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的目的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向国家机关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该国家机关对其所作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书面文件。
该书面文件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因为公民和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各种事务处理中,常常会遇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些情况使得他们不得不采取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下面,我们就具体探讨一下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
一、编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目的,在于请求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所作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该申请书有其特殊的法律效力,能够促使国家机关积极地行使法定职权,并减少国家机关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要点1、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开头应该标明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名称及所在地以及部门,方便行政机关及时收到申请书。
2、行政复议申请的依据和理由: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其所受到的行政行为,并对其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分析,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进行论证。
3、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和理由: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明确其所希望行政机关采取的问责措施,并对所请求的行政复议进行详细解释和论述。
4、证据和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所受到行政行为和为什么认为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公正的证据和材料,如证人证言、书证、音像资料等,以使行政机关能够清楚地了解申请人所受到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格式规范1、标题: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以“行政复议申请书”为标题。
2、编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依照行政复议申请书编号规定进行编号。
3、申请人和其代理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4、行政机关和其部门的名称与地址。
5、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
6、申请人的签名及日期。
7、代理人(如有)的签名及日期。
8、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按照规定的页边距,字体、字号等格式进行编写,在行文上要求简明扼要,清晰流畅,切忌使用口语化的文体。
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言稿

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亲爱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向大家介绍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我将从法律背景、修订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带来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背景。
行政复议法是指针对行政行为不合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过程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在改革开放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复议法的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满足公众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需求。
修订的核心原则是便民利民、公平公正、高效便捷。
下面我会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了行政复议的接受范围。
新修订法将行政复议范围扩大到县级以上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政行为。
这样一来,公民将更有保障,可以更便捷地寻求行政复议。
二、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的途径与期限。
新修订法规定了多种行政复议申请途径,如书面申请、网络申请等。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三、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
新修订法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将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调查、调解和决定。
这样的设置将更加公正客观地对待行政复议申请。
四、规范了调解和裁决的程序。
新修订法规定了调解和裁决的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加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了公示与监督。
新修订法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公示的范围和方式,加强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公开透明,有效避免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同时,新修订法还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复议活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以上的主要内容介绍,我们可以看出,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公正性和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修订的法律将更加便利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提高其合法权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工作通报

行政复议工作通报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如下:行政复议工作通报是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的文件。
通过通报,可以全面了解行政复议工作的进展情况,评估工作效果,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本次行政复议工作通报主要围绕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任务、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流程,行政复议工作已经逐步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复议人才队伍。
这些努力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复议工作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此外,行政复议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适用和裁量权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理解。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仍需进一步加强,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有信心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更大的突破和进步。
总之,本次行政复议工作通报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概述进行全面展示和分析。
我们要客观评估工作成果,准确把握问题和挑战,并针对性地制定改进和发展方向。
相信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行政复议工作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作用。
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各部分的内容概述。
在文章结构部分,可以简要描述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和目标,让读者对全文有个整体的了解。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概述,介绍行政复议的定义、目的以及重要性。
公安行政复议

司法最终原则的 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 —— 行政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终局(
例如: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9条第2款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和《中华 条第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5条的规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条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 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或 条的规定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 主要形式。 书面审查为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被申请人的意见 意见。 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开庭审理原则 原则。 的开庭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与应诉统计分析报告

行政复议与应诉统计分析报告随着社会发展,现代社会的法律和行政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飞速发展的时代,司法机关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数据,以支持政府的司法决策。
本文是一项关于行政复议和应诉统计分析的报告,目的是为政府提供一个客观和及时的司法数据,以分析和评估行政复议及应诉形势。
一、行政复议统计分析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者团体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在本次调研中,分析了国家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数量、移送、终止案件数量等情况,发现了不同地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量的差异性:一季度,南方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量明显高于北方地区;二季度,北方地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量大幅度上升;三季度,不同地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量没有明显差异。
此外,还统计了全国三级法院审批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发现三级法院审批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有明显上升趋势。
二、应诉统计分析应诉指当涉及行政法律案件当事人发出应诉请求时,行政机关收到请求后,需要及时作出应诉处理。
本次统计分析发现,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应诉案件数量正在上升:一季度,全国收到的应诉案件数量较上季度有所增加;二季度,全国收到的应诉案件数量又有所上升;三季度,收到应诉案件的数量总体上没有明显变化。
此外,本次统计分析也发现,不同地区收到应诉案件的数量有明显的差异性:一季度,南方地区的应诉案件数量较上季度有明显上升趋势;二季度,北方地区的应诉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三季度,不同地区的应诉案件数量没有明显变化。
三、结论及建议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量的差异性表明,不同地区的行政复议情况有所不同,因此,针对不同地区行政复议情况,政府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2、随着复议和应诉案件数量的上升,政府需要加大申请复议和应诉的意识宣传力度,同时建立科学的申请复议和应诉机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3、政府应该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通过改进管理体制,优化流程,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水平。
行政复议阅卷意见

