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

生产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生产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本办法为规范长春市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参照ISO/TS16949相关要求制定。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类异常情况而影响产品实现过程时,各相关部门需采取的手段和应尽的职责。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的制造过程。 二、定义 异常——车间在执行制造部下达的生产计划时,碰到的各种影响制造过程因素。 材料——围绕着制造过程,车间领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底质易耗品;上道序车间直供上线的半成品;第三方物流投送的毛坯、零件、部件。 三、职责 1 制造部 1.1 负责生产现场异常情况的协调、跟踪 1.2 负责生产现场异常情况有关责任方处理后的落实、检查工作 1.3 负责生产现场异常情况有关责任方职责不明的现场判定 1.4 负责生产现场人力资源跨车间的调度 1.5 负责生产现场异常情况时工艺的调整 1.6 负责生产现场异常情况的通报 2 经营发展部 2.1 负责制度重叠、脱节的修订和更改 3 质量部 3.1 负责生产现场有关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配件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 3.2 负责生产现场监测、测量仪器异常情况的处理

4 设备动力部 4.1 负责生产现场设备异常情况的处理 4.2 负责生产现场设备事故的处理 4.3 负责生产现场安全事故的处理 5 采购部 5.1 负责生产现场紧急采购物资的采购工作 6 人力资源部 6.1 根据制造部的意见负责车间人力资源的调剂和培训工作 7 产品开发部 7.1 负责协助制造部、质量部就生产现场异常时有关技术文件的处理 8 第三方物流 8.1 负责生产现场异常情况时物料的补充和更换 四、培训和资格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操作人员,须接受本办法的培训。 五、工作内容 1 车间加、拖班 1.1 制造部调度统一安排生产车间加班、拖班。一般情况提前一小时书面通知,紧急情况电话通知。其他部门根据通知自行安排配合。 2 动力(水、电、压缩空气、冷气)出现异常 2.1 正常生产时,停水、电、压缩空气、冷气前,设备动力部须提前二小时通知制造部,特殊情况电话紧急通知有关车间。制造部调度及时进行跟踪,并在生产现场异常情况通报表中进行通报。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死亡病例评审及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质量。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后,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并选派专家参加省级评审。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督查相关工作改进情况。

企业管理制度 异常事件制度

第十三部分异常事件制度 关于特殊业务费用审批及实施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凡属在交往中存在必要的、特殊的、业务,如:必要的 馈赠等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相关工作人中必须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需要 使用特殊业务费,若确实需要,必须以请示单或专题请示报告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请示中必须详细说明要使用特殊费用原由、特殊业务费用的使用对象以及使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单位、人数、姓名、使用时间、 使用地点),必须说明费用的现金金额或实物数量。一般情况下,上述请示 单可不附在报销凭证上,而由公司另处。 二、使用特殊业务费用的经办人员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相关人员同时操 作,具体操作时,两人必须能够确认此费用确已送达。 三、上述费用必须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按批准职级权限进行审批,不 得超权限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尽量把费用的使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费用的使用效果。 四、知晓上述费用使用情况的任何人员均应严格保守机密,不允许再 在任何场合提及相关情况,否则集团将视情节和后果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工作中特殊情况处理的规定 为了便于工作,增强生位员工的责任心,特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做 如下规定:

一、强化工作规范化的规定 在生产过程,如需特殊加工、换包装、新产品投产、返工、改变工艺 操作规程、在包装中放卡片等宣传资料、应急产品加工、加班等情况时,应使使用“生产通知单”此单一式两份,提出部门一份,交品控部一份,以便于各项工作联贯、不脱节、无盲目性,且有据可循,使各部门工作达到协调一致。 二、强化工作制度化的规定 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艺规程、质量标 准,发生事性后按公司规定去办理、解决,无论任何个人和部门的指示,如是违反公司规定的做法,下级有责任和义务提醒或制止上级按规定制度及标准工作,如制止未果,下级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汇报,避免发生不良后 果。如下级在工作中,发现上级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做法时,不提醒或制止, 造成后果,下级也要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 三、强化工作效率的规定 各级经理在办理事务时,无论是上级交办的事情,还是下级提出的困 难和问题,以及自己拿不定主意的问题,都应在24小时内给予办理、解决、 答复,无论结果如何,均应明确地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给予下级答复,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级请示、汇报,不能拖延,否则会延误工作。 经销商更换产品包装规定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巨野县人民医院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 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 2016年12月12日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及流程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蒲县昊锦塬煤业有限公司异常情况处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安排要求,加强我矿信息监控系统管理水平,做好矿井生产过程中井下环境参数的有效监控,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抗灾能力,特制定本矿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如下: 一、值班人员按《中心岗位责任制》规定,浏览查询煤矿安全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异常情况报告处理表》,传真至县监控中心。 二、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系统发出异常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监控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时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由监控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次异常报警进行原因分析,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报警浓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及监控室主任,并填写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上报至

