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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学(PPT 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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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休金是非居住国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 设机构支付,则该项退休金由非居住国征税。
按照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 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 在国征税。
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
国籍变动
加入国籍 丧失国籍 恢复国籍
双重国籍的处理
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采用“一人一籍”的国籍原则
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 居民公司 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
自然人居民
住所或居所标准
住所:永久性居住场所 居所:习惯性居住场所
时间标准
连续或累计计算居留时间 计算居留期间起迄点 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是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不是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 场所。
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
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的场所
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它独 立地位代理人进行营业
一个公司不能由于不同程度地受控于另 一公司,而被认为是另一公司的常设机 构
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则因为A公司 经营者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美国,由美 国对其国际运输所得征税。
境内来源劳务所得的确定标准
境内来源劳务所得的确定标准
劳动地点标准 以劳动活动发生在本国的事实为依据
支付地点标准 以劳动报酬在本国支付的事实为依据
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
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人原则
以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为 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原则
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 一种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公民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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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Z公司R国所得应纳R国公司税 (300×30% + 200×40% + 50×50%)
× 300 = 106.4(万元) 550
注: R国通过累进免税法,对来源于R国的所得 多征了公司税16.4万元(106.4–90)。
③ Z公司全球所得共纳公司税 106.4 + 75 = 181.4(万元)
第6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和
母国的补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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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
整体概述
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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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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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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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 所得税和财产税国际重复征税免除和 母国补征税收
6.1.1 国际重复征税免除措施
1)单边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措施
定或有关国内税法所确定的所得税、资本税、 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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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7
2) 免除所得税和资本(财产)税国际重复 征税措施的适用情况
6.1.3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6.1.4 母国的补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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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7
② Z公司R国所得应纳R国公司税 300×30% = 90(万元)
③ Z公司全球所得共纳公司税 90 + 75 = 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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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07
6.2.3 累进免税法 1)累进免税法的概念 累进免税法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
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价征税时, 对该居民或国 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财产免予 征税, 但对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和财产征税 时,是根据该居民或国民的全球所得和财产来 确定其适用税率,并以此计算该居民或国民的 国内所得和财产应纳母国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 征税的方法。

国际税收朱青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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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 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 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 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 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进口关税 (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A公司
150 100 —— 50 10 40 12 28
B公司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是纳税实体,而在另一 个国家被视为是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
这样,当一个在B国成立的公司从A国母公司取得一笔 贷款,如果B国认为该公司属于纳税实体,而A国认为该 公司属于不需纳税的透明体,这种属性的错配就会造成 以下局面,即该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B国允许税前 扣除,而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A国不用纳税,因为A 国认为B国的公司不是纳税实体,它向本国母公司所做 的利息支付属于虚拟支付,这样母公司也就没有利息收 入,不需要在A国纳税。可见,在这种错配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集团两头得利,即一边允许税前列支,一边不 作为收入,其整体税负就会下降。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 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 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 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 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 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 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第1章 国际税收.ppt

第1章 国际税收.ppt

国际税收1-4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 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 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就是国际税
收的本质。
2020/7/1
国际税收1-5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胡霞
2020/7/1
国际税收1-1
2020/7/1
第1章 国际税收 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国际税收1-2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 ❖ 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 ❖ 1.1.3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 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
(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 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 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
2020/7/1
国际税收1-16
1.5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 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 容;
❖ 2.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 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的情 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 行协调;

《国际税收讲义》课件

《国际税收讲义》课件
国际税收改革应注重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各国能够公平地分享 税收利益。
打击避税和税收流失
国际税收改革应加强打击避税和税收流失的力度,维护税收秩序 。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税收改革应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税收挑战。
THANKS
感谢观看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跨国交易 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税收
监管的难度。
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难以确定具体 的税收管辖权,导致税收流失和
监管困难。
税务技术发展
随着税务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 可能会有更加智能化的税收监管 手段,以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挑
战。
跨国公司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国际税收的背景和重要性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国经 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收问 题逐渐凸显。
国际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 要来源之一,也是维护国家主 权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国际税收问题关系到各国经济 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与协调 。
国际税收的演变历程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国际 税收主要关注跨国公司税收权益
避税和税收筹划
01
跨国公司利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交易安排进行避税和税收筹划
,对国际税收造成影响。
税收竞争与合作
02
跨国公司对税收竞争与合作的影响使得国际税收关系更加复杂

