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我们可以进一步强化契约精神,在劳动关系上建立更加公平和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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