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观

义利观
义利观

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受高额利润的诱惑,许多企业都或多或少地采取一些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如劣质产品,虚假广告等等,而消费者一旦发现上当受骗以后则只能“用脚投票”,将这些企业扫地出门。出现这种情形,除了市场不规范,法律不健全之外。很大程度上是企业急功近利,道德沦丧的结果。因此,在现阶段,对市场营销来说,加强伦理道德观念的培育和修养有重要的意义。

一、营销道德的涵义及其判断标准

营销道德是市场营销主体在从事市场营销活动中所应具有的基本的道德准则。市场营销是以顾客为中心,通过满足顾客和社会需要来实现赢利目的的经济活动,交换关系则是市场营销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这种交换关系虽然在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但本质上却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与顾客打交道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并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然而企业的这种方式和行为是否道德必须要经受社会公众的评价。营销道德就为这种评价提供了标准。企业实施市场营销的直接目的在于赢利和发展,而对利润和发展的追求需要在人际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协调中才能实现。这种协调受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事实上,营销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如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广告促销以及目标市场选择等,无不体现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任何一项营销活动都包含技术性和道德性两方面的内容,相应地,对它的评价也应当将经济指标和道德标准结合起来。因此,市场营销活动是内在地包含着伦理道德意义的活动。

然而对于某些营销行为,因为个人的价值观及生活经历不同,导致对其是否道德的评价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对何为误导性广告,人们的看法就各不相同。西方国家伦理界对营销道德的判断存在两大理论。一是功利论,主要以营销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它的道德合理性。如果某一营销行为能为社会大多数人带来福利,该行为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有问题的或不道德的。二是道义论,主要从营销活动的动机来评判其是否道德。如果某一营销活动对社会公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只要这种行为是无意的,就不应当将其归人不道德的范畴。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把功利论与道义论结合起来评价营销道德问题。

二、营销道德问题在实际营销实践中的表现

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者市场仅仅依靠从古至今延续下来的“义利观”来规范企业和商家的行为,崇尚“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认为“君子好义”,而“小人好利”,主张从自身修养上要摒弃“利”的观念,称颂“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行为。但是,现实中大多数经营者毕竟是“经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其最大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其经营行为必然要与传统的“义利观”发生冲突,而缺乏统一衡量标准和纠正措施的传统观念在解决这种冲突面前又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从而又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经营者“见利忘义”行为的泛滥。这里的“义”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道德,它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的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思想上的混乱和浮躁等原因,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的现象。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市场调查问题

市场调查是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首要步骤。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企业试图确定消费者的需求和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企业所需要的资料有时是难以获取或不可靠的。因此,有些企业为获得市场信息而不惜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情报,或者从事市场调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真实、准确的市场信息,而只是为某一项早已决定了的营销方案提供支持证据,进而堵住反对者的口舌等等。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比较差。一方面,许多企业营销者并不太重视市场调查,或者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市场调查;另一方面,在市场调查的手段方式上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容易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和不快,如强制被调查者填写调查表,调查的内容涉及被调查者的隐私等。

(二)产品问题

产品是用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物质手段(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然而许多企业在制定产品策略时却无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许多有违人意、道德的行为。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企业有时过分夸大产品的好处,却不愿披露产品的负面作用和危险;利用消费者的无知误导消费者。如国内某知名企业在牛奶中加入一种对人体无益的化学物质从而使牛奶看上去比较粘稠,就是利用了一些消费者认为粘稠的牛奶可能更纯的错误观念;有些企业尤其是高科技电子企业过分的推进产品的更新换代,鼓励消费者在老产品尚可使用的情况下丢弃不用,不断地更新产品,早买或多买,但事实上在老产品与新产品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和变化;产品包装不能披露有关的商品信息如产品质量、原料成分和性能用途等;有时企业甚至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包装过度和夸大包装以此来诱导和误导消费者也是现阶段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价格问题

企业总是希望出售商品,获取利润,因此必须制定合适的价格。但由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企业索取的价格是否合理。这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攫取高额利润。在产品价格上通常有两种道德问题:一是企业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制定高价,强迫需求和愚弄消费者。有的则抓住了消费者认为价格高就质量好的心理;二是虚构低价以此招徕和误导消费者,如企业短期制定高价尔后长期打折或根本没有制定高价却宜称打折。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因为打折出售意味着对商品的真正价格打折,而不是对认为涨价的价格打折。2002年下半年,我国有关部门就曾对北京某知名商场抬高价格后再制造降价的假象处以200万元的罚款,这应该说是一个好的迹象,说明国家已经对企业的败德行为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也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广告问题

制造商生产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因此,他必须让潜在的顾客知道有了这种产品、这种产品的用途以及产品成为顾客想要和需要的原因。广告促销就实现了这种职能,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假设广告没有欺骗、误导和强迫,它有助于达到买卖双方各自的目的,因此它是道德公正的,并且是许可的。然而在现实的广告促销中经常会产生道德问题,诸如虚假和误导性广告,操纵或欺骗性促销,欺骗性战术或过度宣传等。一方面,这些广告传递了虚假的信息并且广告商对这种欺骗性是心知肚明的,那么广告商就扮演了一个不道德的角色。另一方面,如果广告商传递了真实的信息但知道这些信息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而广告商并没有给予正确的引导,那么这个广告商也要承受道德的谴责。还有,在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一种败德行为是广告垃圾和广告污染。这一切大大损害了整个广告业的秩序,也不利于企业与消费者互信关系的建立。

(五)分销问题

分销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源于企业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拥有名牌产品的制造商可能胁迫其所控制的分销商从事某种特殊的违背道德的事情,以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规定产品的最低价位或强制分销商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而分销商也可能利用群体的力量来迫使制造商做出违背营销道德的举措。为避免“与狼共舞”,减少竞争的压力,就有可能迫使这些商场采取一些非道德、非理性的手段。这种做法对消费者的利益而言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某些市场主体在处理企业关系上缺乏合作与协调的观念。

(六)竞争问题

现阶段,我国要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和鼓励竞争。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使商品价格趋于合理,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最大利益。但只有通过公平合理的竞争,市场才会给消费者带来好处。虽然政府在试图维持公平竞争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如果不从道德观念上加引导和制约的话,这种公平市场秩序很难真正建立起来。一种抑制竞争的方式是建立垄断,大型的企业可能会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来削价出售产品,从而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值得庆幸的是这种方式已被大多数国家所禁止;另一种方式则是某种产品的制造商为了共同的利益结成联盟,互相勾结。

三、提高营销伦理道德的途径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企业从事营销活动制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前面已经说过,道德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这种软弱的“负强化”有可能使某些企业经受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而作出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企业却逍遥法外。即使企业受到了社会公众的一致谴责,但如果企业在物质上没有受到惩罚而又不关心精神方面的追求的话,营销道德很难对其发挥作用。因此,必须使某些有关消费者切身利益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强制这些伦理道德的遵守和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都经历了一个从道德上升为法律的过程。这些法律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它对消费者利益和诚实经营的企业来说确实起到了重大的保障作用。其它一些道德规范虽然不一定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它是对法律规范一种强化和补充。也就是说,合法的营销行为不一定都是合乎道德标准的,必须将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结合起来。

