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模板】

A03073《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国际税务司➢业务域优惠➢业务类别税收优惠➢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表单】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货币单位:元人民币【表单说明】一、本表由境外投资者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申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填报,并提交利润分配企业;由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并补填相关信息后转报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本表一式三份,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也填报本表,并直接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二、1栏下所属信息由境外投资者填报。
三、1.1.1栏填写境外投资者办理税务登记时生成的纳税人识别号。
截至填表时没有办理过纳税事项,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可以不填。
四、1.1.2栏填写中文名称或者中文译文全称。
五、1.1.3栏填写在境外成立地的合法名称全称。
六、1.1.4栏填写有效联系方式,多个联系方式用逗号隔开。
七、1.1.5栏填写境外投资者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八、1.1.6栏填写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纳税识别号(如有)。
九、1.1.7栏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递延纳税事项的代理人(如有)名称。
十、1.1.8栏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递延纳税事项的代理人联系方式。
1.1.7栏填报代理人的,本栏必填。
十一、1.2栏:本项所属信息分别按不同被投资企业填报。
境外投资者可分得的利润直接转增利润分配企业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利润分配企业为被投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导出模板

扣缴 转让情况 剩余情况 转让情况 剩余情况 转让情况 剩余情况 转让情况 剩余情况 个人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比 持股比 所得 持股比 持股比 持股比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比例 税 例(%) 例(%) 例(%) 例(%) 例(%) (%) (%) (%) (%) (%)
年
月
日
月பைடு நூலகம்
日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公司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报告所属期: 公司名称 递延纳税股票(权)形式 总体情况 工号 姓名 身份证 身份证照 照类型 号码 转让情况 剩余情况 年 公司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股票(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 递延纳税明细情况 股票(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财税[2016]101号文-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负直降10-20个百分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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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做了完善。
《通知》扩大了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使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对政策的一些关键点做了解读。
结合解读,我们把政策要点做了梳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此次调整了哪些内容?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
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上述政策调整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调整后的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仅在转让股权时征税,税负降。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仅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复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1. 股权激励的确认与计量(1)确认:企业应在授予日确认股权激励的负债,并在授予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2)计量:股权激励的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2. 股权激励的会计分录(1)授予日: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2)资产负债表日:借:管理费用(公允价值变动),贷: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3)行权日:借: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贷:股本(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1. 企业所得税处理(1)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股权激励支出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递延所得税处理: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股权激励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2. 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激励行权日。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应在股权激励行权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股权激励的实施符合会计与税务要求。
同时,企业应关注股权激励的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提高股权激励的吸引力。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仅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复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会计实务:全面剖析企业-股权奖励-中的9大税收缴纳问题!

全面剖析企业”股权奖励”中的9大税收缴纳问题!随着员工激励形式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员工参股或通过奖励股权来留住优秀员工。
那么,不同形式的股权奖励与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中有何具体规定呢?一、股权奖励都有哪些形式?1、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对个人的奖励;2、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实行的股权奖励;3、非上市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的股权奖励;4、上市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的股权奖励。
二、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对个人的奖励,如何纳税?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国税发〔1999〕125号)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实行的股权奖励,如何纳税?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非上市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的股权奖励,如何纳税?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法有哪些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已经进⾏了规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了会计处理。
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
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法对于股权激励⽆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所得税会计处理,从⽽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
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职⼯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的职⼯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对股权激励计划实⾏后⽴即可以⾏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权⽀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资薪⾦⽀出,依照税法规定进⾏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后,需待⼀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可⾏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权⽀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资薪⾦⽀出,依照税法规定进⾏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在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行权日
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所得税
授予时不纳税;行权时或解禁时,根据该股票的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不纳税
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转让环节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无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方法
项目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9-20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备案编号金额单位:监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本表一式二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
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投资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
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应一并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填写产权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产权证号码或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登记号码。
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四、登记机关:填写核发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的单位名称。
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五、坐落地:填写不动产的具体坐落地址。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无需填列。
六、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本公告中有关规定填写。
七、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八、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九、已缴个人所得税:填写纳税人取得现金补价或自筹资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的,其前期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并在此填列。
十、计划缴税时间:填写每一期计划缴税的截止时点。
十一、计划缴税金额:填写应缴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税务备案表
税务备案表税务备案表申报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地址:联系电话:备案事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备案备案义务人名称:执照号码:注册地址:营业地址:企业类型:注册时间: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姓名: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备案时间:备注:2.企业所得税备案备案义务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名称:税务机关代码:备案时间:备注:3.个人所得税备案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名称:税务机关代码:备案时间:备注:4.营业税备案备案义务人名称:执照号码:注册地址:营业地址:企业类型:注册时间: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姓名: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备案时间:备注:以上四项备案事项,申报人需要填写相关信息,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备案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
任何由于虚假信息导致备案被拒绝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申请人可以通过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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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 □股票(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人数 近6个月平均人数
该栏仅由实施股权奖励
的公司填写
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 □是 □否 标的公司名称
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 □是 □否 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
号码
股票(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
授予 日 行权 日 可出 售日 取得 成本 股数 持股 比例 授予 日 解禁 日 可出 售日 取得 成本 股数 持股 比例 授予 日 可出 售日 股数 持股
比例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
细申报的平均人数。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属于
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
励的,填写本栏。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②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③标的公司是否限制性行业: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根据标的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
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
目录》所列行业。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
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股票(权)期权栏:以股票(权)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股票(权)期权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权)的实际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
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行权时,按行权价实际出资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
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5.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时的实际出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
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6.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实际日期。
②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权奖励计划,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③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
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非上市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