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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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墨子“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

浅析墨子“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

的争论为代表。
1 . 儒家之 “ 义”

要 :墨子 的 “ 义利观 ”一直备受争
自己的利益 。正是因为人有私利 ,所以 才能做 好 自己的本职工作 ,社会才会有
条不紊的运行 。这里也必须指出 ,墨子 所 说的个人之利是通过 自己的劳动获得 的 ,而不是损害别人利益得到 的。
2 . 他 人之 利
儒家 “ 义”的提出者是孔子 , “ 义 以为上”是儒家的价值原 则。在儒家 的 观点里 ,“ 义” 和“ 利” 是割裂开来的 , 两 者不能兼得。孔子认为真正的君子对于
议 ,有人认为 墨子是一个 纯粹的功利主
义者 ,并就 此对墨子提 出批判。本文对
此观 点提 出质 疑,通过分析 墨子学说 中 对 “ 利”的阐释 ,得 出墨子思想 中 “ 利”
他人之利 的重要性不小于个人之利 。只 有肯定他人之利 才能尊重别人 的劳动 , 使 人 与人 之 间 的关 系更 加 和谐 友好 ,
言 “ 利 ” ,其 出发点是担心一味追求个
人 、各家 、各 国自己的利益 ,而伤害 、
2 . 墨子之 “ 义”
才能不做 出损害他人利益 的事情 ,从而 牺牲他人 、 他家 、他 国的利益 。
墨子对 “ 义”进 行了定义 , 说 “ 义,
“ 他人 之利”以外 ,还有一个更高层的 “ 利” ,也就是墨子言 “ 利”的最高层
墨 子 思 想里 “ 利 ” 的 内容 包括 物
质丰富与政治安定两个方面 。 从“ 利” 的 面—— 天下之 “ 利” 。之前讲到他人之 获得 者来看 , “ 利 ”又可 以进一 步分 为 利是个人之利的前提和基础 ,那么 ,天 定 “ 义” ,认为两者是相互联 系而 不是

朱熹的义利观 -回复

朱熹的义利观 -回复

朱熹的义利观-回复朱熹是中国宋代理学家和思想家,他对于道德伦理的思考和探索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其中,他的义利观念对于人们判断行为的是非善恶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以朱熹的义利观为主题,从定义义利、义利的关系、义利的判断标准以及应用义利观的现实意义等方面逐步回答。

首先,我们来定义什么是义利。

义指的是道义和正义,是指符合道德准则和公平原则的行为,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关怀。

利指的是利益和功利,是指个人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的行为,强调个人的私利和追求。

其次,义和利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理解的呢?朱熹认为义和利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但又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

他认为,义是道德准则和价值观的核心,是对人性的追求和实践。

而利则是个体追求幸福和自身利益的表现。

义与利不应该完全对立,而是可以互相融合。

在朱熹的义利观中,他强调义要贯穿于利,即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应当违背道德准则和公平原则。

他认为,只有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福祉,才能实现义和利的统一。

然后,我们来谈谈判断义利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义和利的要求,朱熹提出了“四方八面推诚说理”的标准。

这个标准强调了全面而细致地考虑问题的重要性。

四方八面指的是从多角度、全面的考虑问题。

推诚是指在判断问题时要有真诚的态度,不偏袒偏私。

说理是指在判断问题时,要善于运用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不盲从从众。

这个标准要求人们在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义和利的要求时,要有全面客观的态度,不偏不倚地评估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和损失,同时要善于运用理性思维,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最后,我们来谈谈义利观的现实意义。

朱熹的义利观强调了道德实践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对于我们今天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在一个以个人利益和功利为主导的社会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对他人的关怀和社会的福祉。

朱熹的义利观提醒我们要意识到利与义的统一,不仅要追求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福祉。

谈孔子的义利观

谈孔子的义利观

谈孔子的义利观孔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他的思想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深远。

在孔子的众多思想中,义利观是其中的核心之一。

孔子强调道德和伦理的重要性,认为道德行为是人类存在和相处的基础,也是个人和社会幸福的关键所在。

在孔子的义利观中,他将义与利看作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义指的是道德、正义和道德规范,而利指的是个人或集体的利益和利益追求。

孔子认为义利二者应该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对立。

孔子认为义与利应该相辅相成。

在他的思想中,义是利的基础,只有在遵守道德准则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才能达到和谐的社会和个人幸福。

孔子强调个人应该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如仁爱、忠诚、诚实等,这些品质可以使个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