县监控中心

;由分管领导或监控室主任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按照瓦斯超限分析原则:①按人工检测值与甲烷传感器对比分析; ②按报警地点的历史曲线对比分析;③按报警地点上风侧检测值对比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立即将处理措施下达至矿调度中心按处理措施严格执行。报警期间要采取安全措施,报警消除后将报警的起止时间、分析报告、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县监控室并存档备案。 三、当煤矿通讯中断、无数据显示时,值班人员要通过传真(或电话)向县监控中心报告,并查明原因,恢复通讯。情况紧急的,由值班人员立即向矿领导汇报,对因故造成通讯中断未及时上报的,要通过电话联系移动公司或长途线务局进行抢修。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巨野县人民医院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 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

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 2016年12月12日

产房与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与流程图

关于印发《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等 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6日

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 (一)产房与病房转接制度 1、严格实施腕带识别制度,对神志不清、危重和无自主能力的孕妇使用“腕带”识别。 2、急诊产妇由急诊医生和护士负责护送至产房并与产房护士进行交班。 3、产妇出现临产表现时,病房护士应详细记录宫缩和胎心情况,及时将病人和病历送入产房;接班人员应及时检查胎心、宫缩、胎方位和宫口开大情况。 4、入产房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命体征、胎心、宫缩情况、胎膜是否已破、羊水量和阴道血量,产妇的治疗情况和卫生处置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 5、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后由产房护士护送回病房,和病房护士进行床旁交接。 6、出产房与病房护士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命体征、子宫收缩情况、会阴伤口情况、母乳喂养(早吸吮、皮肤早接触)情况、治疗情况、卫生处置、皮肤情况和产后宣教的情况。 7、入产房和出产房交接后,病房护士和产房护士在交接本上双签名。 (二)产房与病房转接流程 对产妇实施腕带识别--→详细记录宫缩和胎心情况--→急诊或病房医生和护士护送产妇至产房--→完善交接记录与签名

--→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产房护士护送产妇回病房--→完善交接记录与签名 产房与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当班护士应认真做好出生记录,并让产妇本人确认新生儿性别,同时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记号。 2严禁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要离开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3、婴儿交接时严禁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 4、交待家属带新生儿做血常规检查及两苗接种,出生后20天内做新生儿疾病筛查。 5、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认真核对婴儿姓名(包括产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体重)、性别与出生记录是否一致。 6、做好新生儿交接登记,确认无误家属与交接护士签名于记录中。 新生儿身份识别制度 1、为准确识别新生儿身份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产房新生儿出生后佩戴“腕带”注明母亲姓名、床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做为确认新生儿身份的依据。在使用“腕带”时,必须进行双核对。出生后在出生记录单固定位置采集新生儿脚印。 2、对新生儿的身份确认,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制度 营城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掌握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推动《甘井子区儿童发展规划》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监测对象 1、凡在我区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新生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28天者死亡。 婴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周岁者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往出生时间即为实在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

死亡是指刚出生至差1天满5周岁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三、监测管理 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由区妇幼院负责对本制度的管理。 2、区妇幼院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 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3、建立完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专人负责。 四、上报程序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一律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死亡报告卡及死亡登记薄。 1、各医疗保健单位,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生交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后,报本单位预防保健科,由预防保健科填写死亡登记簿后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死亡者 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将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切实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稳定,确保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减轻和消除突发事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安全管理 公司突发事是指发生在公司内外由生产现场涉及破坏公司生产、工作秩序并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情况。 二、领导小组 为及时处置应对各类突发事,保证突发事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处置突发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 .... 副组长:.... ..... .... .... 成员:.... ....以及各班组长三、处置原则 1、突发事是指突然发生、并且影响范围广泛、后果较为严重的事。 2、发生突发事时,安全领导小组迅速到岗,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3、保留现场,通知调度指挥中心、保卫科等部门,并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的发生。 四、预防突发事发生的方法

