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20年4月,史上最全,私募人必备工具书,共6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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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32)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4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52)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158)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160)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与管理 (162)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16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 年 12 月更新) (166)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2017 年 12 月 15 日更新) (176)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 年 1 月 12 日) (183)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185)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92)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95)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96)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3)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10)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 (212)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会员模块全面上线运行与会员信息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21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21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一) (22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2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23)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24)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24)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2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22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22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229)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23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233)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234)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23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238)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24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43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 246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 (247)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249)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56)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 (257)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259)

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61)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262)

第三部分:基金的募集和托管 (265)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65)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7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8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94)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297)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308)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313)

第四部分:内部控制与管理 (317)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317)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322)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326)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336)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018年3月23日通过) (338)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340)

关于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343)

第五部分:信息披露 (346)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46)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35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367)

第六部分:合同指引 (367)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367)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382)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385)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388)

第七部分:服务机构 (397)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397)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0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408)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419)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422)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424)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424)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 (427)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429)

第八部分:协会自律、纠纷解决规则 (438)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438)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439)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44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45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45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460)

第九部分:协会会员管理 (462)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11月11日发布) (462)

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x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464)

第十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465)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46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 (466)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46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47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47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473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7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483)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的通知 (484)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487)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的通知 (491)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请报告(范本) (494)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49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15)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51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521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 (522)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540)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54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44)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551)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4)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64)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2)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82)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591)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596)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600)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608)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619)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8)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 (635)

第十一部分:创投和政府产业基金 (638)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638)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642)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知 . 646 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654)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657)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661)

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666)

第十二部分:税收问题 (6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6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67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6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676)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6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6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89)

第一部分: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

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

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

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七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道理如何操作?下面,我就给大家分享下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1.首先,你需要先拥有一家可以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公司,要求公司名称最好是“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这样的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私募类要求,注册资金最好实缴25%以上。 注:如果您没有,可以委托我们帮您代收购一家这样的公司,刚好整改到符合协会要求 2.在协会网站注册账号,并按照要求将材料和法律意见上传系统。这个就是让人头疼的地方了,怎么提交和准备什么样的材料才能使备案通过呢? 注:管理人备案的难点就是提交协会的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没有专业的经验,提交的材料只会一次又一次被协会打回来。同样的公司,你得知道材料怎么提交才能提交通过,简单的像高管的简历,员工的花名册。复杂的像各种风控、运营制度,如果一味的使用模板来写,是肯定过不了的。 法律意见书同样重要,律师对业务的熟练度,披露信息的准确度,都会影响备案是否能通过。 3.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4.如果提交被驳回,需要按照协会要求整改,然后再次提交。这里提醒下,同一个主体公司被驳回五次后,将暂时无法提交备案申请,所以且行且珍惜。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之常见问题汇总: 1.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实缴? 答:正常协会要求是按照注册资金实缴20%,备案才能通过。且若实缴不足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汇编(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 一、风险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投资管理制度 四、信息披露制度 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 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 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 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 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 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 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115938193.html,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私募基金也不例外。近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私募基金的规模竟然超过了公募基金。在大家对于私募基金前景看好的时候,也不能忽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方面的问题。接下来,赢了网栏目的小编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017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7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

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7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完整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 查报告模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2: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权结构: 股东简介: 3、高管情况:

高管简历: (其投资能力和经验可在“三管理能力”中再重点和详细介绍) 二、管理能力: 1、高管股权或证券投资经验: (重点内审!请尽可能详细描述,比如其参与的历史项目名称、规模、退出情况(如有尚未退出或退出失败的请说明原因)、回报率等。) 2、投资和内控相关制度: (名称列示,正文附后) 3、市场地位或同业认可情况(如排名、获奖等): 三、法律意见书: (1、如没有委托律所办理过,则写“无法律意见书”;2、已委托律所承办但协会报备未通过,则填写“上报协会未通过,协会反馈意见为:”) 1、出具时间: 2、报备协会时间: 3、出具机构: 4、法律意见摘要(全文附后): 四、财务状况: 1、财务数据: 2、审计报告: 祥见附件*《*******审计报告》 五、业务情况: 1、股权类产品列表

2、股权类产品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投资过程、投资结果等): 六、其他事项: 七、尽调结果及意见: 1、尽调过程(包括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会见什么人、谈过什么话、查过什么资料等): 2、尽调结果及意见: (应包括对公司整体印象、高管评介、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以及一并上报的产品的意见) 尽调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2016年月日 特别提示: 提交托管外包业务流程时,须将本尽调报告以及管理人三证(或三证合一件)、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截图、拟任基金经理从业资格证明(高管担任基金经理无需提供)等与产品要素表一同作为附件上传。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到位 3.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