孔子也认为义与利有着一定的关系和权衡。

他认为个人的利益不能凌驾于道德之上,而应该以正义和道德为导向。

孔子强调个人应该追求道德的感觉和理想,而不是仅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他认为一个人如果只追求私利,而忽视了社会的利益和道德,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和谐。

孔子强调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他认为个人的行为应该符合道德规范,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合作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孔子认为家庭、社会和国家都应该建立在道德和仁爱的基础上,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个人和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和幸福。

孔子的义利观强调道德和利益的相辅相成,认为道德是个人和社会幸福的基础。

他强调个人应该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追求个人的利益时要考虑到社会的利益和道德。

孔子也强调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个人和社会的幸福要通过道德行为和互动来实现。

孔子的义利观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儒家义利观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理论,主张把义和利相嵌合起来,以义为先,以利为辅,实现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

其核心思想为“义在先,利在后”,这反表明儒家的价值观以道德为重,重视道德价值的高于金钱上的价值,即利益。

在现今社会中,儒家义利观的现实意义仍然不容忽视。

首先,儒家义利观对于社会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之间的利益成为一个无法忽略的因素,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价值,个人与群体之间往往会出现冲突。

因此,儒家义利观强调义胜于利,通过追求道德和人性化的价值实现合理的利益分配,使人们在道德与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

这具有指导意义,意味着要推广道德价值观念,以达到社会和谐、公正、公平的状态。

其次,儒家义利观强调“立身以立义,兴家以兴利”,表明了道德的重要性对于个人的成长也是至关重要的。

人们必须遵守道德,才能使自己成为能够承担更多责任的“一流公民”,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而“兴家以兴利”则表明,如果我们坚持运用道德价值来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获得利益,在经历财务承担和合理分配方面也将会获得无穷益处。

最后,儒家义利观在加强政府和市民互动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儒家强调“民本”思想,即将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政府负责为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也有助于强化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促进政治稳定。

综上,儒家义利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理论之一,虽然历经多年,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它指引着我们在道德尊严与利益最大化之间寻求平衡,推广并体现道德伦理对于个人与整个社会和谐、公正和平衡等方面的价值。

义利观素材

义利观素材

领导干部的“义利之辨”这是半个世纪前的老故事,但至今读来依然让人唏嘘:1941年“皖南事变”发生后,新四军军长叶挺不幸被俘。

国民党当局想拉拢这位北伐名将,提出委任他为第三战区副司令长官。

当时第三战区管辖苏、浙、皖、赣、闽五省,坐拥数十万大军。

面对诱惑,叶挺断然拒绝,宁为阶下囚,不为邪恶势力的座上宾。

这种气节,印证了叶挺的一贯信念:“富贵于我如浮云”。

孔子有句“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杜甫有诗“丹青不知老将至,富贵于我如浮云”。

在传统文化的价值排序中,义比利更具道德优先性,理想的人生不能为了荣华富贵而践踏仁义道德,在物质利益之上,更应注重道德修炼。

这是古人“义利之辨”的价值起点,在今天仍然烛照我们前行。

诚然,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个人都有追求正当利益的权利。

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义,岂能把利益和金钱放在最先位置,甚至为了利益可以牺牲原则、为了富贵可以突破底线、为了享受可以不顾道德?对领导干部而言,尤其应该摆正义与利的关系,可以追求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可以有自己的灰色私利,更不能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理当做到破除私心、成全公义。

这是领导干部应该秉持的义利观,也是中央领导一再强调“为官发财应该两道”的深意所在。

宋朝大学问家司马光说过:“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

”贪污腐败之所以禁而难绝,作风积弊之所以顽固反复,制度设计的漏洞、监督约束的缺席固然是重要方面,但义利观混乱导致的价值崩塌、底线失守,则是内在原因。

反对“四风”本为直指积弊、斩断特权,一些人却痛心于隐性福利的丧失,私利的魅影清晰可辨;简政放权本为提高政府效率、激发社会活力,一些部门却认为是动了自己的奶酪,私利的蛊惑蠢蠢欲动。

这都说明,制度运行需要心理基础,只有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才能从内心深处遵守法律,让权力主动钻进制度的笼子。

当今时代,市场经济高歌猛进、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有人甚至片面地认为,消费主义成为畅行无阻的价值准则,物质利益更是衡量一切的价值尺度。

荀子的义利观与价值取向

荀子的义利观与价值取向

荀子的义利观和价值取向(6684字)1.荀子的义利观义利观,即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它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利益与道德谁决定谁的问题;二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问题。

荀子的义利观普遍存在于他的思想中的各个方面。

荀子批判继承了以前儒家的义利思想,对“义”和“利”的关系问题做出了合理而富有创造性的回答,尤其是在其义利观的基础上提出了“荣辱之大分”的道德价值观,直到今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节以荀子的义利观中最基本的问题——人性和礼制进行分析。

