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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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关 自主 的安 排 使 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在 全 国 统 一 的 财 政 体 制 下 , 过 国家 实 行 的 规 范 通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受 上 级 财 政 的 照 享 顾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在 执 行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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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定 的法 院 的上 级 检 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 诉 。因此 , 层 人 民检察 院对 同级 人 基 民法 院 的生 效裁 判 不 能 抗 诉 。 从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现 行 民行 抗 诉 机 制 不 能 体现 和 发 挥
察机 关工作的主题 , 更是基层 民行检察 工 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 上 的不完 善, 执法人 员受主客观 因素的干 扰, 致使 民事行政检 察监 督常常处于尴尬 无奈境地 , 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方根据 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设 立 地 方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用 合 作 组 织 。 ” 一 规 定 扩 大 了 民族 这 “ 化 法 律 监 督 , 护 公 平 正 义 ” 检 强 维 是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但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倾向,导致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
这反映出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
3. 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
4. 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
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 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导致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和措施,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当前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全面下行压力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全面下行压力的原因及对策为配合高检院及省市院《关于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院在认真梳理过去一年来的工作的基础上,走访基层法庭、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院民庭、审监庭、执行局法官分别座谈,听取和探讨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以我院及本县情况为例进行原因分析,寻找相应对策,与各位同仁探讨,也为上级决策提供些许帮助。
一、X年开展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全年办理各类案件共8件,其中,办理审判结果监督的1件,向法院发检察建议1件;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1件,作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民事立案监督1件,发检察建议1件;执行监督案件5件,检察建议1件,终结审查4件。
以上案件除1件系人大交办外,其余均是自行寻找案件线索,全年未收到一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与多年来的数据相比,呈现严重下降趋势。
二、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各项数据下降的原因分析(本县为例)1、法院民事案件受案总数在下降。
从法院民庭了解到X年全年受理民商事案件719件,审结643件,调解(撤诉)结案467件,占72.6%,受理数多年呈下降趋势。
执行局执行案件224件,执行和解129件,和解率57.6%,案件数也呈下降趋势。
审监庭连续3年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民诉法》修改后归口上级法院)。
从一个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代理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仅3件,均是到中级以上法院。
2、人民法院抓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法院审监庭现在的主要业务就是案件管理,通过法律文书上网、案件质量“自查、检查、抽查、界定”四级评查制度严格质量管理,责任到人。
通过“月通报、季分析、半年推进,年终考核、末位检讨”全年裁判文书上网1292份。
全年审判管理通报4期,执行工作考核通报12期。
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
法官的责任明确了,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了实在的提高。
3、新时期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新《民诉法》为民事检察监督设置了“前置程序”,即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只能先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必须要在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经法院作出处理后才能进行。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知识文章】标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与不足:为了公正与司法保障的完善导读: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行为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犯罪日益增多,民事检察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旨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探讨和建议。
一、缺乏足够资源和专业人才1.1 问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资源匮乏、人员不足等问题。
检察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民事检察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和高素质专业人才。
还应加强对民事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2.1 问题:在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这给民事检察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2 建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增加适用案例的公开和透明度,使民事检察人员在跟进监督中更加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提高检察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三、司法中的腐败问题3.1 问题: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中,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权力,干扰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2 建议:为了解决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设。
加大排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腐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首先,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力度需要加强,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当前,一些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只是对案件表面的问题进行处理,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深入检查。
同时,在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杜绝滥用权力和滥用证据的现象。
其次,民事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现阶段,许多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在保障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因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下的问题。
第三,民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在实际检察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程序规定的宽容和追求效率的心态,会导致程序的瑕疵和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并加强工作监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民事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上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许多民事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作方式上,例如人工处理案件等。
因此,建议民事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从调查力度、多部门合作、程序规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使其真正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进一步完善和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专业机构,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非常关键。
因此,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和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促进其协调配合工作。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检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目前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法规体系不够完备。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也需要相应地配套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民事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人力资源的匮乏和专业技能的不足,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此外,民事检察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证据收集和鉴定、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更加精细和规范,需要加强审查和审核的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工作打算,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措施,以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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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
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
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
制的顺畅运行。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
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
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
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
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
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
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
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
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
造成了申诉人花
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
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
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
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
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
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
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
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
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
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
察人员头痛不已。
(二)、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另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主观认识上存
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认识。在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
讼监督的职能中,民行检察监督承担了两个方面,但从项工作的重视
程度却远远比不上刑事诉讼监督,如队伍素质、办案环境、领导重视
等等,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不相匹配,直接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
展。
2法院认识。长期经来法院相当一部分人对民行检察监督存在错误
认识,认为是找毛病,干涉了法院的审判权,从而表现为对民行检察
监督不配合,甚至对此项工人作设置障碍。
3当事人认识。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这实际
上与民行检察监督发生冲突。作为民行检察监督部门,发现法院审判
错误,应当抗诉,但抗诉的风险大、时间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息诉
服判或提起上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造成民行检察办理
的案件范围逐渐限于二审的案件和出于某种原因当事人没有行使上
诉权的标的大的案件。
二、相关对策
(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
法律,或由高检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相关规定,重点在监督工
作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和法检两院需要配合的问题上,如:民行抗诉的
地位,抗诉案件办理的程序,抗诉主体的扩大,抗诉案件再审中检察
人员的地位等。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民行检察人员仍需加强与法院
的协调,处理好相关事项。
(二)对于主观的认识需要民行检察人员花力气克服
1提高认识。民行检察干警应清醒的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推进依
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尽管法律规定尚不完
善,工作有一定难度,这对民行干警而言是一个压力也是一个机遇,
可以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开展民行检察工
作。
2加强协调。民行检察干警需要加强与法院联系,沟通思想,统一
认识,争取法院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
础上,进一步细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行检察监督工
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与民行审判工作既
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另一方面争取党委与人大的支持,使党委与人
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行检察监督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行检察
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3加大宣传。加大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
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
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