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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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外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用统一、特定的书面文件形式(宪法典形式)规定国家根本制度。Eg.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或形成的宪法惯例的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Eg.英国宪法

(二)修改过程: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Eg.美国宪法特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以君主名义制定。

民定宪法: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3)思想文化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

2.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4.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1)渊源多样化(2)修改频繁。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

88修正案

(1)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确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8)“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9)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私营经济;土地转让。

93: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责计划改为市场经济;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县三改五。

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法治国家;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劳动者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鼓励支持非公经济;保护私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乡三改五全统一;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1)行政权受限,行政指导日益重要

(2)司法权扩大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4)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性质与基本特征

性质: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特征:①正当性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③统一性④自律性

三、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节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

<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四、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一)概念: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二)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历史意义: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1、资: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2、社: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表现为分权原则

2、社: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五节法治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2、社: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第五章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宪法形式

一、概念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渊源形式和宪法结构形式

宪法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二、宪法渊源形式

1. 成文宪法典

2. 宪法性法律

3. 宪法惯例

4. 宪法判例

5. 宪法解释

6.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7. 权威性宪法著作

第二节宪法结构

一、概述

渊源形式角度:宪法体系

(一)宪法结构

成文宪法典角度: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二)宪法结构VS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1)内涵和外延: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

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作用和功能: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

二、宪法的序言

(一)分类

(1)目的性

(2)原则性

(3)纲领性

(4)综合性

(二)作用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章宪法规范

第一节宪法规范概述

一、宪法规范概念

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关系的特点:①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广泛②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

(6)宪法的原则性。

(7)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第三节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效力

二、宪法规范变动

正常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基于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变动

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宪法停止

第七章宪法关系

第一节宪法关系概述

一、概念

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二、性质和特点

(1)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2)最基本法律关系

(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4)静态、互动

(5)事实关系、价值关系

第二节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

▲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三、其他主体: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公民:(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第三节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2)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3)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二、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两方主体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三、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维护

(2)引起

(3)制约

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宪法的价值

一、宪法价值概说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想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第二节宪法的作用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二)特点:本质——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对象——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作用——积极或消极

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

二、规范作用

(一)主要方式

1、指引

2、评价

3、预测

4、教育

5、强制

(二)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三、社会作用

1、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

2、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3、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第九章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一节宪法观念

一、宪法观念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二)特点(1)相对独立性(2)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三)种类

(1)时间,古代、近代、现代

(2)主体,个体、阶层、社会

(3)内容,整体、具体

(4)认识程度,大众、深层

(5)历史类型,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二、历史发展

三、宪法观念的作用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四、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

(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

(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第二节宪法文化

一、宪法文化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的认知总和。

(二)特征:(1)基础:权利——权力结构

(2)出发点:权利

(3)核心内容:宪政

(4)特性:民族性、普遍性

(三)类型

(1)依表现形式,成文、不成文

(2)依社会发展情况,内源发展型、派生发展型、超越发展型

(3)依历史阶段,近代、现代

二、宪法文化的结构

(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

①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

②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

(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1.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宪政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三、宪政的特征

(1)基本途径——宪法的实施

(2)基本精神——建立有限政府

(3)集中表现——树立宪法最高权威

第二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1)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

(3)价值取向上: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外在状态: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内容范围: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第三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宪政建设条件

(1)经济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2)政治条件: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

(4)自身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第二编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说

一、概念

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决定性因素

(1)政治: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经济:社会经济基础

(3)文化:社会文化制度

(4)历史:特定历史条件

三、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概念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一)概念

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力量。

(二)构成

(1)主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2)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三)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四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VS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VS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们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

(1)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2)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责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地位。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四、加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①组织机构建设

②制度建设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第三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一、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二、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如上

(二)特点: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

三、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种类:宪法、国家机关体系、国籍、中央领导、行政权力来源、对外交往

(1)单一制

(2)联邦制

其他形式:邦联、君合国、政合国

二、决定因素

(1)民族因素

(2)经济因素

(3)地理因素

(4)历史因素

第二节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为什么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

(4)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

(5)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

(3)民族融洽

三、单一制的优越性

(1)统一

(2)社会主义建设

(3)各民族共同繁荣

四、行政区划

(一)概念: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二)原则

(1)有利于民族团结

(2)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4)参照历史状况

(三)划分情况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可见,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三种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四)划分和变更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3)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4)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节民族区域自治

一、概念和内容

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二、历史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机关

(1)概念: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双重性质: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

(3)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有利于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1)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