(二)加强营销道德的舆论宣传,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现阶段,我国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大多数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消费知识缺乏,更不知道用何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有甚者,竟把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一种时髦,如动不动索赔天文数字,或仅仅索赔一元。对于这种行为,笔者并没有指责的意思,只是希望我们的消费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社会的影响。所以,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以正确的引导。一方面,新闻媒介应加大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政府也应该大力协助其开展各种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活动,同时加强对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在加强消费者团体建设的同时,也要对现实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给予合理的解决,从而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建立最初标榜和典范。

(三)加强营销道德教育,提高营销者的道德素质。企业的营销行为是企业与消费者发生互动关系的行为。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营销者通过实施一定的营销策略来打动消费者,传播企业文化,塑造企业形象,并实现企业的盈利目标。但就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大多数营销者的道德素质不尽人意,急功近利、损人肥己的思想尤为严重,所以必须要加强对营销者的思想道德教育。一方面,要从思想上向他们灌输正确合理的营销道德规范,使其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形成公正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做到防微杜渐;另一方面,要对营销者偏离道德规范的各种行为及时地进行纠正和引导,使这些败德行为不致愈发严重,做到亡羊补牢。一个成功的企业首先应当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具有较高美誉度的企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同。如果忽视伦理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败坏社会风气,这种企业注定要失败。

(四)按照营销道德的要求,企业应系统制订一系列制度来规范企业和营销人员的行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应该是道德高尚的楷模。它们不但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而且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良好的道德体系,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达,以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因此,企业在营销中必须把道德标准放在优先位置,建立一套广泛而固定的与产品开发、广告促销、定价、服务等有关的道德标准。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制定了长达20页的道德规范来指导和约束企业的营销行为。显然,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营销道德规范化和条例化的程度比较低,这也使得一些营销人员在从事具体工作时缺乏规范性的指导,营销行为的道德性比较差。

市场营销伦理格言中有一条“黄金准则”——以你期望他人如何对待你的方式来对待他

人,即“己所欲,施于人”。对于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要想赢得竞争优势,就要想顾客之所想,并按照顾客希望的方式去行为。只有进一步加强伦理道德意识,企业才能赢得更多的顾客,才能把握竞争的主动权。

孔子“义利观”的核心内容为“见利思义”、“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义以生利”等。孔子的“义利观”对现代企业构建遵守道德规范、讲求诚信、以人为本、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经营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孔子以自己的思想体系为基础,对商、周以来的经济思想资料,尤其是春秋时代的经济思想成就,加以广泛的吸收和改造,形成了自己的经济思想体系。他的经济思想特别是“义利观”的核心内容“见利思义”、“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义以生利”,逐步成为中国传统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孔子的“义利观”思想对构建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见利思义

孔子的“义利观”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在义利关系上,义比利更重要,利应该受义制约。孔子所说的“义”是指道德规范,“利”是指“经济利益”。一个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人们从事经营活动,一定要“见利思义”,即首先要想一想,这种利以及求利的方式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如果合乎道德规范,那就当仁不让,心安理得地获取,这就叫做“义然后取”(《论语·宪问》);如果不合乎道德规范,那就宁可“君子固穷”(《论语·卫灵公》)。如果不是“见利思义”,而是“放于利而行”(《论语·里仁》),即一味追求利而不问其是否合于义,那就是“君子而不仁者”(《论语·宪问》)。可见,按照孔子的观点,经商办企业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要光明正大赚钱,不发不义之财,不做伤天害理的生意。

孔子的“见利思义”经济思想,对于现代企业构建遵守道德规范、讲求诚信的经营理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要成功地经营企业,最重要的是确立企业经营指导思想的经营理念,而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企业经营“见利思义”则成功,“见利忘义”则失败。世界上一些长寿企业的发展史证明,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拥有良好的企业信用是企业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注重信誉是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需素质,增强社会责任,也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和成功的必备条件。美国的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企业虽然曾经创造过辉煌,但由于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和诚信经营的理念,很快就导致危机和破产。中国的一些大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在资本市场上的违规操作,虚报利润,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或者采取恶意担保、’借款等违背道德规范的做法,虽然短期获得了利益,但这种建立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上的利益,是不可能持久的,最终企业自食恶果。相反,那些“见利思义”守法经营的企业却能长期健康地发展。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经营理念产生的不同结果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两家公司原本经营条件极相似,上市后经过短短几年的经营,现在的经营状况却截然不同,其主要原因就是两家公司经营理念的差异。双汇公司把企业改制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树立了“见利思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诚信经营理念,惜守信用,将募集的资金投人到所承诺的项目上,实现了企业发展与投资者获益的良性互动。春都公司改制上市后,并没有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在经营理念上,没有做到“见利思义”,而是违背承诺,募集的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和关联企业占用,致使公司运营资金严重不足,经营陷入困境,连续三年亏损后退市。可见,企业树立讲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至关重要。

二、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孔子认为在使用、管理人的过程中,不可一味用暴力强制,而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即允许他们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使他们对劳动或工作较感兴趣,从而使劳动或工作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达到“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的目的。可见,孔子的“义利观”非常重视运用激励机制来发挥人的劳动积极性。孔子认为喜富恶贫是人的本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因此,应利用人的这种本能进行正确引导,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义以生利

孔子继承了春秋时代义利关系论的基本思想,并从多方面论述了义和利的相互联系。孔子的“义利观”一方面承认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合乎情理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做到取之有道。孔子强调“义”但并不否定人们对“利”的追求,孔子不是要人们不要财利,而只是要他们不可在道德规范之外去言利。同时,孔子认为“义以生利”(《左传》鲁成公二年)即道义可以用来产生利益,或者说守法经营能产生经济利益。孔子的“义以生利”是要先义后利而不应是先利后义。先利后义,职业道德低,只注重眼前利益,目光短浅,必定没有发展前途,甚至走向坑蒙拐骗的末路;先义后利,以国家、民众利益为上,胸怀宽广、高瞻远瞩,必定会取得理想的经营效益,既利国、利民又利己。

为什么“义”可以生“利”呢?首先,“义”可以提高企业经营收人和市场份额。如果企业遵守道德规范、讲求诚信就能赢得大批的忠诚顾客,这无疑就拥有了稳定的市场份额。忠诚顾客还会对企业及其产品做非常有利的宣传,从而使企业不断地增加营业收人和盈利。其次一,“义以生利”表现为企业经营费用降低。企业以“义”赢得顾客的忠诚感可以降低企业为顾客支付的服务费用。一般来说,保证一个老顾客的费用只相当于开发一个新顾客费用的六分之一。企业为熟悉的常客服务,可以提高效率,降低费用。第三,“义”能使员工忠诚感增加,从而增加企业收益。企业从忠诚顾客那里获取更高的营业收入可以用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经济待遇,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感和忠诚感,并且有助于减少员工培训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忠诚员工可以通过为熟悉的顾客提供更多的服务来进一步强化顾客对企业的忠诚感,从而实现企业与顾客之间的“诚一忠”良性互动,并最终增加企业收益。

