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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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内科肺结核中医诊疗规范诊疗指南2023版

中医内科肺结核中医诊疗规范诊疗指南2023版

肺结核肺结核病是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肺部感染,主要由呼吸道传染,成人一般以慢性肺结核病最多见。

中医学称为“肺痛”,是由正气不足,熔虫侵入肺脏所引起。

其病理演变开始为肺阴亏耗,继而发展至阴虚火旺,或气阴两虚,病及脾肾。

【诊断】1.成人肺结核的主要症状为:咳嗽,咯血、胸痛,潮热,盗汗,消瘦,疲劳。

2 .早期轻症可无阳性体征,有时在呼气后轻咳再深吸气时可听到细啰音。

重者可有震颤增强,叩诊呈浊音,支气管肺泡呼吸音或湿啰音,或伴见胸廓上部变形或凹陷。

3 .确诊主要依靠胸部X线检查及痰液检查找到结核杆菌,儿童患者可作结核菌素试验。

肺结核活动期,红细胞沉降率可以增高。

4 .如病久出现胸闷、气短、活动后气喘、心慌,应注意并发肺气肿及肺源性心脏病。

【治疗】一、辨证论治病位在肺,病理重点主要在于阴虚,治疗应以扶正抗痛、补肺养阴为原则。

根据临床表现的不同,分辨肺、脾、肾三脏的见证,并掌握阴虚、气虚的主次进行处理。

1.肺阴不足干咳痰少,质黏色白,或偶夹血丝,或午后潮热,胸闷隐痛,疲劳倦怠乏力,食少,口干,苔薄,舌边尖质红,脉细数。

治法:滋阴润肺。

方药举例:月华丸加减。

沙参、麦冬、天冬、玉竹各IOg,百部12g,百合、白及各IOg o5 .阴虚火旺咳呛气急,痰少起沫,或吐黄痰,声音嘶哑,有时咳吐鲜血,潮热骨蒸,手足心热,盗汗,胸痛,心烦失眠,消瘦明显,男子遗精,女子月经不调,舌质红绛,脉数。

治法:滋阴清火。

方药举例:百合固金汤加减。

沙参、麦冬、百合、白及各IOg,百部、生地黄各12g,玄参、黄苓各IOg,白毛夏枯草ISg03.气阴两虚咳嗽,气短,痰吐稀白或夹少量血液,骨蒸潮热,畏风,自汗,盗汗,腹胀食少,便清,面色眺白或有浮肿,舌质光剥少津,脉细数无力。

治法:益气养阴。

方药举例:补肺汤加减。

党参、白术、黄黄、山药各IOg,五味子3g,冬虫夏草3g,麦冬IOg,玉竹10g,制百部IOg。

此外,在辨证论治的同时,还当针对本病咳嗽、咯血、潮热、盗汗等几个主要症状,进行配伍加减。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PPT课件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PPT课件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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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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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1.筛查及推介转诊
2.随访管理 3.追踪
三、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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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内容
筛查及推介转诊
5.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 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 并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复印一份上交)
6.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 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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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7年考核指标
1.肺结核患者管理率=已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 /辖区同期内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通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 X 100%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 考核时限:本年度 数据来源:确诊且在辖区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 数;患者健康管理“随访记录表”
明原因消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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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其到结核 病定点医疗机构 检查 2.填写转诊单 3.一周内电话随 访
4
随访管理 1.第一次入户随访 2.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以上填写3种表格: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 访记录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 肺结核患者服药卡)、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 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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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评估后指导
是否具备患者单独居住 在一个卧室的条件
• •
有条件,患者应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 无条件,尽可能与配偶分床睡(床位应处 在下风向);或头脚睡
患者家中是否能够保持 通风良好
居住房间需定期开窗通风 •南方地区及北方地区的夏季建议通过经常开 窗通风的措施预防传染,每次通风时间应不 少于60分钟。 •北方地区冬季可增加换气扇,换气扇通风方 向应由内向外通风;每日至少早晚通风2次, 每次通风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全国结核病检测技术规范(2023年修订版)

