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土地开发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土地开发分类指南1. 简介本指南旨在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土地开发分类提供指导,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通过规划分区和土地开发分类,我们能够统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规划分区2.1 城市核心区城市核心区是城市发展的中心,包括市中心和主要商务区。
在城市核心区,应重点发展商业、金融、文化和旅游等功能,保障城市的繁荣和国际竞争力。
2.2 城市扩展区城市扩展区是城市核心区的延伸,在此区域内可以进行城市扩展和新建城镇。
在规划开发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便利条件,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2.3 农村发展区农村发展区是农村地区的发展重点,在此区域内应注重农业、农村旅游和生态保护,并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2.4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
在这些区域内,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禁止破坏性开发活动。
3. 土地开发分类3.1 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是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应根据人口密度和居住需求进行规划划分。
在住宅用地开发中,应注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设施的配套建设。
3.2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用于商业和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商场、酒店、写字楼等。
在商业用地的规划和开发中,应注重商业繁荣和市民生活的便利。
3.3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用于工业生产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土地。
在工业用地开发中,应注重生产效率和环境保护,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避免区域间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
3.4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应重点保护农田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
在农业用地开发中,应注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生计保障。
4. 总结通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土地开发分类,我们能够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应根据本指南的指导原则,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是一种指导规划者在城市和县镇等层面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南。
该指南主要包括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分区划分和用途分类标准,为规划者提供了一个参考和指导,以便统一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并保证城市和县镇的可持续发展。
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是指将土地按照不同的功能、特征以及发展需求划分出不同的区域。
这些区域根据其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以达到城乡发展平衡、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常见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包括城市中心区、城市发展区、产业集聚区、生态保护区、农村居民点等。
1.城市中心区:城市中心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包括商业区、行政中心、金融区等。
这些区域的功能集中,交通便捷,各类服务设施齐全,是城市的重要功能区域。
2.城市发展区:城市发展区是城市扩展的主要区域,包括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等。
这些区域适合进行城市扩张和经济发展,规划者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确保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是一种集中发展特定产业的区域,包括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
这些区域具有先进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产业环境,能够吸引企业和人才,推动产业发展。
4.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置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公园等。
这些区域的土地利用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限制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5.农村居民点:农村居民点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区域,包括农村集镇、行政村等。
这些区域的规划应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保证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1.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指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小区、住宅楼群等。
这些土地应规划合理的住宅区域,保证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服务的土地,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
这些土地应规划合理的商业区域,提供多样化的商业服务,满足市民的消费需求。
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绿地生态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绿地生态空间规划作者:陈浩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5期摘要:着经济和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生态优先”底线控制、“山水林田湖草”全域统筹、“三生空间”科学布局等要求,其目标是长远的、宏大的、智慧的,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人居智慧在当下永续发展中现代理念共识的中国方案。
但是,目前正面临着,或者将面临着许许多多理想与现实的问题,比如大国土层面的自然空间与人居空间的布局和构成问题、国土空间要素提取分类与互相衔接等基础性问题,以及原有规划与现状的承接与对接、区域级国土空间组分划分与融合、各要素指标分配和强制或弹性管控等技术和管理问题。
笔者才疏学浅地认为,要改变这种“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局面,还需要地理学、生态学、城市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专家联动联合探索,早日拿出人类聚居国土空间环境可持续发展规划管控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规划协调;保护与发展0引言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顶层设计“五级三类四体系”基本框架的初步形成。
此后,为规范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等试行文件,全国各省市也提出了具体的探索方案,相继发布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相关指导意见。
1绿地景观斑块绿地斑块存在于城镇的城区及其附属范围内的地区、乡镇以及广大的农村领域。
它的主要生态作用是保水固土、弱化噪音的分贝数、使环境变得更加美丽和缓解气候带来的影响等功能。
通过绿地景观斑块来建立美好的生存环境,有序的营造城市和乡村空间,使城乡之间的景观风貌和特色得以保持,强调环保和综合整治的力度,让自然环境适应现有的土地开发力度,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统一协调美丽乡村建设中绿化景观的适应性,不仅仅要关注城镇,也要确保农村生产和生活中基础建设的需要,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对林地资源匮乏的小城镇提高标准,“一镇一特色”,建设小城镇绿化示范点,弥补绿地资源不足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不利因素。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土地利益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土地利益分类指
南
概述
本指南旨在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土地利益分类提供指导,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利益。
土地利益分类
依据土地规划和利用属性,将土地利益分为以下类别:
- 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公共设施等用地
- 耕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 林地:指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
- 牧草地:指用于畜牧业生产或生态保护的草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库、水闸、港口等水利设施、
河流、湖泊等水域
- 其他土地:指用于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土地。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按照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以下区域:
- 保护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区域,包括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等
- 生产服务区: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商业等生产性用途的区域
- 生活服务区:主要包括居住、教育、文化、娱乐等生活性用途的区域
- 城镇扩展区:城镇发展的拓展区域
- 交通设施区: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的区域划分原则
- 科学性原则:土地利益分类和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科学、合理
