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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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2.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概述 (5)2.1 城市地下空间的定义与构成 (6)2.2 确权登记的概念与重要性 (7)3.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现行法律法规 (8)3.1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 (9)3.2 地方性法规政策 (10)3.3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4.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 (13)4.1 确权登记标准不统一 (14)4.2 确权登记技术难题 (15)4.3 确权登记的法律争议 (16)4.4 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17)5.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案例分析 (18)5.1 欧洲国家经验 (21)5.2 亚洲国家经验 (22)5.3 北美国家经验 (23)6.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 (25)6.1 优化确权登记法律法规 (26)6.2 提高确权登记技术水平 (27)6.3 解决确权登记法律争议 (29)6.4 降低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30)1. 内容概述本文档聚焦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旨在深度探讨这一领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实践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路径。

城市地下空间作为潜在的宝贵资源,在促进城市发展、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以及辅助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测绘、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其确权登记机制也是当前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难点之一。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地下空间及其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现存不足。

通过分析我国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法律框架及其实施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我们查阅国际案例,了解不同国家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做法和经验,旨在为我国内地提供参考。

本文档将对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困难进行阐述,从测绘技术层面,探讨地下空间测绘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比如地下空间界定不清、地下设施重叠等问题;从管理体制层面,考虑地下空间多头管理、权属不明等问题;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特有的开发和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建构筑物、设施及合法权益的清晰划分。

《2024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的探索与实践》范文

《2024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的探索与实践》范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的探索与实践》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资源的紧张与日俱增。

面对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渐成为解决城市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问题及其实践经验,以期为未来的城市规划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一)发展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空间的需求日益旺盛。

传统地面空间的限制,促使人们开始关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二)开发利用的进展目前,国内外许多城市已经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如地铁、地下管网、地下商场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缓解了城市空间压力,也提高了城市的生活品质。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问题(一)规划滞后当前,许多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这导致地下空间的分布不均,部分区域过于集中,部分区域则未得到充分开发。

(二)技术难题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地质、水文、环境等多方面的技术问题。

如何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地下空间开发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给开发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实践探索(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某大型城市为例,该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前,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研究,制定了科学的规划方案。

方案中充分考虑了地下空间的分布、交通、环境等因素,实现了合理布局。

(二)技术创新,保障安全在开发过程中,该市引入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对地质、水文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同时,加强了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了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权益该市还加强了地下空间开发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了各方权益和责任,为开发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实践效果与展望(一)实践效果通过科学规划、技术创新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该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地下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地下商场、停车场等设施日益增多,有效缓解了城市空间压力,提高了城市的生活品质。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研究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研究
作 者 简 介 : 美 芝 , , 研 究 员 , 长 , 要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与 建 筑 刘 女 副 处 主 业法制建设 和市场监管研究 。
【 键 词 】 地 下 空 间 ; 法 ; 套 政 策 关 立 配 【 图分 类号 】 4 5 中 U 1 【 献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17 一 72 2 1 )3 00 — 5 文 6 l 30 (0 1 0 — 0 3 0
Re e r ho h lc n w f rCo nr ’ Ur a d r r u dS a e s a c nt ePo iy a dLa o u tyS b nUn e g o n p c Ou
率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的一项有效措施。为规范和
引 导城 市 地 下空 间 的开 发 与 利 用 ,有 必 要 梳 理 已有 的
法律 法规 ,清理不合时宜或阻碍地下空间高效开发利
用 的 有关 法 规 条 文 ,细 化 国家 政 策 和 相 关基 本 法 中 涉 及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的 内容 , 补 充 完 善相 关 内容 。 并
K e w o ds y r :un r o d s ac ;lwm a i g up ri g p lce degrun p e a k n ;s po tn o iis
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 的快速发展 , 市建设用地 的 城 需求量大幅度增加 , 城市 空间容 量供 需矛盾 日益突 出。
始 目的 并 不是 现 在 的功 能而 是 防空 。另 外 还 有 大 量 的
结合民用 建筑修 建的人 防地 下室。到 17 9 8年 , 我国实
课 题 来 源 :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2 0 B J7 0 — 1 市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国 |0 6 A 2 B 1 0 城 开发政 策法规研究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中图 分 类 号 : D F 4 5 4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6 1 3 2 ( 2 0 1 4 ) 0 2— 0 0 2 2 —0 5


