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产品产生费用按销售比例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扣。
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1755贷:原材料1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免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
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贷:原材料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集体福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贷:原材料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转出负数情况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
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 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负数有何区别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事项一、形成的原因不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一)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
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转出规定

进项税转出规定进项税额转出几大情形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若又发生冲销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时,用红字记入。
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免税情况说明范文

出口免税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客户:您好!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的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出口免税的相关政策,我们特此提供以下说明。
一、出口免税政策概述出口免税政策是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出口商品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
二、出口免税的条件1. 商品必须为我国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 出口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出口资质。
3. 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免税目录。
4. 出口企业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出口免税的办理流程1. 出口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免税申请。
2. 税务机关审核出口企业的资质和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4. 税务机关根据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金额,并进行退税。
四、出口免税的注意事项1. 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商品符合免税条件,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遭受税务处罚。
2. 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口免税政策的最新动态,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3.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五、结语出口免税政策是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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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及原因进项税额转出是指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后,剩余的税额无法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在税务局核准下将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抵扣销项税额的一种行为。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营业收入不足以抵消进项税额某些行业、企业或项目会在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获得较小的营业收入,导致进项税额剩余无法抵扣销项税额。
2. 艰难追随销项税额在商品销售领域中,某些纳税人的销售与购买不匹配,销项税额无法对应抵扣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3. 政策限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政策可能会允许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并出售给其他纳税人,以获得经济利益。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适用范围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税收政策,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受此政策的相关权利。
以下情况下企业才可以申请进项税额转出。
1. 遇到税收更换政策当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导致企业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有进项税额时。
2. 三年未经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未有经营业务,则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纳税人抵扣销项税额。
3. 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的购进商品或接受相应的财务服务等支付的费用由于在国外获得的原因,在国内税收方面免缴或退税的,企业可以转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给其他纳税人。
4. 认证困难纳税人购进不符合规定的好处福利或者购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或者及时认证,则会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企业可以选择转让这部分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十分步骤1. 准备相关文件。
企业需要准备下列资料:发票、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申报表、销项税额申报表、可转让的真实性证明。
2. 处理申请材料企业需将自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详细记录,并清楚地表明无法抵扣的原因。
同时,企业可以提交其它相关税收文件来证明进项税额不存在假性和棘手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需要将申请文件及其相关审核资料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并等待其审核。
4. 税务机关公布申请信息如果通过审批,税务机关将公布相关申请信息,并指定进项税额可能转让给的其他纳税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一、还原法 (1)(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1)(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2)二、比例法 (2)(一)成本比例法 (2)(二)收入比例法 (3)具体例子说明 (4)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
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万元;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1-13%×13%+÷1-7%×7%=+=万元,而不是×13%+×7%=万元;二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二、比例法一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1.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1-+5=万元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2.当量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万元二收入比例法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具体例子说明第一方面:关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我在对“A有限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生产领域领用材料进行生产后,有一定比例的材料未加工成品就已经报废,公司将生产中途报废的材料作为废旧材料入库,并对外销售,销售实现了部分利润;按全年统计,公司生产过程中返库的废旧原材料占%,相当于成材率约95%;上述材料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对于任何生产型的工业企业,成材率达到100%即投入的原材料100%被耗用,没有任何报废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即使象汽车工业,成材率非常高,但汽车工业中均包括“破坏性试验将成品车辆进行破坏性试验不得不报废”,对于破坏性试验造成的报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从网上查询企业的成材率,共查出1990项查询结果,查出的成材率五花八门,成材率从50%----99%不等,例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销售约82亿元,其在网上公布的各项产品的成材率为%%,成材率的补数就是报废率,意味着马钢产品的原材料报废损耗率在%%之间;从逆向思维推理,如果生产过程中的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只要根据网上公布的成材率就可以到企业补征税款,那将是数十亿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从来没有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标准,也无法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原因有如下几点:1、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不同有国产线、进口线等区分,生产工艺的差异,使各企业无法执行相同的标准;2、企业在成立之初试产时,报废大量的原材料既是在所难免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将此极低的成材率列为非正常损失,那么既不合常理,也不合税理,并且不利用企业的成长;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很难制定各行业有关成材