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与宪法变迁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是指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渐趋于完善和发展的现象。
以下是对我国宪法发展趋势的一些主要分析:首先,我国宪法的主题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民主共和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现行宪法于1982年颁布施行,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权力机构的构架。
其次,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逐渐加强。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民对于权利保障的需求也不断提高。
近年来的宪法修订,加强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环境保护、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公民权益并适应了时代需求。
再次,我国宪法的法治化程度逐渐提高。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的约束力,保证了国家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
宪法修订加强了宪法对法治建设的导向,明确了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确保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同时,宪法的实践运行也逐渐规范化,宪法保障机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
最后,我国宪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逐渐增强。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
在宪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我国逐渐借鉴了一些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规范,兼顾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可和理解。
例如,宪法规定了对外开放的方针和政策,重视保护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全球化等。
同时,在宪法对港澳台地区的规定中,也体现了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原则。
总体来说,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是在党的领导下,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保障公民权益,加强法治建设,增强开放性和包容性。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宪法将继续完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中国宪法发展历史

新中国宪法发展历史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新中国先后颁布了数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一部新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
这部宪法全面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该宪法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为国家政权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第二部新中国宪法于1978年12月4日通过。
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对国家机构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法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
这一宪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部新中国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
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央和地方两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等国家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宪法进一步巩固了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此外,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还有一些与宪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
例如,1986年通过的宪法修改法、1999年通过的国旗法、2000年通过的国徽法等,这些法律对宪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是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不断制定和修订宪法,中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显著进展。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将继续不断完善宪法制度,加强法治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了解中国宪法的变迁和修改写出笔记

了解中国宪法的变迁和修改写出笔记大家好呀!今天咱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国宪法的变迁和修改哈。
一、宪法变迁和修改的重要意义。
咱得知道哈,宪法那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像是一个大家庭的总规矩。
它的变迁和修改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而是为了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保障咱老百姓的权利。
比如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宪法条款可能就不太适应啦,这时候就得进行修改,让宪法更好地为咱服务。
就像给家里的老规矩加点新内容,让它更符合现在的生活节奏一样。
二、早期宪法的诞生和发展。
后来,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诞生啦!这可是一件大事儿。
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重要内容,让咱国家的各项事业都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那时候,人们都为有了自己的宪法而感到自豪,觉得国家的发展更有保障啦。
三、宪法的几次重要修改。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这里面有几次修改特别重要哈。
1. 1988年的修改。
这一次主要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那时候,咱国家的经济发展得越来越快,私营经济等新兴经济形式开始出现。
宪法的修改就把这些新情况给考虑进去了,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这就好比给经济发展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让各种经济形式都能在宪法的保护下茁壮成长。
2. 1993年的修改。
这次修改和当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
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这可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儿。
它让市场经济在咱国家有了宪法层面的保障,让大家对经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了。
就像是给市场经济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它能更加放心大胆地发展。
3. 1999年的修改。
这时候,依法治国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啦。
宪法修改就把“依法治国”写了进去,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咱国家要更加依靠法律来治理,让一切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保障咱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这就像是给社会秩序上了一道坚固的锁,让大家的生活更加安全、有序。
试论我国宪法变迁制度(一)

试论我国宪法变迁制度(一)宪法变迁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现代话语。
改革开放以来,从“良性违宪”到“惯性修宪”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引导着我们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关系进行认真地思考。
一、从“良性违宪”到“惯性修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不少所谓“良性违宪”的事件,按照学者的列举,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
又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再如1982年宪法规定“实行计划经济”,然自1992年以来、在1993年修宪前,国家领导人就已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
该学者认为,上述违宪事件,虽然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条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可称之为“良性违宪”.这种“良性违宪”论虽然也强调对违宪事件进行有条件的限制,但基本上是倾向于通过确认“良性”这样一种强烈的价值判断,率直地为改革开放实践对宪法规范的冲击进行辩护。
显然,在坚持改革开放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存在着难以绕开的矛盾。