地 下 空 间 开发 利 用 法律 规 制 基 本 情 况
缓慢。1 9 8 6年 , 国家 人 防委 、 建 设 部 在 厦 门 联 合 召 开 了“ 全 国 人 防建 设 与城 市 建 设 相 结 合 座 谈 会 ”, 我 国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思路 全 面从 单 一 的人 防工 程 建 设 转 向
功 能 地 下 空 间综 合 开 发 利 用模 式 。
我 国. 城市化进程 高速 发展 , 城 市 地 表 的 土 地 资 源 严重不足 , “ 摊大饼” 式 的平 面 扩 张 模 式 不 仅 与 农 业 争 地, 而 且 降 低 了 城 市 的交 通 效 率 , 加 剧 了环 境 污 染 , 而 以 往城 市 空 间 的 开 发 利 用 片 面 偏 重 向 空 中 发 展 , 摩 天
地 资 源等 瓶 颈 问题 具有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在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过 程 中 , 地 面塌 陷、 产 权 纠 纷 等 问题 的 频 发 ,
涉及 诸 多 法律 问题 , 而 且 只 有 解 决 了 民事 权 利 问题 , 才 可 以 更好 地 发 挥 市 场 对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定性 作 用 。我 国
( 一) 地 下 空 间 开发 利 用现 状
人 类 对 地 下 空 间 的 开 发利 用 从 历 史 结 合 用 途 的 角 度看大致包括 : 居住 、 安 全、 效率 、 能 源 四个 相 互 联 系 的 阶段 。 当今 城 市 化 迅 速 发 展 对 这 四方 面 的需 求 也 更 加

浅论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建议

浅论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建议

浅论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建议摘要: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发展、人口膨胀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限的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

而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已经从平面化走向了立体化,地下空间权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面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时代的到来,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对地下空间权加以规定,而我国有关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制度却是一项空白,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人民生活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本文中,笔者将对地下空间权的产生过程、概念、以及法律特征作简要介绍,同时通过对我国地下空间权的法律现状及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国外一些国家有关立法的内容与经验,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体例与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地下空间权,地下空间使用权,用益物权,立法建议Study on Underground Space Rights legislative adviceAbstract:With the modern development, more and more people and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land resources are becoming threatened. Ye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as well 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oncept of underground space rights has come into existence. Facing the coming of age on use the underground space, different countries make sure the underground space rights by law-making, but our country still has not law about underground space rights, which is not custom to the condi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eople need for life. In this paper, we will simply introduce the course of raising, concept and character of law, meanwhile we also analyze the legal status of underground space rights, adding up the good thing of law-making in foreign, so as to explore the advices about law-making system and aspect.Key words:rights to underground space, rights to use underground space, rights to usufruct,legislative advice一、地下空间权的基本内容(一)地下空间权的产生土地是一种社会财富和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

地下空间的物权问题探讨

地下空间的物权问题探讨

地下空间的物权问题探讨地下空间是一个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在岩层或土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或地层内部可供人类利用的区域,是地下空间的主要和基本种类。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归属或利用的需求对城市地下空间所享有的各类权利的总称,是于“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而以之为标的物设定的权利”,在法学界往往被简称为空间权或地下空间权。

在我国同样出现了不少对土地进行立体利用的实践地下空间权也正在成为本土理论研究的热点。

但是在权利构造方式上现有法律基本是将“地表权”与地下空间权等同的且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因而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研究缺乏私法视角。

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则尤其是其中的物权规则的研究更是相当薄弱。

在社会实践中小区停车位、地下人防工程、地铁、地下管道、地下市政设施等地下空间及其附属物产权的不清晰一直制约着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开发。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物权的构造模式出发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类型、体系、立法模式、权属范围、物权变动、登记技术等详加分析总结归纳出能够有效促进地下空间规范、有序利用的基本物权规则以期裨益于理论与实践。

