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大学考核解析

江大校〔2015〕315号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2015年11月16日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2014年,学校在实施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了奖励性绩效工资。
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考核与分配办法,现就做好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年度业绩考核中超教学、科研奖励酬金等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2.统筹协调原则。
修订完善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促进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协调发展。
3.重点突出原则。
学校更加注重对教学、科研中的重大、重点项目及标志性成果的奖励。
4.二级管理原则。
年度业绩考核中教学超工作量业绩原则上由学校统筹;教学研究、科研超工作量业绩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二级单位可按一定比例配套。
二级单位自行制定二级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配套经费来源主要是各单位的奖福基金,或者在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势学科、重点学科奖励经费或其他创收经费。
5.平稳过渡原则。
年度业绩考核要遵循有利于学校稳定、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学校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确保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平稳过渡。
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1.本科生教学业绩考核中适当调整教师数与学生数比例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按师生比1:16和实验教学师生比1:70核定本科教学总编制数。
2.研究生教学业绩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
研究生教学编制按师生比1:24计算,并压缩研究生指导总编制。
学校按照各二级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切块划拨。
3.重大、重点教学项目及国家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一等奖等标志性成果由学校统筹奖励。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根据省市有关绩效工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和实现学校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2.坚持向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4.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
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5.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结合原则。
三、实施范围、时间㈠、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含借用人员)。
㈡、实施时间从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构成学校根据当年的财务状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社审批,在财务状况好转的前提下力争每年绩效工资总量适量增长。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五、绩效工资的分值标准(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标准(略)六、绩效工资发放规定1.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每年发12个月。
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考勤、考核等情况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既担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人员,可以按其职务或职称就高套用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
3.原XX高专副校级领导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为78分,享受副厅级奖励性绩效工资;4.已取得正高职称资格因职数原因未聘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正高职称分值发放。
5.学校书记、校长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校人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8倍发放。
6.原XX高专副校级领导任调研员的,享受正处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原XX高专部门及教学单位副职享受副处与科级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值36.5分。
7.副处主持部门(含教学单位)工作的,享受部门(教学单位)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正科主持部门(含教学、教辅单位)工作的,享受副处奖励性绩效工资。
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分配机制,学校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为依据,在强化二级单位管理权和分配权的基础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二级单位根据核拨的总量,在学校宏观分配原则的指导下,实施二次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工作定额奖励、超工作量奖励、责任奖励、特殊奖励、其他奖励五部分组成。
一、工作定额奖励核拨办法(一)核拨标准工作定额奖励主要体现为对各学院、各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是对完成工作定额的二次分配,主要包括工作定额基数奖励、专任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定额奖励(60学时)、专任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量定额奖励(28个学生折合约30学时)、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暂定为2550元),具体核算公式如下:二级单位工作定额奖励总量=B×∑(αi×m i)+50×60×专任教师数+50×30×专任辅导员数+管理服务岗位工作定额奖励总额其中:B为工作定额奖励核拨基数(暂定为3000元);αi为各类岗位工作定额基数奖励系数(见表1);m i为二级单位各类岗位标准人数。
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总额=2550×(∑βi×n i+缺编人数×2.0)其中:βi为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系数(见表2),n i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的管理服务岗人数。
管理服务岗位包括党政管理岗、专业技术辅助岗、工勤技能岗人员。
(二)管理与发放1.学校按照教职工实际受聘岗位核拨工作定额奖励总量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总体分配原则,实施二次分配。
2.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工作定额奖励。
表2 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系数二、超工作量奖励核拨办法(一)奖励类别超工作量奖励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超工作量奖励和管理服务岗位超工作量奖励。
专业技术岗位超工作量包括本科教学超工作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辅导员超工作量、其他超工作量。
工业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模型构建与测算阶段
1 2 3
岗位评价模型构建
根据收集到的岗位信息,构建岗位评价模型,包 括岗位职责、工作量、难易程度、技能要求等评 价指标和权重设置。