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此表露无遗。
第一,成文法的保守性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性相矛盾。
法律具有保守主义倾向,这根源于法律的性质,因为一个规则体系不会天天发生变化,而社会在变化,其典型特点是比法律的变化快,在社会发生危机时,法律往往遭到破坏,为不连续的、有时是突然性的调整留下余地。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由于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为严格,因而稳定性也最强,与之相应地,其滞后性也最为突出,最容易“成为进步和变化的桎梏”。
第二,成文法的僵硬性与社会生活的灵活性相矛盾。
法律规则总是表现为适用于一般情况而不是每一个个别情况。
而社会生活总是具体的、千变万化的。
指望制定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帝王规则”,来调整一切社会生活,是不现实的。
1982年宪法及其历次修改是我国经政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缩影

1982年宪法及其历次修改是我国经政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缩影——兼谈普及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路向莫于川2012-12-11 11:09:04 来源:中国宪政网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成绩斐然,法制建设的进步也令人瞩目,并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进程中变动着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基础性的特点,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确保法制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等等。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是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纲领性和原则性、确定性和稳定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正当性和广泛认同性,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普遍遵守,具有普遍适用、高度权威的法律效力。
这样的宪法才是民主、适用的宪法。
宪法规范存在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典、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一些特殊形式。
既然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使我国社会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取得许多成功经验,理应及时通过修宪加以充分反映,使宪法规范更符合社会现实(也称宪法现实)。
修宪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关键性的修改,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和成熟经验及时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化,也可将执政党确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在达成必要的社会共识之后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化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某些脱节和冲突,使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更相符合、更加协调,使修宪行为与执政党、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能够一致起来,这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为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指导、推动和保障。
因此,如何把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巩固起来,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法治进步来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更稳健的发展,就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作者:李天琪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16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于1954年9月20日(以下简称五四宪法)、1975年1月17日(以下简称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以下简称七八宪法)和1982年12月4日(以下简称八二宪法)通过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在1 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 8年五次修订。
四部宪法、五部宪法修正案在什么样的契机下修订?这期间发生怎样的故事?做了何种修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如何庄严诞生?讲到五四宪法,首先不得不提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1 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另一方面,1949年到1952年三年间,中国已取得超乎预计的成就,起了显著的变化。
中共中央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应当适时地实行全国普选,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使中国进入全面建没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诚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不能扛起国家根本法律的重任,但是起草一部宪法的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
1953年1月1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的前一晚政协座谈会上,有人就坦言这其中的种种困难顾虑。
周恩来第二天在会上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了发言: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
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关于宪法 变迁(一)

关于宪法变迁(一)“内容简介”本文对宪法变迁这一重要的宪法理论概念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宪法变迁的概念、性质及其界限,并论述了宪法变迁在外国以及我国的事例及其争论,对宪法变迁这一概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及其实践背景。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变迁的性质,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的事例,宪法变迁的争论随着对宪法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两者同样重要。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和发展,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便与现实性价值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
在矛盾和冲突的逐步解决过程之中,宪法本身和社会便得到了良性的发展。
而如何解决此矛盾和冲突便成了宪法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即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如何协调?宪法与社会如何并行发展而不悖?在解决的过程之中,学者们提出了种种解决两者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如宪法修改、宪法变迁等等。
宪法修改由于其比较显性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而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而宪法变迁却很少有人谈及。
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生活之中却存在着此类现象以及关于这种现象的争论,因而似有探讨此类现象之必要。
本人不揣浅陋,冒昧地写出拙文以试探讨。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宪法变迁一词一般在四种意义上加以使用:(1)世界各国宪法,或某一国宪法发生或发展的经过;(2)一国宪法制定修改的经过;(3)一国的成文宪法,并未修改,由于解释与惯例的变更,或国会制定的法律,使其实质上的含义发生变化;(4)具有固定性的宪法能够适应动的时代潮流而维持其生命之意,宪法一方面仍可维持其根本精神,同时又得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迁。
本文是就其第三种意义加以运用的。
1]宪法变迁2],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式之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
中国宪法的变迁

1975年宪法
• 1966年爆发了践踏一切法律的文化大革命,
到70年代,文革的灾难日重,社会上反文革的思 潮日渐壮大。为使文革形成的状态固定化,1975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是一部 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 该宪法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 至上、个人迷信、权力集中、颂扬暴力等封建主 义精神与体制,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几乎成了颂 歌与语录的汇辑,篇幅也从 54年宪法的106条降 至30条。
合理性,二要更重视权利保障。
• 增加修宪的程序性规定。 • 增加宪法实施的司法保障制度。
百年宪政·历史与未来
为 张祁宋罗
您 文梦坤千
奉 献 !