1、公司党政领导的通讯工具要求24小时开通,确保信息畅通。 2、实行走动式管理制度。遇到紧急情况,职工干部、知情者或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党政领导,预防和遏制突发事。 五、处理程序 1、发现情况 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现或遇到异常情况 2、情况报告 职工干部、知情者或当事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调度指挥中心、保卫科。 3、应急处置 公司党政领导发现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紧急情况,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 六、值班和报告制度 (一)值班制度:根据实际,切实做好值班工作。各值班人员要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如遇突发性事,在协助处理的同时,迅速向负责人报告,真正负起责任。 (二)报告制度:要拓宽信息渠道,确保信息畅通。突发事知情者必须在知情后20分钟内报告工作组或相关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防止漏报。 七、工作要求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牡丹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一、获准实施产妇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严格建立分娩手术档案,施术医生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二、出生新生儿死亡系指出生后具有自主呼吸、随意肌抽动等生命体征,但在出生后死亡的情况。 三、凡出生后死亡的婴儿,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应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即生育夫妇应在婴儿出生死亡24小时内向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立即调查核实,并登记备案,助产医生应在婴儿死亡的第一时点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 四、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将婴儿死亡情况上报助产单位所在街道计生办。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婴儿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户籍所在社区(筹委会)、单位计生办报告,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核实后登记备案。

六、社区(筹委会)、单位计生专干将辖区内新生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多渠道收集出生婴儿死亡证据,在核查无误后及时填写《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单》,每月底向街道计生部门如实统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凡发现出生缺陷必须由妇保医生填写“出生缺陷登记表”。 二、填报范围:出生时有一种以上缺陷的围产儿,均属填报范围。 三、报告时间及程序:填报单位每月必须将登记表报上级妇幼保健院。 四、力争缺陷儿留影。 五、凡上报的出生缺陷登记表必须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查核对,做好登记,年终对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妇幼保健院。 六、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否则按院纪处理。

异常商品的处理规范与考核机制

异常商品的处理规及考核机制 一、目标 对接公司绩效管理的“直接经济成果”,提升销售和净利润及周转天数。 二、控制点 及时发现异常商品,检查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异常问题,以减少对销售和净利润的影响。 三、经营质量分析术语定义规 (一) 总品项数 商品状态为试销期,正常流转、进入作废、暂停进货 (二) 经营SKU (经销): 商品状态为试销期、正常流转; 商品类型为自营;销售状态为正常销售; 最近8周有销售或库存不为零。 (三)毛利率 毛利率= 100%*销售额销售成本销售额- (四)负毛利 1、毛利率=100%*销售额 销售成本销售额- 负毛利:毛利率<0 负毛利SKU 率:负毛利经营SKU 数量/经营SKU 数量 SKU 围:每月统计负毛利SKU 不包括联营数据。 2、采购负毛利 当前采购进价大于当前售价 采购负毛利SKU 率:负毛利SKU 数量/经营SKU 数量 (五)周转率: 周转率(周转次数)=售额(平均成本) 年(月)度平均库存销销售成本年(月)度销售额)( 周转天数=年度(月度)天数均成本) 年(月)度销售额(平销售成本售额年(月)度平均库存销*)(

或计算期天数(如:365天)/周转次数 SKU 围:不包括联营(商品类型为“专柜类品”或“专柜单品”)的SKU SKU 的状态:包括所有状态。 (六)GMROI (毛利回报率) GMROI=周转率*毛利率 GMROI=售额(平均成本) 年(月)度平均库存销销售成本年(月)度销售额)(*销售额销售成本销售额- GMROI=) (平均成本平均库存销售额销售成本合计销售额合计- SKU 围:不包括联营(商品类型为“专柜类品”或“专柜单品”)的SKU SKU 的状态:包括所有状态。 (七)有销售品项数(动销) 1、筛选条件: 当日有销售发生。 商品状态为试销期,正常流转、进入作废、暂停进货 销售状态为正常销售 商品类型为自营。 2、动销率 动销率=%100*sku 经营有销售品项数 (八)促销sku 1、筛选条件: 商品促销状态不等于普通商品。 商品状态为试销期,正常流转。 销售状态为正常销售 含自营单品、专柜单品、专柜类品 2、促销sku 率 A:促销sku 率=100%)正常销售’销售状态为‘试销期、正常流转总品项数(商品状态为数量促销* AND sku B:促销金额占比

