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司法过程的性质与法律思维的要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是指在法律制度下,为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社会秩序而进行的各类法律行为和司法活动的过程。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在本文中,我们将回顾和总结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基本知识,旨在提高读者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概述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概念较为广泛,涵盖了从案件立案到判决执行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起诉、审理、证据收集、辩护、判决、执行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判决而设立的,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二、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所有的法律行为和司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定的程序规定和法官的职权,遵循法定的法律流程。
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要求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才可以对某些内容进行限制。
3. 双方听证原则双方听证原则要求诉讼双方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表达意见、陈述理由,并享有公正的审理和辩护权利。
这一原则是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基础。
4. 确凿证据原则确凿证据原则是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官和辩护人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确凿可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判断和决定。
5. 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是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根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做到公正、中立和不偏不倚。
三、法律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主要环节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案件发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原告需要提交起诉状,并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申请。
2.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调查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3. 证据收集阶段证据收集阶段是指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阶段。
这个阶段至关重要,因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领域。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法律思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的思维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法律思维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等。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2. 法律规范法律思维应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法律逻辑法律思维应当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严谨的分析和推理,确保案件处理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4. 法学理论法律思维应当结合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高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要点1. 事实认定在民商事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关键。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客观、公正认定。
具体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排除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
(2)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认定,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民商事案件处理的核心。
法律思维应当遵循以下要点:(1)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2)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3)注意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合理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权利义务分析在民商事案件中,权利义务分析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
法律思维应当关注以下方面:(1)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分析违约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确定违约责任。
4. 案件调解在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思维(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思维,是指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决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律程序思维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思维的概念、特点、重要性、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程序思维的概念法律程序思维,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人们遵循法律程序,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决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律程序思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遵循法律程序: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运用法律知识: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3. 运用法律方法: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运用法律方法,如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对问题进行解决。
4. 维护公平正义: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法律程序思维的特点1. 规范性:法律程序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2. 科学性:法律程序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运用科学的方法,如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3. 客观性:法律程序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个人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
4. 务实性:法律程序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注重实际效果,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四、法律程序思维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程序思维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促进法治建设:法律程序思维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
3. 提高法律素养:法律程序思维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4. 保障国家利益:法律程序思维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程序思维的应用1.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要遵循法律程序,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起诉、辩护。
司法的意义与要求心得体会

司法的意义与要求心得体会司法是指依法审判和执行裁判的过程。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是维护正义、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由于司法工作的性质特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存在,也与人民的基本权益密切相关。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司法的意义和要求有了深刻的理解。
司法的意义司法的意义在于实现社会公正。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的权威必须靠司法来维系。
司法的判决结果要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公正的判断,才能保证对社会的影响和权威性。