佳君叶殷 青会 鹏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南北政府议和失败以后,广州因议员人数少无法制宪, 北京政府大多为军阀与政客组成,无心制宪。但不久却出 现了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1922年直奉战争结束, 黎元洪复出任总统,撤销1917年解散国会令。恢复之参众 两院号召护法。适逢广州陈炯明叛变,广州部分议员北上。 1922年8月1日,国会得以开会,以制宪为主要任务。但会 议几次不足法定人数,曹锟为吸引议员凑足法定人数开会, 以便选举自己为总统,以公然发给与会人员5000元为诱饵。 10月10日,宪法会议公布宪法。此宪法于1924年10月24日 被段祺瑞推翻,形式上存在了1年零几天,实质上并未得 到认真实施。史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使政权。”按照孙中山
先生遗教,在训政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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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宪法变迁
现代中国的宪法制度是中西碰撞、古今之变的产物。
其中,改革开放是宪法变迁的动力机制。
本文对此略作陈述。
一、百年历史回顾
中国宪制史从历史过程来看,大致有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晚清立宪;第二个阶段是中华民国宪制;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
具体内容在此不予展开,其中的前两个阶段可以参阅拙著《中国宪制史(1980—1949)》慕课教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即出),第三个阶段参阅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任何一种宪法制度,都有其动力机制,那么,推动中国宪制史的动力机制是什么?
回顾百年中国宪制史,我们发现,这个动力机制由两股相互对峙并阶段性妥协的力量构成,那就是革命制宪与保守制宪,其中的革命属于一种激进革命主义的力量,保守属于一种渐进改良主义的力量,而制宪是它们之间斗争与妥协的公约数,没有这个妥协,百年中国就是革命的政制史,而不是宪制史。
相比之下,晚清立宪乃至中华民国是一种形态,保守改良主义吸纳了革命,建立了第一个共和国;而1924的中华民国(国民党)与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另外一种形态,革命激进主义摈弃了改良,建立了第二个和第三个共和国。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两岸与两个革命的法统,又都开始新的转型,保守改良主义开始吸纳革命主义,就大陆中国来说,以“82宪法”为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一次新的宪法变革的历史进程。
直到今天,中国仍然处于这个大的历史进程之中。
二、为什么改革开放是一种动力机制
我们还是回到宪法结构上来看,为什么说改革开放是中国宪制变迁的一种动力机制呢?
首先分析一下何为改革开放?其实,从宪法學的角度上,这里包含着两个层面的逻辑。
第一个是:改革是古今之变大议题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宪法结构的时间性纵向逻辑;第二个是:开放是中西碰撞大议题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宪法结构的空间性横向逻辑。
改革开放其实聚焦着新时代的中国百年宪制史的问题意识。
改革指向的是旧体制,即文革的党政体制,要回复依法治国,其中首先要确立宪法权威,重新修改“75宪法”“78宪法”,这样才有“82宪法”的出台。
开放其实是指对外开放,尤其是经济层面的打破旧计划经济体制,开启市场经济。
熟悉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历史的,谁都知道,改革开放意味着什么,其实就是一场制度变革,既是经济制度的变革,也是宪法制度的变革。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这个改革开放意味着什么?其实就是一种社会变迁的生命力的制度诉求。
当一种固有的旧制度(文革体制)把一个社会和每个人的生命力窒息到无所作为的时候,必然会产生一种反弹,要求制度变革,这是一种社会的力量。
这个社会力量是由每个人自发产生出来的,但自生自发的力量汇集到某个窗口的时候,就成为人民的声音。
改革开放就是人民的诉求,因此它就变成了一种宪制力量。
如果从一个历史的尺度来看改革开放,应该指出,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不同于晚清立宪和两个共和国的动力机制,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那就是较好地处理了革命与改良之间的关系,使得中国的宪制史在30年的时间中,没有走向两个极端:既不是革命激进主义的主导,也不是保守守旧主义的主导,而是延续着晚清立宪的逻辑,成功地吸纳了革命。
邓小平说,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实质上是用改革吸纳了革命,同时,他还说,要防右,但更要防左。
这样就在两股力量的对峙中,达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妥协,尽管也有一系列的小插曲,但改革开放一直是主