4.高管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 5.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6.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四、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合伙 《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完整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 程及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拥有一家投资类公司,并且符合协会备案基本要求的。然后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平台申请管理人登记,最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了的私募牌照啦!!! 备注:这里提醒下,登记备案通过,半年内必须发基金产品,否则中基协按照规定将予以取消管理人登记; 因受政策的收紧,全国工商部门于2016年1月9日已暂停投资类公司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换句话说:想得到一家投资类公司,只能股权收购了 公司名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规定,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即可,不要求太多,且股东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等! 待上述资料齐全后,我们来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1、机构基本信息 包括(承诺函(模板填写)、机构全称(中文)、机构全称(英文)、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法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机构简称、成立时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网址、机构办公地址、机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管理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风险条款汇总【最新版】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风险条款汇总 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过程而言,募集行为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中基协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列出了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的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作为文件附件,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格式参考。而在投资者实际参与的私募基金中,面临的各类投资风险问题要比该格式指引复杂。以下内容对

私募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和一般性风险进行了收集整理,供实际操作中参考。 一、特殊风险揭示 (一)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二)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本基金为(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尽管所有投资者已经在合伙协议第【X】条对不托管及相应的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约定和释明,并已另行签订《不托管协议》,但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附件2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编制指引 1、本尽职调查清单是为贵公司(筹)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私募梦工场准备,主要目的是了解拟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及其股东的基本情况,贵司在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时应保证真实、准确并力求完整。 2、需要撰写的内容,由贵司组织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编写;需填报数据表格的,请按清单提供的数据表样式提供相应的数据;需要提供已有材料作为附件且非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3、贵司据此清单提供的材料,除身份证等仅须本人签字的材料和可以公开查询的信息外,均应有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章。 4、在提供书面材料的同时,请提供一份电子版的材料,且需保证提供的电子版与书面内容完全一致。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概况 (1)请填写下表: (2)请提供企业筹建方案,(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

(3)请提供组织结构图 2、股权结构: (1)请填写下表 (2)请提供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如为自然人,请提供自然人股东基本 如为法人,请提供该公司的介绍,加盖公章。(如有,请提供该公司成立至今的所有工商底档)。 (4)请提供实缴资本验资报告(如尚不能提供,请说明提供时间)。 3、高管情况: (1)请填写下表 (2)请提供各高管简历、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请提供公司其余员工简历or劳动合同(除高管外)。

二、管理能力: 1、请说明高管股权或证券投资经验,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公开信息截图等。 (请尽可能详细描述,比如其参与的历史项目名称、规模、退出情况(如有尚未退出或退出失败的请说明原因)、回报率等。) 2、请提供公司的投资和内控相关制度(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控制度、交易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募集制度等) 三、法律意见书(如有,请提供): 四、财务状况(如有,请提供): 1、请填写财务数据: 2、请提供审计报告: 五、业务情况: 1、产品列表 ①如股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其过往产品发行情况; ②如该拟入园的私募管理人已经成立并存续,本次系迁入,请说明其过往产品发行情况; ③如无,请说明产品发行计划。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6、员工需要几人?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1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 一、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 (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 鉴于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实践中的合伙制基金仅限于有限合伙。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 (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 (2)分配自由,不受公司制同股同利的限制; (3)治理结构便利,合伙制基金没有控股权之争。 2、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公司制基金的优点在于: (1)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 (2)对所有股东都是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 但是它有明显的缺点,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我国的《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调清单

关于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敬启者: 作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敬请公司予以协助和配合。 [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将被 本所依赖,并构成本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依据。公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贵公司所属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关联单位的一切材料视为 经过相应单位的同意。 3、本所律师将格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约定,对接收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说明] 1、请公司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填写主体并代表贵公司的附属公司以

及其他相关单位1、关联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作出相关说明。 2、为规范文件的整理,敬请公司统一使用A4纸复印本清单中所列明的相关材料,并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备本所存档。 3、清单中列示的材料请按照各部分的先后顺序分别单独整理提供,如有重复,请提供 一份即可,并对其余部分作出相应的援引说明;在复印资料过程中,字迹必须清晰可辨;除非特别明示,应提供的复印资料包括该资料的全部内容,即包括自首页至末页的全部内容,不要少印、漏印。 4、在提供材料时,敬请公司依据文件提供情况在本清单“提供情况”一栏标注:已提 供:√ ;待后续提供:O;无法提供或不适用: X ;需要特别说明的:请直接在清单上“备注”栏备注或以反馈稿附件的形式说明。 5、公司在阶段性提供材料并完成本清单后,请在加注的清单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将加 盖公章和所附的清单发回本所。 6、如本次调查的公司项下有多家公司,请按本清单的要求,分别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7、尽职调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尽职调查的不断深入,我们可能会根据需要要求 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和信息。 在准备文件资料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谢谢! 事务所1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及贵公司有股权、业务合作、高管兼职等关系的其他单位。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尽调清单