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根据收集到的工作业绩信息,构建绩效评价模型 ,包括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管理创 新等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
绩效工资测算
根据构建的岗位评价模型和绩效评价模型,对全 校教职工的岗位绩效工资进行测算,得出每个教 职工的绩效工资水平。
方案实施与调整阶段
方案实施
将测算出的绩效工资水平应用到实际工资发放中,确保全校教职工 的工资水平得到合理调整。
反馈收集与整理
在实施过程中,收集教职工对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进行整理和归纳。
方案调整与优化
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和实际情况,对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行调整和 优化,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数据来源不准确或不完整
问题原因
绩效工资制度需要依据一定的数据进行核算和发放,如果数据来源不准确或不完整,可能导致绩效工资发放不合 理或不公平。
解决方案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审核和更新机制,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强数据分析和处理,及时发 现和纠正数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岗位分类
将工业大学岗位分为教学、科研、管 理、技术服务等类别,明确各类岗位 职责。
职责明确
针对各类岗位,细化职责要求,确保 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 。
岗位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01
市场调查法
收集同行业、同地区相似岗位的 工资数据,作为岗位价值评估的 参考依据。
排序法
02
03
点数法
江苏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学校工资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关于印发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154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非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发展原则,努力提高教职工待遇。
结合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办学实力的提高,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要求,稳步推进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二)坚持激励导向,不断完善分配机制。
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完善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坚持惠及全体,促进各支队伍协调发展。
向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体现不同岗位的绩效要素,合理确定分配等次和级差,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对象学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教职工。
对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参照执行。
三、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审议有关绩效分配的决策和方案,审定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人事处和财务处相关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实施绩效工资的日常事务。
四、津补贴的清理规范根据省文件规定,绩效工资须在清理规范津补贴的基础上实施,除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在职人员原由学校统一发放的省岗贴、综合补贴、同城待遇、校内岗位津贴、住宅电话补贴、手机补贴、纪检补贴、保卫风险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类福利奖金等一律归并,统一纳入绩效工资。
高校绩效工资制度评析与优化——基于江苏省属42所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分析

以及项目工资制等其他形式的薪酬分配制度;《江苏 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规定建立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奖金不计入绩效 工资总量;《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与颁布政策文件的部门主 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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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
2024 年 2 月第 1 期(总第 58 期)
化,国家、省政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相继出台了
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文件中提出的诸如“高校应该
探索新形式薪酬分配制度” “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管
理” “注重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 “推进二级管理”等
要求,无一不对高校现行的绩效工资制度提出挑战。
入分配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有较为严格的政策要求, 三是分类考核,优绩优酬;四是注重绩效,兼顾公平;
因此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与解读是完善高校绩 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前提。通过梳理 42 所江苏省属高
五是总量控制,平稳增长;六是优化结构,强化激励; 七是两级管理,二次分配;八是坚持公平、公正、公
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结合对 《工资福利文件选 开。此外,近年来颁布的文件对薪酬制度改革提出了
2024 年 2 月第 1 期(总第 58 期)
2.各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主要内容
虽然在办学特色、办学定位和地域上存在差异, 但从 2012 年至今,42 所高校在制定绩效分配办法 时都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且大多根据自身特点,在注重绩效、体现优绩优酬、 稳定高层次人才队伍、推进两级管理二次分配等方 面做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院校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
2024 年 2 月第 1 期(总第 58 期)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苏师大发〔2013〕4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公益服务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处理好事业发展与提高职工福利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实行绩效工资后,过节费统一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各单位不得再以过节费的名义发放任何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三条除学校规定的贾汪校区补贴、兼职辅导员津贴、卓培部导师酬金等外,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在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之内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合并为单位基金,除用于业绩津贴的15%自筹部分外,主要用于效益津贴,对教职工超额完成本职岗位规定工作任务支付超工作量津贴。
公共课教师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超课时津贴由学校支付,经费打包划拨至相关学部(学院)后由所在单位统筹。
试点学部以学部为单位,由学部统筹学部所辖机构单位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机关部门(含参照机关管理的单位,下同)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效益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不再设立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原基金统一转为部门业务费。