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可以提升企业品牌,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构建以道德规范和诚信为原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利”)与社会道德要求(“义”)的关系,做到先义后利,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我的义利观#精选、

<我的义利观> 道义与功利,就像是天平的两端,每个人衡量的尺度都不同。有的人为了利益,可以抛弃道义,丧失本心;有的人为守道义,宁死不屈。在我看来,利为人所求,但若求得不义之财,又有何意义呢? 见利忘义,丧失道义的同时,也在把功利摆上了赌盘,随时会一无所有。就如在竞争如战场的商界中,为求利益而不择手段的新闻时有出现。有产业为卖相加分,把过期馒头更换日期,染色后又送往超市;有企业为提高产量,将危害婴儿健康的有毒试剂加入到奶粉中;也有商家为降低成本,有致癌地沟油用作汤底。他们那双通红的眼里只有“利益”二字,所谓的良心道义早已抛在脑后,犹如猛兽疯狂地追咬猎物。但到最后呢?等待他们的是产业倒闭,企业破产,商家被查封,负责人被判刑……只求利益,不顾道义的心理让他们走入深渊,到最后,只是一无所有。 见利思义,道义先行,利也会随之而来。就如我国文学家朱自清,即使身患重疾无米养家,也毅然拒绝国民党派发的美援面粉,以明爱国之志。又像澳门特首崔世安,年轻时常二话不说给予朋友帮助,可谓为朋友两肋插刀。他们尽义,但也得到了利。朱自清虽病逝,但也激起中国人的团结,使他们共度危机;崔世安在危急时候得到曾帮助朋友的一臂之力,度过难关。道义,有时候让人丢失眼前的功利,但也会给你长期利益的机会。 利可抛而义不能,先利后义,不仅是历史所推崇的,也是人们节气的体现。文天祥、苏武被敌国所俘,面对金钱美人的诱惑,纹丝不动,是因为他们把贞节放在第一位。抗战时期,著名京剧演员梅兰芳宁可放弃演出机会,连续注射三支疫苗针,冒着40度高烧的风险,佯病拒绝日军的邀请,是骨气的体现。坚守道义,得到的是心灵的强大,和后世的赞许。 “利”和“义”,并不是一对反义词。面对义利的选择,坚守道义,是无悔的选择 新时代下的义利观作文素材 以“新时代下说义和利”为题写一篇作文,要求:1、除诗歌之外,文体不限;2、不少于800字。 一、什么是义与利 二、义和利的关系 先看看这两个小故事,思考义和利的关系。 故事一: 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这道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圣人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圣人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圣人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側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偿。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能够因为他心中的“义”而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圣人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

陆九渊的义利之辩

陆九渊的义利之辩 陆九渊的义利之辩是十分著名的和有特色的。朱熹在知南康军时,陆九渊前往拜访,朱熹请陆九渊在白鹿洞书院讲学,陆九渊讲的就是《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章。据《陆九渊集》(中华书局,1980年1月第一版,以下引文均出此书)“年谱”:淳熙八年辛丑:熹当与诸生共守,以无忘陆先生之训。可以说在“义利之辩”上朱熹是十分佩服陆九渊的。 陆门学习以义利之辩为第一首要。《语录上》记载:傅子渊自此归家,陈正己问之曰:“陆先生教人何先?”对曰:“辩志。”正己复问曰:“何辩?”对曰:“义利之辩。”若子渊之对,可谓切要。(三九八页)阜民葵(去草头)卯十二月初见先生,不能尽记所言。大旨云:“凡欲为学,当先识义利公私之辩。”进入陆门学习,首先要学义利之辩,从语录中看,这个义利之辩还关系到“辩志”这个问题。陆九渊一生中系统的进行学术创作的很少,《陆九渊集》中关于“义利之辩”的内容也十分有限,系统的只有《白鹿洞书院讲义》(卷二十三,以下简称《讲义》)和《君子喻于义》(卷三十),从此两篇中可见一斑。 “某平日读此,不免所惑:穷谓学者于此,当辩其志。”(《讲义》)陆九渊在义利之辩中强调“辩其志”,“人之所喻由其所习,所习由其所志”(同上文),喻,是犹晓,明白的意思,这就是说人明白事理,是由他所学习的知识和体证所决定的,而这些又是有他的志向决定的,也就是说志向决定他明白什么样的道理,怎样行事。所以说“志乎义,则所习者必在于义,所习在义,斯喻于义矣。志乎利,则所习者必在于利,所习在利,斯喻于利矣”。(同上文)志向在义,则喻也在义;志向在利,则喻也在利,“故学者之志不可不辩也”,(同上文)从而义利之辩就变成“辩志”了。 “义也者,人之所固有也。果人之所固有,则夫人而喻焉可也”(《君子喻于义》),陆九渊认为“义”是人所有的,所以人喻于义,也是可以的。但是喻于义的人并不都是,是因为“必有以夺之,而所志所习之不在乎此”(同上文),实际上这个“必有以夺之”的,就是“利”,陆九渊也指出来了。《与包敏道》中陆九渊说:“私意与公理,私欲与道义,其势不两立。从其大体与从其小体,亦在人耳。”(卷十四)也就是说义利之辩,就是“辩志”,不过他说了一点,“从其大体与从其小体”,陆九渊是赞成“先立乎大者”,从大处着眼进行义利之辩的。 “义利之辩”中陆九渊是赞成“义”这一方的。他说:“诚能深思是身,不可使之为小人之归,其于私欲之习,惧焉为之痛心疾首,专志乎义而日勉焉,博学审问,慎思明辨而笃行之。”(《讲义》)君子是深思是身,恐怕沦为小人,使之习惯于专营私欲,必然痛心疾首,所以专心于义,每日勉励,勿忘其志,所以君子能做到多方面学习知识,对问题能够详细的讨问,慎重的思考,明确的分析,踏踏实实的去实行,由此“而进于场屋,其文必皆道其平日之学,胸中之蕴,而不诡于圣人。是而仕,必皆共其职,勤其事,心乎国,心乎民,而不为身计。其得由不谓之君子乎?”(同上文)志乎义,能深入下去,无论是在“场屋”之中,还是从政做官,都可以无异于圣人,做到“治国,平天下”。这与陆九渊给傅子渊的信中所说的,“大端即明,趋向既定,则明善喻义,当使日进,德当日新,业当日富”是一个道理。 “义利之辩”是北宋“朋党论”的理论探讨,分君子和小人,以义利来分,是北宋诸人就有的观点,但是他们没有使其理论阐明,宋明理学所认为的“义利之辩”是人与禽兽区别,就是它理论的阐释和发挥。陆九渊从“辩志”入手进行“义利之辩”,一反“朋党论”的非此即彼的绝对划分观点,认为“从其大体与从其小体”,从大处着眼进行义利之辩的,是有进步的。为什么陆九渊将义利之辩归到“辩志”上呢?这与他哲学的一贯主张是相同的。“心既理”是陆九渊思想的核心,他一贯认为天地万物都是“吾心”所“固有”,那么“义”与“利”也是“吾心”所“固有”的,只要“存乎志”,使向于“义”,则斯人为君子,反之则是小人。 陆九渊的“义利之辩”从趋向上是有意义的,其方法,我认为不科学。人的思想由实践中来,由万事万物在人脑中形成认识,“义”和“利”同样是,如果承认万事万物为固有,其使人

