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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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重庆作为一个新兴的直辖市,如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定好位置,明确使命,凝聚内力,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重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此,笔者从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重庆中所担负的使命、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适应时代要求提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任务,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近期目标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远期利益。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同时,和谐社会又是具备良好的利益救济机制,能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社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审判工作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重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构建和谐重庆,人民法院大有可为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方略的推进,社会对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更为关注,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高。法院要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必须首先找准定位,注重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锻炼,不断增强和提高司法保障能力,真正为和谐社会的全面推进,做出新的贡献。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服务。

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为此,我们必须牢记自身担负的重要职责,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一,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刑事审判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进一步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发生。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增

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树立三个理念,一是保护人权的理念。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理念。对初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要从有利于改造罪犯的目的出发,准确科学地适用刑罚;三是人文关怀的理念。特别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依法适用缓刑的刑事犯罪,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能够从轻处罚的,可以从轻处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总之,既要依法“严打”不动摇,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又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加强民商事司法调解,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民商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部分,民商事审判工作主动了,整个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主动了。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民商事审判,要把判决和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的社会效能,不断扩大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指导原则,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调解积极性,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要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尽可能避免一判了之,防止案结事未了。要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2]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最佳调解时机;不偏不倚,让双方当事人满意,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

第三,加强行政协调,促进官民和谐。行政审判要切实履行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护行政权威的双重职责,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层面来认识。要积极引入行政协调机制,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将协调机制贯穿于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过程和庭审后宣判前三个阶段,充分了解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借助更多的途径和方法平等保护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执行和解,减少执行对抗。执行难不仅是阻碍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形象的一大顽症,而且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诱因。因此,执行工作必须站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谋划和进行,切忌方法简单、手段粗暴,努力寻求执行工作更好的社会效应。要积极营造执行和解氛围,充分利用执行案件各阶段宣传法律,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教育感化当事人,尽量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增大执行和解机率,减少对抗,化解矛盾,增进和谐。

2、发挥司法救助职能,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平等受保护,加深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基层案件中,当事人弱势对象较多,如处理不好,往往容易引起上访、闹事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做到亲民、爱民,倾情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要不断探索司法救助新途径,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要建

立健全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查机制,“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4]在立案环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对老、弱、病、残和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电话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针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减、缓、免诉讼费用。在审执环节,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要心里时刻装着群众,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近群众,让贫弱者感受到法律以外的真情,感受到法官的真诚关爱。

3、倾心服务“三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重庆市农业人口所占比重很大,农村人口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经济和谐发展,对促进整个重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用举足轻重。针对这种状况,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寻找审判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增强做好涉及“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一,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对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详细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二,要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农民的诉累,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行的方针,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农犯罪。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及盗抢、寻衅滋事、街匪村霸等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第五、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做好审判、执行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稳定与和谐发展。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必然强化权利意识和法律诉求。特别是目前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激化以及违法犯罪案件都在上升,拆迁、破产、农民工工资中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也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所面临的挑战性问题。同时,法院自身发展也受到经费保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1、城镇拆迁安置问题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面积拆迁和土地征用在城镇推进,在城镇拆迁户和失地农民两个方面形成矛盾,导致了不少诉讼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拆迁行为并不完全是为公共利益考虑,政府部门在拆迁中存在自身利益,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发放人、拆迁安置裁决人都为政府职能部门,导致违法违规发放拆迁许可、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裁决程序不透明、裁决主体缺乏中立性等问题的发生,人民群众对此缺乏信任度;还有的地方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等,也是引发诉讼的原因。此外,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涉及面广影响深,城市扩大后,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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