- 统筹性原则:基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统筹规划和管理
- 保护性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活
- 公平性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原则,保障农民利益结论
本指南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土地利益分类提供了详细指导,希望能够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利益。
将分类指南贯穿自然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解读

政策解读将分类指南贯穿自然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解读□宁晶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明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2020年12月10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彳询读。
为什么要统一用地用海分类?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庄少勤说:“《分类指南》是实施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标准,对履行满统一…多规合一'职责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的具Wft。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
从大的方面统筹谋划、搞好顶层设计,首先要把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设计好”O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等问题”“市县空间规划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具体包括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
改革前,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的原因之一就是基础分类不统一、不衔接。
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启动标准梳理和前期研究。
在《分类指南》起草过程中,自然资源部深入贯彻党中央部署,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规划工作不仅包括编制,还包括实施”“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2020年3月24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二〇二〇年二月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略)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规定 (2)3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 (3)附录A (8)附录B (19)附件: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19)1分类依据 (20)2分类说明 (20)3与“三调”工作对接 (22)I 页II1 总则1.0.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编制和实施“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支撑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统一基本术语和代码,制定本指南。
1.0.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实施管理,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可以参照或选用。
1.0.3【总体原则】本指南为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需要在地表基质层、地表覆盖层基础上进行分类,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坚持分级分类并列不交叉,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2 一般规定2.0.1【分类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满足全要素、地表不重叠、易识别、易统计、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统一编码、用途清晰,当陆域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地面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当海域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190508-再修订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试行,送审稿)自然资源部二〇一九年五月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与主要国土用途,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目录1 总则 (1)2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1)2.1一般规定 (1)2.2规划分区 (2)3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 (6)3.1 一般规定 (6)3.2规划用途分类 (7)附录A: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说明 (19)1 生态保护与保留区 (19)1.1核心生态保护区 (19)1.2生态保护修复区 (20)1.3自然保留区 (20)2海洋特殊保护与渔业资源养护区 (21)2.1海洋特殊保护区 (21)2.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 (21)3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 (22)4古迹遗址保护区 (22)5城镇发展区 (23)5.1城镇集中建设区 (23)5.2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24)5.3特别用途区 (25)6农业农村发展区 (25)7海洋利用与保留区 (26)7.1海域利用区 (26)7.2无居民海岛利用区 (27)7.3海洋保留区 (27)8矿产与能源发展区 (27)附录B:城市功能规划分区说明 (29)1居住生活区 (29)2商业商务区 (29)3综合服务区 (30)4工业物流区 (30)5绿地休闲区 (31)6交通枢纽区 (31)7公用设施集中区 (32)8战略预留区 (32)9特色功能区 (33)附录C: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说明 (35)1村庄建设区 (35)2一般农业区 (35)3林业发展区 (36)4牧业发展区 (36)附录D: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说明 (37)1渔业利用区 (37)2交通运输用海区 (37)3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38)4矿产与能源用海区 (38)5旅游休闲娱乐用海区 (39)6特殊利用区 (39)附件: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说明 (41)1分类依据 (41)2分类说明 (41)3与“三调”工作对接 (43)1 总则1.0.1【编制目的】为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科学划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类别,统一分类标准,制定本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为了更好地规划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试行)》。
该指南旨在明确土地规划的分区划定和用途分类,为各级政府和规划机构提供指导,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一、分区划定1.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功能区划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和规模,将城市划分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城市新区、城市郊区和城市边缘区。
在中心城区内,主要集中商业、金融、文化、教育、政府等功能;城市副中心则是城市的次级商业中心,承担一部分商务、办公、居住等功能;城市新区是承接城市拓展和功能转移的区域,注重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发展;城市郊区是农业、生态保护和休闲旅游的重点区域;城市边缘区主要是为城市发展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和服务。
2.乡村功能区划乡村功能区划将乡村划分为农业生产协调发展区、乡村旅游和休闲区、乡村生态保护区和卫生农村建设区。
农业生产协调发展区是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的区域,提供农田、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科技服务等支持;乡村旅游和休闲区是注重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观光的区域,提供度假别墅、旅游景点等设施;乡村生态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区域;卫生农村建设区注重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用途分类1.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住宅用地是供居民居住的用地,包括单户住宅用地和多户住宅用地;商务用地是用于商业和办公等商务活动的用地,包括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工业用地是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业的用地,包括工业园区和工业基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供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用地,包括学校、医院、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
2.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分为耕地、林地、牧草地和园地。
耕地是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的土地;林地是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牧草地是用于畜牧业的饲养和放牧;园地是用于蔬菜、水果等园艺作物的种植。
3.生态用地生态用地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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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二〇二〇年二月
前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总体框架