儒家的义利观及其价值

儒家的义利观及其价值 儒家学说是入世的哲学,其关注的人生、社会问题很多,义与利便是其中一个重大的伦理问题,而其价值所在也能引发我们对当今社会的思考。何谓义?何谓利?义者,“事之所宜也”,是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利者,“人之用曰利”,后世多指物质利益。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便形成义利观。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儒家并非不讲利,否定利,而是先肯定了利的客观存在和合理性,这点在儒家代表人物的言语、论著中皆有揭示。 孔子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认为君主在主持国政时应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而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子贡问政时,他回答:“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可见孔子比较看重人民的物质生活,不过他存着“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思想,并对义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故“罕言利”,对利持谨慎保守的态度。推崇“民为贵”的孟子,也强调人民的物质生活利益,“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岁免于死亡”,指出君主治国应以民利为重。荀子也肯定了利的客观存在性,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利,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董仲舒也肯定了义与利相互依存的关系:“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也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儒家集大成者王夫之也说:“出利入害,人用不生”,指出人离开物质利益就要陷入危害境地,不能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可见在儒家义利观中,讲利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义与利的关系,即二者孰轻孰重,才是义利观的核心所在。 义与利的关系,包含着两重内涵。首先,二者是一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模式是家国一体化,家庭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国家其实是家族的扩大,在国家这样一个大家族中,秩序的稳定、矛盾的调和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在君臣父子上下尊卑之间,儒家强调一种整体精神,家族、国家的利益成了至高无上的义,个体须对这种义负责任、有义务,应限制自我私欲。儒家强调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绝对服从无疑很对历代统治者的胃口。其次,二者是一种物质利益与道德原则的关系。儒家的伦理思想中,“居仁由义”可说是道德的理想境界,儒家有种种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个人追求物质利益之时,不能违背义,要受义的制约,孟子说“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正是此意 儒家之于义利,一直是重义轻利。孔子赞颜回“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也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其中体现的是一种重义轻财的态度,是在贫乏的物质生活中寻求精神富足的心

儒家义利观对当今社会的启迪

浅谈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实社会 摘要:先秦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据重要位置,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提出的义利观是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塑造中华民族精神产生过深远影响。然而在当今社会,儒家的义利观仍旧有重要借鉴价值。本文浅析儒家义利观的主要内容,探讨它的内涵,并且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研究作为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儒家义利观对当今社会的影响。对于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伟大传承,也要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先秦儒家义利观现实社会 正文:“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义利关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上占据重要地位。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主张“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义利两有”等,是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对提升公民道德境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含义、内涵 (一)义利观的含义 所谓“义”,引申为道义、道德、公正、正义。 “利”,是利益、功力的意思,利益又有“公利”和“私利”之分,“公利” 和“私利”是相对的,但与“义(公平合理)”相对应的“利”应该理解为私利。 义利观就是关于伦理道德(义)与物质利益(利)的关系及人们如何看待这二者关系的观点。孔子、孟子、荀子是先秦儒家的代表,他们的义利观构成了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主要内容。 (二)义利观的内涵 首先,二者是一种物质利益与道德原则的关系。“居仁由义”可说是道德的理想境界,儒家有种种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个人追求物质利益之时,不能违背义,要受义的制约,孟子说:“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正是此意。先秦儒家主张“利”的获得必须符合社会道义,无论是孔子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还是孟子的“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都说明了“利”是“义”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义”又是取得“利”的前提原则,二者不可偏颇。没有“利”的“义”是不符合人性的,是不能教化人民的,是不足取的;没有“义”的“利”是君子所不屑的,是造成社会混乱的根源。 其次,二者是一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利”有“公利”与“私利”之分,“公利”在某种程度上又可转化为“义”。儒家文化植根于小农经济的土壤中,家庭作为大河流域农业生产的基本单元,是“君君臣臣”的王权国家赖以建立的支柱,是“父父子子”的宗法社会得以运行的基础。在国家这样一个大家族中,秩序的稳定、矛盾的调和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在君臣父子上下尊卑之间,儒家强调一种整体精神,家族、国家的利益成了至高无上的“义”,“私利”(个人利益)须服从“公利”(集体利益),也就是“利”要服从“义”。 二、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主要内容

辨析“义利之辩”