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篇一: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妇产科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篇二: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1、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各县区CDC 免疫规划科专人每月定期到所属的产科接生点收集接生儿资料,并将新生儿信息反馈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接种单位,由接种单位与新生儿家长联系建立预防接种证。 2、建立例会制度。接种门诊指定辖区内的乡村医生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例会。联络员负责上报本辖区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接种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3、及时查访。接种门诊收到新生儿出生信息后,及时查访,在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4、登记入册。属于本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立底册并录入信息系统。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预约,及时给家长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间接种有关疫苗。 5、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底册,以备核查。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并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管理。 6、对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用底册。每月定期收集流动儿童资料。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来自: 小龙文

异常检验结果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检验结果异常及超标情况的处理制度,消除检验偏差,保证检验结果的判断准确。 2适用范围检验结果异常或超出标准的情况。 3责任者质管部、生产部有关人员。 4内容 4.1 检验结果异常或超标情况包括下列五类: 4.1.1 规定使用平均检验结果的,平行样品相对偏差超出范围: 4.1.1.1滴定操作的平行样品相对偏差为不超过3%o。 4.1.1.2仪器操作的平行样品相对偏差为不超过3%但紫外分光光度计应为不超过 2%,高效液相RSD不超过1.5%。 4.1.2 结果虽合格,但与常规结果有较大的偏差; 4.1.3 规定使用平均检验结果的,有的合格,有的不合格。 4.1.4 结果超过内控标准,但在法定标准之内; 4.1.5 结果在法定标准之外。 4.2 检验人员在实验完成后,立即计算结果,在未判定样品是否合格前,保留试验溶液和标准溶液。 4.3 若结果异常或超标,检验人员应对实验过程中的各个因素进行自查,若发现检验或计算错误应做好记录并重新检验或计算,确认无误后,应立刻报告QC主管。

4.4 实验室QC主管接到检验结果超标报告后,应和检验员一起对检验记录、检验过程、检验仪器进行分析调查(三查),查找在检验过程中仪器、试剂、反应现象、操作可能存在的误差。 4.5 为排除上述可能,应对样品进行复检,必要时可安排第二人复检,结果相同时, 以第一次检验数据为准,若无法判断,可再安排复检,查找原因得出结论。 有限公司 标准管理规程 4.6 重新取样检验:当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原有的样本缺乏代表性时,需重新取样检验。如原有取样方法检查确有问题,必须立即重新制定新的取样规程。 4.7 经检验室调查确认超标结果非实验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质管部QA主管。 4.8 QA主管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调查产生偏差的原因。当调查确认超标结果并非实验偏差,则QA主管应对制造过程等因素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4.8.1 对检验室调查结果的确认; 4.8.2 排除可能导致超标结果的生产步骤或因素; 4.8.3 将批档案文件及化验报告进行分析; 4.8.4 查明以前是否有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4.8.5 制定临时取样计划,用以查明生产过程中发生偏差的范围及程度; 4.8.6 调查表明需返工时,应由质管部、生产部经理批准。 4.9 所有的调查活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防止连续出现同样差错的可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 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办法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置 1、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胎盘所有权的由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 3、产妇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传染病,有可能造成胎盘传染病传播的,应及时告知产妇,由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胎盘进行消毒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管理及处置 1、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由其监护人处理,如监护人不能自行处理的,在履行委托手续后可委托医院或殡葬部门

处理,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3、如需医学科研及法医鉴定等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婴儿(胎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数量,及时送殡仪馆冷藏保存,后集中火化或深埋处理。 附:1、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流程 2、榆林市第一医院婴儿遗体、胎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 3、榆林市第一医院胎盘处理知情同意书 4、胎儿、婴儿遗体处置委托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1、凡是发生孕产妇死亡、必须24小时内报告院长、统计科室及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当地公卫中心妇幼人员. 2、由当日值班医师负责填写死亡报告的相关表格,并报告科室主任。 3、值班医师与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责任与义务,提供所有的病历资料。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死亡讨论,并记录存查。 5、在儿科住院的婴儿死亡由儿科负责报告。 篇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来自: 小龙文档网: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篇三: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

