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45号)

市第一、第二中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高级法院以前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0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要》和《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利于建立完善、系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有效规范和充分行使法官的审判职权,而且对于公正、高效地审结民商事案件,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坚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

为彻上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基策层人技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国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行规定。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理。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开庭前以口头或网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及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三、法院受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应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原以

书面形式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应由负责立案的人员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

书记员应在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或用口头等简单方式告知

被告,并同时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证人开庭的信时间、地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答辩期的期间与普通程序相同。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或以在开庭时即时答辩的,即可开庭审理。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员可以在不同诉讼阶段告知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单方式随时传统唤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当事人双方到庭后,独任审判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通知开审理规定的限制。

六、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表示愿意进行调解的,独任审判员可直接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独任审判员应立即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义务,已无给付内容的,应将调解协议内容和即时履行义务情况记入笔录,可不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虽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经法庭对事实确认后,即可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规定的限制。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书、调解书由独任审判员签发。判决书的签发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决定。

九、院、庭长应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指导。

院、庭长在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独任判员与院、庭

长指导性意见仍不一致的,院长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审判员必须执行审判判委员会的决定。

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可试用制式化格式制作裁判文书。

十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如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转入普通程序的,应及时报告,经庭长批准后转入普程序审理,并及时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事项通知双国方当事人。

十二、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简易程序办案规则》。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事情报告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我院接到州中院对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具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别脚之处,恳请各位批判指正。 一、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事情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要紧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别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舞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咨询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鼓舞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别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事情;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刻很多于1小时;并且,别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坚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阔法官坚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别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伤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爱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同意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同意评议,听取意见,仔细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仔细降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对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并且,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 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 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