全国结核病检测技术规范(2023年修订版)

全国结核病检测技术规范(2023年修订版)1.引言本文档为全国结核病检测技术规范的修订版,旨在规范和统一全国范围内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确诊准确率,以便尽早发现和治疗结核病病例,切断传播途径,减少疫情的发生。

2.检测方法结核病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标准检测方法,如结核分枝杆菌培养和PCR等,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采样过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样本的质量。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采样和运输结核病采样和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合适的采样器材和采样方法,确保采样过程无污染。

采样材料应标明采样日期、时间和患者姓名,以确保样本的追踪和识别。

采样后应立即将样本送往检测实验室,避免样本受到污染和降解。

4.实验室检测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实验室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和知识。

实验室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校准和质量控制,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结核病样本的处理和操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避免污染和误差。

5.结果解读和报告结核病检测结果解读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结果解读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疗人员进行,并根据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结果报告应明确标识患者的信息和结果,确保报告的可读性和可追溯性。

如出现疑似或阳性结果,应根据疾控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结核病检测工作应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内容:设立质量管理组,负责制订和执行质量管理计划,并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价,确保检测方法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注重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7.总结本文档为全国结核病检测技术规范的修订版,对结核病检测方法、采样和运输、实验室检测、结果解读和报告以及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最新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最新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二〇〇六年六月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机构、职责和保障条件 (7)1.卫生行政机构 (7)2.经费 (7)3.结核病防治机构 (7)3.1 国家级 (8)3.2 省级 (8)3.3 市(地)级 (9)3.4 县级 (10)3.5 乡(镇)/社区级 (11)3.6 村级卫生室 (11)4.医疗机构 (11)5. 结核病防治机构需要的设备 (12)6.房屋条件 (12)第二章病人发现 (13)1.目的 (13)2.主要职责和任务 (13)2.1 结核病防治机构 (13)2.2 基层网络 (13)2.3 医疗机构 (13)2.3.1 结核病专科医院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 (13)2.3.2 综合医疗机构 (14)3.工作内容和方法 (14)4.肺结核诊断 (14)4.1 诊断原则 (14)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15)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15)4.4 结核病分类 (15)第三章实验室检查 (15)1.目的 (15)2.主要职责和任务 (15)2.1 结核病防治机构 (15)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15)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16)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16)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17)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17)3.工作内容和方法 (18)4.质量保证 (18)5.生物安全 (19)5.1 涂片实验室基本要求 (19)5.2 结核杆菌培养实验室基本要求 (19)5.3 结核杆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实验室基本要求 (19)第四章、影像学检查 (20)1.目的 (20)2.主要职责和任务 (20)2.1 放射技术人员职责 (20)2.2 放射诊断人员职责 (20)3.工作内容 (21)3.1 影像学检查环境 (21)3.2 影像学检查内容 (21)4. 质量要求 (22)第五章治疗与管理 (22)1.目的 (22)2.主要职责和任务 (23)3.治疗工作内容和方法 (23)3.1 抗结核治疗原则 (23)3.2 治疗对象及分类 (23)3.3 抗结核治疗方案 (24)4.管理内容和方法 (26)4.1 管理方式 (26)4.2 治疗记录、治疗结果判断 (27)5. 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27)5.1 处理原则 (27)5.2 不良反应的预防 (28)6. 耐多药结核治疗与管理 (28)6.1 MDR-TB的治疗原则 (28)6.2 MDR-TB的预防 (28)7.艾滋病合并结核病治疗与管理 (29)7.1 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治疗原则 (29)7.2 TB/HIV混合感染管理原则 (29)第六章药物预防 (29)2.主要职责和任务 (29)3.工作内容和方法 (30)3.1 预防性治疗 (30)3.2 化学预防 (30)3.3 药物预防的主要对象 (30)3.4 药物预防的禁忌症 (30)3.5 药物预防治疗用药方法 (30)3.6 开展药物预防的原则 (31)第七章登记报告及监测 (31)1.目的 (31)2.主要职责和任务 (31)2.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1)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1)2.3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2)2.4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2)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 (32)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疫情报告人 (32)3.工作内容和方法 (33)4.质量要求 (34)第八章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34)1. 目的 (34)2.主要职责和任务 (34)2.1 国家级 (34)2.2 省级 (34)2.3 地市级 (35)2.4 县级 (35)3.工作内容和方法 (36)3.1 药品的选择 (36)3.2 药品的需求测算 (36)3.3 药品的质量检验与监测 (37)4.药品的分发与储存 (37)4.1 中央级药品交货的次数 (37)4.2 地市级和县级药品的领取 (37)4.3 药品的接收 (37)4.4 药品入库登记 (37)4.5 药品的出库 (38)4.6 病人领取药品 (38)4.7 对药品存贮仓库的具体要求 (38)4.8 对药品仓库设施的要求 (39)4.9 药品摆放 (39)5.1 填写与上报 (39)5.2 药品报表分析 (40)第九章健康促进 (40)1.目的 (40)2.主要职责和任务 (40)2.1 结核病防治机构 (40)2.1.1 国家级 (40)2.1.2 省级 (41)2.1.3 地市级 (41)2.1.4 县级 (41)2.2 基层网络 (41)2.2.1乡(镇)/社区 (41)2.2.2村卫生室 (41)2.3 医疗机构 (42)3.工作内容和方法 (42)3.1政府领导 (42)3.2结核病人 (42)3.3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43)3.4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43)3.5公众 (43)3.6 开展活动的步骤 (44)第十章人力资源建设 (44)1.目的 (44)2.主要职责和任务 (44)2.1 国家级 (44)2.2 省级 (44)2.3 地市级 (45)2.4 县级 (45)3.工作内容和方法 (45)3.1 人力资源发展对象 (45)3.2 人力资源发展原则 (45)3.3 人力资源发展方法 (46)3.3.1 培训班 (46)3.3.2 进修 (49)3.3.3 管理及技术骨干强化培训 (49)3.3.4 培训技术支持 (49)第十一章督导与评价 (50)1.目的 (50)2.各级的职责 (50)3.1 程序 (50)3.2 督导的一般程序 (51)4.各级的督导内容 (52)4.1 政府承诺 (52)4.2 病人发现与治疗管理 (53)4.3 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 (53)4.5 结核病报告、登记和报表系统 (54)4.6 宣传发动和健康促进工作 (54)4.8 督导工作 (54)5.各级督导频度 (54)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 (55)6.1 督导反馈 (55)6.2 督导报告 (55)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第一章机构、职责和保障条件1.卫生行政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规划。

