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

合集下载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 • • • • • • • • • • •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 • • • • •
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 • •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 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1/23
• • • • • • •
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C;4、D;5、B;6、A;7、D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BCD ;3、ABCD;4、ABCD;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1、错;2、对;3、对;4、错;5、对;6、对四、简答题:(略)五、案例分析题‎:(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 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实用版)目录1.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的课后思考题概述2.课后思考题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如何有效利用课后思考题来学习和掌握经济法正文一、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的课后思考题概述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是一本针对经济法领域的专业教材,适用于法学院、职业学院、成人高校等有关专业学生及从事经济法工作的人员学习。

本书的课后思考题是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学生巩固和拓展所学知识,提高经济法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课后思考题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内容:课后思考题涵盖了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包括总论、分论和具体法规。

题目类型多样,有概念解析、案例分析、法规解读等,涉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实务操作和法律制度等。

2.特点:课后思考题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

题目设置紧扣教材内容,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经济法知识;同时,题目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鼓励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三、如何有效利用课后思考题来学习和掌握经济法1.认真阅读教材,理解经济法基本概念和原理。

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要注重把握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在逻辑,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仔细阅读课后思考题,明确题目要求和考查重点。

在解答问题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3.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与同学分享学习心得和经验。

通过讨论,可以拓展思路,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对课后思考题进行归纳整理,总结自己的学习成果。

通过整理,可以发现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查漏补缺。

5.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经济法实际操作能力。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的课后思考题是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重要辅助工具。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C3、C4、D5、B6、A7、D二、多项选择题:1、ABD2、ABCD3、ABCD4、ABCD5、BD6、ABD7、BCD8、ABCD9、ABCD10、AB11、CD12. ACD13ABD14、A C15、ABD三、判断题:1、错2、对3、对4、错5、对6、对四、简答题:(略)五、案例分析题:(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 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八版)(何辛)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八版)(何辛)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课前导入案例【解析】甲国有企业与乙生产车间因为承包合同的订立彼此之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甲国有企业与乙生产车间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完成某项汽车配件改造的生产任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课后案例【解析】1.不能拒绝收货。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所发生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可以拒绝收货。

在这一买卖关系中,陆某同时代理A、B,属于双方代理,代理行为无效。

3.可以拒绝收货。

陆某的行为属于自己代理,代理行为无效。

第二章课前导入案例【解析】1.王某作为投资人可以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

2.王某可以是清算人,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应该由王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5.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王某应该用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课后案例【解析】有两处不合法。

一是投资人不合法,二是企业名称不合法。

(2)合同有效。

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没有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章课前导入案例【解析】1.该合伙关系成立。

2.丙退伙后,甲、乙、丁均同意戊入伙,所以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3.乙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当初转让如果丙不同意,其转让行为无效。

4.甲、乙、丁、丙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课后案例【解析】(1)甲的出资合法。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乙的出资合法。

合伙人可以先认缴出资额,等合伙企业成立后再缴付出资。

(3)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符合法定形式。

合伙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中应当记载事项。

新编经济法教程_重点-刘泽海打印版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

(2)独立意志。

(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以理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

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

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版)配套资源 案例答案 经济法基础教程案例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案例一答案]邓某应当还钱。

邓某向童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餐馆开业后两个月内还钱,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本案中,邓某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使约定的不成就,损害童某的利益,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二答案]贸易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本案中,肖某受贸易公司委托采购电脑,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肖某作为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本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他却擅自转委托他人,而且这里并不存在紧急情况,因而肖某应当对其擅自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因该第三人的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损失,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引导案例答案]丙在这家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跟出钱的两人是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出资。

由于丙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所以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确认你所占的股份比例。

事关公司成立之后,更好的保护你的权益。

这是公司法的规定。

他们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公司倒闭了,即使欠了别人的钱,丙也不用拿钱出来赔偿。

是用公司的全部财产赔偿的。

如果公司不能成立,那么,对于公司成立阶段所产生的债务,丙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即是债权人有权要丙支付所有的债务,而不须其它两个股东负债,至于他们之间是如何处分,债权人不用管,他只须向他们其中一人要钱或者向他们其中两人或三人要钱都可能,这就看债权人如何决定。

新编经济法教程 刘泽海 练习题答案


8
91
1
A
D
D
A
A
A
C
A
A
0D
1C
1
1
1
1
1
1
1
1
2
2
2
3
4
5
6
7
8
9
0
1
A
A
B
B
C
D
D
D
A
C
三、多项选择题
12
BD B
E
C
13 1 4
3
4
5
6
7
8
BDE ABCD BC ABCD BCD ABC
E
EE
E
D
1
1
17 1
1
2
5
6
8
9
0
9 111 012
AC B A B DBD
2 22 1 23
CD B
1.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 2.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依法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案例三 1.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 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法。不安抗辩权。 3.合法。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4.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
案例一
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 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 有
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 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经济法》(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会计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经济法课程代码:00225520课程负责人:罗世荣二、学时与学分:32学时2学分三、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四、适用专业:会计学五、使用教材:赵威编.经济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六、参考书目:石光乾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刘泽海编.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通过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那些经常适用以规范经济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并且是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的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