辨析“义利之辩” 中国哲学史上关于道义和功利相互关系的争论。孔子最早提出义和利的对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荀子主张先义后利,“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孟子答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猛子·梁惠王》)也把义和利看作是矛盾的,强调要贵义贱利。墨子的说法与儒家不同。他认为“义,利也”(《墨子·经说上》),主张义和利是一致的。西汉董仲舒概括孔孟的义利观,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的论点,强调道义和功利不能并存。他的这个观点对后来影响很大。宋代又就义利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程颢、程颐、朱熹等坚持董仲舒的观点,认为道义和功利是互相排斥的。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二程语录》)陈亮、叶适则认为道义和功利并不矛盾,功利体现在道义之中,离开功利无所谓道义。叶适说:“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后来清颜元也认为义利不能偏废,应该并重。他反对董仲舒的观点,把董的话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 义利之辩是古代思想史的重大话题之一。这场辨析,不仅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而且辨析过程及其结论对于思想史的影响,进而对于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影响都十分深远。 义利之辩始自春秋初年。在此前的有关史料,比如《诗经》和《尚书》之中,都以谈论周初形成的德治思想为中心话题,而极少言利,也没有把义利对举的例证。而在《左传》和《国语》中,义利对举的例证开始出现并逐渐多了起来。现在已知的最早的一条义利对举的例子是《国语·晋语一》的记载,晋献公十一年(公元前666年),晋献公准备废长立幼,大臣丕郑议论说:“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民之有君,以治其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春秋初年所以产生义利之辩,首先是由于自西周末年以来剧烈的社会动荡使得“利害”的意识以及相应的“趋利避害”的观念不断凸显,利害的意识取代了周初德治思想的结果;其次,整个社会特别是上层贵族阶级无休无止的逐利活动不仅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而且也连带地引发了一系列其他矛盾和问题。在此情形下,一些有远见卓识的社会贤达便开始思考和倡导对单纯的逐利活动的限制和约束,于是,和“利”相对的“义”的概念及其价值便被不断地提起,从而形成了义利对举的新思维。 概约而言,在孔子之前的春秋贤人群体,对于“义利”关系的认识及其结论,可以归结为两点:其一,义是更为根本的利,是利的源泉和基础,因此,义高于利。例如,“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赵衰语)“夫义,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等等;其二,既然义高于利,那么自然而然,利就必须受义的约束和指导。例如:晏婴就明确提出,“且如富,如布帛之有幅焉……正德以幅之。”(《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利必须有界限,就像布帛应当有边幅一样,而这个界限和边幅,便是用德义构成的。 孔子继承了春秋贤人群体关于义利关系的思想和基本观点,同时又有所发展。首先,孔子极大地丰富了“义”的内涵,从而也极大地提高了义概念的逻辑层次。在《论语》中,孔子谈及“义”的地方比比皆是,他不仅把义与利对举,而且把义与勇、义与信、义与质、义与得、义与君臣、义与使民、义与仕进等等对举。在这些对子中,有些是固定搭配,如义与勇、义与信、义与质、义与得等等,有些则是临时发挥,如义与君臣、义与使民、义与仕进等等,如果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不难看出,在孔子的心目中,义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人们不仅在利益面前有个道义的判断与考量问题,而且在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有个道义的判断与考量问题。这样,义这一概念的涵盖性及其逻辑层次就被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其次,孔子把义利关系与社会成员的基本修养状态挂起钩来,使“义”成了君子固定的修养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这一思想,对于传统价值观的构建和塑造有深远的意义。 在孔子之后,墨家和法家分别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义利关系进行了阐释。墨子说:“天下莫贵于义。”

义利观素材

领导干部的“义利之辨” 这是半个世纪前的老故事,但至今读来依然让人唏嘘:1941年“皖南事变”发生后,新四军军长叶挺不幸被俘。国民党当局想拉拢这位北伐名将,提出委任他为第三战区副司令长官。当时第三战区管辖苏、浙、皖、赣、闽五省,坐拥数十万大军。面对诱惑,叶挺断然拒绝,宁为阶下囚,不为邪恶势力的座上宾。这种气节,印证了叶挺的一贯信念:“富贵于我如浮云”。 孔子有句“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杜甫有诗“丹青不知老将至,富贵于我如浮云”。在传统文化的价值排序中,义比利更具道德优先性,理想的人生不能为了荣华富贵而践踏仁义道德,在物质利益之上,更应注重道德修炼。这是古人“义利之辨”的价值起点,在今天仍然烛照我们前行。 诚然,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个人都有追求正当利益的权利。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义,岂能把利益和金钱放在最先位置,甚至为了利益可以牺牲原则、为了富贵可以突破底线、为了享受可以不顾道德?对领导干部而言,尤其应该摆正义与利的关系,可以追求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可以有自己的灰色私利,更不能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理当做到破除私心、成全公义。这是领导干部应该秉持的义利观,也是中央领导一再强调“为官发财应该两道”的深意所在。 宋朝大学问家司马光说过:“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贪污腐败之所以禁而难绝,作风积弊之所以顽固反复,制度设计的漏洞、监督约束的缺席固然是重要方面,但义利观混乱导致的价值崩塌、底线失守,则是内在原因。反对“四风”本为直指积弊、斩断特权,一些人却痛心于隐性福利的丧失,私利的魅影清晰可辨;简政放权本为提高政府效率、激发社会活力,一些部门却认为是动了自己的奶酪,私利的蛊惑蠢蠢欲动。这都说明,制度运行需要心理基础,只有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才能从内心深处遵守法律,让权力主动钻进制度的笼子。 当今时代,市场经济高歌猛进、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有人甚至片面地认为,消费主义成为畅行无阻的价值准则,物质利益更是衡量一切的价值尺度。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中,拿出“苟利国家生死以”的勇气,具备“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应求万世名”的胸襟,保持“国计已推肝胆许,家财不为子孙谋”的作风,才能不断补足精神的钙质、吸收思想的营养,进而涵养正确的义利观,抵御私利的诱惑。 “一个人最大的敌人,往往不是别人,而是我们自己。”对领导干部来说,不怕物质诱惑多么炽烈,就怕内心自律溃败;不怕监督存在留白,就怕不能战胜“心魔”。处在义利之间的领导干部,尤须慎思之,明辨之。 名利情欲来诱惑,别忘“停顿十秒” 有位艺人在高空钢丝绳上表演。抬脚、转身、倒走……动作如行云流水。突然,他停止了表演,站在钢丝上不动了。大约10秒,艺人恢复了表演。事后他对助手说:当时,一

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辨

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辨 陈亮字同甫,学者称"龙川先生",浙江永康人,南宋思想家。他一生坎坷,学无师承。其思想属于"浙学"中的永康学派,对明清之际的黄宗羲、全祖望等人有一定的影响。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陈亮与朱熹的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辨 朱熹在理学上,不仅与陆学有过争论,而且还同浙东事功派的陈亮有过辩论。朱熹与陈亮辩论的性质,是属于理学与功利之学的争论,不同于朱、陆之间在理学内部的分歧。 朱熹与陈亮的争论,从孝宗淳熙九年(1182)开始,至光宗绍熙四年(1193)结束,前后长达卜一年。他们主要采用通信的方式来展汗这场辩论,其结果足互相术能折服。 朱熹与陈亮的争论,基本上是围绕着王霸、义利的问题展开沟,而争论的出发点是"道"。他们都承认有一个通贯古

今的"道"存在着,但对"道"的理解却不一。朱熹认为"道"是超乎自然与社会之上的一种先验的道德。因为尧舜三王有义理之心,故它行于三代是为王道。而汉祖唐宋是利欲之心,所以它行于汉唐则为霸道。由于三代的王道是内本天理,外行仁施,而汉唐的霸道却从内到外都是人欲和私意,故义利不两立,应祟义细利。陈亮认为"道"不是神秘的先验的精神,而是与事物和人生日用不可分,具有自然的普遍性,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因此汉祖唐宗的救民的功业,与行王道的三代无异。同时,王道之治正是通过霸道之业来实现的,即王中杂霸,霸本子王,王霸并用。正因为王霸并用,故义要体现在利上,利也是义,义利双行。而这个利,并不是无节制的一己私利,而是泛指"生民之利"。 在这场论辩中,朱烹强调的是道德修养的功夫,陈亮着重的是功利事业的本领。在理学与功利之学这两种思想的背后,反映着不同的社会政治观点。朱烹与陈亮的争论,从当时抗金图强的时代背景来看,有它的社会政治意义。

