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印发《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印发《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辽通信管〔2019〕12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通信管〔2019〕126号联通辽宁省分公司、移动辽宁公司、电信辽宁分公司,各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为加强我省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现将《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2019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三章市场和服务管理第四章互联互通、结算及安全第五章码号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以下称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共用024长途区号的沈阳、抚顺、本溪、铁岭的移动电话用户,分别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间携号转网。
第三条移动电话用户归属地(开户地)在辽宁省范围内,申请、办理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辽宁省内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用户享有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便捷高效、诚实守信、协同配合、服务对等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尊重用户真实意愿,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高质量携号转网服务。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内容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内容电信资费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电信行业的资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费标准的制定:国家对电信行业的资费标准进行制定和调整,确保资费合理、公平、透明。
2.资费公示:电信企业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公示各项资费标准,并及时更新。
3.资费优惠: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对某些用户或某些时段的通信服务进行资费优惠。
4.资费监管:国家对电信企业的资费进行监管,确保资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5.资费纠纷处理:对于消费者与电信企业之间的资费纠纷,可以通过投诉、申诉等方式进行处理。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避免电信企业的资费乱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在实施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资费标准的合理性:电信资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能过高或过低,否则会影响电信企业的经营和消费者的利益。
2.资费公示的及时性:电信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各项资费标准,并在官方网站、营业厅等场所进行公示,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各项资费标准。
3.资费优惠的公平性:电信企业在进行资费优惠时,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歧视某些用户或某些时段的通信服务。
4.资费监管的严格性:国家对电信企业的资费进行监管时,应当严格、公正,确保资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5.资费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对于消费者与电信企业之间的资费纠纷,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上几个问题,确保资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信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电信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营管理,树立健康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管理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服务于公司的整体利益,并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三条公司的管理制度应体现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适应性,并且应当以推进公司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有序、有效、合法。
第五条公司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和提高,保持与公司发展需求的一致。
第六条公司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并经公司法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查。
第八条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且要求下级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组织架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并公布。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架构分为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营销部、技术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搭建有效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权责关系和工作分工。
第四条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的组织结构,保证公司的管理体系有序、高效。
第五条公司的各级领导和员工应当严格按照组织架构进行工作分工和职责分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执行。
第六条公司的各级领导和员工应当尊重组织架构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公司的招聘工作应当严格审核和把关,保证招聘的员工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个人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公司的员工应当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和调配,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电信业务运营与管理规定

电信业务运营与管理规定I.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电信业务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电信业务的正常运营和顺利管理,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电信业务运营与管理展开论述,探讨相关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各行业的实践应用。
II. 电信业务的定义与范围电信业务是指通过传输、分发或交换信号、信息或者消息的行为。
包括电话服务、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移动通信服务等。
电信业务的范围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数据通信、增值业务等。
III. 电信业务运营与管理的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在电信业务运营与管理过程中,应保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各电信运营商应遵循市场规则,公平参与竞争。
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垄断行为,以确保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权益保护原则电信用户是电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得到充分的权益保护。
电信运营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在服务质量、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给予合理补偿。
3. 信息安全原则信息安全是电信业务运营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电信运营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体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通信隐私和数据安全。
同时,积极应对网络安全威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络的稳定和可靠。
IV. 电信业务运营与管理的具体规范1. 业务准入与审批为了确保电信业务的合法运营,电信运营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入申请和审批。
申请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准入审批机构应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方具备从事电信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2. 业务交换与互联互通各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通信标准,建立和维护互联互通的机制和接口。
通过互联互通,不同运营商之间可以实现电话互打、短信互发、数据互通等业务。
3. 服务质量监测与评估电信运营商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身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通过对服务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升用户体验。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引导、规范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包括信息分类与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识别卡、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信息网络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方面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信息技术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技术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对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编码第五条信息分类是指具有共同属性或特征的信息,按科学的规律集合在一起并进行概念的划分,以区别和判断不同的信息。
信息编码是对分类的信息,科学地赋予代码或某种符号体系,作为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交换的共同语言。
第六条地方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
第七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制定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并在发布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下列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_电信管理(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为了保障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信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电信管理进行探讨。