一、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模式从地上权模式到地下空间权模式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物权的种类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物权权利体系问题在我国仍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就现有的域外立法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构成并非单一而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既包含归属形态的权利——地下空间所有权以及其衍生权利空间相邻权也包括诸如区分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空间役权等用益形态的权利还包括担保形态的权利主要是空间抵押权。

与平面权利相比地下空间权在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1)地下空间权“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间或地下之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一般地上权模式“至于地下空间所有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则更为稀少。

当下各国和地区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立法主要形成如下三种立法模式不同”, 是一个垂直的、立体的概念,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将土地权利认定为平面的概念; (2)地下空间由于涉及地表土地的使用和安全地质复杂因而开发技术要求高安全要求高,其权利的使用范围、容积率、深度、强度及功能上所受到的政府管制力度远较其他地表权利为大。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若干问题探讨赵星烁杨滔【摘要】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逐渐驶入“快车道”,然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在国家层面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各地为应对实际需求和问题,开展了多样的探索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

本研究选取部分地方性规章制度作为分析对象,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方面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地下空间规划的定位和规划体系,地下空间规划的原则和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和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以求抛砖引玉,为今后国家层面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立法提供基础。

【关键字】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规章制度;立法研究1.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在市场推动下节节攀升,与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用资本替代土地是一种必然选择。

伴随技术进步和资本的不断投入,城市向更高、更密的方向发展,造就高楼林立的现代城市景观;同时,城市建设也向地下发展,形成错综复杂的“地下迷宫”。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在经历了“深挖洞”(1977年前)、“平战结合”(1978-1986年)和“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1987-1997)几个时期后,当前已逐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束昱等2007)。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模增长迅速,尤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大城市。

如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建成面积已达3000万m2,并以每年约300万m2的速度递增,占总建筑面积的约10%(石晓冬2006)。

与此同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类型也从过去的以人防工程为主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发展,包括:(1)各种市政工程:地下市政管线、管沟、共同沟、地下变电站、地下水库、地下垃圾中转站等;(2)交通设施:地铁和站台、地下道路、地下交通广场、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等;(3)商业和民用设施:包括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地下商业停车场等;(4)人防工程。

与迅速发展的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相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浅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浅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摘要: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

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

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

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

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转让地下空间权。

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

关键词: 城市地下空间权物权法支配范围公示方法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地下空间是一个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在岩层或土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或地层内部可供人类利用的区域,是地下空间的主要和基本种类。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归属或利用的需求对城市地下空间所享有的各类权利的总称,是于“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而以之为标的物设定的权利”,在法学界往往被简称为空间权或地下空间权。

地下空间权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

自罗马法迄至近代尤其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主要仍以农业用途为中心。

在此种社会形态中,“谁拥有土地便拥有土地上下的无限空间”,鲜有立体分层使用的实践。

及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人口向都市集中和土地的匮乏以及建筑技术的进步,土地在社会中的利用日益走向立体化。

在新的土地利用趋势下,古典物权理论日益成为地下空间权独立和纳入物权体系的障碍。

土地在物理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及地下三部分,但在法律制度与社会观念上仍被视为一个整体,即所谓的“一物一权”。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支配,因此,在此种体例中地下空间权被包含于土地所有权中而难以独立。

直至19世纪末,所有权绝对观念才逐步得以改观,禁止权利滥用观念、权利社会化理论日益成为法律思想的中心。

《2024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的探索与实践》范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的探索与实践》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空间的利用愈发显得捉襟见肘。

面对这一挑战,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渐成为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策略,并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借鉴。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已经开始关注并实践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等各类地下空间项目不断涌现,使得城市的立体空间得到拓展。

此外,一些大城市在地铁建设、地下管廊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问题尽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规划滞后。