《孔子的义利观》阅读训练及答案解析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据《论语》记载,孔子很少言及“利”的问题,偶或有之,也常常与“义”对举。例如为人们所熟知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等。在他的影响下,后世儒家将义利之辨看作一个重要问题,重义轻利成为儒家思想的基本倾向。 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末期,“义”由对君主品行的要求,演变为君子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法则。与前人相比,孔子及其门人在使用“义”这一概念时,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强调“义”对于个人道德行为的重要性。这里的个人,主要是君子,一般指士及士以上阶层中的个体。第二,在君臣关系层面,突出臣下这一方面的“义”。这并不是说,孔子把君臣关系看作一方对另一方单向的、绝对的服从。因为孔子明确讲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如果将君主看作贵族阶层的一个成员,则君主也要讲“义”,所谓“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使臣以礼”为君主之“义”;“事君以忠”为臣下之“义”。只不过,孔子从个体的内省精神出发,更多地强调作为臣下的君子,应该尽自己能力“事君尽礼”“务民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忠”和“义”就统一起来。到了后世,臣下之“义”完全被单向的、绝对的“忠”所取代。第三,从现代哲学的角度看,作为抽象的价值标准,《论语》中的“义”虽然也具有“公正”等含义,但在多数情况下,却只有形式意义而无内在规定性。例如,“君子义以为上”,就是君子应该让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否则其他的好品质都将失去依据。但什么是“正当性”,在不同语境、不同条件下,具体答案和标准又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遭遇到任何事,凡是处理得当的,都可以叫做“义”。 尽管在孔子之前,义利关系问题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到了孔子那里,义利才真正对举而言,并且具有了对立的意味。最著名的莫过于《论语·里仁》篇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重义而轻利是孔子价值观的基本取向。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义”与“利”对立的背后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如前所论,在涉及“义”的问题时,君子和小人多指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君子“知书达理”,因而可以“喻于义”;小人见识短浅,自然只能“喻于利”。第二,孔子的义利之辨,主要从个人的道德行为着眼,主张个人在面临选择之时,应舍利取义。这里的“利”,主要是私利。而在政治层面,孔子并不反对“利”。 所以,孔子在面对具体施政问题时,首先重视的是社会的物质基础,然后才是礼乐教化。《论语·季氏》中所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孔子这段话讨论的正是“义”的问题,但也表明,在政治层面讨论“义”,无论如何是不能离开“利”的。 孔子的政治理想是恢复周礼,而实现的途径则在于“克己”,也就是希望君子通过修身

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辨

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辨 他一生坎坷,学无师承。 其思想属于"浙学"中的永康学派,对明清之际的黄宗羲、全祖望等人有一定的影响。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篇陈亮与朱熹的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辨朱熹在理学上,不仅与陆学有过争论,而且还同浙东事功派的陈亮有过辩论。 朱熹与陈亮辩论的性质,是属于理学与功利之学的争论,不同于朱、陆之间在理学内部的分歧。 朱熹与陈亮的争论,从孝宗淳熙九年(1182)开始,至光宗绍熙四年(1193)结束,前后长达卜一年。 他们主要采用通信的方式来展汗这场辩论,其结果足互相术能折服。 朱熹与陈亮的争论,基本上是围绕着王霸、义利的问题展开沟,而争论的出发点是"道"。 他们都承认有一个通贯古今的"道"存在着,但对"道"的理解却不一。 朱熹认为"道"是超乎自然与社会之上的一种先验的道德。 因为尧舜三王有义理之心,故它行于三代是为王道。 而汉祖唐宋是利欲之心,所以它行于汉唐则为霸道。 由于三代的王道是内本天理,外行仁施,而汉唐的霸道却从内到外都是人欲和私意,故义利不两立,应祟义细利。

陈亮认为"道"不是神秘的先验的精神,而是与事物和人生日用不可分,具有自然的普遍性,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因此汉祖唐宗的救民的功业,与行王道的三代无异。 同时,王道之治正是通过霸道之业来实现的,即王中杂霸,霸本子王,王霸并用。 正因为王霸并用,故义要体现在利上,利也是义,义利双行。 而这个利,并不是无节制的一己私利,而是泛指"生民之利"。 在这场论辩中,朱烹强调的是道德修养的功夫,陈亮着重的是功利事业的本领。 在理学与功利之学这两种思想的背后,反映着不同的社会政治观点。 朱烹与陈亮的争论,从当时抗金图强的时代背景来看,有它的社会政治意义。 看了“"朱熹与陈亮的王霸义利之辨"的人还看了:1.贺新郎寄辛幼安和见怀韵2.春天诗意唯美的句子3.民国学人对朱子学的推崇与研究论文4.辛弃疾《满江红·游南岩和范廓之韵》5.辛弃疾的励志故事5篇

论孟子义利观现实意义

论孟子义利观现实意义

2015-2016年度第2学期 “大学生传统文化素养”课程考查论文 论文题目:论孟子义利观现实意义 院系: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班级:1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号:140312135 姓名:闻坤 任课教师:孙琪

论孟子义利观现实意义 摘要:(概述论文内容,100字左右) 孟子的义利观远近闻名,义利之辨便孕育而生,并且多次成为当代辩论赛的主题。我们不必关心其辩论结果,因为没有谁对谁错,谁也没法说出个所以然来,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没有绝对的利与义,这也是义利之辨一直没结果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反映文章内容的词语,3-5个) 义利之辩、相辅相成、随机应变 正文: 众所周知,即使在科技发达的今天,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仍未解决前有我国的秦始皇兵马俑之谜,后有英国的泰坦尼克号之谜,正是有太多的谜,促进了人类文明的飞快发展。然而,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一直众说纷纭的孟子义利观,即人们口中的义利之辩。 在一部分的义利之辩中,把孟子的义利观定为重义,轻利,如此理解,只因《孟子》第一篇中孟子说的一句“王何必曰利”,岂不是断章取意之说。在《孟子》中可以看出孟子重义,但轻利并没有明确的说词,而且书中也看不出孟子轻利的思想。所以这给后人留下了无限遐想,也就有了真正的义利之辩,即:先义后利,先利后义。那有人也许又会想到,难道就不能利义并施吗。答案是不能,早在疑似孟子所著的《鱼我所欲也》中就提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