一、电信管理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电信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是电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2. 电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是我国电信管理的核心法律,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电信市场的管理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电信用户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3. 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电信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电信市场的管理、电信业务经营、电信设施建设、电信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电信行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5. 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电信管理的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电信市场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用户权益保护原则电信管理应充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包括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个人信息安全等。
3. 依法管理原则电信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电信市场的规范运行。
4. 公共利益原则电信管理应兼顾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用户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电信管理的实践探索1. 电信市场准入管理电信市场准入管理是电信管理的重要环节。
我国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 电信服务质量监管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是保障用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电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电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电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三条电信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四条电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五条电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六条电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电信公司实行岗位薪制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电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第九条电信公司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条电信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行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电信公司加强市场开拓,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公司加强网络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确保网络稳定、可靠。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电信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十四条电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电信公司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电信公司所有。
电信条例(要点)
010401电信条例〔要点〕第—节电信条例〔要点〕一、概述〔一〕电信条例的立法目的1、标准电信市场秩序。
2、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随着电信市场的垄断被打破,电信市场扩大了,电信效劳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但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效劳行为不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断增加。
电信条例一方面要爱护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效劳中的义务和责任,给予电信用户爱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也要预防侵害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那些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3、保证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平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开展和广泛应用,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平安问题已经成了直接关系到国家平安和经济平安的大问题,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平安的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电信立法对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平安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平安。
4、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开展。
国家通过立法为电信事业开展制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电信业务经营者能够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依法经营和开展,也使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市场经营行为得到标准,广阔的电信用户能够依法接受优质的电信效劳,国家和广阔的电信用户也可以依法对电信效劳进行监督,进而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到达促进电信事业健康开展的目的。
〔二〕电信的概念及电信条例执行范围1、电信的概念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2、电信条例的执行范围电信条例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空间范围:在X境内;在X境内,一般是指在我国海、陆、空立体全境范围内。
但是,电信条例在X特别行政区和X特别行政区不发生效力。
二是对象范围:包含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从事与电信有关的活动两种。
〔三〕我国的电信治理体制X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治理。
电信网络管理制度
电信网络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电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电信网络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电信企业、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
第三条电信网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安全稳定、信息保密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用户利益。
第四条电信网络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综合防御、预防先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信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电信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第六条电信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电信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电信网络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管理制度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部分:电信网络管理工作流程第一章:网络规划与设计第一条电信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网络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网络覆盖范围和传输速率满足用户需求。
第二条电信网络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网络安全、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
第三条电信网络管理单位应当对网络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查,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电信网络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网络规划和设计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改进,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二章:网络建设与优化第五条电信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网络建设和优化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和技术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电信网络管理单位应当与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和优化。
第七条电信网络管理单位应当对网络建设和优化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电信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电信公司作为电信行业的主体,其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信公司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信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经营原则:电信公司必须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 公平竞争原则:电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用户权益保护原则:电信公司应当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电信服务。
4. 信息安全原则:电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电信公司从事电信业务,必须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确保电信业务的合法、合规经营。
三、电信服务规范1. 电信服务标准:电信公司应当制定电信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2. 电信服务合同:电信公司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电信服务质量:电信公司应当提供稳定、可靠的电信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用户隐私保护:电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四、电信网络安全管理1. 网络安全责任:电信公司应当承担网络安全责任,确保电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网络安全防护:电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3. 网络安全事件处理:电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五、电信市场竞争与监管1. 市场竞争规则:电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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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近日,辽宁省通信治理局与辽宁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共同组织的《辽宁省电信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宣贯培训电视电话会议圆满召开。
除省主会场外,设14个市分会场,工业和信息化部、辽宁省人大、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同志共计1000余人参加会议。
这是查字典范文小编给大伙儿分享的辽宁省电信治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电信治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治理。