司法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而是社会正义的象征。
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循法律,尽心尽责,坚守公正,给社会带来公正与安定。
司法的要求司法的要求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素养对于一名法律从业者,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
法律知识不能停留在书本上,还要具备深入实践的技能和经验。
只有了解和掌握现实社会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加准确地做出判断和决策。
2.职业道德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从业者要求高度的职业道德。
坚持法律正义、公正审判、公道、诚信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使命。
职业道德是司法从业者坚持公正、权威、廉洁的保证。
3.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石。
司法公正需要法官遵守法律的规定,进行公正判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心得体会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深刻理解到了司法的意义和要求。
我始终坚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业务能力的理念,对法律事务进行细致、严谨地处理。
我在案件审理中,始终保持公正、权威,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分析案件的各种情况,全面公正地做出裁决。
同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尽力了解他们的诉求和观点。
在尽力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我也注重积极化解矛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尽可能平等地维护所有当事人的权利。
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善于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逻辑在司法中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形式逻辑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对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逻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概念、特点、意义以及司法中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逻辑的概念与特点1. 法律逻辑的概念法律逻辑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推理、判断、论证和评价的过程。
它以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旨在揭示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
2. 法律逻辑的特点(1)形式性:法律逻辑强调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即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基本逻辑形式,对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2)规范性:法律逻辑关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以揭示法律现象的规范性特征。
(3)实践性: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旨在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客观性:法律逻辑追求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范为准绳,对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三、法律逻辑在司法中的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范等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确保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提高司法效率法律逻辑的运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案件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有助于法官快速、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3. 保障人权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保障人权。
通过对案件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确保司法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法治建设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
通过加强法律逻辑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
四、法律逻辑在司法中的适用1. 事实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逻辑在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有助于法官准确判断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2. 法律适用法律逻辑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思维讲座(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主讲)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博导)主讲法律思维讲座(简版)一、什么是法律思维?为什么要学会法律思维?法治——说到底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方式公共决策过程中四种典型的思维方式政治思维——以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为重心经济思维——以经济上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为重心道德思维——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为重心法律思维——以合法性判断为重心单纯的问题与复合性问题四种思维方式的矛盾:山东某县的副县长、副乡长聘任制改革(1998年《焦点访谈》报道)浙江“千人断指县”(2003年人民网报道)《被告山杠爷》(1990年代国产影片)缺额的给付(一个公正的判决)法治国家的理念与矛盾的解决:公共决策要以法律思维作为基准性思维。
A.以合法性为前提B.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政治、经济、道德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守护者,尤其要以法律思维为基准性思维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之一: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基本的逻辑线索权利义务分析是合法性分析的展开合法性——观察问题的逻辑起点分析问题的逻辑线索解决问题的逻辑依据网吧治理的案例——忽视权利义务分析的危害人民网、新华社、中新社2002年报道:6月16日凌晨,北京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烧死24人、烧伤13人。
6月18日15时许,两名涉嫌纵火的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纵火嫌疑人张某,男,13岁,宋某,男,14岁,二人系北京市某初中学生。
这起火灾发生在位于海淀区的石油研究院内28号楼西侧一幢2层楼的2层,网吧的招牌上写着“蓝极速网络”。
记者清晨在现场看到,2楼的4扇窗户外面都被火熏黑。
据现场附近的群众和处理事故的人员介绍,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网吧的门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
起火后,网吧里面的人没有通道逃生。
据介绍,这间网吧开张不到1个月,没有任何营业证照,也没有任何安全防火设施。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现有“网吧”2400余家,其中同时具有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审批核发“三证”的合法经营者不足200家。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的司法方法
(二)理论背景在卡多佐所处的时期,美国盛行的是法律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的形式之一。
形式主义在达克斯伯雷眼里主要是指一种“将特定的知识领域视为由相互关联的、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以及逻辑上可证明的科学原则来支配”的努力。
其次,法律形式主义因为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盛行时期,可是到了卡多佐时期却是危机四伏,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和经济发展,而此时的法律现实主义所提出的观点,则更为适宜社会发展。
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官对事情对与错的直觉判断是推动案件审理的重要推动力,这种判断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包括了道德、常识、职业等等多种因素的复杂而且综合的判断。
(二)历史的方法哲学的方法作为最先考虑的司法方法,在其不能得到良好适用时,往往要和其他方法相配合甚至是让位于其他方法,此时就需要适用历史传承下来的先例,即历史的方法,也称进化的方法,这也是英美法系的特点之一。
卡多佐认为法官审判过程中遵循先例是最重要原则,并且认为“历史的指导力量——即使在历史影响最肯定的地方——会完全限定未来,未来的法律是毫无新意的重复目前和昔日的法律。
”哲学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能够作为大部分案件的适用原则,但是,还受理性制约,法官需依理性来选择具体方法,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适用时,此时便出现了第三种司法方法,即习惯的方法。
