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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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干部任用条例》标准,严格执行机构规格和领导班子职数有关规定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工作需要,优化结构、人岗相适的原则;

3.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交流类型

(一)任期性交流

1.辖市区党政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2.辖市区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满5年的,应当交流,到换届时必须交流。

3.市级机关部门领导成员,在同一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

当交流。

(二)回避性交流

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辖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3.市级机关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一般不从所在部门产生。

(三)培养性交流

1.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或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有突出表现,或在条件艰苦地方长期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交流到重要岗位进行压担培养。

2.年龄较轻、有培养潜力,但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比较单一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或多岗位培养锻炼。

3.新提拔担任辖市区党政领导成员或市级机关部门领导成员的,一般交流任职。

(四)结构性交流

1.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党外干部等配备达不到政策要求,而本地本部门又没有合适人选的,应通过交流配备到位。

2.领导班子成员年龄、专业、经历和性格气质等结构不够合理的,应通过交流优

化班子结构。

3.领导班子超职数的,可以通过交流使班子配备达到职数要求。

(五)不适应性交流

1.对因家庭、身体状况等个人原因申请调整岗位职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交流。

2.因专业、经历、性格等因素导致人岗不相适的,应当交流。

3.根据综合分析研判结果,班子成员不和谐,考察考核结果较差的,适时进行交流。

三、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的情形

1.距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如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以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对涉密人员或专业性较强岗位工作人员等特殊情况,经组织认定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的。

四、组织实施

1.领导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交流工作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日常调整进行。

2.干部交流应注意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每年交流的干部原则上不少于应当交流干部总数的30%,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辖市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新提拔的干部,交流任职原则上不少于50%。

3.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五、纪律要求

1.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同时要做好被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

2.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同时迁转行政、工资和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3.干部调离时,必须认真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县处级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科级及以下干部交流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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