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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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

1、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

发生。

2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

3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

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

三、职业病危害的防护

1、职业病危害的防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业场所防护设施的防护,二是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

2、使用防护用品的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用品。

2)使用人员要接受了解使用防护的目的、意义、性能方面的教育。

3)应急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接近点摆放及时可用。

4)要熟悉各种防护用品的性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有组织、有制度、正确、合理地发放防护用品。

3、毒物进入人体的三个途径

生产性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三条途径进入人体。经呼吸道吸入并通过肺吸收是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有些毒物可以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体。经消化道进入引起职业中毒的机会极少但是如果个人卫生习惯不良也可使少量毒物进入消化道吸收。

4、急性职业中毒的现场处理。吸入中毒的患者应首先从中毒现场抢运到新鲜空气处保持安静、保暖。解开衣扣和裤带保持呼吸道通畅。经皮肤吸收中毒的患者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或解毒液彻底冲洗皮肤要特别注意冲洗头发及皮肤皱稽处。经口中毒的患者及时催吐、洗胃、导泻但强酸、强碱等腐蚀性毒物口服后不宜催吐、洗胃可服牛奶、蛋清以保护胃粘膜。抢救时要仔细检查抓住重点。如果呼吸困难应立即用氧气吸入。心跳呼吸停止者进行胸外心脏挤压术和对口人工呼吸。现场若备有特效解毒药品要及时使用。经初步抢救后迅速转运到附近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

5、发生职业危害时的防护、自救

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要迅速戴上适合的防毒面具。

如果身旁无个人防护用品可拿湿毛巾、手帕或衣物包住口、鼻并立即离开毒源向上风向跑。皮肤和眼睛受到毒物沾染时迅速用清水彻底冲洗。接触大量毒物后如感到不适要及时找医生检查。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职防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1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

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10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1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二)、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四点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的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眼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五、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1、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瓷尘

(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2、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二十七)羰基镍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三十五)二氯乙烷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四十六)甲醛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机磷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二)杀虫脒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3、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

4、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

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

(二)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敏性皮炎

(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皮炎

(四)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黑变病

(五)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痤疮

(六)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溃疡

(七)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皮肤灼伤

(八)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油彩皮炎

高湿: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浸渍、糜烂

有机溶剂: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螨、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痒疹

5、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三)导致职业性白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红外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障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

(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

6、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7、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氧化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

(二)二异氰酸甲苯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三)嗜热性放线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

(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病概论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指人们在从事行业和工作活动中,保持符合保护健康、防止疾病所必须的情况、状况以及达到这种状态所实施的行为和过程。 2、什么是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几类? 职业危害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受不良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影响,给劳动者带来危险和伤害,其中包括事故和疾病等多种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3、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什么叫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并正式公布的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2002年国家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重新颁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类115种

5、职业病的特点: ⑴病因明确: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 这些人为因素被控制消除, 即可防止疾病发生; ⑵病因可测: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可以检测, 过量接触才得病; ⑶群体性:接触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常集体发病; ⑷多无特效药:早发现,易恢复,晚发现,疗效差。 6、如何发现职业病 最有效是做职业性体检 就业前体检 : 发现职业禁忌症 在岗体检: 早发现可疑职业病、禁忌症 离岗体检: 证明在职期间有无得职业病或损害 7、毒物进入人体的三个途径 呼吸道(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 皮肤(有些毒物只要与皮肤接触,就能被吸收) 消化道(职业中毒的机会极少) 二、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物理性危害因素:噪音、振动、高温、光线过强、电离辐射等。 化学性危害因素:强酸强碱、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计划。 一、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兼职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我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有关职业病的知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欢迎阅读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

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 ( ( 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

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触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 ( ( (4)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生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讲义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职业卫生知识的基本概念 (1)职业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4)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5)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职业人群实行的预防职业病危害,提高员工健康水平为目的的健康监护。 第二部分职业卫生知识 一、职业卫生知识概述 1.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工作内容 职业卫生工作是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职业有害因素与职业病 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因素,可以分为五大类: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生理因素和环境因素,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目前我国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4月18日新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共有十类、115种。 尘肺有13种:如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水泥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11种:如外照射急性、亚急性、慢性放射病,放射性

