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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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失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医疗失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医疗失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部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全部的医疗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各级别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以及其他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医疗服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失职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学伦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或其他管理规定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伤亡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医务人员有权进行医疗活动,但必需遵守医学伦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依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超出本身的权限进行医疗活动。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保证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得显现欠妥治疗、误诊误治、操作不规范等行为。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必需的医疗信息沟通和解释。

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现医疗失职行为有责任及时报告,并乐观搭配医院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集到的患者个人信息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三章医疗失职责任追究程序第十条医疗失职责任追究程序分为申诉、调查、验收、处理和结果公告等环节。

第十一条申诉环节: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失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医院负责受理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调查环节:医院依据申诉情况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包含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叙述和辩解等。

第十三条验收环节: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将相关料子交由医院负责审核,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项评估,以确认是否发生医疗失职。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医院依据调查结果和专项评估看法,依法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提示、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追责等。

第十五条结果公告环节:医院将医疗失职的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处理结果等。

第四章医疗事故处理和弥补第十六条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符合医学伦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或其他管理规定,并造成患者受到损害或伤亡的行为。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沟通,依法妥善处理。

第六条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投诉。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并听取了医生的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情况复杂,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医疗纠纷进行分类处理:(一)对于医疗机构无过错的,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清楚整个诊治过程,取得其理解。

(二)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患者或家属合理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医疗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维护医疗秩序,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一、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医疗责任追究应当以公正、公平为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2. 法律依据原则:医疗责任追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追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事实为依据原则:医疗责任追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追究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先行赔付原则: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及时给予患者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负担。

5. 多元解决原则:医疗责任追究应当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二、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1. 申请和受理: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

2. 调查和证据收集: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责任。

3. 审理和裁决: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4. 赔偿和补偿: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患者经济赔偿和合理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5. 教育和警示: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警示,促使其改进和提高医疗质量。

三、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2. 提高医疗质量:医疗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迫使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3. 维护医疗秩序: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维护医疗秩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持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

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局通报。

2. 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 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A,基本程序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5篇)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5篇)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差错事故处理登记报告制度(一)全体急诊科人员要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的法制观念,严格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建立差错事故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应及时登记报告,及时处理和整改。

(二)事故。

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造成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并经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的事件。

(三)差错。

由于责任性不强、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技术因素而引发错误,但对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

(四)登记报告。

1、凡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尽快进行补救并填写差错事故记录本,必要时报告院医务科、院领导。

2、月末由护士长将当月发生差错情况填表报给科主任。

无论发生一般差错、严重差错或责任事故均应由护士长及时登记,查明情况,主动向科主任报告,不得隐瞒,并要迅速采取措施,把损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五)凡出现医疗差错或严重工作差错,科室____全科人员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六)要经常进行安全医疗教育,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要定期向医院医务科报告差错事故的登记情况。

属于严重差错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应及时报告,并按____《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预防措施:1、加强业务学习,端正工作态度,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2、严格按相关规定流程完成,发现差错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做科内质控,作好原始记录、失控报告及评价。

积极参加全院三基操作、考试,达到优良成绩。

二、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一)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强化急诊科应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形成防范和处臵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

《____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____部)。

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制度(3篇)

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二)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原则;(三)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原则;(四)公开透明、民主协商原则。

第四条本医疗机构设立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一)组长: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二)副组长:由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三)成员: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制度及流程;(二)组织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三)对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对医疗纠纷处置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一)设在医疗机构医务科;(二)由医务科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职责:(一)接收、登记、调查医疗纠纷;(二)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三)协调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四)起草、送达调解协议书;(五)协助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纠纷理赔工作。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置流程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一)医疗纠纷发生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患者权益;(二)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置程序;(三)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四)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依据;(五)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六)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包括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2. 及时、高效、妥善,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解决;3. 注重调解,促进和谐,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4. 强化责任,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医院内部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职责1. 接受医疗纠纷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审查;2. 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纠纷鉴定;3. 提出医疗纠纷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4. 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协调、沟通工作;5. 对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六条投诉与登记1. 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提出投诉;2.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程序。

第七条调查与鉴定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2.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了解医疗行为、患者病情、医疗文书等具体情况;3. 如有必要,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第八条处理意见与审批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2. 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处理结果执行1.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执行;2.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医患双方,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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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和年终核算,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贴1-3个月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九条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含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20%f10%B段、3,0001元一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承担15%—5%C段、5,0001元一10万元(含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4%D段、10,0001元一15万元(含15万元),责任人承担5%—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一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二十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按照第十九条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的办法进行计算,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四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五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 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 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六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 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第二十七条经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定为属于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见第十六条),则免于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f 20%。

第二十九条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f40%。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第三十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

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三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建立医疗安全奖励基金,基金来源渠道:1、逐月按医疗收入的1%。

提取;2、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款。

对年度未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但科室处理妥善,未造成经济赔偿的或赔偿总额小于1万元的,医院年终给予医疗安全奖励。

奖励分配金额如下:一、手术科室:4000元,以35张床位和第三名手术量为基数之均值,手术麻醉科按第三名计。

二、非手术临床科室:3000元,以40张床位和第二名业务收入为基数之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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