爱德华・柯克法官认为英格兰法律的三大支柱为普通法、制定法和习惯。
布莱克・斯通将习惯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的习惯和些特别的习惯。
其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它包含着传统因素,以社会价值为最高检验标准。
但他认为:相比法律起源,弄清楚法律的目标更为重要;卡多佐在对自由的限制上与霍布斯的认识基本相同,他认为,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另权势阶层规范地行使法律权利,而不是肆无忌惮地或毫不受限地行使权利。
在他看来,自由是不断变化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应依当时的时代和情形来判定自由的内涵。
卡多佐的社会福利是建立在社会观念上的,对其社会学方法有所影响,故道德因素和自由因素都受当时的社会观念影响和决定。
司法证明过程的性质 ——司法证明标准的制度性替代(一)
司法证明过程的性质——司法证明标准的制度性替代(一)摘要司法证明标准的理论极其繁杂,但大都建立在贫困的哲学观之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证明标准的建构其实是一个虚假的问题。
建立在现代语言哲学之上的司法证明过程性质的分析可以为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可以提供一种司法证明标准问题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司法证明标准游戏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司法原则,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同时,这条原则也揭示了司法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事实,一是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中,确定事实主要与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有关。
近年来,关于事实的性质、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证明的标准等问题己成为诉讼法中的热点问题,引发了激烈地讨论。
一、既有文献地解读:司法证明标准的虚假性司法证明的标准是诉讼法理论中研讨的热点问题,关于标准是什么的答案可谓繁多。
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标准是法律真实"。
这种观点接受"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分,并认为"事实"与"真实"是不同的概念,"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理想,而"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现实,现实要求司法证明的标准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不仅如此,这种观点还认为司法证明的标准应该是多元的,并初步建构了这种标准。
为了说明司法证明的特点,还特别地区分了检验真理的标准与司法证明的标准,认为"真理"与"真实"是不同的概念,认识"真理"与"真实"的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所谓的"顺向思维",后者是"逆向思维",检验两种思维方式的标准当然也是不同的。
1]存在另一种观点,它接受了主流观点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分,但对于"真理"与"真实"的区分提出了异议。
2第二讲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四节 司法职业
一、司法职业的概念 司法职业,是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 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 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 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 体。
*司法职业与法律职业概况
法官 法律职业 检察官 律师 公证员 仲裁员 其他司法职业 人民调解员 ……
司法职业
第三节 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 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 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依法律和良心独立判案,不受各 方面意见的影响。
二、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 “巡回法院” 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 “终生制”资料 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高薪养廉” 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 “法官不得兼职” 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二、司法职业的特征
1.具备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及职业技能(法律 性) 2.职业人员之间形成自治性共同体(独立性) 3.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垄断性) 4.遵守特定的职业行为规范及职业道德(规范 性)
*我国司法职业特征的体现
1.具备法律知识及司法职业技能; *学历及专业背景(欠缺:标准低,不统一) 2.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司法考试及其他职业考试(欠缺:考试形式单 一) 3.遵守特定的职业行为规范及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及规章(欠缺:自觉性,执行不力) 4. 形成行业性司法职业团体。 *学术交流和有限的人员交流(欠缺:非共同体)
1.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法官、检察官、 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循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 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2.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 性;第二,职业的特殊性;第三,更强的 约束性。
司法过程的基本特性
司法过程的基本特性司法规律和认识中的价值立场没有比较就没有特点。
比较是相对而言的。
司法也一样,司法有特点,但是司法区别于其他现象的特点是什么?区别和认识事物,进一步的意义是,既是事物的规律性来指引我们的实践活动。
我们讲司法的特点,意味着将司法和其他的特点进行区别,特性是基于比较和区别产生的。
那么区别不是一次性完成的。
我们讲由于特点的不一样,所以显示的事物的内在规律也不一样。
因为规律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司法的特点和基本规律是什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到底在展示一种特殊性。
换句话说,我们解释了中国司法的特点,不一定我们要展示司法的规律性,可能恰恰展示的是特殊性。
司法的特性,应该呈现在中国司法的概念里面。
但是司法的特性,不一定是作为上位司法的特性,我要讲的我们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中,遭遇的重大的困惑,我们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的概念,所展示出来的司法的特点和规律性,现在看来,很多恰恰不被认为是司法的上位概念和规律,我们现在讲司法的定理的问题,这些都是中国司法的独有的特点。
这些大家比我清楚,我分析在理论界,现在关于中国的司法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恰恰是跟司法的认识和规律是背道而驰的,至少是格格不入的。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轰轰烈烈地进行了那么多年,但是改革到了今天,我们还是对司法的特点和认识存在着基本价值的分歧,但这样的分歧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
我们这些年的司法改革的认识和实践上,需要认真面对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想表述为如何用司法的概念去贯穿中国的司法的概念,使中国司法不背离它的上位概念的司法。
立足于中国的司法来讲,一定不能忘了中国的司法是司法的下位的概念。
如果说我们忘了中国司法还有上位概念,那我们的认识可能也无法分享的。
司法改革到现在,我们有很多的做法,是不是体现司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从而具有永久性的生命力,我想用这个题目它的用意还是很明显,我们对中国司法的认识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意义上,一定要有所审视,有所思考。
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因果关联我们现在关于司法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到目前为止,有非常大的随意性,我当时概括的是四个特性:反应性、中立性、合法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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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过程诸合成要素
Hale Waihona Puke 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 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 律的效力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孟德斯鸠。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 造法律——卡多佐。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假法 院之手而实现的公共权力其发生作用的几 率——霍姆斯。
该行为构成“抢夺”吗?
一位弱女子发现迎面而来的男子鬼鬼崇崇,估计男 子会抢夺自己的手提包,于是双手紧紧地抓着手提 包,双眼也死死地盯着自己的手提包,可是,男子 与女子擦肩而过时,还是使劲将女子的手提包夺走。 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关于抢夺的含义,现 在通行的定义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 Q.上述事实建构的过程是否又可以看作是法律解释 的过程?