信息网络中心、学报编辑部、档案馆、博物馆、工程实训中心、卓培部、图书馆、校医院参照机关管理。
新成立的科研机构、科技转化机构等学校按享受机关待遇扶持三年,扶持期结束后分类纳入常规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单位基金用于校内教职工津补贴、奖励等,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将扣除业绩津贴15%自筹部分后用于校内在职教职工津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基金按人均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
1.基准线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2013年我校绩效工资总量标准,扣除基础性绩效、业绩绩效和学校发放的奖励与补贴部分,我校可用于效益津贴的经费为7700元/人·年,也即为我校2013年效益津贴的基准线。
江苏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学校工资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关于印发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154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非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发展原则,努力提高教职工待遇。
结合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办学实力的提高,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要求,稳步推进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二)坚持激励导向,不断完善分配机制。
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完善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坚持惠及全体,促进各支队伍协调发展。
向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体现不同岗位的绩效要素,合理确定分配等次和级差,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对象学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教职工。
对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参照执行。
三、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审议有关绩效分配的决策和方案,审定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人事处和财务处相关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实施绩效工资的日常事务。
四、津补贴的清理规范根据省文件规定,绩效工资须在清理规范津补贴的基础上实施,除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在职人员原由学校统一发放的省岗贴、综合补贴、同城待遇、校内岗位津贴、住宅电话补贴、手机补贴、纪检补贴、保卫风险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类福利奖金等一律归并,统一纳入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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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和《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及原则:(一)建立适应高校岗位特点,以转观念、调结构、优学科、促发展为导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切实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为创建“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提供更强有力的动力。
(二)遵照“按劳分配、以岗定酬、注重效率、分类考核、统筹兼顾”的原则。
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师倾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和两级管理分配的原则。
学校对二级单位采取权责明确、宏观管理、整体划拨、按章监督。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含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按各自分配方案执行。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的人员,不纳入此办法,按相关协议或规定执行。
第三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第五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考核奖励和业绩奖励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奖励以教职工所聘岗位职责为依据,主要体现对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各单位应按规定发放其考核奖励。
(二)业绩奖励以激励为导向,主要体现出色履行本岗位职责、按质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和特殊贡献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奖励按学校岗位聘用分为:教师岗、其他专技岗、管理岗(含领导职务)、工勤技能岗四类,辅导员岗按所聘管理岗执行。
考核奖励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七条业绩奖励分为:(一)超教学工作量奖。
学院人均教学、教辅工作量超过学校上年度教师人均教学标时数(学校上年度教师人均教学标时数下简称校均标时或P),以上标时学校分别按教师80元/标时、实验其他专业技术50元/标时、实验工勤技能人员35元/标时,核拨各二级单位超教学、教辅工作量奖。
(二)专项奖。
对为学校改革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单位考评奖。
学校根据年度发展总体目标,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分类综合考评,并由学校按考评结果给予奖励。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组织具体奖励分配。
第四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划拨第八条学校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行统一分类测算、整体划拨、两级核算分配的管理办法。
年初按上年末各二级单位人员情况预拨当年考核奖励;上半年完成专项奖的审核、划拨工作;10月底前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全年工作量测算,11月底前人才资源部完成全年二级单位考核奖励和部分业绩奖励的经费核拨工作;年终完成学校对单位考评奖核拨和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决算工作。
第九条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T=∑TiT1----考核奖励T2----超教学工作量奖T3----专项奖T4----单位考评奖(一)考核奖励T1=G1+G2+G3+G4+G51、G1----教师岗,按学校所聘用教师岗位系列分为一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一。
2、G2----其他专技岗,按学校所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分为三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一。
3、 G3----管理岗,按学校所聘用管理职员职级岗位系列分为三至九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二。
4、 G4----工勤技能岗,按学校所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系列分为一至五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三。
5、 G5----领导职务岗,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领导职务岗位整体划拨。
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科室,按学校认定的科室数内聘任人数岗位整体划拨。
标准详见附表二。
管理、工勤技能岗任职年限,为在本岗位等级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限(年-年+1)。