异常事件或突发事故管理办法

异常事件或突发事故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规范各部门、项目公司处理异常事件或突发事故的处理程序,提高对事件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2定义:异常事件或突发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运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和风险管理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东置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属下各部门、项目公司所管辖 范围内的各类事件及突发事故的处理。 4 异常事件的分类 4.1 房产开发、销售、推广、服务类: 4.1.1 样板房建设工期延长10天以上或成本增加2万元以上的; 4.1.2 营销推广策划不周或落实不到位,引起参与营销活动的客户强烈不满或投诉,营 销费用超出预算1万元以上的; 4.1.3 销售不足原定计划的60%,或一周内出现2户退房的(以签约为准); 4.1.4 广告策划、委托制作或播放出现重大失误,使公司形象严重受损或蒙受2万元以 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4.1.5 对合作、委托或代理公司所签合同的审查不过关,出现虚假承诺或信息,致使批 量客户(或业主)退房或投诉至主流媒体和主管部门的;

4.1.6 对签约客户所提交备案的财物、重要资料管理不善,使客户蒙受重大经济或精神 伤害,同时使公司形象受损并接到重大经济索赔。 4.2 工程类 4.2.1 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成本增加2万元以上,或工期严重滞后15天 以上的; 4.2.2 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问题,有严重的人身伤残或死亡; 4.2.3 出现重大的合同失误,致使公司损失2万元以上的资金; 4.2.4 收受工程承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的贿赂,给公司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 上的。 4.3 物业服务类 4.3.1 对物业服务及安保服务强烈不满,客户投诉至主流媒体或主管部门的; 4.3.2 对业主或民工的联合闹事安抚或阻止不力,致使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影响职员的 安全和工作; 4.3.3 对有关政府领导或重要贵宾前来视察的准备工作及安全保卫不力,出现重大失误, 引起有关部门或贵宾不满意的。 4.4 财务类 4.4.1出现重大的财务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2万元以上的; 4.4.2私自挪用或贪污公司款项达2000元以上的; 4.4.3公司财务失窃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胎婴儿的脑发育全过程

胎婴儿的脑发育过程 一、胎婴儿脑发育三大基石:遗传、环境、营养 1、遗传(优质的精子和卵子) 通过改善不良的环境条件,控制基因表达形成,改善个体的生长发育,达到补偿或挽救某些遗传上的缺陷。 通过维持良好的环境,使优良的遗传基因免受外界的干扰,使其充分表达形成。 2、环境(改善不良环境,维护良好的宫内环境、自然环境及教育环境) 在孩子智力形成过程中,遗传基因就像高楼大厦的设计图纸,环境则像高楼大厦的基础。没有基础,设计图纸再好也无法表现。 3、营养(营养犹如高楼大厦的建筑材料) 在遗传基因不可更改的条件下,孕产妇通过注重饮食和科学补充胎婴儿脑细胞生长发育需要的重要营养素,则能改善和提高孩子的脑功能。 妈妈从怀孕开始就注意这三大基石,才能为孩子孕育出好的大脑。 二、胎婴儿脑硬件 1、大脑的基本构造 神经元是脑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本身就是处理信息的神经细胞。据估计,宝宝从脑开始发育时算起,神经元的数量就以每分钟25万的速度递增,到出生时最多,达到大约1000亿个。神经元的形态大小各异,标志着它们最终将要行使的职责不同。迄今为止,科学家们已确认大概25种神经元。 一个神经元一旦发育成熟,本身会发生几个重要变化: 轴突分叉:轴突发出几个分支和其他的神经元发生接触,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电流以传导信息。 树突生长:树突位于神经元的末梢,和其他的神经元发生接触。它们看上去象一棵树的分叉,但一个神经元的树突之间永远不会发生接触。 传导信息:两个神经元的树突快要接触的地方有一点很小的缝隙,化学物神经介质就在这里流动。这些神经介质携带信息,从一个神经元传递到另一个神经元。 神经元、树突和突触之间相互协作的作用尤其重要,突触的构成将最终决定信息在脑部的传递方式。 2、宝宝大脑的差异 孩子脑聪明与否,在日常生活中就能表现出来。人们常说:“这孩子脑子聪明,那孩子脑子笨”,就是对孩子大脑的一种主观评价。准确、客观、科学地评价孩子大脑,需要智商测试。 我国的智商测试,根据孩子的得分将智商分为6个等级。 智商高的孩子,在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才能表现优秀。智商是人的一种综合能力,包含人的八方面的能力: 语言能力; 逻辑能力; 空间认识能力(理解、认识巨大的空间和局部空间的结构能力); 音乐能力(创造和理解音乐的能力); 机体能力(运用全部或部分身体解决问题和创造产品的能力); 理解他人的能力; 认识自己的能力;

