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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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黄*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原告的遭遇应当得到同情,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原告2019年12月24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8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0】035号》裁决书中第三页内容已经认定原告在**州**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为2013年2月至201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在事实上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起诉。

二、请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2013年2月进入****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应该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次日开始主张双倍工资即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开始主张权利。因为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法定责任部分,应适用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规定。

三、请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原告2019年12月24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8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0】035号》裁决书第三页内容显示:原告已经获得经济补偿金30800元,基于公平原则原告不应当获得双重补偿。

四、请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新用人单位所欠工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原、被告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又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动或劳务,被告与**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主体,而要求被告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于法无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可以推断出劳动者在同一段时间范围内不应当同时在两个不同法人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不存在全日制的多重劳动关系,理由是:

1、从客观上来讲,由于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饱和,很难再建立其他全日制劳动关系。全日制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有要求,如果一个劳动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其总的上班时间会超过法律准许的最长工作时间。

2、从主观上来讲,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者工作业绩的要求、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同行业竞争的考虑,不会轻易同意劳动者再建立其他的全日制劳动关系。

3、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一个劳动者仅有一个社保账户,仅允许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如果存在全日制的多重劳动关系,势必有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因此,我国法律不认可全日制的多重劳动关系,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仅能按照劳务关系对待。

答辩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二、《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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