任职年限档每聘期调整一次,聘期中仅对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做出调整。
(二) 超教学工作量奖T2T2=学院(部)教师人均完成教学校均标时以上数×(教师人数×80元/标时)+学院(部)实验人均完成教辅校均标时以上数×(实验专技人数×50元/标时+实验工勤人数×35元/标时)。
(三) 专项奖T3=Z1+Z2+Z31、 业绩专项奖Z1,见附件一。
2、 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奖Z2,按学院专业点数、教职工人数、教学教辅标时数的一定比例系数,将经费整体划拨到学院,由学院自行制定标准发放。
3、 班主任管理奖Z3,按本科、研究生20元/生·年核拨。
(四) 单位考评奖T4=D1+D2+D3+D4学院人均教学标时数(或实验教辅人均实验标时数)Q ,0.75P ≤Q ≤P ,当P <Q 时,按Q=P 取值。
考评奖系数C ,0≤C ≤1,为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质量考评奖系数,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奖励系数Y ,依照当年绩效工资余额确定。
1、 教师工作质量奖D1 =Y C P P Q P Q G ⨯⨯-⨯+⨯⨯∑)25.075.0%5.1%5.4(1 2、 实验教辅人员工作质量奖D2 = Y C P P Q P QG G ⨯⨯-⨯+⨯⨯+∑∑)25.075.0%5.1%5.4()42(3、 其他人员工作质量奖D3=Y C G G G G ⨯⨯⨯+++∑∑∑∑%6)5432(4、 目标考评奖D4,对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从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和德育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目标考评奖励。
第五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第十条 考核奖励原则上按月发放,业绩奖励原则上按学期考核发放(以年度考核发放为主)。
学期考核、业绩奖励发放,由各二级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业绩奖励发放,各二级单位必须依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学期考核结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名册,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计财处(含电子版),在次月工资中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回聘或外聘教师须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才资源部核准后聘用,课时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所聘课时不计入学院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监管各单位对余额的再次分配情况,再次分配须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教师系列余额必须用于教师的其它工作或奖励。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分配情况,每年度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并将年度结算明细书面通知教师。
学校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情况,列入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内容,并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机关党委管理;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图书馆党总支管理。
第六章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在非教学学院“双肩挑”领导干部岗位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管理岗或教师岗中某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执行,学校年终将实行“双考核”。
选择后,如本人所聘管理岗或教师岗等级未发生变动,在其聘期内不得变动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
选择管理岗的,享受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和超教学工作量奖(所聘学院)。
聘用学院应安排一定的人才培养任务,学校按每人每年扣减学院50%校均教学标时数;选择教师岗的,享受聘用学院教师岗待遇。
第十七条执行管理岗或其他专技岗(不含学院实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承担本岗位职责外教学任务,须征得中层或以上主管领导的同意,原则上安排在本岗位工作时间外,并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后报人才资源部。
教学工作奖按正高45元/标时、副高35元/标时、中职30元/标时,由人才资源部核拨至承担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单位。
年承担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校均标时的20%(含指导研究生工作),超出按20%计算核拨。
第十八条经学校组织部、人才资源部批准,派出校外挂职的教学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派出期间考核奖励按派出协议执行或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当月工作人数,考核奖励纳入单位考评奖内容和基数。
第十九条各类减免事宜的处理(一)教师在国外进修提高,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全额工资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作为学校对教师出国进修的支持,减免学院教师工作当月人数。
(二)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产假期内凭独生子女证办理请假手续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当月工作人数。
(三)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按二级单位上报的实际工作量,在单位总量中扣减。
第二十条病假、事假、旷工期间考核奖励的处理(一)按学校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每学期累计5天及以内者,不影响考核奖励;累计6天至20天以内者,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30;累计病假20天以上者,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以旷工论处。
院士、获得由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考核奖励全额发放。
(二)每学期事假累计3天及以内者,不影响考核奖励;累计4天至6天以内者,从第4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20;累计超过7天者,从第7天起每天扣发当月考核奖励的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
(三)旷工一天或未经组织批准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者,扣发当月考核奖励;学期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半年考核奖励;年度累计旷工五天扣发全年考核奖励。
(四)经学校批准请哺乳假参照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渎职、失职、寻衅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其他错误行为,酌情停发3个月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开除者自开除之日起停发全额绩效工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分别按6个月、9个月、12个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留党察看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被立案审查或停职的,在审查或停职期间暂停奖励性绩效工资,待结案或复职后,按有关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辞退、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解聘、未聘人员,从解聘、未聘的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因各种原因停发、暂停工资的人员,同时停发、暂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