欲也。二者不可得兼”。做任何事都有先后顺序之分,即使是一件事都能分一系列步骤来完成,只要有时间这个概念,就不可能同时进行的。利与义就可看成是两件事或是一件事的两个步骤,所以也必须有先后顺序,两者相辅相成,但不能并施。 早在先秦时期,在嬴政的暴政下,民不聊生,怨声载道。而且嬴政为了抵御匈奴的入侵,兴民大规模修建城墙,即:今天我们所见的万里长城。耗资伤民,无数百姓陷入水生火热之中,以致众多百姓家庭人丁单薄,大批出现小孩丧父,妇女丧夫,老人丧子等情况。这是最直观的影响,然而,还有隐藏很深的,被众人所忽视的,也是嬴政修建长城的最初目的——防止匈奴入侵,显然已达到。嬴政修建长城后,后来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有外患的干扰,可以说太平了一段时间,而且修建长城这个战略也一直为后来的君王所沿用,并在防御敌人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有人会说,嬴政不懂治民,只会打战,可以说是历史上出了名的暴君。撇开这些偏见不说,就说修建长城这件事来说,概括来说,嬴政实行的不正是孟子的义利观“先利后义”的体现,他为了巩固政权不受匈奴干扰,不惜一切修建长城,甚至不考虑百姓的疾苦,是重利修建长城后,边塞的百姓也几乎不受匈奴的掠夺,财产及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这是便是义,只不过是利带来的义。 三国时期,一次曹操兴兵南下讨伐刘备,刘备驻小城新野,兵微

荀子的义利观与价值取向

荀子的义利观和价值取向(6684字) 1.荀子的义利观 义利观,即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它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利益与道德谁决定谁的问题;二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问题。 荀子的义利观普遍存在于他的思想中的各个方面。荀子批判继承了以前儒家的义利思想,对“义”和“利”的关系问题做出了合理而富有创造性的回答,尤其是在其义利观的基础上提出了“荣辱之大分”的道德价值观,直到今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节以荀子的义利观中最基本的问题——人性和礼制进行分析。 1 .1 荀子义利观的理论来源 荀子的义利观来源于他所身处的时代背景。荀子生活的年代在战国七雄鼎立之势渐衰,秦国统一大势渐成之时。中国历史从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到诸侯争霸行将结束之际,百家争鸣中形成的主要思想也已明朗化。荀子批判性地吸收了各家各派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的优秀观点,将其调和在一个思想体系里。他的学说主体部分源于儒家,同时也受到道家、墨家等学派的深刻影响。荀子是先秦儒学思想的集大成者。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有“欲利之心”的本性及物质之“利”在社会伦理生活中存在的合理性。性恶是人们追逐“利”的根本原因。他还说,“利足以生民”,“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肯定了物质之“利”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好利”是人生而有之的,因为“人生而有欲”。虽然欲利之心人皆有之,然而社会财富是有限的,人的“欲利之心”是无止境的,所以必须加以引导和规范,否则会“乱”,正确的引导方式就是“礼义”。与孔子、孟子有所不同的是,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更加强调的是礼治与法治的结合。由此可见,儒家学说的理念已经从理想主义、道德主义,转变为现实主义、功利主义。显然,荀子的这种转变顺应了战国时代特殊的历史发展趋势。 1.2 礼义的目的 “礼”在先秦时期是作为一种尚未法律条文化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其基本作用为:“明分使群”、“度量分界”及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就是作为维持封建秩序的依据。“义”则是内化的“礼”,体现在人的思想道德情操上。“凡礼义者,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荀子在这里指明,礼义是人的社会属性,通过“伪”形成的,而不是“生于人之性也”。“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针对人性“恶”的问题,生于“圣人之伪”。礼义的目的在于“养人之欲”,使欲物“相持而长”,也就是使“欲”、“义”、“利”相协调,解决物质与欲望之间的矛盾,也是为了避免人性恶而造成的社会矛盾。 1.3义利孰轻孰重 在“义”和“利”的关系上,荀子在批判继承了孔子、孟子和墨子的义利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以义制利,义利统一”的义利观。荀子认为人既有好利的本能,也有好义的本能。 从个人方面来讲,“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从社会角度来说,“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因此荀子的态度是义比利重要。但“利”是本,是人生存的必要,是国家经济之体,也是满足欲望的实质。荀子从他的性恶论出发,极力反对先前儒家“不言利”的思想,他的富国论中就强调“利”的重要作用。对于义利两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只重利轻义,也不能只重义轻利。

义利之辩

义利之辩 儒家主张义重于利。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首先提出义与利的分别,并把追求义还是追求利作为划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认为一个真诚的君子应以义为原则,依照礼的要求去实行它,用谦虚的语言去表述它,,以诚实的态度去完成它,这才是仁义的君子,而那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之人,则不足以称为君子。但孔子并不完全否定利,他曾说过:“因民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孔子反对的是只追求个人的私利,要求君子“见得思义”。如果利不符合道义的要求,就应不顾个人利害、得失、甚至不惜牺牲个人之生命,舍利而取义。儒家思想中,义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利的追求与获取,不仅要受义的制约,必要的时候,因义而要放弃利,这就是儒家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 墨家主张义利统一。墨家代表了下层手工劳动者的愿望和利益,对人的基本利益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义与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能截然分割,人与人之间要相互仁爱,互利互惠。墨子是作为功利主义者与儒家“罕言利”、“何必曰利”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道路。他认为“义,利也”。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利,“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相互的和谐团结协作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墨家认为“公利即义。”主张“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即全社会人民的普遍利益才是义,义与利是统一的,并以此作为自己义利观的主题 法家主张重利轻义。法家甚至直接表明不重“义”而重“利”,推行以法治利的管理方式。法家讲的“利”主要是政治功利及经济实利。法家认为,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使国强民富,天下太平。而要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就必须“明法审令”,实行法制,以法为师,以法为本,以法为教。 道家却主张义利俱轻,主张放弃名利,远离物欲,在小国寡民的原始状态中逍遥自在、淳朴自然地生活。老子的义利观一直被概括为“义利双弃”或者“绝利弃义”,在这种思想中老子主张抛弃那些只有道德之名面无道德之实的“义”和只追求个人功名利禄的“利”,而提出了“善利万物”、“以百姓之心为心”等明显具有重义思想的主张;但是老子并不否定个人的正当欲望,他主张“实其腹”,“强其骨”,并由此逐渐过度到“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局,乐其俗。”从这种理想境界出发,道家反对贵货敛财、奢侈享乐,也反对抽象的仁义说教。可见,道家既不要空泛的“义”,也不要不符合大道的“利”。道家的义利观实质是一种超越世俗、超越功利的义利观 而我个人支持墨家的说法,主张义利统一。如今到了21新世纪,我们应该在不损害义的基础上追求利。我觉得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肯定能得到利,但是如果失去了义就不一定能再得到。就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坚持义利并重,义利统一的思想,使两者协调一致,共同促进,社会才能健康、稳定、全面地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追求利益,但是在言利的同时要讲义,不能做出“见利忘义”的事情。 墨家思想对现实的意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113349704.html,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分析 作者:李翔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4期 摘要:墨子作为墨家思想的创始人物,他代表的是社会底层的小生产者的利益,他的很 多思想对现代社会有很多启发。其中,墨子关于义利观的问题学说,对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墨子学说中的“义利观”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墨子子“义利观”在当今社会的传承与发展,总结新时代“义利观”的内容,希望能够增进对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思想的认识和理解,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关键词:墨子;义;利;义利观;新时代 一、墨子的义 墨子的“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即兼相爱。兼相爱就是爱他人就像爱自己,无所谓亲疏贵贱,无所谓贫困和富有,都会平等地去爱。墨子认为人人生来平等,不因出生、背景、性别、年龄、种族等因素的差别而不平等。墨子代表的是社会最底层的小生产者的利益,由于自己的亲身体验,能够深刻体会到下层社会的困苦,所以为了反映小生产者的心声提出无差的兼相爱。墨子认为只要君王和百姓都能够兼相爱,国家才会稳定,人民才会过上幸福生活。第二层意思就是重利,就是注重利益,而这里的利益是指的公利,他利、人民之利,国家之利和天下之利才是墨子注重的利益,而这里的公利也是大义,在这个意义中,义和利是一致的,所以说重利就是贵义。墨子代表的下层百姓的利益,所以认为“义”者必须要比天下人有利,每个人都尽自己的努力去帮助爱护他人,这才是人所应有的“义”。 二、墨子的利 墨子的“利”的意思是助于、利于。墨子的“利”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公利,就是人民之利、国家之利、天下之利,在墨子的思想体系中这种公利是极为重要的。作为下层社会小生产者的代表,墨子注重公利、国家之利、天下之利,把利国、利天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并且提倡所有能利人民、利国家、利天下的行为,反之,必须要加以制止。墨子的“利”第二层意思是他利,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利,以兼爱为基础,对等互报为原则。墨子的这种思想不仅利于他人利益的实现,而且在爱别人得到互利之后也等于是爱自己,所以利他人就等于是利自己,利他人是前提,利自己就是回应。墨子的“利”第三层意思是私利。墨子虽提倡公利的重要性,但是也不反对私利,因为在墨子看来,追求私利是人之常情,但是追求私利不能以危害他人和国家利益为代价。对他人、国家和天下没有损害的的私利,墨子并不反对,但有损于他人、国家利益的私利,那就是恶和害,是绝对要加以制止的。 三、墨子的义利观