导中国宪制的总纲,这样才有4个修正案等。
如果从一个开放的空间结构来看改革开放,应该指出,它也延续着中国百年宪制史的逻辑,即从南方中国发育其变革的动力。
南方或东南中国,意味着面向世界的格局意识,意味着加入当今世界秩序,参与全球化的进程(经济、政治、法律与社会),并且我们的宪制受益于这个参与世界的进程。
这也是一个面向海洋的世界意识。
我曾集中谈过南方中国的宪法观。
我认为,现代中国的宪制构造,其动力机制有三波都发端于南方中国,它们是晚清中国(鸦片战争)、辛亥革命和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
其中,改革开放是前两波中国宪制动力的继续展开。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南方中国的动力机制,其构成是变化的:第一波是改良主义为主导;第二波是革命主义为主导;而第三波又是改良主义为主导。
当然,这个进程还没有完结。
总的来说,越是深入地参与世界进程,构建自己的主体性,并化敌为友,致力于世界和平,便会越深入加大自己的古今之变,完成历史三峡的宪制变迁。
三、动力机制与宪法形式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仅仅是动力机制是不够的,甚至是不可持续的,要有一种存在的方式,那就是宪法形式,其中主要包含三个具体内容,它们均表现为宪法结构中的形式:第一是制宪形式;第二是分权制衡形式;第三是权利清单形式。
上述三类形式构成了宪法学的一般内容。
其实,就宪法学来说,所谓形式就是一种规范,一种把动力机制转化为制度载体的规范,三种形式的原则是不同的。
制宪形式的原则是赋权,即把动力机制转化为一种合法的国家权力,即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的原则。
所以,制宪权既是一种动力学的力量,更是这个力量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组织机制,例如制宪会议、特别议会等。
在中国就是国会两院、政协以及人
大制度(从历史上看)。
分权制衡形式是组织原则,即把业已赋权的政治强力,组织成为一个运行的国家机制,例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法权,尤其是相互的制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权首先也是一种国家权力。
权利清单是一种特别的宪法形式,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障,特别是通过司法保障个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其原则是分配原则,或个人权利保障原则。
从宪法结构来看,动力机制之所以与宪法形式具有密切的关系,主要是这个动力机制的力量必须转化为一种形式,这也就是“力”与“理”的关系,理其实就是一种规范,一种权利,一种既发挥“力”又约束“力”的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看,宪制的动力机制,或中国的改革开放,其实赋予了中国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因为,党领导人民需要一种宪制中介,这个宪制中介,首先是力,就是人民之于改革开放的诉求或人民的呼声;另外就是理,即把这个诉求转化为宪法的三层规范结构的形式之中。
第一层,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其实是重新制宪,这个过程就是重塑宪制的过程,其每一条修正案的制定颁布,其实都是一种宪法变迁的标准。
第二层,人大会议机制的运行,各种法律的制定与颁布,以及政府机制的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法治政府的定位,司法改革的进程,等等,这些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具体内容,是检验一个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第三层,权利清单的保障,这个层次,其实已经溢出了动力与形式的宪法学结构的二分,包含着目的要素,即动力和形式的结合,其平衡点不是一个空虚的妥协,而是富有内容的妥协,这个妥协就是权利清单中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这是宪制的目的。
从这个视角来看,权利其实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形式。
作为前者,它们构成了制宪权中的主体,改革开放的动力机制不是一些空的力量,其实是一种每个人都要求实现自己的各种基本权利的力量,这样就形成了动力机制。
作为后者,权利是一种看得见的承诺履行的司法实现,它构成了约束性的规范机制。
我认为,改革开放与宪法形式,它们的关系,以及生发出来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中国30多年来宪法变迁的主要逻辑,它们是宪法学所谓的党的领导、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政府、司法改革、“三个统一”等一系列议题背后的元原则。
没有改革开放的动力机制,中国现行宪法就不是这样一个形态,其各种制度与原则,也不会如此形成。
现在,改革开放的前提似乎受到某种挑战,因此,中国30年宪制可能会进入一个新的宪法变迁的初始,其今后的变化,还有待观察。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