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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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暂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1.凡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2.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妥善处理。

3.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 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 由医院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

4.遗弃在医院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 医院应当报告公安部门, 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 由所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死婴遗体。

5、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6、第六条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登记, 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7、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处理。

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提倡火化。

8、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 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终末清洗消毒。

9、医院相关科室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

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

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胎儿遗体的处置,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胎儿遗体的各种处置行为,包括传统葬礼、火化、捐献等。

第三条胎儿遗体指妊娠期间自然流产、死胎、人工流产、中期人工引产等原因导致的胎儿尸体。

第四条胎儿遗体的处置应当遵循思想尊重、医学安全、法律合规、社会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胎儿遗体处置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处置原则第六条胎儿遗体的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充分尊重孕妇的意愿。

第七条在保证医学安全的前提下,胎儿遗体的处置方式应当最大程度地追求尊严和人性化。

第八条孕妇在遭受胎儿遗体相关悲伤时,应当得到相应的心理咨询和支持。

第九条胎儿遗体的处置应当尽可能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条胎儿遗体的处置不得违反道德伦理、社会公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处置程序第十一条孕妇对胎儿遗体的处置方式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专业咨询和相关检查,判断胎儿遗体的死亡原因和是否适合进行相关处置。

第十三条孕妇应当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孕妇提供处置相关的法律、医学、心理等信息。

第十五条孕妇可以选择将胎儿遗体火化、埋葬或者捐赠给科研单位。

第十六条孕妇在选择火化或埋葬时,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和教堂要求的公墓或骨灰安置场所。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埋葬,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孕妇可以选择将胎儿遗体捐赠给科研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捐赠双方应当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胎儿遗体捐赠的监管,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利益平等。

第四章监管责任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胎儿遗体处置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当投入足够的经费和人力,用于胎儿遗体处置监管、心理辅导和慈善救助。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胎儿遗体处置的监管和管理。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
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
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
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
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
精心整理。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巨野县人民医院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

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2016年12月12日。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家属妥善处理。

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在医院因引产、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有手术医师向产妇及家属展示后,及时将胎儿遗体转运至太平间,告知产妇及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理胎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婴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5)、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6)、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7)、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8)、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薄》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9)、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10)、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有现(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11)、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2)、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分娩后胎盘的处理
(1)严禁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3)孕产妇住院必须签署有胎盘处置协议。

协议必须有患者本人或亲属的签字,并保存于病历中。

(4)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代为处理。

(5)产妇放弃的胎盘或伴有传染性疾病产妇的胎盘,应告知产妇,并应按医疗废物统一处理。

处理记录要具体到数量和重量,并认真执行双签字。

医疗废物回收记录与病区交接记录数量相符。

(6)正常产妇胎盘如自行取走处理,必须有交接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7)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有低温储存设备,以储存胎盘等病理性废物。

2、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2)严禁从事胎儿、婴儿遗体的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需办理相关手续。

3、管理要求
(1)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规范处置。

(2)感染管理科应定期对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进行督导考核。

单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对死婴、死胎的处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尊重生命:对死婴、死胎的处理,要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

2.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3. 安全卫生:确保死婴、死胎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防止传染病传播。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管理制度1. 处理程序(1)发现死婴、死胎后,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产妇或家属,并告知处理办法。

(3)产妇或家属同意处理后,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4)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后,进行遗体交接,确保遗体安全。

2. 处理方式(1)产妇或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需在医疗文书上签字确认。

(2)产妇或家属委托医疗机构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3. 处理要求(1)严禁将死婴、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

(2)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需在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1.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操作导致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胎儿尸体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音频信息的采集与简单加工》说课稿
《音频信息的采集与简单加工》说课稿
我说课的题目是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信息技术基础》(必修)高一年级第五章《音频、视频、图像信息的加工》中第一节《音频信息的采集与简单加工》,此内容为本节的第一课时。

一、教材分析
从教材上来讲本节课位于第五章《音频、视频、图像信息的加工》
第一节,是对数字化概念学习的开始。

本课时内容是《音频信息采集与加工》在《数字化视频信息加工》和《图像信息加工》之前,因为音频信息的加工是这两者的基础,可以说如果能理解和掌握这一节课的内容,对整个第五章内容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节内容与选修部分《多媒体技术应用》的音频处理加工相比较而言,要求学生能够达到的技术水平较低。

通过本节课学习可以增加学生对音频知识的了解,使得学生能够选择恰当的工具采集加工音频信息,呈现主题,表达创意,使学生能客观评价数字化音频的应用,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

对于本节课,《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是:熟悉声音素材的常用加工工具和方法。

根据要求我确定以下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①了解数字化音频信息获取途径,常见的音频文件格式;②了解并掌握简单的音频信息加工的基本方法。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师生交流、学生交流、人机交流、培养学生处理数字化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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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管理制度

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的处理工作,保护婴儿遗体尊严,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生命、以人为本、合法合规、保护尊严的原则。

第四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工作,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并与殡葬服务单位密切配合,确保遗体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遗体处理第五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建立健全婴儿遗体识别制度,确保遗体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设立专门的遗体停放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遗体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婴儿遗体的处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长时间停放。

遗体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遗体的完整性和尊严。

第八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对婴儿遗体进行清洗、整理,并妥善保管遗物。

如有需要,应当及时通知家属。

第九条婴儿遗体的火化、埋葬、捐献等处理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家属的意愿。

第十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建立婴儿遗体处理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遗体处理的各个环节,以备查验。

第三章遗体交接第十一条新生儿科监护室与殡葬服务单位之间,应当建立遗体交接制度,明确交接程序、时间和责任。

第十二条交接遗体时,双方应当共同核对遗体的身份信息,确保无误。

第十三条交接遗体时,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向殡葬服务单位提供遗体处理的相关资料,包括遗体处理记录、死亡证明等。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时接运遗体,确保遗体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尊严。

第四章遗体处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五条新生儿科监护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遗体处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新生儿科监护室遗体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遗体和家属。

第十七条遗体处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遗体处理操作规程,确保遗体处理工作的安全和卫生。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D县人民医院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一、应将引产死胎纳入遗体管理,妥善处置。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三、引产死胎由医护人员与医院指定人员交接,做好登记,双方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指定人员负责引产死胎的收集和规范存放,批量送往殡仪馆,并有完整的交接手续。

五、有传染性风险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死胎收集、运送、存放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六、禁止我院医务人员从事营利性的引产死胎处置工作。

七、严禁将引产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置。

注:死胎: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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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医院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
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

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
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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