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与改革
03
跨国公司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与改革产生影响,推动国际税
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国际税收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公平性和透明度
地域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收入和 资本利得进行征税的权利 。
优先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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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 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如果一个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决胜法” 的下列顺序确定:
案例来源:朱青,《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仅内容部分)
(英国所得税法规定,在英国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国 拥有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英国税法上的居民)
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 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 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 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 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 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案例来源:http://=373
非居民所 得类型
包括内容
征税权分配 规则
适用范围
不动产所得
由各种不动产权利而产 生的收入,具体指因出 租、直接使用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使用不动产而 获得的总收入扣除所发 生的费用后的余额
由收入来源 适用于企业
国即不动产 的不动产所
所在国独享 得和用于完
征税权
成独立个人
劳务的不动
产所得
非居民所 得类型
营业利润
包括内容
纳税人从事工业、自 然资源开采、交通运 输、商业、农牧业、 各种专业性劳务和其 它独立性活动而取得 的纯收入
判定营业利润 来源地的主要 使用情况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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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为本协 定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8 .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有以下几种确定 其居民身份的方式:
– 将其视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 承认上述总机构标准,但同时指出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 – 以企业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但如果企业经营的实际
4 .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5 有关特别规定
5 .
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在经合组织和联合 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 (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 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 居民。
13 .
(1)不动产所得
– 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不动产所得征收权的 划分做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即一国居民如果在 另一国拥有不动产,则这种不动产的所得(包 括农业所得或林业所得)可以由不动产的所在 国对其征税,即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优先于财 产所有人居住国的征税权。
14 .
(2)营业利润
– 对于从事工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行业的企业营业 利润,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 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 设机构在该国进行营业的除外。
第12章 国际税收协定
1 .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 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 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 – 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
10 .
两个范本中的否定目录:被排除在常设机构范 畴的场所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联合 国范本不含交货)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联合国范本不含交付)的 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库存场所;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 所设的固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上述第(1)项到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 业场所,而且源于这种结合的固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 准备性或辅助性质。
–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 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 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 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 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 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15 .
(3)投资所得
这里的投资所得指消极投资所得,包括股息、 利息(不含罚息)、特许权使用费。
– 两个协定范本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总原则是税收分享原则。 – 两个协定范本还规定,适用于来源国预提税的投资所得,
是指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而取得的所得,或虽然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但这些 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
– 协定范本中所运用的冲突规范遵循的是居住国征税的原 则,实际上是对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利润实行来源国优 先征税的原则。
– 两个协定范本对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还规定了两个具体 办法:一是采用实际所得方式,二是采用比例分配方式 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
– 两个协定范本还对特殊行业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利 润的征税权作了单独的规定。
(2)协定涉及的税种 :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 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 种直接税。
6 .
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
“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 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2)常设机构
–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 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管理机构与总机构不设在同一缔约国,两国应协商确定其为 哪国的居民。 – 同时列出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定最 终应采用哪种标准。 – 仅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 – 直接协商确定。
9 .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的解 释:
– 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 看得见的客观存在;
11 .
根据两个协定范本,企业的代理人如果在法 律上和经济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即构成“独 立代理人”),其活动就不应视为常设机构。
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承认,子公司本身的存 在并不能使它成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12 .
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所得 (2)营业利润 (3)投资所得 (4)资本利得 (5)劳务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 (6)财产
– 常设机构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理 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 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地。
7 .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 方式
–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定中列 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次排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益中心在 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由缔约 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2 .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经合组织范本》 全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 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77年发表,2002年最新修订
《联合国范本》 全称:《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
协定范本》 1979年通过,2001年最新修订
3 .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 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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