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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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违约金账务处理

销售合同违约金账务处理

一、合同违约金的确认在确认合同违约金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约定: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法律规定: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企业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3. 实际损失: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企业可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

二、合同违约金的账务处理1. 收到合同违约金当企业收到合同违约金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营业外收入——合同违约金说明:合同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 支付合同违约金当企业支付合同违约金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合同违约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说明:合同违约金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支出,因此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合同违约金的税务处理1. 增值税: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 所得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企业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合同违约金的会计科目1. 收到合同违约金:营业外收入——合同违约金2. 支付合同违约金:营业外支出——合同违约金总结:合同违约金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在账务处理上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违约金数额,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跨年度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地

视同销售收入、跨年度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地

视同销售收入、跨年度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的财税处理与例解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例解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

它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简称,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一般地讲,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

会计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如此》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概念。

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展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1、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本钱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④+②(收取手续费下)+⑧2、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结转主营业务本钱或其他业务本钱。

①(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视同买断方式下) +③+⑤+⑥+⑦税法规定〔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如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如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使用,均视同销售〔因经过加工过程附加值已经产生〕;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对内使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转出。

除上述8项业务外,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奖励给职工等方面,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对外),也必须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探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发生违约金事项的财税处理

探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发生违约金事项的财税处理

探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发生违约金事项的财税处理李建鹏匡禹陶涛摘要:新收入准则的发布,有助于增强企业合约意识、规范内部合同管理,也直接促进企业内业财一体化融合。

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发生的各类情形违约金,具体剖析其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等财税管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实务解读,对同行规范处理违约金相关事项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违约金;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一、违约金分类为了厘清各类情形下合同违约在本质上的区别,细化违约金管理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的精准对接,企业管理中有必要结合违约金法律定义对其详细分类,便于实务处理时高效、准确。

1.不履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约定的经济活动未开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计算,也称为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2.逾期履行违约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延期履约合同义务,包括延期付款、延期交付货物、延期交付履约成果等,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接受该延期履约,但以一定金额补偿其损失。

按照合同当事人角色,逾期履行违约金进一步分类:买方逾期履行违约金、卖方逾期履行违约金;3.瑕疵履行违约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履约质量不符合要求,即履约质量有瑕疵,另一方接受该瑕疵履约,但以一定金额补偿其损失。

按照合同当事人角色,瑕疵履行违约金进一步分类:买方瑕疵履行违约金、卖方瑕疵履行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财税处理(一)税务处理1.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条例有关规定,只有发生了应税行为,才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判断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前提是交易一方是否因向另一方销售了货物、劳务,或者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进口货物等获得该违约金。

如果不是,则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违约金不按价外费用认定,也无须纳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或直接缴纳增值税。

(1)常见的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违约金情形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包含卖方逾期履行违约金、卖方瑕疵履行违约金。

销售合同违约金怎么缴税

销售合同违约金怎么缴税

一、违约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是违约方为弥补守约方损失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二、违约金的税务处理1.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应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三、违约金缴税流程1. 企业所得税缴税企业支付违约金后,应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违约金支出计入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已支付的违约金。

2. 个人所得税缴税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后,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四、特殊情况处理1. 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的原因而违约,需向境外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视为来源于境外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若违约金数额较大,涉及跨年度支付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分摊违约金支出。

总之,销售合同违约金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支付违约金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缴税。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第三、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 定为金钱的偿付。
第四、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 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 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 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 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 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 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 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 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 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 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 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 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 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 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 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 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 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房地产企业履行合同中收付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房地产企业履行合同中收付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房地产企业履行合同中收付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交易中所产生的违约金,既可能作为卖方向购房人 收取或支付,也可能作为买方向供货商收取或支付;既存在于货物采购 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 节。对于不同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有助于判定其是否应当纳税,便于选 择正确的税务处理,为此,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卖方收取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以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为主,根 据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 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 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也属于价外费 用,应当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开具发票也符合规定。但是由 于买方客户多属于自然人,不存在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实务中开具发
个人所得税。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此违约金处理为对客户的折扣或折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 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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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因此,若开发票将违约金视作折扣或折让扣 除,则可少纳营业税,否则不能减少营业税营业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买方收取违约金 在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采购大量的适用于增值税 为主的商品和货物。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电梯供货厂家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电梯厂家未及时供货构成违约,要支付房地产开发企 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增值税及营业税政策规定,买方收 取的违约金既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 因此既不缴纳增值税又不缴纳营业税,也不必给卖方开具发票,开具收 据即可。 买方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卖方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卖方在税前扣除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明依据。 如果电梯厂家提出将违约金转化为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折扣或折

土地出让金合同违约金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土地出让金合同违约金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土地出让违约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计入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列入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土地违约金,可以这样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我想再问一下,我觉得上述问题中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我们同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支付的罚款性质支出,此合同,应属经济合同,是我们违反经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这应该能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违反的是国家的税收条例或其他法规政策等的罚款\罚金才不能在税前扣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土地出让违约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计入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列入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对于土地违约金,可以这样做账:借记营业外支出—违约金,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销售合同违约金如何入账