1 .1 荀子义利观的理论来源荀子的义利观来源于他所身处的时代背景。

荀子生活的年代在战国七雄鼎立之势渐衰,秦国统一大势渐成之时。

中国历史从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到诸侯争霸行将结束之际,百家争鸣中形成的主要思想也已明朗化。

荀子批判性地吸收了各家各派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的优秀观点,将其调和在一个思想体系里。

他的学说主体部分源于儒家,同时也受到道家、墨家等学派的深刻影响。

荀子是先秦儒学思想的集大成者。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有“欲利之心”的本性及物质之“利”在社会伦理生活中存在的合理性。

性恶是人们追逐“利”的根本原因。

他还说,“利足以生民”,“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肯定了物质之“利”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好利”是人生而有之的,因为“人生而有欲”。

虽然欲利之心人皆有之,然而社会财富是有限的,人的“欲利之心”是无止境的,所以必须加以引导和规范,否则会“乱”,正确的引导方式就是“礼义”。

与孔子、孟子有所不同的是,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更加强调的是礼治与法治的结合。

由此可见,儒家学说的理念已经从理想主义、道德主义,转变为现实主义、功利主义。

显然,荀子的这种转变顺应了战国时代特殊的历史发展趋势。

1.2 礼义的目的“礼”在先秦时期是作为一种尚未法律条文化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其基本作用为:“明分使群”、“度量分界”及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就是作为维持封建秩序的依据。

关于义利观的成语含解释

关于义利观的成语含解释

关于义利观的成语含解释1.轻义重利:过于重视利益而忽视道义。

2.舍生取义:为了坚持道义而不怕牺牲生命。

3.舍利取义:为了正义的事业,放弃自己的利益。

4.轻财重义:轻视财物,重视道义。

5.礼义廉耻:指道德和行为的准则,强调公正、道义和廉洁。

6.利令智昏:因贪图利益而失去理智。

7.重财轻义:重视财物而轻视道义。

8.言不及义:说话不涉及道义。

指说话内容与正题无关。

9.义正辞约:言辞简练而道义严明。

10.薄利多销:以微小的利润换取大量的销售。

11.重义轻利:把道义放在利益之上,指重视道义而轻视利益。

12.见利忘义:看到利益就忘记了道义。

形容贪图私利而违背道义。

13.义无反顾:为了坚持自己的信仰、原则而毫不犹豫地前行。

14.重财轻义:重视财物而轻视道义。

15.利令智昏:因贪图利益而失去理智。

16.见利忘义,临财苟得:形容为了私利而不顾道义。

17.义气相投:指志同道合的人相互契合。

18.仗义疏财:形容为了帮助他人而不惜花费自己的财产。

19.背信弃义:违背诺言,不讲道义。

20.背信弃义:违背诺言,不讲道义。

21.重义轻利:把道义放在利益之上,指重视道义而轻视利益。

22.言不及义:说话不涉及道义。

指说话内容与正题无关。

23.廉洁奉公:指廉洁正直地履行公职,不谋取私利。

24.重利轻义:过于重视利益而忽视道义。

25.义薄云天:形容道义高远,可以感动天地。

26.义薄云天:形容道义极为高尚,可以感动天地。

27.背义负恩:背离道义,忘恩负义。

28.见利思义:看到利益时,要想到道义。

指行事要以道义为准则。

29.见利忘义:看到利益就忘记了道义。

形容贪图私利而违背道义。

30.轻财重义:轻视财物,重视道义。

谈谈坚持正确义利观对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意义。

谈谈坚持正确义利观对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意义。

谈谈坚持正确义利观对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意义。

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对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分析:1.促进公平和平等:正确的义利观要求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坚持公平、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公正和平等的原则需要确保所有国家在全球治理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发言权,而不仅仅是富强国家享有特权。

这有助于构建公正、平等和可持续的全球治理结构,确保各国共同参与和共同受益。

2.促进共享共赢:正确的义利观强调利益共享和共同发展,要求在全球治理中考虑各国利益的平衡和共赢。

通过改进全球治理体系,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以及技术和知识的共享,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同繁荣。

这有助于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多边主义和合作精神:正确的义利观坚持多边主义原则,强调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通过多边机制和国际组织,各国共同商讨和决策全球事务,形成合力,解决全球性挑战。

多边主义的合作精神有助于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进程。

4.解决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面临很多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粮食安全、恐怖主义等。