率的标准;关于生产过程中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A公司”的处理方法是重新验收入库,并陆续出售,主要为:1、入库时:借: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贷:生产成本2、销售时:借:相关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A公司”将从生产车间回收的“不成材”材料入库并核算材料成本,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原则;并且对外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利润,并开票缴纳了销项税额,也意味着实现了“增值”;至于目前许多小型工业企业帐面未能审计到废旧材料,原因有如下几点:1、部分企业报废的材料价值低,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核算回收成本,例如:家具行业,1立方米木材实际做到家具产品中的部分可能只有立方米,另外的立方米已经成为木屑,因木屑相对于木材的价值低,按重要性原则可不入帐核算;类似的还有服装厂、石材厂等;2、在审计时未关注部分企业生产过程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例如晓沙钢材,公司将整卷不锈钢带按客户要求剪切后必然产生废弃的边角废料,公司将边角废料开票销售给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小客户注:相对于晓沙钢材而言,上述边角料属于废料,但对客户而言仍可作为一般材料,销售价格也低于一般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3、部分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生产过程中报废的材料价值并不低,但未反映在帐面;综上所述,“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5%原材料废率相当于约95%的成材率应该属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第二方面:库存材料、产品作为废料销售是否需要进项转出许多企业都会发生下列类似的情况:1、为生产某个订单的产品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为了保证生产的稳健性,公司很难做到采购的原材料100%刚好用完,因此产生了一定库存材料,公司日后因为再也没有生产过类似产品,过了一两年以后公司作为“报废”材料管理例如XX公司,其实这些材料外观上并没有损伤,只是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部分公司对上述材料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销售,因该材料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且销售批量小,因此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帐面价值或当前替代材料的市场价格;2、为完成某个订单或某批订单,或者公司的经营政策没有产用“以销定产”,往往会产生一些过剩的产成品,这些产成品因未及时销售,时间一长,虽然这些产成品也没有腐烂变质,但已经不符合市场行情,公司作为报废产品管理,并准备低价销售; 上述库存材料或产品的“报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解释性文件可以作为参考,文件全文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21103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2-12-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耗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流动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解释性文件应该同样适用于一般企业;“A公司”库存废弃材料、产品与前述第一段不同帐面价值50多万元,取销售价款大于50多万元,销售已经开票并征收了增值税意味着实现了增值目标;应该可以理解为“流动资产至少未丢失,也未损坏腐烂或变质,因此可以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且税务部门已稽查过该事项,并认同公司的处理方法;1、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只要损耗率在同等技术、工艺条件下符合同行业的标准--个人理解,税法无此说明;非正常损耗按要求要作进项转出;2、库存材料、产品作为报废处理,其耗用的材料、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应该作进项转出;但企业实际上也可以做些税务筹划,不做报废损失处理,而做低价销售处理;低价处理做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的税法没要求的喔,只需要按正常销售业务计算销项税;但是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对低价处理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兼营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之我见
其 中 : 品 A 应 纳 增 值 税 , 率 为 1 %, 品 B免 税 。A、 两 种产 品按 产 税 7 产 B
规 定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全 部 不 能 准 确 划 分 应 税 产 品 和 取
免 税 产 品 部 分 。2 x 0 9年 1 2 3月 份 产 品 A 销 售 额 分 别 为 4 0万 元 、 、、 2
项 目销 售 额 、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业 额 合 计 ÷ 月 全 部 销 售 额 、 非 当 营业 额 合计 。 ’ 由此 可 以看 出 。 税 人 一 般 在 月 末 按上 述 办 法 和 公 式 计 算 当月 不 纳 得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 以转 出 , 按 当月 销 项 税 额 、 月 应 抵 扣 进 项 税 予 并 当 额 等 数 据 核 算 增 值 税 并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但 是 , 认 为 这 种 计 算 方 法 在 我 实 际工 作 中存 在 两 个 问题 :
一
、
由于 纳 税 人 各 月 应 税 项 目 、 税 项 目的 销 售 额 ( 增 值 税 应 税 免 非
劳 务 营 业 额 )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存 在 不 均 衡 现 象 , 导 致 免 税 项 目销 和 会 售 额 、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业 额 合 计 占 当 月 全 部 销 售 额 、 业 额 合 计 非 营 的 比例 在 月 份 之 间 波 动 很 大 。 此 ,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时 间 点不 同 , 因 申
当月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5 x 7 1 = 45 万元 ) 3 0 1 %一 5 4 .( 3月 份 : 进 项 税 转 出额 = o 1 0 4 o 1 0 = 8 万 元 ) 9 × 2 ÷( 8 + 2 ) 1 ( 当月 应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0 1 = 2 万 元 ) 9—87 (
免税产品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会计核算之我见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商品和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在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在我国,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基本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同时除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
对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由于其不缴纳增值税,则为其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有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及其取得的进项税业务,以对免税产品的进项税作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确实无法划分进项税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例:甲企业同时生产免税产品A 和应税产品B ,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为联产品。
2010年1月A 产品销售10件,收入1000万元,生产成本700万元(不含增值税);B 产品销售收入300万元(不含税,税率17%),生产成本230万元;1月取得原材料进项税100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甲企业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000÷(1000+300)=76.92万元按相关会计处理:当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时,可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材料成本。
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材料采购成本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在货物验收入库、应税劳务提供的当期抵扣为生产免税产品所耗用的材料中的进项税额,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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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产品产生费用按销售比例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地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年**月**日成立,**年**月**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于*年**月**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
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 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合计数量:****。
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心*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
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
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
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
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
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大大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特此说明。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
日期:**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