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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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概念由来已久。本世纪初,美国反倾销专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探讨倾销现象时发现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提到许多国家官方的奖励(bounty)行为,亚当.斯密将这种行为称作倾销,但实际上其更类似于现今的政府补贴行为。据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John H. Jackson)考证,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Dumping概念的是美国《1868年商业与财政年鉴(VI326/I)》 .尽管对倾销的讨论和试图解决的种种立法努力在整个19世纪报道不断,但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倾销现象逐渐增多,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才真正显现出来,各国也开始重视反倾销。1927年日内瓦世界经济大会宣称“倾销造成了商业和生产的不稳定状态,因而其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大大超过了廉价进口带来的暂时性好处”。 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谈判中各国一致认为倾销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应允许进口国在倾销导致竞争工业实质损害时采取一定对抗措施,GATT(1947 )认可了此种权利,因此产生了GA TT第六条反倾销原则。此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反倾销体系的基石,《关于履行1994年GA TT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94反倾销守则)即是对反倾销原则的具体运用。自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关税大幅度削减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对外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我国亦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国新闻纸对华倾销案作出了肯定性初步裁定 .

自70年代末我国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渐渐溶入全球一体化之中,外贸持续增长,但倾销指控随之而来。自1978年欧共体对华糖精反倾销成功以来,各国对我国反倾销愈演愈烈,至今已有近300起,对我指控国家近40个,税率也较高,如墨西哥对我国鞋类的反倾销税竟达1105%,创世界记录。在这300余起中以欧盟发起为最多,至99年3月已有70余起,且多以我方被征收反倾销税告终。自1978年中欧签订贸易协定以来,双边贸易逐年发展。欧盟作为日益重要的地区组织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我国在欧盟对外贸易伙伴中的地位也逐年上升。1998年在全国出口局面困难的情况下,对欧盟出口仍取得18%的增长 .伴随着中欧关系的深入发展,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近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1998年4月27日欧盟外长理事会将中国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是,作为GA TT所允许的保护手段,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将会继续进行下去,并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在关注欧盟今后对华进一步行动之前,有必要对欧盟反倾销法和此前欧盟对华大规模反倾销的原因作一些细致的研究。一欧盟反倾销立法

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各成员国分别依据各自的法律和条例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关税同盟是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支柱。欧共体成立以后,各成员国各自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则不符合欧共体对外统一关税的宗旨,并且容易造成绕道现象:一个成员国对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若另一成员国不对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共同体各国之间互相免征关税,那么进入后一成员国的这种产品就轻而易举的进入前一成员国,从而抵销了前一成员国反倾销税的效果。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下称欧委会)于1965 年5月向理事会提出统一反倾销反补贴法的建议 .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修改,1968年7月欧共体第一个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459/68号生效。此后,经近十次的补充和修改,以及吸收1979年反倾销守则、1994年反倾销守则,现行的是1996年生效的384/96号反倾销条例 .

(一)进口产品违反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存在于384/96号条例第1条(总则),第2条(倾销认定),第3条(损

害确定),第4条(共同体产业定义),第21条(共同体利益)。根据条例Art.9(4),欧盟对输入的任何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需满足:该产品以倾销进口;该倾销进口造成对共同体产业的损害;共同体利益要求干预。欧委会的整个反倾销调查以此为核心进行。

1、倾销的确认

“如果一个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正常价格,该产品就将被认定是倾销产品。”可见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十分重要。在条例Art.2具体规定了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价格比较和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在正常价格确定上欧盟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前者基本标准是采用国内销售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的独立消费者的支付价格,否则采用结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价格,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极具争议的替代国价格。1998年4月以前,中国一直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理事会4月27日的决议将中国从中删去并导致了384/96条例的一些修改。现在的Art.2(7)规定,对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受调查出口商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是在市场经济下生产的,证据符合要求并为委员会所接受,则按国内价格计算正常价格,若不被委员会接受则仍按非市场经济国家来确定替代国价格。

2、因倾销导致共同体产业损害

根据条例Art.3(1),损害指“对共同体产业的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严重妨碍有关产业的建立。”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确定损害的证据,累积计算,因果关系等。对于共同体产业,Art.4(1)指“作为整个的共同体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或是指其产品的集合产量构成整个共同体生产的主要部分的那些生产者。”Art.5(4)指出主要部分指共同体内的总产量50%以上,例外情况下共同体产业也可是共同体内一个被隔离的地区的生产者。对于因果关系,欧盟不要求倾销是损害主要原因,仅要求是损害的实质原因之一,即“即便倾销所造成的损失只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更广泛的原因的一部分,也存在让倾销对此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可能” .

3、共同体利益要求干涉

共同体利益包括共同体产业,进口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条例规定了各方的代表机构提供情报,要求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在实际中,欧委会往往将共同体内产业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且在Art.2(1)中还强调“要特别考虑消除有害的倾销扭曲贸易的作用以及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如此规定,令人对欧委会能否纠正以往有失公允的做法颇有疑虑,尽管其早已遭到其他利益方的不满和批评。

(二)欧盟反倾销的法律程序

在欧盟,实施反倾销的任务主要是欧委会,理事会决定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参与欧委会的决策。一个较完整的反倾销案一般要经过起诉(立案),调查,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终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这几个过程。

1、起诉(立案):起诉一般源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联合体以共同体产业的名义提出的书面申诉。Art.5(4)对申诉更提出了具体要求:申诉至少受到集体产量占共同体相似产品50%的生产商的支持,才被视为以共同体名义提出,并且若表示支持的共同体生产商产量不足共同体生产的相似产品产量的25%,调查不得开始。此条是对94守则的吸收。收到申诉后,欧委会经与咨询委员会协商认为有必要调查,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决定。

2、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倾销和损害。条例详细规定了调查的时间、程序、听证、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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