省电信治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行使监督治理职能。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同意执法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应当依法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章市场治理第五条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到省电信治理机构备案。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范围在本省之内的,必须经省电信治理机构审查批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别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取得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习惯的场地和资金;(三)有与开办经营活动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有技术组方案;(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及答应;(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电信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所设立的互联互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治理机构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电信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使用码号资源实行审批制度。
省电信治理机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治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码号资源或者改变电信码号资源的用途。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销售和使用没有进许可证和进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
对获得进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允许进使用。
第十条从事出租、出售电信管道的经营者,必须具有电信治理机构核发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电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电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伪造、冒用、出租、涂改、转让、转借经营许可证、进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按期向省电信治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别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别得伪造和篡改。
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别中意,能够向省电信治理机构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事情告知申诉人。
代办电信业务单位(个人)的服务质量,由托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负责。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能够与电信用户约定交费方式、期限。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脚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预交的电信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电信用户支付利息。
电信用户逾期别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能够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电信用户要求查询电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事情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第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妨碍或者可能造成中断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提早15日告知用户,并向省电信治理机构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收在中断电信服务期间电信用户的相关费用;没有及时告知中断电信服务而造成电信用户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赋予赔偿。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别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差不多取得进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减或者变相增减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服务;(五)别履行对电信用户的答应或者做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对电信用户的合理要求进行刁难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进行打击报复;(七)其他伤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公布时刻、互联地址或者域名;互联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用户的上时刻、用户账号、互联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资料。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第二十条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用户别得利用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公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伤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迷信,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惧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省电信治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治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事情和资料。
电信治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隐秘、技术隐秘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电信的建设和进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省电信治理机构应当依照省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以及社会需要编制省电信进展打算。
第二十三条省公用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传输的建设,应当同意省电信治理机构的统筹规划和行业治理。
属于全省性信息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传输的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省电信治理机构接受。
省电信治理机构在进行项目审批或者初审时,应当采取组织专家问、专家评审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批复或者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电信标准配套设置电信设施。
建造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并且施工与验收。
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工程,应当事先通知电信治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从事电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电信治理机构审查接受后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电信建设单位应当挑选具备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
成套设备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挑选,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电信治理机构负责对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
第五章安全与爱护第二十六条通信隐秘受法律爱护。
电信业务经营者别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业务事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公用电话亭、分线盒等电信设施投掷杂物;(二)在电杆、拉线、标桩等电信设施上拴牲畜、堆放物品;(三)在距电杆、拉线5米内挖沙、取土、推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身边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四)在埋有地下管道、电(光)缆的地面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各3米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化粪池、沼气池、牲畜圈;(五)在埋有地下管道、电(光)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六)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在设有水底、海底电(光)缆的水域抛锚、拖、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光)缆安全的作业;(八)擅自拆迁或损毁电信设施;(九)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设施的正常维护;(十)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可能妨碍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必须事先征得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的接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承担相应费用:(一)因建设施工需要搬迁、拆除电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的;(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道、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三)架设输电线路、电车线路、专用电信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以及设置电气设备的;(四)其他可能妨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国家一、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操纵范围内和挪移、找呼天线的身边,新建可能妨碍通信的建造物、构筑物的,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申报,由规划治理部门征得无线电治理、电信治理机构意见后予以审批。
第三十一条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光)缆线路上,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新植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本,能够无偿修剪、截干或者伐除;对原有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本,经有关部门批准能够修剪、截干或者伐除,并按有关规定赋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经公安机关核准的,带有应急通信、抢修专用标志的电信车辆和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别受禁行路线、禁行标志和禁止停车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经过渡口、桥梁、隧道、检查站,应当优先放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治理机构根据《国家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电信治理机构根据《国家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电信治理机构根据《国家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