(3)禁止民族歧视、民族分裂;反对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

第四节特别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

“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特点:(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3)当地人管理

《宪法学》第二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情况、旧中国的立宪情况。 ◆知识点整理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出现,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的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它的序言。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共制定了15部宪法,法国因此也获得了“宪政实验室”的美名。法国宪法的发展是和其激进的暴力式的革命过程有关。 (三)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发展时期。 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各国仿效英美法等过的模式制定了宪法。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这一阶段,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宪法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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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串讲讲义

前言【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部分试题分析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题 量 20 20 2 2 1 3 38 分 值 20 20 4 10 10 36 100 二、课程内容概述 本门课程共设十四章内容可归纳为4篇,也就是4个组成部分,分别是: (一)审计的概述,包括第一、二、三章相关内容; (二)审计基础理论和方法(审计理论框架),包括第四、五、六、七、八章相关内容; (三)报表审计的实务操作,包括第九、十、十一章相关内容; (四)其他审计工作,包括第十二、十三、十四章相关内容。 其中,占分值较为突出的是第二、三部分内容,一般会涉及到70——80分的题量,但是仍以第二部分尤为重要。该部分是整个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是其他审计工作的基础依据,所以报表审计的实务操作是要以本内容为指导来实施的。因此,在多年审计自考试题中不难发现,虽然“案例分析题”的分值36分,但是其中直接涉及审计基础理论和方法的就有一半分值。 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涉及选择题,分值在15分左右。考试分值最低的部分是第四部分,一般只占到8分左右。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审计学》自考试题的出题理念是“全面掌握、重点学习”。因此,建议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内容相结合,做到“以理论引导实践”。 第一章绪论【字体:大中小】【打印】 第二部分各篇内容的考试重点、难点 第一节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 1.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

私有制是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 财产所有者与财产经管者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另一个客观条件。 二、官厅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1.我国最早审计的形式以及发展历程。 审计的最初形态是官厅审计。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审计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就已经设立负责审计的官员,称为宰夫。 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审计监督制度——上计制度。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我国的审计机构由“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审计院”,为“审计”一词的起源。 辛亥革命以后,北京的北洋政府在1914年设立“中央审计处”,南京的国民政府在1920年设立“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 三、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1.社会审计形式的产生标志。 1853年在苏格兰成立的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审计执业团体。 我国的社会审计起源于1918年。谢霖在北京创办了我国第一家社会审计组织——正则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节审计的职能、任务和作用 一、审计的职能 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的职能。 (一)经济监督 经济效益审计中缺少严格的客观标准和明确的非界限。经济效益不具有监督的职能。 (二)经济评价 (三)经济监证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指的是,通过鉴别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和有关资料的性质,然后作出书面证明。社会审计是体现审计鉴证职能最明显的例子。 三、审计的作用 (一)制约作用 (二)促进作用 (三)证明作用 第三节审计的本质 审计的本质、对象、目的、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的对象

宪法笔记

宪法学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宪法现象(本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 范围:基本理论、宪政制度、宪法规范、宪法实践 二、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传入 三、研究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词源 2、各国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区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 3、直接视为政治规范 4、我国学者从逻辑意义上的阶级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1、涉及面广泛 2、从原则、宏观上调整(普通法律从具体、微观上调整)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高于一切普通法律(立法依据和基础,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不同于一般立法权(主权行为/职能行为) 制宪或修宪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全民公决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2、共同意志说 3、阶级意志说 二、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1、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我国宪法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适应性程度(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 (钦定、民定、协定)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三、其他分类 1、形式方面(现代/古典、长/短、单一文件/复式文件、有序言/无序言、有标题/无标题) 2、实质方面:实施效果:规范性、名义性、标签性 创制来源:原始、派生 第二章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的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 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2、特征:(1)优良的宪法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 (2)宪法至上是宪政实现的基本途径 (3)权力受到限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4)人权得到保障是宪政的核心 (5)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宪政的保障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一种状态 第二节西方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形成的历史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

自考审计学各章复习要点

2013年自考审计学各章复习要点 注意黄色字体的部分是根据考试大纲缩减 第一章审计概论 第一节审计的定义和特征 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审计的主体 审计主体,就是审计的执行者,即审计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审计的授权者(或委托者) 审计的授权者泛指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授权,单位主管机构和相关领导的授权,它是针对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而言的。 (三)审计的客体(对象) 审计的客体(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表现的全部或一部分经济活动。 (四)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评价和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据以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标准。 (五)审计的目的 (六)审计的本质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为国家财政部门和各机构财务部门的下属机构。 的干涉,应独立地对被审查的事项作出评价和鉴定;其次又指审计人员要保持精神上的独立,自觉抵制干扰,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二)权威性 的权威性。审计机构或人员以独立于被审计者的身份进行工作,在审计的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准则、原则、程序进行,因此,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 第二节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政府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本科自考《审计学》重点复习资料

