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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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4]5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4]5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办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1、申请条件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才能申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

(2)在财政部门挂帐单列的改制企业,才能申请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2、审批权限

(1)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和四川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省属以下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属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报批程序

(1)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根据改制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处置的总体方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

(2)土地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宗地地价水平进行初审后,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4)需要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的企业,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5)新组建的企业按工商登记级次管理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

4、办理要求

(1)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

②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③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方案(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说明涉及的土地类型、宗地数量、面积及拟采用的处置方式)。

(2)办理土地资产具体处置方案审批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申请(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一式6份);

②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③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含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一式6份);

④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⑤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二)划拨土地转出让

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需要转为出让土地的,不再进行审批,企业持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后,按土地登记级次管理原则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转租赁

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需要转为租赁的,不再进行审批,企业持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按土地登记级次管理原则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四)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处理

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后,依法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企业在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转让,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出让金、租金、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的核算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赁金或核定国家资本金、国家股东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二、破产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后,依法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企业在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转让,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其办理程序如下:

1、破产企业清算组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报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报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审批;

4、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处置所需报件: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或公告;

2、破产企业清算组申请;

3、破产企业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抵押原则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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