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地位

中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地位
中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地位

中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定义问题

[摘要] 我国海商法吸收汉堡规则规定了两种托运人,但是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导致两种托运人权责不清。本文通过对鹿特丹规则的分析,期能对我国海商法在对待托运人问题的处理上提高一种新的合理的思路。

[关键词] 托运人诉权单证托运人

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由此可得,在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相关规定可归结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托运人,一种是交货托运人。但是海商法在规定了这两种托运人之后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

一、海商法定义的来源

海商法下关于托运人的定义主要是吸收了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规定,但是汉堡规则下两种托运人的关系中有个“or”作为连接词,故汉堡规则下的托运人是二择一,最终只有一个托运人。而海商法则去掉了汉堡规则的“or”,同时规定两种托运人,其目的是为了确定FOB下卖方作为提单托运人的主体资格。

二、存在的问题

在海商法规定之前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FOB下卖方(交货托运人)把货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不是卖方而是买方,后卖方凭跟单信用证去银行无法结汇,货物又在卸货港被无单放货。导致卖方财货两空,此时卖方既不是提单托运人也不是合同托运人,他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请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呢?这点是不明确的。

在海商法规定之后,赋予了卖方(交货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的诉权,但其实在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早已解决——交货托运人也即卖方通常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中托运人一栏上写上自己的名称以保证自己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诉权。这就导致法律的规定反而带来了新的问题也即对两种托运人权责区分不明的问题。对条文本身而言,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问题,只用了笼统的“托运人”三个字,却没有对这里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区分。这些责任到底是由合同托运人承担,还是由交货托运人承担,或者是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又或者是两者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些都是不明确的。例如海商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责任,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通知有误的,对承运人在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向谁索赔?合同托运人还是交货托运人?又或者是两者都可以?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按条文意思说这里的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来支付运费,而在FOB下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由买方支付运费。这又是与实践相矛盾的。

总的来说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问题延续了汉堡规则的问题即关于托运人的定义方面遣词不当且配套设施缺失1。

三、解决方案

我们把目光转向现今最新的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鹿特丹规则,它的诞生在国内海商法学界也是颇受争议的,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并存。但总的趋势来说,一个国际公约的诞生必定是建立在先前公约的基础上,有它自己独特或者说是创新的一面。这是很值

1参见章博:《鹿特丹规则研究:制度创新与借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论文,2009年。

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鹿特丹规则下规定了托运人与单证托运人。根据第一章总则的定义可得:“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同意在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人。

虽然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的定义与承运人的定义存在语义循环的问题,但我们不得不肯定在对托运人与单证托运人的定义上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它解决了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在合同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的混乱,既从制度上保证了卖方在实践中的诉权问题,又很好的区分开了其与托运人(合同托运人)的关系。并且鹿特丹规则在第七章托运人向承运人履行的义务中用八个条文进一步明确了托运人的义务,其中第33条规定了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并规定了单证托运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不影响托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或者抗辩。两者并驾齐驱,定义上相互区别,内容上相互重合,而又相互独立,互不干扰。这给我国海商法在对待托运人问题上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合理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章博:《鹿特丹规则》研究:制度创新与借鉴[C],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论文2009

[2] 蔡莉研:论《鹿特丹规则》对托运人诉权制度的重构[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

[3] 郭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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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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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及名称排名得分 10003 清华大学 1 100 90002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 94 100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 88 10335 浙江大学 4 88 10213 哈尔滨工业大学 5 87 10001 北京大学 6 85 10248 上海交通大学 7 85 10284 南京大学 8 83 10145 东北大学 9 82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 81 1035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1 81 10698 西安交通大学 12 79 10013 北京邮电大学 13 78 10183 吉林大学 14 77 10246 复旦大学15 77 10286 东南大学 16 77 10486 武汉大学17 77 10610 四川大学 18 76 10007 北京理工大学19

10614 电子科技大学 20 73 10699 西北工业大学 21 73 10422 山东大学22 72 10533 中南大学 23 74 10008 北京科技大学24 71 10005 北京工业大学 25 70 10247 同济大学 26 70 10561 华南理工大学27 70 10611 重庆大学 28 70 1070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9 70 10004 北京交通大学30 69 10056 天津大学31 69 10269 华东师范大学 32 69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33 68 10141 大连理工大学34

10280 上海大学 35 68 10288 南京理工大学36 68 10294 河海大学37 68 10217 哈尔滨工程大学38 67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商法历年真题答案