《审计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审计概论 本章重要考点串讲 考点一审计的定义和特征 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远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的特征 审计的特征征集中体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方面。 考点二审计的分类和方法 一、审计的分类 (一)按审计的主体分类 审计主体,即审计的执行者,按审计主体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类。 (二)按审计目的和内容分类 按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财务报表审计、经营审计、合规性审计三类。 (三)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类 按审计与被审计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审计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三类。 (四)按审计执行的地点分类 按执行的地点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两类。 (五)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 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审计可分为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三类。 二、审计的方法 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一)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1、按审查书面资料的顺序划分,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2、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数量和范围划分,可分为抽查法和抽查法。 3、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内容划分,可分为审阅法、核对法、分析法、复算法等。 (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是主要用于证实客观事物形态、性能、数量和价值的方法。目前,审计中常用的有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和鉴定法。 考点三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职能 (2)经济评价职能 (3)经济鉴证职能 二、审计的作用 (1)制约作用 (2)促进作用 (3)证明作用 本章典型试题串讲 [单选]审计最本质的特性是独立性。 [单选]依据我国1982年宪法,1983年在国务院设立的审计署。 [单选]我国第一家社会审计组织的创办人是谢霖。 [单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单选]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三者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审计主体。 [单选]从审计独立性、有效性来讲,企业内部审计最有效的领导是董事会。 [单选]从方法论的角度,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风险基础审计。 [多选]审计的特征集中体现在独立性、权威性。 [多选]审计按照主本分类,可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多选]在选用审计方法时,应注意应与审计的特定目的上适应,应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应与审计主体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等。 [多选]审计的职能主要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评价职能、经济鉴证职能。 [名词]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名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名词]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审计对象、收集审计证据,并依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从而实现审计目标的各种专门手段的总称。 [名词]顺查法是按照会计核算的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方法。顺查法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或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的单位,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名词]查询法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的疑点问题,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查询法有面询和函询两种。 [名词]审计职能是指审计本身固有的内在功能。多数人认为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经济评价的职能和经济鉴证的职能。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笔记

第二章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美国,法国。 三、宪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早期(美国):反映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和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后期(《魏玛宪法》):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和民主性。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7月《苏俄宪法》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现无产阶级和贫农专政。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国的宪法的意义:。

(三)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去带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成文法将逐渐取代不成文法。 3.宪法内容上:(1)重视人权,扩大公民权利。 (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的提出 1905~清政府派出五位大臣出国考察各国的宪政 1906~下令预备立宪 1908.9~《钦定宪法大纲》 1911.11.3~《重大信条》(《十九信条》) 注: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1912.1.1~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 191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注:主要内容(1)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地位: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 法

自考审计学知识点汇总图文稿

自考审计学知识点汇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审计复习题 1.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审计分为哪几 类? 答: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 使用的技术分类,审计可分为三 称为详细审计,是在被审计单位 规模较小、业务较少、账目数量 不多以及审计技术和方法不发达 的特定审计环境下产生的。第二 2.审计按照审计主体分类分为 哪几类? 答:审计按照审计主体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主各级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的财政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类职审计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 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 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能过 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其内部 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第 为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是指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批 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 审计。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 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 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所谓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客观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 性。公正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 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 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密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 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 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 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 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其中,应当遵守的技术准则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宪法学读书笔记

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宪法——完整笔记重点

2011-3-12 15:46:00 1.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a.宪法的社会化(人权观念、国家目标) b.国家机构:行政国家兴起 c.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d.违宪审查的普及 e.宪法的国际化与国际协调主义、和平主义 f.宪法的多样化:社会主义宪法、民族民主主义宪法 2.99年宪法修正的内容 a.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根据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调整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b.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c.丰富了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e.提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f.将有关“反革命罪”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04修正的内容 a.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沿 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的内容 b.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完善了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 d.完善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并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e.完善了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公益征 收和征用制度 f.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g.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h.完善了有关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 i.将有关国家机关职权中的“戒严”扩充为“决定或宣布进入紧急 状态” j.完善了有关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k.将乡、镇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l.增加了有关国歌的规定 4.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a.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 c.民定宪法