通过学习达到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这样一个程度。

九、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经济法这门课程,既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非法律类专业诸如经济管理、贸易、营销、财会、金融、统计等专业的必修课程。

目前社会上比较重视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师资格考试等,经济法或者是单独作为一门课程或者占有比较大的分值。

鉴于此,我们应本着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理念,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共性和差异,科学安排授课重点、难点内容和相关知识,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及时把握经济法的最立法新动向,及时调整授课内容,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最新发展;同时结合会计、财管专业学生的实际需求,兼顾会计专业学生所需法律知识结构,适当加入民商法及仲裁与诉讼法等内容,使学生既能掌握经济法的法理,又有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知识,从而全面理解法制对经济活动的要求,并借助多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培养学生从事经济法实务的能力,使学生在校就能完成应试培训,尝试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为学生奠定一定的就业竞争优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教程_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的开支及50万元以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请问:1.甲支付广告费的行为效力如何?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合伙企业的行为效力如何?。

5.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答:1.有效。

2.效力待定。

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可以。

4.不可以。

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无效。

因为合伙人之间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甲公民、乙公民、丙公民、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企业协议如下:(1)10万,8万,6万,3万,3万;(2)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3)。

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1)。

(4)。

请问:1.合伙企业有哪些违法之处?2.。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

答: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2.甲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企业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光的观点错误。

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可以追偿。

理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该笔债务,则该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多偿还的部分。

案例五: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5万,8万,4万,2008年6月贷款5万,期限1年。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请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能否成立?2.。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债务?答:1.甲、乙、丙、丁的主均不能成立。

甲虽退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投资形式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丁应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

案例六: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

400万,中方320万,。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美国公司投资比例不足,美国公司投资比例应不低于 25%即 100 万元。

2.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不合法;同时,适用法律不明确。

公司法案例一:甲乙丙,,投资了黑水房地产。

请问:1.黑水房地产人员组成中有哪些是符合规定的?。

理由2.黑水房地产在经营中哪些是合法的。

理由。

答:1.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甲公司委派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担任任何职务。

不符合规定的有: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原因在于董事与监事不可兼任。

2.不符合规定的有(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原因在于同业禁止。

(2)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300 万元给水泥厂。

原因在于不可作为法定代表,无权代表。

案例二:以下是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15个人自然人,,,,,只值5万。

请问: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2.专利入股。

?3.某。

?答:1.公司不设监事不合公司法规定。

2.应办理的手续有:(1)评估作价。

(2)备案。

3.应补足出资额,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余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2009年10月,扬子药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1200万,,贷款79万,,。

请问:1.中源装潢。

?2.6家,,责任?答:1.应由 6 家发起企业(发起人)连带承担。

2.6 家发起企业连带承担以下责任:(1)筹备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向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案例四: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投资一家生产汽车平配件,,,20万,10万,200万,2009年5月7号,,。

请问: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3.为丁公司验资。

?答:1.不合法。

2.应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第 201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需要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08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围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甲、乙在2007年设立A。

2009年2月10日,。

请问:1.甲乙与丙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2.。

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3.。

4.。

答:1.对有效,对外仍须 A 公司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

2.是。

3.不用承担。

4.对外仍由 A 公司承担,对由甲、乙承担。

案例六: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6月8日,20万,,。

,2009年2月就2008年,,,68万,,。

请问:1.丁未作答复。

?2.乙、丙。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

?丁直接。

?答: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甲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72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丁于 7 月10 日收到甲的通知,至 8 月 16 日未就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已超过 30 日,视为同意转让。

2.由乙、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应当先由乙补足 20 万元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合法。

股东提起盈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只需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有可分配利润,(2)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

本题中这两个条件都满足。

第五章合同法案例一:2009年8月8日甲公司通过internet给乙公司发E-mail称,,,每吨价格2000元,。

,10000元费用损失。

请问:1.甲给乙的第一次所发的E-mail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

5.,,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答:1.是要约邀请行为,因为其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且容不够具体。

2.是要约行为,容具体而确定,且表示受要约约束。

3.不成立。

不可抗力指的是因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时间,以致不能履行。

而价格上涨不导致不能履行。

4.不承担。

因为合同尚未成立。

5.需要。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

、要求乙在10日报价,,。

请问: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法律性质是什么?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理由。

3.,,,有何规定?答:1.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

2.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依法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