部分城市的地下空间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脱节,导致地下空间资源的浪费。

其次,技术瓶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较高,目前仍存在一些技术瓶颈需要突破。

再次,安全问题。

地下空间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资金投入不足。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目前政府和企业在这方面投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四、解决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规划引领。

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突破技术瓶颈。

加大科研投入,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

3. 强化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的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性。

4. 增加资金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入力度,同时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其中。

五、实践探索以某大城市地铁建设为例,该市在地铁建设中充分考虑了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首先,在规划阶段,将地铁线路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确保地铁建设的合理性。

其次,在技术方面,引进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同时,注重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如建设地下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场等,提高土地利用率。

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问题及规划建议

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问题及规划建议作者:王昊焦艳丽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19年第10期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摘要: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资源,具有恒温恒湿的特点,对于冬季寒冷漫长的高纬度寒地城市来说,地下空间能够为市民提供温暖舒适的活动场所。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寒地城市对空间的需求也使地下空间呈现出了极大的发展潜力。

本文将从寒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问题入手,借鉴国内外案例,提出我国地下空间未来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建议。

关键词:地下空间;规划建议一、地下空间概述国家在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中明确了城市建设过程中地下空间的具体概念:“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空间具有可开发性、不可逆性、易连通性等自身特征。

目前国内外对地下空间的应用主要包含地下交通、地下市政、地下公共服务、地下商业、地下物流、地下防灾等六大功能。

二、地下空间面临的问题地下空间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规划、建设、开发、权属、运营、维护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进行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但是,我国一些城市目前在地下空间管理在规划、机制、权属、信息化等方面的条块分割管理现状明显,容易引发地下空间布局不合理、利用水平低、安全隐患凸显等问题。

其中主要的问题如下:(一)规划编制体系不完善在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是核心,目前国内暂无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办法的相关内容,导致部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体系尚未健全,地下空间规划还没有成为本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等基本要求没有成为法定原则,不利于有效发挥规划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二)职责分工不清晰相关部门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地下空间建成后使用的管理责任不清晰,容易引发政府部门之间或政府与社会间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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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产生的动因及其法律特质,在介绍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措施。 关键词:地下空间?所有权?利用权?法律构想

一、引言 所谓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生活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前提。因此,对土地进行利用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既事关一国的经济发展,又映照其上层建筑的完善程度。随之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渐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而后延至地表以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间权(包括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类型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现已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反观我国的土地立法,目前尚无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统一法律规范,这与蓬勃发展的土地利用现状格格不入。因此,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和法律特质 (一)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 1、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社会物质动因 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的客观需要是土地权利理念更新、“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全新的财产权得以产生的动因。人类利用土地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发展水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地表平面利用为主。工业革命的完成,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巨大进步,使得土地由平面的所有与利用转向立体的所有与利用。各国工商业经济由此兴旺繁荣,进而促成世界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珍贵。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此间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扩及于空中和地中,这就是土地的立体利用。地下铁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地下空间不再附属于地表,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物。因之,对地下空间的利用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2、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理论动因 在传统的土地法理念和土地法制度下,土地所有权效力的范围是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的直接支配力。换言之,土地所有人除对地表有支配力外,尚对土地之空中和地中有法律上的支配力。作为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于物理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及地中三部分,但在法律制度与社会观念上,仍是将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这种绝对的土地所有权理念直接导致了权利滥用。土地私有的独占性、排他性与土地利用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激化,国家开始对土地所有者的空间使用权实施限制。[1]相对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相关立法应运而生,为地下空间利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二)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特质 1、?权利客体具有独立性和容纳性。 空间“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中或地下之中的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不同。”[2]换言之,特定于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可以从地表游离出来并为人们所开发利用,如建造地下商场、游乐园、地铁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可通过登记的方式确认其范围,并为权利人独立支配,成为物权客体。

地下空间是一种三维立体空间,具有容纳性。特定的地下空间并不会因人们的使用、开发而减少或消耗。人们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其间进行生产和生活,或构建建筑物,或铺设管道,或堆放物品,这些活动都不引至空间的减损。