关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事项 应提供的文件清单 致: 就贵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相关事项,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司须 提供以下资料,以供本所律师履行对该申请登记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从而出具相关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 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 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注:中工商资料由律师自己调取,贵司不用提供。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 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 议、资料。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若已领取三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则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 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二、公司股东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 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资料

附件2: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权结构: 股东简介: 3、高管情况:

高管简历: (其投资能力和经验可在“三管理能力”中再重点和详细介绍) 二、管理能力: 1、高管股权或证券投资经验: (重点内审!请尽可能详细描述,比如其参与的历史项目名称、规模、退出情况(如有尚未退出或退出失败的请说明原因)、回报率等。) 2、投资和内控相关制度: (名称列示,正文附后) 3、市场地位或同业认可情况(如排名、获奖等): 三、法律意见书: (1、如没有委托律所办理过,则写“无法律意见书”;2、已委托律所承办但协会报备未通过,则填写“上报协会未通过,协会反馈意见为:”)

1、出具时间: 2、报备协会时间: 3、出具机构: 4、法律意见摘要(全文附后): 四、财务状况: 1、财务数据: 2、审计报告: 祥见附件*《*******审计报告》 五、业务情况: 1、股权类产品列表 2、股权类产品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投资过程、投资结果等):

六、其他事项: 七、尽调结果及意见: 1、尽调过程(包括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会见什么人、谈过什么话、查过什么资料等): 2、尽调结果及意见: (应包括对公司整体印象、高管评介、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以及一并上报的产品的意见) 尽调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2016年月日 特别提示: 提交托管外包业务流程时,须将本尽调报告以及管理人三证(或三证合一件)、基金业

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截图、拟任基金经理从业资格证明(高管担任基金经理无需提供)等与产品要素表一同作为附件上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1、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 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系统中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意见。 Ο否Ο是 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Ο否Ο是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Ο否Ο是 4、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备注1) Ο否Ο是5、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 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Ο否Ο是6、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投资 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Ο否Ο是7、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 务 Ο否Ο是8、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 符情况说明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Ο否Ο是Ο无境外股 东 9、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Ο否Ο是 10、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 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Ο否Ο是1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不限于运营风 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 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 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Ο否Ο是Ο部分建立 12、申请机构是否与未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 外包服务协议 Ο否Ο是13、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 求 Ο否Ο是 14、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Ο否Ο是 1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 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Ο否Ο是 1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Ο否Ο是 1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Ο否Ο是 18、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Ο否Ο是 19、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 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Ο否Ο是 20、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Ο否Ο是 21、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Ο否Ο是 2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Ο否Ο是 由诸东华律师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料整理2016年3月3日

私募基金尽调清单(汇编)

私募基金-XXXX基本资料 一、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公司全称: 2、营业场所: 3、公司设立时间: 4、注册资本: 5、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6、业务范围: 7、公司股东情况、持股明细及基本简介(请按以下附表提供) 8、公司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组织架构图) 9、公司团队情况:公司员工人数、主要人员履历(请按以下附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拟引入产品投资经理、风险专岗人员等。 二、公司经营情况 1、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资产规模年末时点数(可按产品系列或具体投资策略分类) 2、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费收入年末时点数 3、提供公司资产、负债、盈利、成本等情况(以附件形式提供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不便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请按以下内容提供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4、产品历史业绩:公司最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成立期限、投资策略等 5、公司合规情况:请说明公司合规管理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是否受过国家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罚。 (是或否)。 公司是否涉及过任何法律诉讼等。 (是或否)。 三、投资管理 1、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投资理念、策略及风格;与同业相比的优势及劣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说明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书面制度规定,也可提供实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是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 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6]4号 【发布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基协发〔2016〕4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

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115938193.html,)”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2018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须知》更新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 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二是股权代持行为。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五是集团化倾向。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私募投资基金合规培训--法条汇总整理

私募投资基金合规培训资料整理(2018年7月) 一、我国私募的监管规定:一法三规三办法多指引多公告 2013年6月1日修订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并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等内容,确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及监管基调。 2014年1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登记备案办法》,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备案、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和自律管理制度。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初步确立了私募基金的基本监管框架和监管体制:第一,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及合伙企业作为基金载体;第二,基本划定了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以合伙、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私募基金的,应当对投资人进行穿透核查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基本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私募基金申请备案的基本要求;第三,初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以及投资运作的基本规范要求;第四,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自律管理。 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登记若干事项公告》。对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登记备案等方面均提出了比以往监管规则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 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也协会发布《募集办法》,确立了详细的募集程序以及各个操作环节的具体要求; 2016年4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合同指引2号(公司型)》《合同指引3号(合伙型)》,根据私募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分别制定规范指引和要求,为私募基金产品提供了统一的参照文本。 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私募业务暂行规定》,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适当性管理办法》,就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产品分级机制及适当性匹配管理制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概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三、备案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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