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形式非理性;实 质非理性 形式:带有普遍性的东西。相当于我们 所说的规则、程序等。 实质:具体的,个别的,不系统的。 理性:在目的明确的条件下,对于最佳 手段的合理选择(工具理性)。
(1)实质非理性 例子:所罗门国王对于两个妇女争夺一个孩 子的判决。“卡迪司法” 分析:没有人知道国王运用的是什么规则, 以及为什么运用之。只知道结果是非常合理、 公道的。(没有人知道其规则和推理) (2)形式非理性 例子:神明裁判,“克里斯玛型”的天启法 律,英美陪审团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
文本 逻辑 经验 价值 历史 目的
戴马尾头套的英国出庭律师
5.司法过程的自治与开放
柯克vs.詹姆斯一世
——体现法律职业尊严与自治的经典对话
国王:“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与 其他人同法官一样具有理性。” 科克:“陛下所言极是,上帝赐予陛下丰 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我以为陛下对 英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些涉及臣民 的生命、财产、继承权等的案件并不是按 天赋理性(natural reason)来裁断的, 而是按照人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 术,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 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国王(大怒):“要我受制于法律,说这 话就是叛逆!” 科克:“布雷克顿是这样写的:‘国王不 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对建构过程的分析:
(1) 凡使人受重伤者,应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2) 毁败一肢之机能者,属于重伤。 (3) 丧失手之作用,系属毁败一肢之机能。 (4) 若手指失去效用,则丧失手之作用。 (5) 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则其手 指即失去效用。 (6) 甲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 甲应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 你如何证立前提(1)-(6)的真实性或正确性? Q. 你如何得出(2)-(5)这些前提? Q. 这其中的过程完全是科学的发现吗?
只要经过恰当的经验检验之后发现一个 法律规则与正义感不一致或者与社会福 利不一致,就应该较少迟疑地公开宣布 这一点并完全放弃该规则——卡多佐。 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 人(black-letter man)是属于现在的, 而将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 的人——霍姆斯。
参考:不同类型的司法过程(韦伯)
(3)实质理性 例子:法院把公愤带进审判。僧侣或教士控制的 法律体系以及“家族制的司法体系”。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规则是不明确的, 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法律的原则 变得模糊不清了。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 确定的。 (4)形式理性 例子: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A 偷了一架飞机,从一州飞往另一州。被判刑,法 律依据是:禁止盗窃机动运输工具。但A上诉至最 高法院,声称自己偷的是飞机。不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最高法院最后同意了A的说法。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但结 论未必是合理的。
Now two women who were harlots came to the king, and stood before him. And one woman said, ‗O my lord, this woman and I dwell in the same house; and I gave birth while she was in the house. Then it happened, the third day after I had given birth, that this woman also gave birth. And we were together; no one was with us in the house, except the two of us in the house. And this woman‘s son died in the night, because she lay on him. So she arose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and took my son from my side, while your maidservant slept, and laid him in her bosom, and laid her dead child in my bosom. And when I rose in the morning to nurse my son, there he was, dead. But when I had examined him in the morning, indeed, he was not my son whom I had borne.‘ T hen the other woman said, ‗No! But the living one is my son, and the dead one is your son.‘ And the first woman said, ‗No! But the dead one is your son, and the living one is my son.‘ Thus they spoke before the king.
Evaluating the consequences of our actions
I am stranded on a desert island with no one but a dying man who, in his final hours, entrusts me with $10,000 which he asks me to give to his daughter, Rita, if I ever manage to return to the United States. I promise to do so, and, after my rescue, I find Rita living in a mansion; she has married a millionaire. The $10,000 will now make little difference to her financial situation. Should I not instead donate the money to charity? As a utilitarian, I consider the possible consequences of my action. But what are the consequences? I must weigh the result of my broken promise against the benefit of giving the $10,000 to an animal welfare charity.Would keeping my promise have better consequences than breaking it? If I break my promise, I may be less likely to keep other promises I have made, and others may be encouraged
法院判决
一审浦江法院和二审法院金华中级法院都认 为:徐某的事故导致了正在经过的盛大妈受 到精神刺激,引发心脏病造成死亡,事故是 死亡的直接诱因。所以,徐某要承担责任, 又因为不是直接致死,所以承担的责任比例 是40%,外加1万元的精神赔偿,共计7万余元。
所罗门国王(King Solomon)的审判
我国司法过程的性质
最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 胜俊说:“判不判死刑,一 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 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 众的感觉为依据”。 Q.三项标准各自代表了何种 因素?如何确定? Q.如何将这三者统一起来? Q.处理不当对司法过程的有 何影响?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3.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关联
例如: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究竟撞伤了一个人还 是两个人? 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 题。 当甲将乙的笼中一鸟(价值数额较大)放走时,我们不 能离开刑法规定,得出“甲的行为是使美丽的小鸟回 归美丽的大自然,因而无罪”的结论,而应以刑法规 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认定甲的行 为毁坏了乙的财物(使乙丧失了财物的价值) 。
第二讲 司法过程 的性质与法律思 维的要义
一、司法过程的性质
科学
认定事实
建 构
往返流转
寻找法条
解 释
立法
事实构成
往返流转 涵摄
法律规范
涵摄
判决
后果
1.事实建构的过程
例:凡使人受重伤者(事实构成),应处五年以上 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