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略)
目录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2)
3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 (3)
附录A (8)
附录B (19)
附件: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19)
1分类依据 (20)
2分类说明 (20)
3与“三调”工作对接 (22)
I 页
II
1 总则
1.0.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编制和实施“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支撑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统一基本术语和代码,制定本指南。
1.0.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实施管理,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可以参照或选用。
1.0.3【总体原则】本指南为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需要在地表基质层、地表覆盖层基础上进行分类,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坚持分级分类并列不交叉,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2 一般规定
2.0.1【分类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满足全要素、地表不重叠、易识别、易统计、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统一编码、用途清晰,当陆域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地面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当海域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2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的用途类别应分别对应其所处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层面,分层区别表达。
2.0.2【使用原则】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使用本指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三调”为基础、以本指南用地用海分类进行现状用地用海的统计和分析。
2用地用海的边界应以国家确定的陆海界限为准。
3规划对分级的选用应满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原则上一级类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级类主要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三级类主要用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4各地可根据规划实际需求,在本指南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
2.0.3【混合与兼容】国土空间规划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应引导城市空间的多元化发展及建设用地的混合与兼容,主要包括:
1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商务区、工业物流区、综合交通枢纽区、绿地休闲区、战略预留区、特色功能区(如文创园区)等城市功能区内,应以宜居宜业、生活便捷为原则科学布局,综合配置相互关联密切且无不良影响、有益于提高城市运维效率的国土用途。
2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按照规划意图组合形成复合用地,有效引导建设用地的混合利用与合理兼容,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
3.0.1【用地用海分类】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保护与开发意图,针对土地利用、海洋利用与自然保留等资源利用的主导方式划分类型;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22种一级类、80种二级类及30种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表3.0.1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
3.0.2【地下空间用地分类】地下空间规划用地分类的表达方式,应根据土地利用属性对应表3.0.1的用途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表3.0.2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应符合表3.0.2地下空间规划用地补充分类名称、代码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表3.0.2 地下空间规划用地补充分类名称、代码
附录A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含义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
附录B
地下空间规划用地补充分类的含义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地下空间规划用地补充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附件: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遵循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基本原则,对接《土地管理法》并增加“海洋资源”相关用海分类,按照资源利用的主导方式划分类型,设置22种一级类、80种二级类及30种三级类。
1 分类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主要基础性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及其1990版的分类思路,现行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现行行业标准《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附录A:土地规划用途分类),现行行业标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附录 A: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现行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
其具体使用应符合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以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2 分类说明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以体现主要功能导向为主,兼顾国家政策的发展要求,便于表达国土空间规划意图与规划实施监督,并应满足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为适应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要求,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提出土地混合使用和空间复合利用的要求,也可在地方标准中增加土地混合使用的类型及其规定。
首先,城市、镇、乡、村各层级规划中相同功能和用途的用地类别全面打开,
直接细分为9种一级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留白用地”,体现了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等需求。
在二级类和三级类的细分上也更加关注了乡村特色的用地类型,在地类上增加了更加适合村庄规划的“一类农村宅基地”、“二类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等。
为适应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的使用需要,对应上述9个一级类展开了二级类与三级类,其细分原则为:对规划必须要加强管制、提供保障,或选址布局有特殊要求的用地类型进一步进行了细分;对用途相近、没有特别管制要求或用途间转换不需严格区别、附加条件的,则不再细分用地类型。
如“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05),基于规划对基础民生服务设施的保障需求,进一步将其二级类细分为“行政办公用地”(0501)、“文化用地”(0502)、“教育科研用地”(0503)、“体育用地”(0504)、“医疗卫生用地” (0505)及“社会福利用地”(0506),同时进行了三级类的细分,以满足不同层级、类型规划布局的需要,便于提出规划控制指标以及实施规划管制。
而对于“商服用地”(0601)中的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由于土地使用的可复合性与兼容性较强,用途间的转换不需要严格的管制,则不再进行三级类细分。
再如“工业用地”(07)与“仓储用地”(08),由于可能产生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在规划中需对不同污染程度的项目明确提出不同的选址布局、安全防护与隔离等要求,因此,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均进行细分,设置了“危险品仓储用地”(0803)等二级用途类型,便于规划编制与实施管控。
其次,根据海洋空间管理尺度及其管理模式等特殊性,将海洋资源利用的相关用途分为“渔业用海”、“工矿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特殊用海”5 个一级类。
同时,结合海域使用分类和海洋功能区划二级类,进一步细分为15 个用海二级类。
无居民海岛按照陆地的各类用地进行分类,不单独设置一级类。
此外,将规划期内需要严格保护、予以保留的陆域和海域分为“其他陆域”、“其他海域”2 个一级类。
该类型除特殊情况外对自然生态环境不做人为干预,以保持自然状态为主。
其中:“湿地”二级类的设置与“三调”中“湿地”的二级类有所差别,不包括“盐田”。
3 与“三调”工作对接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现状分析评估、落实规划对策、表达发展与保护意图的需求,并可对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差异化管
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三调”成果是国土空间规划现状的基础性依据,因此,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与“三调”工作分类充分对接、有机衔接,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充分考虑了“三调”工作的基础,一级分类与“三调”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对接,同样名称的一级类尽量保持内涵一致;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未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对部分分类进行了调整、补充和细分。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与“三调”工作方案的对接情况,详见下表。
表“三调”工作分类对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