审计学自考考试重点整理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特征----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①机构独立;②业务工作独立;③经济独立。 启示:1.注会审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2.注会审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3.注会审计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特征。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鉴定法 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鉴证职能和经济评价职能 审计的作用审计具有制约作用、促进作用、证明作用。 注会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注册会计师职业纪律、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结合第二节独立性)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①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②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3.保密)4.职业行为②对客户的责任:竭诚为客户服务,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5.技术责任 独立性:要求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独立。影响因素: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 收费考虑因素: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人员的水平和经验、所需时间、所需承担的责任。 审计质量——审计工作及其结果的优劣程度。 审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注会执业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的各种业务活动或行为进行有计划的监督、综合和协调的一种活动或行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制度 在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在制度上保证了质量控制制度的地位和执行力 业务执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经营失败 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违约、过失和欺诈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2.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3.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将审计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或活动所期望实现的目标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计具体目标——在审计总目标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审计项目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期望取得的最终结果,它是对审计总目标的具体化。 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的关系:1.具体审计目标是根据认定来确定.)2.对应关系)3.具体目标是对认定的确认 审计程序:接受业务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计划审计工作)3.实施风险评估程序)4.实时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5.完成审计工作和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约定书:指会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 审计重要性运用的情形:①审计计划阶段,此时重要性被看做是审计所允许的可能或潜在的未发现错报或漏报的限度②评价审计结果时,此时重要性被看做是某一错报或漏报或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是否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的标志。 计划阶段确定重要性水平: 1.从数量方面考虑重要性:(1)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2)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表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2.从性质方面考虑重要性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反向关系。 3.已经识别的具体错报——注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能够准确计量的错报。 推断误差——注会对不能明确、具体地识别的其他错报的最佳估计数 ①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注会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超过或接近重要性水平或低于但接近于重要性水平: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要求管理层调整财务 报表降低审计风险,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相爱无报表并且扩大范围的结果不能使注会认为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不重大,则考虑出具非无法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汇总数接近,则考虑是否可能超过了 计划审计工作——指注会为了完成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大道预期的审计目标,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合理规划和安排,即制定审计计划。 2、初步业务活动:①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诚信,项目组是否具备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会计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②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③及时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 3、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内容:①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②想具体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数量③何时调配这些资源④如何管理、指导、监督这些资源的利用

自考宪法学笔记

自考宪法学笔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4、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6、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7、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2017年10月自考00160审计学试卷及答案解释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审计学试卷 (课程代码00160) 本试卷共8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审计分为详细审计与抽样审计,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根据 A.审计对象 B.审计目的 C.审计内容 D.审计证据的检查范围 2.注册会计师审计方法的调整,主要是随着下列哪一项因素的变化? A.审计环境 B.审计对象 C.审计技术 D.审计目标 3.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存货账龄最有可能证实的认定是 A.存在 B.完整性 C.权利与义务 D.计价和分摊 4.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哪种情况属于禁止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A.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 B.出于第三方利益使用客户信息 C.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D.取得客户的授权 5.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不包括 A.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B.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6.下列各项不属于内部控制要素的是 A.对控制的监督 B.风险评估过程 C.控制活动 D.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7.下列关于函证审计程序的提法,不正确的是 A.应收账款函证是重要的审计程序 B.应付账款函证是非必要的审计程序 C.预付款项的函证效果要比预收款项的好 D.肯定式函证的成本要低于否定式函证 8.被审计单位的一项在建工程,将安装费850万元,错记为580万元,则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违反的认定是 A.截止 B.计价和分摊 C.真实性 D.完整性 9.下列最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情形为 A.被审计单位存在经营风险 B.被审计单位没有根据变化的情况修改相关的内部控制 C.被审计单位没有按规定流程设置内部控制 D.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诚信存在重大疑虑 10.下列哪种审计方法可以获取实物证据.? A.分析程序 B.计算 C.监盘 D.询问 11.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后,确定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性水平为500万元,利润表的重要性水平为300万元,则注册会计师应确定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为 A.300万元 B.400万元 C.500万元 D.800万元 12.有关审计业务的兰方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三方关系人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以及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B.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即审计报告的收件人 C.是否存在三方关系是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重要标准之一 D.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13.注册会计师采用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时间是 A.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 B.在进行审计计划时 C.在进行期中审计时 D.在承接审计业务和续约时 14.注册会计师实地观察重要的固定资产时,应重点观察 A.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B.本期减少的固定资产 C.本期新增加的固定资产 D.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15.注册会计师拟对甲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以甲公司的名义寄发银行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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