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依据《全国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中原区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专人负责本院内的死因监测工作。 二、院内死因上报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详实登记制度。 三、按照统一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漏项或错项。死亡原因用中文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填写。如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诊治经过以及相关慢性病史。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死亡证医学明书》内容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 四、医院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疹疗过程中死亡),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与填报医生进行核实。错误卡片由填报医生进行订正。

五、网络报告人员在7天内(从填报之日起)完成网络报告工作。网络填报时,需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编码。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六、网报人员在报卡次日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浏览,发现未通过审核的卡片,根据反馈的具体审核意见,与填报医生进行核实、订正网报数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填报医生进行订正。 七、网报人员每月对网报数据与纸质卡片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工作,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网报人员每周对网报数据进行一次查重,及时删除本院所报重卡,并做好删除、查重记录。 九、按《河南省综合疾病监测地区居民死亡报告登记册》项目进行底册登记。 十、每月月初下载本单位所报案数据,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保存。

质量异常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在发生质量异常时,正确采取措施,迅速处理问 题,并防止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原粮采购,生产过程中出厂检验发现质量异常情况时。 2.2. 由质量管理部、生产,采购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3. 职责: 3.1. 总经理:审批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执行的效果 3.2. 质量部: 3.2.1. 质量部长: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 3.2.2. 质检员:负责执行实施本制度 3.3. 车间: 3.3.1. 车间主任:负责推行、宣导监督本制度实施。 3.3.2. .班组长:负责落实和执行。 3.4. 技术部:负责监督落实和抽查。 3.5. 采购部:负责落实和执行。 4. 术语:质量异常的定义。 1.发现某指标偏差,且在一定范围内 5. 要求: 5.1. 生产过程质量异常处理原则 5.1.1. 当生产过程中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或不良率偏高时,应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填写“异常处理单”,作业员、检验员发现不合格品,依据检验规定予以标识区分或通知停止作业。同时通知质量部负责人。 5.1.2. 填写异常处理单需注意: 1.非责任者不得填写。 2.客观、详细填写,尤其是一场内容以及临时采取的措施。 3.同一“异常处理单”在24小时内不得重复填写。 4.由责任单位进行确认。 5.1.3. 异常处理单发出单位,应主动跟催处理情形与处理结果,并将异常处理结果形成的文件整理归档,以作为质量反馈与改善的

资料。 5.1.4. 质量管理部设立管理簿登记,并判定责任单位,通知其妥善处理,无法判定时,会同有关单位判定。 5.1.5. 填写异常处理单需注意: 1.非责任者不得填写。 2.客观、详细填写,尤其是一场内容以及临时采取的措施。 3.同一《异常处理单》在24小时内不得重复填写。 4.由责任单位进行确认。 5.1. 6. 异常处理单发出单位,应主动跟催处理情形与处理结果,并将异常处理结果形成的文件整理归档,以作为质量反馈与改善的资料。 5.1.7. 质量部设立管理簿登记,并判定责任单位,通知其妥善处理,无法判定时,会同有关单位判定 5.2. 设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的要求: 5.2.1. 质量部必需明确的在产品生产线建立质量控制点,并具备以下条件: 5.2.1.1. 明确标识 5.2.1.2. 为各种产品设产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5.2.1.3. 为各项检验制定明确的作业指导书 5.2.1.4. .通过质量异常处理流程明确处理事项及其所使用的管理工具 5.3. 对生产过程质量进行监控的要求 5.3.1. 定时检查 5.3.2.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5.4. 生产质量异常通知及其整改的要求 5.4.1. 质量部通知整改要求:质检员在发现并确认生产质量异常,并且不属于偶然情况的及时(10分钟内)开据《生产线质量异常通知单》(表1)通知所在生产班组进行排查和整改(5W2H) 5.4.2. 生产班组整改要求 5.4.3. .整改结果确认要求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新生儿遗体,交由家属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新生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新生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5、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6、新生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新生儿遗体。 7、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8、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新生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9、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0、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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