皮肤病等; 职业中毒56种:如铅、苯、汞、锰、有机磷农药中毒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如中暑、高原病等;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如布氏杆菌病、森林脑炎等; 职业性皮肤病8种: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 职业性眼病3种:如职业性白内障、电光性眼炎等;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如噪声聋、铬鼻病等; 职业性肿瘤8种:如苯所致的白血病、石棉所致的肺癌、间皮瘤等; 其他职业病5种:如职业性哮喘、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法定职业病的诊断权由国家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使。 3.职业病预防原则与基本措施 职业病的预防遵循三级预防原则,即:①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②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③三级预防,对乙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 落实三级预防的基本措施有:①实施劳动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事故性处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是其重要的内容;②降低有害因素浓(强)度。常见的卫生技术措施有从工艺上改进、防止有害因素逸散,推广运用低毒,无毒的材料或技术,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通风防尘等;③职业性健康体检。已成为常规的措施有就业职业性体检,定期职业性体检和离退休职业性定检。 4.职业禁忌证 劳动者原有的疾病或潜在的病症,容易因接触职业性因素而加重,或发生职业病或“工作相关疾病”,因而不宜从事某种作业,这些机体异常功能状态或疾病称为职业禁忌证。如神经精神疾病患者不宜从事锰作业,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者不能从事钒作业。 职工在参加工作(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以确定有无该工种的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该工种工作。在工作岗位变动或长期病假复工前,也应进行健康筛检。 对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工,应按规定不得上岗工作。对在岗职工,一旦发现职业禁忌证,应及时调离,改作其他工作。对已经治愈的职业禁忌证职工,则可从事原工作。 5.女工职业卫生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教材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教材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其他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 1、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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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一月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职业卫生知识的基本概念 (1)职业卫生是一门研究劳动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袭,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学科。 (2)作业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职业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6)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7)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职业人群实行的预防职业病危害,提高员工健康水平为目的的健康监护。 第二部分职业卫生知识 一职业卫生知识概述 1.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工作内容 职业卫生工作是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目前,国家职业卫生工作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两为”方针,在业务管理上实行“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基本工作有三个层面,即:①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评价;②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健康监护;③职业病患者诊断和治疗。 2.职业有害因素与职业病 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因素,可以分为五大类: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生理因素和环境因素,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其中,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是生理因素,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是环境因素。 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所引起的疾病,被称为职业病。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较多,所引起的疾病各不相同,因而职业病并不仅限某一种疾病,而是许多疾病的总称。按照国际惯例,凡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特定的补偿待遇。法定职业病划定范围的大小,世界各国并不完全一致。各个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和对职业病的认识来确定。目前我国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4.职业病预防原则与基本措施 职业病的预防遵循三级预防原则,即:①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②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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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至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在积极的推动中,最近几年,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施秉恒盛公司发生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职业病群发事件,凸显出职业卫生工作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明显没有跟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时接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该说也是临危受命。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业主均肩负着国家的期望和人民的期待。 第一部分:我国职业病现状 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 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万例,死亡病例748例。在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 2009年全国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只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来源及其分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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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范围 我国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共分为九大类: 1.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 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 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 (11) 氯气中毒;(12)硫化氢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 (15) 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 (18) 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铅中毒;(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 中毒;(28)正乙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氯聚合物单 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 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 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稀

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溴甲烷中毒;(49)拟除 虫菊脂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 原则》可以诊断的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急性中毒诊断标准 及自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急性中毒。 2. 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 工尘肺;(12)铸工尘肺。 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4.职 业性传染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5. 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 电光性皮炎;(4)黑皮病;(5)座疮;(6)溃疡;(7)根据《职 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 6. 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 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2)铬鼻 病 & 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 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导 致的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4) 炭黑尘肺;(5)石棉肺;(6)石棉肺; (6)滑石尘肺;(7) 水泥 尘肺;(8)云毒尘肺;(9)陶工尘肺; (10)铅尘肺;(11) 电焊 3.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3)咼原病; (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 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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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培训教程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一. 概念及名词解释 (2) 二. 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 (3) 三. 粉尘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4) 四. 噪声的分类、危害及防护措施.............................. .5 五. 职业禁忌症 (7)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a 射线、6射线、丫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 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 种危害。 (三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那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职业病是如何发生的 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病。造成职业病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同时受一定的个体危险因素的影响。其中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的强度;个

体危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年龄和性别的差异、营养缺乏、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 (五八职业有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等。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a射线、6射线、丫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体内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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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XXXXXXX 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培训讲义 2018年06月07日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材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至今,职业卫生相关

工作的开展也在积极的推动中,最近几年,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施秉恒盛公司发生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职业病群发事件,凸显出职业卫生工作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明显没有跟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时接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该说也是临危受命。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业主均肩负着国家的期望和人民的期待。 第一部分:我国职业病现状 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 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 和 6.99%。 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万例,死亡病例748例。在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中毒272起冲毒552例,死亡21例。弓I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 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

2009年全国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只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来源及其分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 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磷农药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 2. 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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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1)职业卫生(劳动卫生或工业卫生) 是一门研究劳动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袭,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学科。 (2)作业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6)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7)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职业人群实行的预防职业病危害,提高员工健康水平为目的的健康监护。 一、生产性噪声的危害和防治 1 噪声定义 从主观讲,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干扰声都可称之为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视为生产性噪声。例如:生产过程中机