正确的义利观要求各国共同努力,通过合作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单方面追求独利。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通过促进国际合作和共同行动,可以更好地应对全球性问题,维护全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5.增强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和效能:正确的义利观可以增强全球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和效能。

坚持公正、平等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确保全球治理体系符合各国利益,避免强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倾向。

这有助于增强各国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参与和支持,提高全球治理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方面至关重要。

通过促进公平和平等、共享共赢、多边主义和合作精神,解决全球性问题,以及增强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和效能,可以实现全球治理体系的持久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并为各国和全人类带来更加公正、和谐、繁荣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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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受高额利润的诱惑,许多企业都或多或少地采取一些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如劣质产品,虚假广告等等,而消费者一旦发现上当受骗以后则只能“用脚投票”,将这些企业扫地出门。

出现这种情形,除了市场不规范,法律不健全之外。

很大程度上是企业急功近利,道德沦丧的结果。

因此,在现阶段,对市场营销来说,加强伦理道德观念的培育和修养有重要的意义。

一、营销道德的涵义及其判断标准营销道德是市场营销主体在从事市场营销活动中所应具有的基本的道德准则。

市场营销是以顾客为中心,通过满足顾客和社会需要来实现赢利目的的经济活动,交换关系则是市场营销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

这种交换关系虽然在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但本质上却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企业与顾客打交道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并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然而企业的这种方式和行为是否道德必须要经受社会公众的评价。

营销道德就为这种评价提供了标准。

企业实施市场营销的直接目的在于赢利和发展,而对利润和发展的追求需要在人际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协调中才能实现。

这种协调受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

事实上,营销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如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广告促销以及目标市场选择等,无不体现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任何一项营销活动都包含技术性和道德性两方面的内容,相应地,对它的评价也应当将经济指标和道德标准结合起来。

因此,市场营销活动是内在地包含着伦理道德意义的活动。

然而对于某些营销行为,因为个人的价值观及生活经历不同,导致对其是否道德的评价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对何为误导性广告,人们的看法就各不相同。

西方国家伦理界对营销道德的判断存在两大理论。

一是功利论,主要以营销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它的道德合理性。

如果某一营销行为能为社会大多数人带来福利,该行为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有问题的或不道德的。

二是道义论,主要从营销活动的动机来评判其是否道德。

如果某一营销活动对社会公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只要这种行为是无意的,就不应当将其归人不道德的范畴。

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把功利论与道义论结合起来评价营销道德问题。

二、营销道德问题在实际营销实践中的表现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者市场仅仅依靠从古至今延续下来的“义利观”来规范企业和商家的行为,崇尚“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认为“君子好义”,而“小人好利”,主张从自身修养上要摒弃“利”的观念,称颂“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行为。

但是,现实中大多数经营者毕竟是“经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其最大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其经营行为必然要与传统的“义利观”发生冲突,而缺乏统一衡量标准和纠正措施的传统观念在解决这种冲突面前又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从而又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经营者“见利忘义”行为的泛滥。

这里的“义”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道德,它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尤其在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的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思想上的混乱和浮躁等原因,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的现象。

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市场调查问题市场调查是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首要步骤。

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企业试图确定消费者的需求和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然而,企业所需要的资料有时是难以获取或不可靠的。

因此,有些企业为获得市场信息而不惜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情报,或者从事市场调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真实、准确的市场信息,而只是为某一项早已决定了的营销方案提供支持证据,进而堵住反对者的口舌等等。

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比较差。

一方面,许多企业营销者并不太重视市场调查,或者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市场调查;另一方面,在市场调查的手段方式上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容易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和不快,如强制被调查者填写调查表,调查的内容涉及被调查者的隐私等。

(二)产品问题产品是用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物质手段(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然而许多企业在制定产品策略时却无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许多有违人意、道德的行为。

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企业有时过分夸大产品的好处,却不愿披露产品的负面作用和危险;利用消费者的无知误导消费者。

如国内某知名企业在牛奶中加入一种对人体无益的化学物质从而使牛奶看上去比较粘稠,就是利用了一些消费者认为粘稠的牛奶可能更纯的错误观念;有些企业尤其是高科技电子企业过分的推进产品的更新换代,鼓励消费者在老产品尚可使用的情况下丢弃不用,不断地更新产品,早买或多买,但事实上在老产品与新产品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和变化;产品包装不能披露有关的商品信息如产品质量、原料成分和性能用途等;有时企业甚至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包装过度和夸大包装以此来诱导和误导消费者也是现阶段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价格问题企业总是希望出售商品,获取利润,因此必须制定合适的价格。

但由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企业索取的价格是否合理。

这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攫取高额利润。

在产品价格上通常有两种道德问题:一是企业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制定高价,强迫需求和愚弄消费者。

