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文件资料归档规模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宣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资料归档规模,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管的档案既能反应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法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资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资料归档规模是:(一)反应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资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资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资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覆按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资料不归档规模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规画的文件资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资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资料中的重份文件,无覆按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管价值的信封,不需规画的一般性人民来信、德律风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资料,本机关担任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资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资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资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资料,不需规画的抄送文件资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资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应,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规模的文件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担任档案工作的部分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含:(一)本机关制定的律例政策性文件资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年夜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资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陈述、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资料;(六)本机关衡宇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挂号等凭证性文件资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资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资料。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PPT课件

通过该项条款,切实加大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的管理力度,对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监 督和管理体系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讲 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及 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三要素: 1、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即公文的内容真实 地再现本机关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客观地反映机 关的管理活动。 2、办理完毕。指公文在处理程序上已经运转结 束。发文,各个工作环节已经完成。收文,完全实 现了文件的现实执行效用。
•
五、调整了一些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新《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凡是涉及与个人权益有 关的档案,这次绝大多数调整为永久保管。如:“职工录用、 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 抚恤等文件材料”由长期调整为永久保管。人事任免、人事 考核、职称评审等文件材料全部调整为永久保管。
二是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还充实了一些有关行 政管理、行政审批、产权关系和个人权益等新领域的文件 材料。如:在新《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增补了“行 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房产、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 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 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 文件材料”、“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等多项 条款。
这样既有利于档案保管流程的畅通,使机关库藏 档案处于优化状态,又解决了档案保管的有期无限和 鉴定而不毁的问题,有利于引导对到期档案的及时处 置,提高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突出了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
书档案保管期限时,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新的 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我为主”的指导思想,突 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淡化非立档单位的作 用和地位,涵盖了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所有 范围,特别是各类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基 本历史面貌、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业务 档案全部纳入归档范围,避免了重要文件材料 的散失和缺漏,解决了各部门之间文件材料的 重复归档问题。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限定在本机关形 成的文件。在表中涉及本机关自身活动的保管 期限有77项,占总共84项的91.7%,有利于维 护本机关文件的完整性。 如《规定》在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时,增补了“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 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 件材料”条款,以强化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5.本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1983年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