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 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其次,对于调解率较高的法官将在我院大厅公布出来进行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这一机制的有效调节下,一线审判员的调解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以往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只是走过场,容易调的就调,难调的就判,到现在法官以调解为重要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说,为彻底化解当事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中法破〔2020〕1号2020年4月24日) 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审判部门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优先)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优化审理流程。 3.(公平保护)坚持效率优先应兼顾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程序的启动 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材料显示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经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已经基本确定的;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自愿简化审理程序的; (五)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其他适用情形)对于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6.(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宜简化审理程序: (一)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重整案件; (三)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者难以变现的; (四)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维稳隐患的; (五)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7.(决定程序)审判部门决定对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简化审理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8.(程序转换)对已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情形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9.(审判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三、时限压缩或限定 10.(财产接管与财务状况调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相关资料接管和财产状况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11.(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 12.(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9-04-04T11:35:20.223Z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3期作者:董兵[导读] 一直以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如何加强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等是当前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而由于管理者对案件的流程、审判的质量以及法官的监督惩戒关注不够而造成审判的质量不高、审判效率低下。因此,我们应在合法合理的司法原理下实现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优化及转变。 身份证号:4123271973100XXXXx 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由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有着明确的审判业务分工,通过他们的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来确定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分工,但是在对复杂案件的讨论时,承办案件的业务庭长或分管领导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致使其他成员不敢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者不愿说出自己的想法,有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基本保持中立或赞成,这样就很难发挥集体的作用。 4、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能成为评价案件审判公正、效率、效果标准,对审判工作起到激励、引导、规范、监督管理作用。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绩效考评只考评部门,主要是对部门负责人起到激励作用,对法官个人到激励作用甚微。如果对法官起不到激励作用,就不可避免出现法官工作不努力,办案拖沓,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也必然会影响各项审判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进而影响全院审判质效的提高。二是一些考核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有的基层法院考评制度繁多,但是内容比较空泛,而且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实际考核中难操作、难区别、难评价。三是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法官不挂钩,考核在促进法官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四是考核管理缺乏激励机制,极大削弱管理的作用。五是法官业绩档案不太健全。 二、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完善的构想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方面都有欠缺,针对有欠缺的方面应给予完善。审判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所以一定要合理的、科学的构建审判管理制度。 1.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阻碍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就要求克服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就更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审判管理绩效,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同时,通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使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避免相互推诿,保证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2.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应当避免过度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对审判质量的影响,遵循适度量化原则。大多数法院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却不重视人身以及审判质量。审评绩效考核机制是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法院内部对各部门进行科学考核和民主管理的。质和效是审判的标准,无论刻意的去追求哪一个,都会使另一个受到影响,而我们就需要做到质与量的平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使得评判公平有效率。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在根本上说也是取决于考评机制是否科学。建立奖惩制度方式来推进案件的进行,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提升办案质量及效果。 3.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审判管理方式的改进近年来都受到各个法院的重视,但是整体较为落后。要加强审判方式的创新,尤其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审判方式信息化建设,组建法院审判的专门信息化管理,应用网络技术对审判管理的帮助,来完成网上信息的完善,建立网上举报系统,有利于监督贿赂及受贿行为,更有利于审判管理的进行,而不是只专注于线下的建设,这样就能够更好的进行线上线下的交流及监控。 4.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需要有懂业务、管理才能和精通办公信息化的人才,为此成立审判管理机构时要积极扩充复合型管理人才到审判管理部门,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的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审判管理人才培训,将培养管理人才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总结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受当时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为此最高法院2002年作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但是对当前破产案件出现的热点、难点如何应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审判人员有时难于操作,为此笔者结合九江县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理的十几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谈谈肤浅见解与同仁商榷。 一、破产法的热点问题 破产法的热点,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可能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相对于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特别法。所谓热点问题,我认为就是现阶段审理破产案件应该要注意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人?即破产法的主体,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纳入破产法的调整,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集体企业适用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企业法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在主体上,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确定主体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这些单位能否适用?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宜适用。民办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否适用?为此我认为只要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适用,如九江县法院受理的京九制镜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2020年4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 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 第一节接管职责 第二节调查职责 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 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 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 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第三节终结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降低时间与成本)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高效履行职务。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案件信息。积极运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线上方式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合理控制破产费用,不得把应当从管理人报酬中列支的费用列为其他破产费用。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如案件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管理人应当提前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案件进展,并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一次。 第六条(工作报告制度)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完整记录工作情况,并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期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当及时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内容摘要】 力抓质量评查强化审判监督,构建四个结合深化内部管理,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 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2001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确需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实现了由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置换,二是在再审以及二审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组反馈,由评查组结合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情况分析通报,或由主管院长公开讲评。 力抓质量评查强化审判监督构建四个结合深化内部管理近年来,我院强化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先后被上级法院总结、推广后,促使我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促使我们按照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强审监”的格局,并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即初创阶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评查标准,临时成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回重审案件;探索阶段(1999年到2000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职能,有了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阶段(2001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在成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设立了司法质量考评办,并将司法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实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制度化评查转换,从而标志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工作,又实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良性互动。 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2001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在积累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03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衔接,使两者的职能仍有机地结合起来。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疑难纠纷系列|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 用) 阅读提示:在笔者办理的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现象,在股东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到公司去申报债权,往往股东所申报的债权金额巨大,且在表面上看证据充分,债权真实;但实际上这些债权是股东在运营公司的过程中常年累月对公司的投入,只是没有计入注册资金或资本公积罢了,或者是通过与公司进行不公正的交易所获得的。对该种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应当如何处理呢?在何种情形下,该种债权会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劣后清偿呢?笔者将通过四则案例给大家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被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案情简介 一、2007年5月30日,奇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 2,000万,经营范围是铁矿石地下开采销售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达钢集团占股100%全资持有。 二、2017年1月13日,启东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奇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兴安破产清算所为管理人。 三、在破产案审理过程中,达钢集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高达202,622,117.44元;根据债权申报资料显示,达钢集团自2007年至2017年十年间,向被告奇源公司转入的资金分别为矿山建设工程款、设备款、货款、借款等类别。 四、而后,其他债权人以达钢集团明知2000万注册资本无法运作奇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诉请将达钢集团2亿多元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达钢集团及管理人均不同意该种观点。 五、本案经启东县法院一审最终确认,达钢集团对奇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的顺位清偿。 败诉原因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近日,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起由SGRZB公司破产管理人发起的针对ZYYG公司等十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律师团队经过详细的调研和论证,出具了针对此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的异议书和补充异议书,并现场与破产庭法官、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主动向法院撤回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有效维护了委托人LHJS合伙企业的重大权益。结合本案的代理工作和办案心得,笔者现针对破产案件中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研究,供相关人士参考和交流。 一、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概述 司法实践中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的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内容,在该部分内容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程序的做了基本的规定,表明了基本的态度,但笔者认为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一)基本规定 “破产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对“关联企业破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