理解义利之辨

理解传统义利之辨的现代意义 摘要:“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重要问题。深入挖掘与功利关系的文 化资源并对其进行现代诠释与转换,古为今用,发掘其深厚的社会和人文价值。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实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解决现今社会中的各种道德困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发掘其深厚的社会和人文价值。 关键词:义利之辨义利观当代价值 “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思想争论的一个核心议题。自孔子区别了义与利,提出义利两者关系问题之后,“义利之辩”在中国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争论从未间断。在今天,义利关系问题仍然是在现实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问题。它涉及人们在利益与道义、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一系列矛盾关系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和价值选择等领域。正确处理利义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古代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辩” “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义利之辨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义原指人义、情义;而义,则原指利益、人利。“义”重在群体利益,“利”重在个体利益。 从先秦到明清,漫漫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传统的义利观内容十分丰富,它关涉人与人和人与物的关系,论及哲学、经济、政治、伦理、教育等社会生活诸领域,是一个贯穿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实践话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说在建构其伦理价值观时都必须开展的焦点性理论思维活动。其中各种思想流派纷繁芜杂,择其要者,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儒家正统的贵义贱利论;管子倡的利以生义论;义利并重论;墨家的义利同一论。儒家对其尤为看重。儒家学派以重义轻利为先见。以上四种义利观,代表了“义利之辨”———中国的先哲关于道德与物质经济利益关系问题的严肃思考和争辩当中的几种典型观点。纵观中国古代传统义利观,便可发现,重义轻利思想占主导地使,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义利之辨”的主流,各种形式的尚利思想只不过附着于其中的潜流。在当今社会下,“义利之辨”涉及各个方面,影响深远。 二、“传统义利之辨”的当代合理转型 随着历史的发展,传统价值观中的某些内容已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但是,我们可以对之加以批判地继承,使之实现现代转换,仍然可以重新发挥积极的价值导向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正面临又一个新旧道德观念和中西道德观念的激烈碰撞与交融时期。在目前的转型社会,必然会伴随着由厌利性价值取向转向功利性价值取向的历史变革。但是,功利性价值取向的过度强盛,尤其是功利主义价值追求在全社会的恶性泛滥,必然会导致道德虚

儒家义利观

儒家义利观 摘要:儒家学说是入世的哲学,其关注的人生、社会问题很多,义与利便是其中一个重大的伦理问题,而其价值所在也能引发我们对当今社会的思考。何谓义?何谓利?义者,“事之所宜也”,是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利者,“人之用曰利”,后世多指物质利益。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便形成义利观。 关键词:儒家孔子义利观 儒家从创始人孔子开始就关注义利问题。尽管孔子之前便已经有义的观念的萌芽,但义的观念是由他确立的。义乃立身之本,是行为之最高标准,是言行准则。孔子不仅严于律己,而且也要求人们严格做到:凡事合于义就可以放心大胆为之,不合义则连想也不要去想。他一辈子朝思暮想当官,但他当官不是为了发财,不是为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而是要在官位上为人们行义作出表率,以使义真正落实到人们的言行举止上。他明知道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义难于推行,但他仍然周游列国,寻找机会实现自己的抱负。 孔子看到了以义规范人们放言行之所以有相当大的难度,是因为有一个“利”的观念像一只看不到的手,无时不将人们往不义的道路上拉,致使人们做出许多不义之举。他说:“放于利而行,多怨。”。所以,孔子一生“罕言利”,过多地言利,无疑会熏黑了人们的心肠。孔子并没有将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换一句话说,他并没有认为义和利是水火不相容的,而是认为过多地言利对于实现大同社会并不是一件好事。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儒家并非不讲利,否定利,而是先肯定了利的客观存在和合理性,这点在儒家代表人物的言语、论著中皆有揭示。 孔子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认为君主在主持国政时应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而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子贡问政时,他回答:“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可见孔子比较看重人民的物质生活,不过他存着“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思想,并对义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故“罕言利”,对利持谨慎保守的态度。推崇“民为贵”的孟子,也强调人民的物质生活利益,“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岁免于死亡”,指出君主治国应以民利为重。荀子也肯定了利的客观存在性,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利,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董仲舒也肯定了义与利相互依存的关系:“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也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儒家集大成者王夫之也说:“出利入害,人用不生”,指出人离开物质利益就要陷入危害境地,不能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可见在儒家义利观中,讲利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义与利的关系,即二者孰轻孰重,才是义利观的核心所在。 义与利的关系,包含着两重内涵。首先,二者是一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模式是家国一体化,家庭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国家其实是家族的扩大,在国家这样一个大家族中,秩序的稳定、矛盾的调和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在君臣父子上下尊卑之间,儒家强调一种整体精神,家族、国家的利益成了至高无上的义,个体须对这种义负责任、有义务,应限制自我私欲。儒家强调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绝对服从无疑很对历代统治者的胃口。其次,二者是一种物质利益与道德原则的关系。儒家的伦理思想中,“居仁由义”可说是道德的理想境界,儒家有种种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个人追求物质利益之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