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本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

《关于调整本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各位代表:北京市是缺乏能源的城市,城市所需要的天然气全部都由xx、陕西等地通过长输管线购入。
从xx年8月1日起,国家对本市天然气购入价格(即门站价,由井口价和管输价构成)上调0.15元/每立方米,即由 1.13元/每立方米调整到 1.28元/每立方米,上调幅度13.27%。
为确保向全市天然气用户正常供气,为使天然气这一重要能源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其能源稀缺性和供求状况,为促进节约和合理使用天然气,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提出调整本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的申请。
请各位代表予以听证。
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发展概况燃气集团承担着全市安全正常供应服务的职责。
随着本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加快,天然气用量以每年20%的幅度增长。
燃气集团成立于xx年,xx年天然气采购量为10.97亿立方米,到xx年底天然气采购量达到30.8亿立方米;天然气管网由xx年的4231公里增长到xx年的7004公里;调压站由xx年的409座增加到xx年的613座;天然气用户由xx年的135.4万户增加到xx年的288.7万户;天然气供应区域也由城八区扩展到通州、顺义、房山、大兴、昌平等五个远郊区。
本市天然气发展无论是增长速度、供气规模还是供气用户,在全国各大城市中都位居首位,使全市95%以上的居民使用了清洁方便的生活燃料,改善了首都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企业效益情况xx年前燃气集团是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燃气购销价格倒挂,经营靠补贴,投资靠政府。
按照国家深化国企改革和公用事业改革的要求,市政府加大了对燃气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从xx年起相继停止了对管道燃气价格的补贴和对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使燃气集团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燃气集团的经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全靠企业自身解决。
几年来,燃气集团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不断消化原材料、油、水电、运输费等价格上涨的压力。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0•【字号】皖发改价格〔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0日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更好地服务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本着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的原则,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管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完善和加强价格调控(三)完善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立价格监测品种动态调整机制,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开展价格监测预警。
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23)20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现就燃气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集中攻坚阶段,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经营“问题气”、“问题管网”带病运行等风险隐患;同步加强监管执法,关停一批、清理一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燃气企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公开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在巩固提升阶段,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设施的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监管智能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天然气最新价格。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调整,增加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
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
官方解读:市区天然气价格上涨依据是什么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最新天然气价格,三大阶梯均有上涨。
用气价格为何上升?依据是什么?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天然气行业三大改革:价格、基础设施及供给侧改革

天然气行业三大改革:价格、基础设施及供给侧改革刘满平【期刊名称】《中国石化》【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5页(P37-41)【作者】刘满平【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正文语种】中文天然气行业所有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我国天然气的供应安全。
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业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暴露出诸多新问题。
例如,在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如何解决“冬季保供应”这个带有很强政治性和公共属性的难题?在推进天然气利用上,不同部门政策之间如何协调?在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过程中,价格改革与其他配套体制改革如何协调?天然气上中下游如何协调发展与改革?天然气生产与消费如何平衡调配?等等。
在众多问题当中,当前我国天然气行业亟待解决的主要包括三大问题,即:价格形成机制如何改革、中游基础设施如何改革及如何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安全,即供给侧如何改革的问题。
5月25日国家发出通知,宣布自6月10日起,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将相衔接。
李晓东供图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由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决策部门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通过先易后难的推进方式,采取“先非居民后居民”“先试点后推广”“先增量后存量”“边理顺边放开”的实施步骤,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同时,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输配价格监管,着力构建起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镇配气管网等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较为完善的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也要看到,与改革目标相比,当前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定价体系中存在两种“双轨制”;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之间存在交叉补贴;产业链环节过多,抬高用气成本;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缺乏畅通的疏导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反映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缺乏峰谷气价和调峰气价,尚未实现以热值计价;天然气交易中心的价格尚未真正成为市场基准价。
对此,提出以下改革建议:(一)继续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锡发改价格〔2019〕2号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锡发改价格〔2019〕2号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无锡洛社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1.基准价格。
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2.50元/立方米上调0.23元/立方米为2.73元/立方米。
2.分档气量及价格。
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锡价工〔2015〕150号),将居民用天然气量及价格分为三档,按1:1.2:1.4的比例确定销售价格,其中: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73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米。
3.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基数按每人增加60立方米依次调整。
二、执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和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按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的中间价,即3.01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三、困难家庭的优惠措施对市区城乡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和五保户家庭,每户每年免费使用民用天然气由现行60立方米调整为84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84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我局在深入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兼顾周边城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水平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市区管道天然气基本情况(一)供气格局。
市区经营管道天然气的企业有6家,分别是: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区域为姑苏区范围;苏州市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吴中区范围;苏州市相城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区域为相城区范围;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高新区范围;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吴江区范围。
主要气源为国家西气东输,由苏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市区市场气源的供应。
(二)价格管理权限。
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市本级定价范围为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气销售价格,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的供气价格由各区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
现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8元。