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如果不遵从医嘱,不按时服药,不完成全疗程治疗,就会导致初次治疗失败,严重者会 发展为耐多药结核病。治疗疗程明显延长,治愈率也会大大降低,甚至终生不愈。治疗费 用也会大幅度增加。如果传染给其他人,被传染者一旦发病也是耐药结核病。
(3)服药方法及药品存放 抗结核药物宜采用空腹顿服的服药方式,一日的药量要在同一时间一次服用。应放在阴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在农村地区,主要由村医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患者服药后,督导人员按上级专业机构的要求,在患者服完药后在“肺结核患 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记录服药情况。患者完成疗程后,要 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交上级专业机构留存。
其中最后一次在疗程结束 时
初治患者:不少于12次 强化期:8次 继续期:4次
复治期:不少于14次 强化期:8-12次 继续期:6次
结核性胸膜炎: 1次/月
❖ 耐多药:注射期记录随访评估1次/月。
谢谢!
7.2 周内随访,随访结果:转诊 2 周后,对患者进行随访, 并记录随访结果。
8.处理:根据患者服药情况,对患者督导服药进行分类干 预。
9.下次随访日期:根据患者此次随访分类,确定下次随访 日期,并告知患者。
10.评估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 姓名。
11.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肺结核患者治疗结案时填写。
(6)外出期间如何坚持服药
如果患者需要短时间的外出,应告知医生,并带够足量的药品继续按时服药,同时要注意将药品低温、避 光保存;如果改变居住地,应及时告知医生,以便能够延续治疗。
(7)生活习惯及注意事项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结核病是中国最常见的传染病之一,每年有数百万人因结核病导致死亡,尤其是在城市中穷困人口群体,死亡率更加高。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和治疗结核病,《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的出台是必要的。