有的则抓住了消费者认为价格高就质量好的心理;二是虚构低价以此招徕和误导消费者,如企业短期制定高价尔后长期打折或根本没有制定高价却宜称打折。

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因为打折出售意味着对商品的真正价格打折,而不是对认为涨价的价格打折。

2002年下半年,我国有关部门就曾对北京某知名商场抬高价格后再制造降价的假象处以200万元的罚款,这应该说是一个好的迹象,说明国家已经对企业的败德行为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也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广告问题制造商生产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因此,他必须让潜在的顾客知道有了这种产品、这种产品的用途以及产品成为顾客想要和需要的原因。

广告促销就实现了这种职能,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假设广告没有欺骗、误导和强迫,它有助于达到买卖双方各自的目的,因此它是道德公正的,并且是许可的。

然而在现实的广告促销中经常会产生道德问题,诸如虚假和误导性广告,操纵或欺骗性促销,欺骗性战术或过度宣传等。

一方面,这些广告传递了虚假的信息并且广告商对这种欺骗性是心知肚明的,那么广告商就扮演了一个不道德的角色。

另一方面,如果广告商传递了真实的信息但知道这些信息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而广告商并没有给予正确的引导,那么这个广告商也要承受道德的谴责。

还有,在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一种败德行为是广告垃圾和广告污染。

这一切大大损害了整个广告业的秩序,也不利于企业与消费者互信关系的建立。

(五)分销问题分销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源于企业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拥有名牌产品的制造商可能胁迫其所控制的分销商从事某种特殊的违背道德的事情,以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规定产品的最低价位或强制分销商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而分销商也可能利用群体的力量来迫使制造商做出违背营销道德的举措。

为避免“与狼共舞”,减少竞争的压力,就有可能迫使这些商场采取一些非道德、非理性的手段。

这种做法对消费者的利益而言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某些市场主体在处理企业关系上缺乏合作与协调的观念。

(六)竞争问题现阶段,我国要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和鼓励竞争。

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使商品价格趋于合理,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最大利益。

但只有通过公平合理的竞争,市场才会给消费者带来好处。

虽然政府在试图维持公平竞争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不从道德观念上加引导和制约的话,这种公平市场秩序很难真正建立起来。

一种抑制竞争的方式是建立垄断,大型的企业可能会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来削价出售产品,从而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值得庆幸的是这种方式已被大多数国家所禁止;另一种方式则是某种产品的制造商为了共同的利益结成联盟,互相勾结。

三、提高营销伦理道德的途径(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企业从事营销活动制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前面已经说过,道德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这种软弱的“负强化”有可能使某些企业经受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而作出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企业却逍遥法外。

即使企业受到了社会公众的一致谴责,但如果企业在物质上没有受到惩罚而又不关心精神方面的追求的话,营销道德很难对其发挥作用。

因此,必须使某些有关消费者切身利益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强制这些伦理道德的遵守和执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都经历了一个从道德上升为法律的过程。

这些法律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它对消费者利益和诚实经营的企业来说确实起到了重大的保障作用。

其它一些道德规范虽然不一定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它是对法律规范一种强化和补充。

也就是说,合法的营销行为不一定都是合乎道德标准的,必须将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结合起来。

(二)加强营销道德的舆论宣传,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现阶段,我国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大多数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消费知识缺乏,更不知道用何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更有甚者,竟把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一种时髦,如动不动索赔天文数字,或仅仅索赔一元。

对于这种行为,笔者并没有指责的意思,只是希望我们的消费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社会的影响。

所以,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以正确的引导。

一方面,新闻媒介应加大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政府也应该大力协助其开展各种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活动,同时加强对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在加强消费者团体建设的同时,也要对现实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给予合理的解决,从而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建立最初标榜和典范。

(三)加强营销道德教育,提高营销者的道德素质。

企业的营销行为是企业与消费者发生互动关系的行为。

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营销者通过实施一定的营销策略来打动消费者,传播企业文化,塑造企业形象,并实现企业的盈利目标。

但就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大多数营销者的道德素质不尽人意,急功近利、损人肥己的思想尤为严重,所以必须要加强对营销者的思想道德教育。

一方面,要从思想上向他们灌输正确合理的营销道德规范,使其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形成公正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做到防微杜渐;另一方面,要对营销者偏离道德规范的各种行为及时地进行纠正和引导,使这些败德行为不致愈发严重,做到亡羊补牢。

一个成功的企业首先应当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具有较高美誉度的企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同。

如果忽视伦理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败坏社会风气,这种企业注定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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