2014年1月1日,市区实施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以户籍人口4人(含4人)为计价单位,以年度气量作为计量周期,将居民用气分二档,第一档为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60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为居民用户年用气量超过600立方米的部分。
分档气价按照1:1.25比例安排。
同时为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用气问题,对户籍人口5人(含5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在按户籍人口4人(含4人)用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第一档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
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沪价管〔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沪价管〔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1、各类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均降低0.42元,具体价格见下表: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2、以上各类用户价格中,凡已实行季节性差价和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5〕023号文的规定执行。
3、为鼓励清洁能源和天然气高效利用,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对煤改气和分布式供能的用气实行价格优惠。
具体优惠办法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等四委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发改环资〔2015〕121号)的精神执行。
4、执行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5、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之间的结算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二、修改完善现行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适应市场化改革改革方向,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现行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调价周期由一年缩短为半年。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和修改后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城市天然气价格及价格机制的探讨
摘 要 : 介 绍 了 日本和 韩 国的燃 气价 格 及 价 格机 制 , 对 陕京 天 然 气 实施 两部 制 价格 的情 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况 , 出对城 市天 然 气价 格制 定 的建议 : 整 目前价 格水 平 , 成合理 补偿原 则 的价 格 结构 ; 立价 提 调 形 建 格机 制 , 成上 下游价格 联动 机制 , 形 适应 当前 市场形 势 ; 充分利 用价格 杠杆作 用 , 追求合 理 的用气结
Ab ta t sr c : T e g sp c n h r eme h ns i a a n o t oe r nrd c d I h a r e a d te p c c a im n Jp n a d S uh K ra ae it u e . n i i o ve o es u t no lme t gt oh a r e r h a —ign trl a , rp s r eemiig iw ft i ai f mpe ni e t i s o a nJn au a s ap o o ef tr nn h t o i n w pc f S g o d
ct a u a a rc a e n p e e td,i i cud s r g a i g t e c re tprc e es t o tu tt e iy n t r lg s p e h sb e r s n e i t n l e e ultn h u r n i e lv l o c nsr c h p c t cu ewi e s n b e c mpe s t n p i cp e;b id n h rc c a im o ie psr a i r e sr t r t r a o a l o u h n ai rn i l o u l i g t e p e me h n s c mbn d u te m i a d d wn te m a rc st tt e c re tma k t ;f l ig t e p c e ea et e k t e r a o a l n o sr a g sp e o f h u r n r e s u l usn h r e lv r g o s e h e s n be i i y i g sc ns mpt n sr cu e a d ma e g o r p rto rma k tc mp tt n p c n . a o u i t t r n k o d p e a ai n f r e o eii r i g o u o o i Ke wo d n t r lg sprc y r s: au a a i e; p c c a im ; p c e e a e i r e me h n s i r e lv r 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促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我省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完善管网建设运营机制,有效降低利用成本,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多渠道增加天然气资源供应在继续发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供应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大力支持省粤电集团、广州发展集团、深圳能源集团、深圳燃气集团、佛山燃气集团等省、市能源骨干企业和其他拥有天然气资源的民营企业建设LNG(液化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积极鼓励国内外拥有天然气资源的油气公司、能源企业参与我省LNG接收及储气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主体多元、竞争适度、稳定可靠、价格合理的天然气资源供应格局。
省能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惠州、茂名LNG接收站和广州南沙、阳江调峰储气库等项目建设;促进天然气接收站和调峰储气库向第三方开放,近期重点推进广东大鹏、珠海金湾LNG接收站向股东开放,中海油深圳迭福LNG项目向中石油开放,提高LNG接收站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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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实施方案
为规范地区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敏感反映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及《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推广进程的加快,地区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
尤其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需矛盾突显,上游企业天然气气源多样性及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
建立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终端价格形成机制,对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适应气源多元化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
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制定符合阿克苏地区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二是坚持科学合理。
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三是坚持稳定供应。
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四是坚持保障民生。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原则,保持居民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内容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
(一)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天然气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
配
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对于首次实施联动的县(市)基期原则上以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为准。
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三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2年(即2年内最多调整1次)。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每立方米0.12元。
2.非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1年(即1年内最多调整1次),原则上与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一致。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每立方米0.12元。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者冲抵。
如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要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四)联动机制启动程序。
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包括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资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结合企业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四、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控制采购成本。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和燃气企业切身利益。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协调。
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加强宣传引导,维护市场稳定。
各县(市)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及实行天然气价格联动制度的重要意义。
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同时建立天然气价格预警机制,定期对天然
气采购价格变化形式、气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确保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民生保障。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布购气来源、购气量价格及企业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定调价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况,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方案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范围为阿克苏地区各县(市),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变化需要修订联动机制时,需重新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请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