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态度 (1)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持审慎适用的态度,即:一般不适用,例外才适用,并且在实践中应审慎适用。 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规定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并明确了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 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摘要]基层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发挥它的综合管理平台作用,以为法院部署决策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但纵观全国法院系统,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仍不容乐观,笔者通过对西部S市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管理;质效;绩效考核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①各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其作为综合审判管理机构发挥着审判信息平台、质效管理平台、协调服务平台、决策建议平台等职能作用,通过审管办开展专门的审判管理工作,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为院长部署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通过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从促进审判公正和效率作用来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当前工作的实践就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审判管理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拙见,仅供参考。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 笔者通过所在S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了解到:该市七个基层法院均未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模式,审管办负责人由主管院长兼任。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由于受人员限制,审判管理职能分散于各部门,如:审判委员会为审判管理核心,审监庭履行具体的审判管理职责,立案庭、政工科协调配合完成审判管理相关工作。这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的审判管理模式,造成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许多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不到位。 二、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基层法院通过审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并积累经验,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上虽取得初步实效,但审判管理关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全面发挥,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案件评查等等,因此,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较多困难: (一)缺乏专业统一的管理机构 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展开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②作为法院新开展的业务之一,审判管理工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很多,以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件的审理。但是营业执照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丧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因此,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按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组难以成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在新破产法生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必须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共同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对于这类企业在职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一)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这就造成了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法院对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处置,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权证不全的财产是否合法尚且不论,购买人在买断破产财产后办理产权过户所遇到的困难,也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各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采取分别评估、共同拍卖、资金分流的方法处置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对

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范文最新推荐------------------------------------------------------ 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男,汉族,现年50岁,福建省**市人,中共党员,现任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兼任泉州市人大法制委员,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法律专科学历。因工作成绩突出,20xx年他荣获“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光荣称号。其先进事迹如下: 一、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动过程中,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当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担任庭长以来,自行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骨头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复查案件、再审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等类案件共计154件,参加院审委会审议案件达500多件,超额完成院里下达的岗位责任制500以上。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无出现错案或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担任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能认真听取承办人的回报,审阅每份案情报告,认真 1 / 12

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审判意见。 二是当好审判监督的标杆,扎实推进审判监督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各基层法院规范审判监督庭的职能;20xx年以来,全市法院建立了审判监督庭,形成三个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许多基层法院对审监庭要做什么,要怎么做,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解决新矛盾,他本人经常深入到各基层法院加强这方面的业务指导,介绍、推广中院及各地法院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督促基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适时召开两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法院的好经验;建立各项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于工作突出,在全省审判监督工作会上,市辖**、惠安法院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通过调研、探索、指导与监督,统一了全市基层法院对审监工作的思想认识,逐步规范了审监庭的职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审监工作有序的开展。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以评查促公正,以评查促效率。案件质量评查系审监庭一项新的业务,在**庭长主持下,20xx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各类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在审判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内容和标准,并逐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及网络,中院审判质量评定办公室设在审监庭,他是评定办公室副主任。

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要点解读+典型案例全文) 2016-06-15 法信 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了人民法院近期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通气会。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内容及典型案例全文推送给读者。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准确把握基本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

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2015年12月23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人深入湖北、浙江、四川、江苏、上海等地开展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及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银监部门、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律师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及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动中级法院建立清算及破产审判庭的工作,起草拟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相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启动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着力围绕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最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精品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 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表现有:1、直接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 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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