2000 年真题答案 1、是指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 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 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2、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以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为货物 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3、指托运人因其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舱位发生剩余,而对承运人因此受到 的运费损失的赔偿。 4、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5、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险之一,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意外事故造成 的损失和费用。 四、 1 、 jointIy and severaIIy 连带 2、 termination 解除 3、 customary 习惯的 geographicaIIy 地理上的 4、 the party claiming in general average 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五、I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它可能带来的法 律问题主要有: 1)运输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在电子提单的实际业务中,考虑到时间和费用的问题,电讯 即被视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这种处理的效力有待法律予以确认。 (2)电子提单的法律 适用。电子提单是否强制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者受国内法的制约, 未得以确 定。 (3)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提单情况下,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只需证 明其身份, 因其法律地位不明, 因此会涉及到收货人可否依据电子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 问题。(4)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运输合同具有书面的形式, 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它自身是否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 2、在该公约下,能够享受责任限制的为船航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救助人和 责任保险人。 以及,当诉讼是针对船舶本身或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应对之负责的人提起时. 任主体也可以限制责任。 公约规定, 如经证明, 损害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却 而支出的必要的合 1——5:XVWx 6 ——10:xVxW 1—— 5: DDABF 6—— 10: CDCAB 中一般不会涉及传统提单背面的所有条款, 而只提及特定的运输合同条款与条件, 这些条款 这一问题目前还 电子提单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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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国15所大学专业排名"亮相" 清华大学研究1型、工学第1名、管理学第1名 清华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11年的清华学堂。1925年设立大学部。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是中国最优秀的大学,与北京大学同为国家优先发展的两所大学,综合类,研究1型。清华大学以研究1型、工学第1名、管理学第1名进入中国一流大学,总分列全国大学第1名。清华大学在9个学科门招收本科生,其中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为A++级,法学为A+级,哲学、历史学、经济学为A级。在55个本科专业中,理学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W、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微电子学专业,工学的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Y、机械工程及自动化Y、车辆工程W、测控技术与仪器、热能与动力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软件工程W、建筑学、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W、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工程力学专业,医学的临床医学专业,法学的国际政治专业,文学的英语、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学专业,管理学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是A++级。清华大学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实力超群,是造就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杰出人才的理想之地。法学实力雄厚,是培养法学一流人才的优秀大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实力上乘,是培养哲学、历史学、经济学优秀人才的高等学府。 北京大学研究1型、理学第1名、医学第1名、哲学第1名、经济学第1名、文学第1名、历史学第1名、法学第2名 北京大学创建于1898年,始名京师大学堂,也是当时中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12年更名为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是中国最著名的大学,与清华大学同为国家优先发展的两所大学,综合类,研究1型。北京大学以研究1型、理学第1名、医学第1名、哲学第1名、经济学第1名、文学第1名、历史学第1名、法学第2名进入中国一流大学,总分列全国大学第2名。北京大学在9个学科门招收本科生,其中理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为A++级,工学为A级。在91个本科专业中,理学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天文学、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系统、大气科学、理论与应用力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环境科学、心理学、统计学专业,工学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专业,医学的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专业,哲学的哲学、逻辑学专业,经济学的经济学、金融学、保险W专业,法学的法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社会学、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专业,文学的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古典文献、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日语、波斯语、菲律宾语、梵语巴利语、印度尼西亚语、印地语、缅甸语、蒙古语、泰语、乌尔都语、希伯莱语、越南语、葡萄牙语专业,历史学的历史学、世界历史、考古学、博物馆学专业,管理学的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W、图书馆学专业是A++级。北京大学理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实力超群,是造就理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杰出人才的理想之地。工学实力上乘,是培养工学优秀人才的高等学府。 浙江大学研究1型、工学第2名、管理学第3名 浙江大学的前身是1897年设立的求是书院。1901年名为浙江求是大学堂。1928年更名为国立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是中国南方最优秀的大学、最有可能率先超越清华北大的优秀大学,国家重点建设的九所大学之一,综合实力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并列中国大学三强,理科类,研究1型。浙江大学以研究1型、工学第2名、管理学第3名进入中国一流大学,总分列全国大学第3名。浙江大学在11个学科门招收本科生,其中工学、管理学、理学、医学、文学为A++级,农学、教育学、经济学为A+级,哲学、法学为A级。在114个本科专业中,理学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信息学W、材料化学、环境科学、应用心理学专业,工学的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W、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与自动化Y、土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专业,农学的园艺、茶学、动物科学、蚕学专业,经济学的经济学专业,教育学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文学的古典文献专业,管理

海商法习题集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A《罗得海法》B《巴西利亚法典》C《海事条例》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186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 A《提单法》B《商船法》C《海事条例》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年6月5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1993年7月1日 D 2000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A《罗得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C《海事裁判例》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BCD )。 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E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A、C、C 二、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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