下面,本文将详细讨论《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的内容。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社区结核病管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结核病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技术实施规范,主要包括结核病防控管理体制和流程、基本要求、调查识别技术、诊断标准、治疗和护理技术、干预措施、结核病控制技术及实施等内容。

二、对结核病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结核病流行病学研究;建立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结核病预防控制目标;结核病控制战略等。

三、医疗服务包括临床诊疗、护理、预防保健服务和教育等。

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在护理、诊疗、沟通、数据存储等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确保病人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有效的护理。

四、结核病数据分析与报告要求按照结核病预防控制的要求,预先制定报告格式,综合运用流行病学和技术分析手段,定期进行结核病预防控制的数据分析和报告。

五、结核病病毒抗性监督结核病病毒抗性监督是一种对病人进行结核病治疗的抗性检测,目的是为了确定结核病病毒是否对特定的抗菌素有抗性,以确保治疗正确有效。

六、社区结核病控制社区结核病控制包括结核病预防技术、病毒学、护理、免疫学、疫苗和药物治疗等内容,是确保结核病控制成功的关键。

七、结核病预防机制结核病的预防机制包括病原学调查、技术研究、抗菌素耐药性评估、监测、免疫学技术和结核病干预措施等等。

本文仅是概述《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的内容,它可以作为中国在结核病控制和治疗方面的技术支撑,目的是确保病人及时得到充分的医疗服务和有效的疾病预防。

此外,《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还规定,在结核病控制和治疗工作中,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政策,做到动态管理、精准管理,有效促进结核病的预防保健和治疗工作,确保结核病的控制。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对治愈的患者进行解除隔离并继续进 行随访观察,防止复发。
对治疗期间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评 估,确保治疗效果和病情稳定。
对未能按规范治疗的患者进行强化管 理和治疗,防止病情恶化或传染他人 。
CHAPTER 04
教职员工结核病防控工作
加强教职员工健康监测和筛查工作
建立教职员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结核病高发期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和管理疑似病例。
提前制定防控措施。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与教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及时了解教育部门关于结核病防控的最新政策和要求,并按照要 求进行落实。
与卫生部门加强合作
与当地的卫生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确保 防控效果的最大化。
与社会团体和媒体进行沟通
加强与社会团体和媒体的沟通,普及结核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的 健康意识。
实施晨检制度,及时发现和隔离疑似病例。
对确诊病例进行规范治疗和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进行规范治疗和 管理。
提供心理支持和关怀,鼓励患者积极配合治疗。
对治疗期间症状未明显改善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 的患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和预防性治疗工作
对与结核病患者有过接触的人 员进行排查和登记。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持
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 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提升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先进的结核病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和防控效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1 2
加强校内协作
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结核 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完善监测设施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一、前言结核病是我国重点防控的传染病之一,学校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结核病防控工作尤为重要。

为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预防结核病在学校内的传播,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政策,旨在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详细、可行的操作指南。

二、组织管理1.学校应成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校医院(卫生室)负责人、班主任、校医等为成员。

2.学校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和完善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确保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学校应定期组织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4.学校应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1.健康教育与宣传(1)学校应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定期宣传结核病防控知识。

(2)学校应组织师生参加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

(3)学校应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激发师生参与结核病防控的积极性。

2.疫情监测与报告(1)学校应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

(2)学校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学校应定期对师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送检、确诊和治疗。

3.病例管理(1)学校应建立结核病病例档案,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治疗经过等。

(2)学校应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支持,协助患者完成治疗。

(3)学校应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环境消毒与卫生(1)学校应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学校应加强卫生设施建设,确保师生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3)学校应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校园环境卫生水平。

5.疫苗接种(1)学校应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开展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

(2)学校应宣传疫苗接种的好处,提高师生疫苗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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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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