在商业交易中,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措施,用以对违约方进行经济上的制裁,同时也对守约方提供一定的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销售合同违约金的入账处理需遵循以下步骤:一、确认违约事实首先,需要确认违约事实是否成立。

违约事实的确认是进行违约金入账的前提。

如果违约方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违约金的处理就可以开始。

二、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按照违约情况计算的。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则按照该方法计算;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来确定。

三、取得对方确认在确定违约金数额后,应取得违约方的书面确认,包括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

这一步骤对于后续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非常重要。

四、账务处理1. 如果违约方是供货方(收款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且双方最终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开具收据。

2. 如果违约方是供货方(收款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且合同内容属于应交增值税行为,则此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

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违约方是收货方(付款方),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

五、税务处理1. 对于违约金收入,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则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如果违约金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则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违约金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入账凭证1. 根据以上账务处理,制作相应的记账凭证,包括借方和贷方科目。

2. 对于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应将发票作为附件附在记账凭证后。

3. 对于收据,应将收据作为附件附在记账凭证后。

总之,销售合同违约金的入账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未履行合同发生的违约金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的不同处理

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双方如何缴税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需要协商取消合同的情况。

按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支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支付违约金方的税务处理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2、此外,如果是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的原因而违约,需向境外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则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3、需要注意的是:近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大量增多。

原因之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之规定,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将财产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应有纳税义务.原因之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逃避了居民企业的25%的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利可图的。

租金违约金税收分类编码

租金违约金税收分类编码租金违约金是指租赁合同中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

在租赁市场中,租金违约金的现象并不少见,但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租金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租金违约金的税收分类及其在实务中的应用进行详细解析,旨在为广大租赁市场参与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租金违约金概述租金违约金是指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支付租金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赔偿。

一般情况下,租金违约金的比例由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租金违约金主要用于弥补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二、租金违约金的税收分类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租金违约金属于以下几种税收分类:1.一次性收入:如果租金违约金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它将被视为一次性收入,承租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成收入:如果租金违约金是按照租赁期限分期支付的,那么它将被视为分成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每个月的收入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产转让所得:如果租金违约金是由于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支付的,且承租人因此而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那么这部分收入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租金违约金在实务中的应用在实际操作中,租金违约金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租金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以便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违约责任的认定:当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认定,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金。

3.税收筹划: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根据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租金违约金的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负担。

四、减少租金违约金的方法为了减少租金违约金的发生,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一方违约而导致租金违约金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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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内容之一,不可或缺。

根据《合同法》,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违约行为,又称违约形态。

违约形态具体分为以下几类:第一,不履行;第二,履行迟延(又称逾期履行);第三,不完全履行,又称不适当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第四,逾期违约。

构成合同违约行为,则有可能要被追究,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继续履行合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赔偿损失;第四,支付违约金;第五,承担定金责任。

可以看出,合同违约形态具有多样性。

同样,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也具有多样性。

并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违约形态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一种违约形态可能对应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如何对应,要看个案的实际情况。

现阶段,我国正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奉行“契约至上”,合约(同)必须遵守的原则。

有遵守就必然会有违反,有违反就可能会有违约责任。

法治社会里,合同是约束双方经济行为的准则,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从事经济活动,国家凭借权力对其征税也是不可避免的,征收税款又与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由于标的物的不同可能涉及增值税,可能涉及营业税,可能兼而有之,也可能都不涉及。

为了探讨问题的方便,以下本文在提到增值税时一律假设该合同标的物是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合同。

一、“违约金”在增值税方面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
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违约金的计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合同法》中所规范的违约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价外费用条款所指的"违约金”,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特定的对象、特定的范围、其内涵要小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特定的因果关系。

违约金的取得必须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具有因果关系。

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无必然因果关系的违约金不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

2、向购买方收取。

违约金的取得必须是向购买方收取,向其它第三方(债务承担关系除外),或购买方向供货方收取的违约
金都不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

3、符合价外费用的本质特征。

不符合价外费用的本质特征的违约金不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本质特征:(1)非独立性。

价外费用在增值税中依附于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主辅之分明显。

价外费用与主业务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不能独立存在,离开主业务,价外费用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非配比性。

价外费用无相对独立的成本,不能单独计算成本,无对应成本与之正常配比。

(3)强制性。

价外费用是卖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地位,在正常定价以外强制性额外获取的部分利益。

(4)附加性。

价外费用是合同主权利的附加权利,与合同标的物价款一并收取,附之于合同标的物的重量或价值之上,或按比例或按定额收取,但一般只占合同标的物价款的极小比例。

(5)标的的唯一性。

价款与价外费用共存在于一个标的之上。

对上述三个条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任意扩大解释。

受《合同法》规范的各类合同,执行中无论有哪种违约行为,承担哪种违约责任,取得的违约金,无论是金钱还是财物,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特别是其工作人员个人都无权以自由裁量或类推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进而对其课征增值税。

此外,经济生活中签订合同,在磋商或执行中还有可能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与违约责任类似,这些责任的被追究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某一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要将其归类为增值税中价外费用(赔偿金)课税,同样也需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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