械运转、摩擦、撞击发出的声音,风机、汽笛、泵以及变压器发出的声音等。 2 噪声对人体的主要职业病危害 噪声对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噪声可以使人耳聋,还可能引起高血压、心脏病、神经官能症等疾病。噪声还污染环境,影响人的心理,造成人的烦恼,降低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别强烈的噪声还能损坏建筑物、影响仪器设备等的正常运行。噪声对人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影响休息和睡眠 2.2 听力和听觉器官的损伤 人听觉器官的适应性是有一定限度的,长期在噪声的作用下,听力逐渐减弱,引起听觉疲劳。若长年累月置于强烈噪声的反复作用下,内耳器官将发生器质性病变,造成永久性听阈位移,也叫噪声性耳聋。在一次或数次极强如猛烈的爆炸声会震破耳鼓,严重的会导致全聋。 2.3 引起心血管系统的病症和神经衰弱 噪声可以使交感神经紧张,表现为心跳加快,心律不齐,血压有波动,心电图阳性率增高,噪声引起神经衰弱症侯群,如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记忆力衰退、心悸、恶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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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xxxxx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讲义 2018年06月07日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材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至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在积极的推动中,最近几年,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施秉恒盛公司发生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职业病群发事件,凸显出职业卫生工作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明显没有跟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时接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该说也是临危受命。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业主均肩负着国家的期望和人民的期待。 第一部分:我国职业病现状 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 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万例,死亡病例748例。在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

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 2009年全国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只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来源及其分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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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职业健康培训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培训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名词解释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第三节职业病的种类: 职业病种类有10大类共115项. 一、尘肺: 1、矽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极性粉尘(土、砂、石)。 2、煤工尘肺:煤尘 3、石墨尘肺:石墨制品、冶金行业 4、碳墨尘肺 5、石棉肺:保温材料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铅、磷、氨、二氧化硫等)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手臂震动等)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热处理、各种颜料、化学品)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肺、膀胱等) 十、其他职业病 共计115项 第二章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人体本身的防御机能 一、人体对进入呼吸道的粉尘具有防御机能,能通过各种途径将大部分尘粒清除掉.其作用大体分为三种。即滤尘机能、传送机能和吞噬机能。这三种机能互有联系,不能截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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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与防护知识 一、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1、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2、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权; 3、知情权; 4、请求权; 5、检举、控告权; 6、拒绝作业权; 7、民主监督管理权。 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2、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3、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自觉地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教育与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与技能。 5、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其她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结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与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四、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标识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采用古代盾牌形状,取“防护”之意。盾牌中间的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编号采用三层数字与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分别表示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产品的名称代码与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2、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安全帽、安全带的正确使用与佩戴 (一)安全帽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伤害。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二)安全帽佩戴注意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合适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适度。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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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 1、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 发生。 2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 3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 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 三、职业病危害的防护 1、职业病危害的防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业场所防护设施的防护,二是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

2、使用防护用品的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用品。 2)使用人员要接受了解使用防护的目的、意义、性能方面的教育。 3)应急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接近点摆放及时可用。 4)要熟悉各种防护用品的性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有组织、有制度、正确、合理地发放防护用品。 3、毒物进入人体的三个途径 生产性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三条途径进入人体。经呼吸道吸入并通过肺吸收是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有些毒物可以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体。经消化道进入引起职业中毒的机会极少但是如果个人卫生习惯不良也可使少量毒物进入消化道吸收。 4、急性职业中毒的现场处理。吸入中毒的患者应首先从中毒现场抢运到新鲜空气处保持安静、保暖。解开衣扣和裤带保持呼吸道通畅。经皮肤吸收中毒的患者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或解毒液彻底冲洗皮肤要特别注意冲洗头发及皮肤皱稽处。经口中毒的患者及时催吐、洗胃、导泻但强酸、强碱等腐蚀性毒物口服后不宜催吐、洗胃可服牛奶、蛋清以保护胃粘膜。抢救时要仔细检查抓住重点。如果呼吸困难应立即用氧气吸入。心跳呼吸停止者进行胸外心脏挤压术和对口人工呼吸。现场若备有特效解毒药品要及时使用。经初步抢救后迅速转运到附近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 5、发生职业危害时的防护、自救 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要迅速戴上适合的防毒面具。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培训对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达到要求。 三、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1.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2.职业卫生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3.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1.职业卫生法规框架; 2.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3.职业卫生标准; 4.职业卫生法制化管理。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1.基本要求; 2.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

3.对供应商的要求; 4.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四)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1.申报的目的; 2.申报的方法; 3.申报的内容; 4.申报的要求。 (五)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原则; 2.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条件; 3.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六)职业病危害识别 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作用;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3.职业病相关知识。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1.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的检测方法; 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性有毒物质检测方法;(八)粉尘的职业危害与防控 1.生产性粉尘 1.1生产性粉尘来源; 1.2生产性粉尘的分类; 1.3生产性粉尘的理化特性及其卫生学意义; 1.4生产性粉尘进入机体的途径。 2.生产性粉尘对健康的影响

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计划。 一、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兼职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我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她有关职业病的知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与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与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就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与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与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就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就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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