2、?权利内容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一种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其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地下空间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能为人们所发现、占有和利用,无疑具有使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种资源被人们所开发利用时,因其消耗了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聚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故具有价值。又因之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通过一定量的比例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地下空间权利人可借以将其有偿出让、出租或转让。 3、权利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地下空间是基于一定的地表而存在的物质载体,可从长、宽、高三维加以确定;同时,由于其具有体积的固定性,可视为不动产,故,其取得方式得遵照关于不动产取得的相关规定,即以登记作为权利确认、公示公信的唯一合法方式。

三、地下空间利用权在国外的立法状况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和保障地下空间的发展需要,在政策和立法上都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这里仅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

(一)美国 就法律传统而言,美国法虽属英美法系,但其传统的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制却继承了罗马法,从而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而且不承认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单一的独立不动产。然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飞机发明之后,美国法律界不得不承认,在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不妨害土地所有人的限度内,飞机等有在他人土地上空飞行的权利。[3]这样,所谓土地所有权"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法律原则便被打破,土地所有权的有限性原则获得确立,这就为后来美国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于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美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与利用时期。这一时期,让与、出租某一被规定上下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不断发生。这种以空中之一特定"断层"为客体而成立的权利,被称为"空间权"(空中权)或者?"开发权"(Development?Rights)

1927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法律》,是为美国法制史上有关空间权问题的第一部成文法。1958年,美国议会作出州际高速道路(Inter?State?High?Way)的上空与下空空间可以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决定,空间权概念由此被广泛传播开来。1970年,美国有关部门倡议各州使用"空间法"这一名称来制定自己的空间权法律制度。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率先完成立法,此即着名的"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Oklahoma?Air?space?Act)。该法集有关空间权领域的判例与研究成果之大成,详细规定了空间权制度,美国现代空间权制度,莫不深深地打上了该法的烙印。

(二)德国 德国有关空间权问题的最早立法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012条:"土地得以此种方式(地上权方式)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可见,《德国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制度,实质仍不过为空间地上权制度,即以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权利。但是,由于德国民法典对于包括空间地上权在内的全部地上权的规定仅设有6个条文,因而每每发生不敷使用的状况。有鉴于此,1919年1月15日,德国单独制定共计39个条文的《关于地上权之命令》(Verordnung?uber?das?Erbbaurecht),史称"地上权令"。[4]依此"地上权令",德国空间权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三)日本 1956年,日本私法学会第18次会议集中讨论了"借地借家法的改正问题"这一主题,这次会议实际上是为日本在立法上确立空间权制度作理论上的准备。1966年,日本修正民法典,在第269条之2追加规定空间权(区分地上权)制度,此即日本现行空间权制度。第269条之2第1项:"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或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②据此规定,可知日本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就是指以他人土地空中或者下空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特殊地上权,即区分地上权。区分地上权的客体,为空中或地中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配合这一区分地上权的规定,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11条第2项还特别规定了设定区分地上权的登记程序。依该法第111条第2项,设定区分地上权时,除须登记设定目的、存续期间及地租金额外,还须登记空中或地中的上下范围,及有关土地使用的限制性约定等等;就登记的效力而言,此登记为区分地上权的生效要件,亦即非经登记不生区分地上权的效力。

虽则各国立法并未明确提出“地下空间权”或“空间地下(上)权”的称谓,然而,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客观存在及相关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对传统物权概念的革命,为地下空间开发的进行乃至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立法现状及简析 目前,我国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仅存在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等。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时下正在进行的地下空间立法主要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起草、申报的《深圳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和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勿庸置疑,我国当前地下空间利用的立法正一步步趋于完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盲点正逐步得到祢补,这为我们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界定地下空间产权关系、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同样勿庸置疑的是,这些立法仍明显滞后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实践,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开发地下空间的社会需求。因此,构建我国具有前瞻性、行之有效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乃当务之急。

五、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法律前提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即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与此相应,笔者认为,地下空间利用权立法也应遵从这样一个法律前提:地下空间所有权的国有性质。明确地下空间所有权的国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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