行政复议阅卷意见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阅卷意见的相关问题。
首先介绍了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然后详细分析了行政复议阅卷的目的、原则和程序,最后总结了行政复议阅卷的意义和影响。
目录•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阅卷的目的•行政复议阅卷的原则•行政复议阅卷的程序•行政复议阅卷的意义和影响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或重新审判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阅卷意见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案卷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的文件。
行政复议阅卷意见起到了审核、监督和指导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作用。
通过阅卷意见的撰写,可以评估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复议阅卷的目的行政复议阅卷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阅卷的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审查行政复议案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案卷内容真实可信。
2.分析行政复议案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合理、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和建议。
3.指导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性。
4.评估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
行政复议阅卷的原则行政复议阅卷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复议阅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行政复议的范围。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复议阅卷的程序和结果应对公众透明,对当事人公开,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3.全面客观原则:行政复议阅卷应对案卷的内容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不得出现主观偏见和歧视。
4.独立公正原则:行政复议阅卷应独立于行政复议机关之外进行,确保阅卷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口头书面原则:行政复议阅卷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形式,但建议书面形式更为规范、清晰、便于保存和查阅。
行政复议阅卷的程序行政复议阅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阅卷准备:行政复议机关应收集、整理、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并制定阅卷工作计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行政复议的目的行政复议目的的准确定位是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决定复议行为走向的航标。
确立一个不恰当的目的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冲突有效机制的“社会安全阀”功能的正常发挥。
因此,展开复议目的这一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的理论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学说简述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目前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解释和理解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⒈监督论。
“监督论”者认为,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活动的个案监督功能,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手段,达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监督论”者的观点在行政复议法的起草过程中的影响可谓广泛和持久。
⒉救济论。
“救济论”者认为,行政复议活动是基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行政复议活动虽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活动,但其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机制,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所以“监督”是手段,“救济”是根本。
⒊两目的说。
即监督和救济。
一方面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至于哪个目的是第一位的,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另一种观点认为,其着眼点在于行政自我监督,以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
⒋三宗旨说。
认为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方面:⑴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⑵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另一种“三宗旨说”认为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方面: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⑵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两种观点在排序上不同,体现出对复议目的的不同认识。
⒌一个功能、两个目的说。
即防止和纠正为功能,保护和保障为两个目的。
理由是:纠错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功能、一种机制,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适当地行使职权。
此外,还有“五目的说”,即为了“防止、纠正、保护保障和监督”等。
上述观点皆从不同视角阐释了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与宗旨,对我国行政复议目的研究及突然目的最终确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学界对复议目的的学理分析和理想设计,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意图与实然目的是有偏差的。
二、我国《行政复议法》实然目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然目的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立法者真实意图以及立法技术表述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第一,权利救济目的得到了强化。
在行政复议法的起草过程中,“监督论”和“救济论”经过激烈的较量之后,“救济论”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即在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的同时,在便民复议方面也加大规范力度和放权力度。
《行政复议法》第1条立法宗旨从原来《行政复议条例》的“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虽然只是顺序的变化和个别用词的调整,却反映出了立法者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即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立法目的。
第二,过分强调自我纠错性质,冲淡了权利救济这一根本宗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草案)〉的说明》特别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关于起草行政复议法的指导原则中又指出,“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在国务院曾专门下发的部署该法贯彻实施事宜的文件中,又重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为了维护和体现立法指导思想,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相区别,《行政复议法》在目的条款表述中把“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放在首位,特别强化了它的纠错功能。
虽然我们不能仅从排序上断定自我纠错是首要目的,但也很难清晰无误地看出权益救济是第一位的,所以两者的关系变得模棱两可,这样既冲淡了救济目的,也导致了对立法目的理解的多样化。
综上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然目的是借以自我纠错的同时实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强调了权利救济这一重要宗旨,但是行政自我纠错目的更突出。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立法宗旨的改革是不彻底的,这种过于理想化的两全其美或一箭三雕式的设计,目的是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我反省、重新作出一个决定的机会,可以使得最初决定中的缺失免于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中。
这样的复议目的设计不利于指导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使复议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实践中,因为行政自我监督是一种较少运用的途径,这不仅因为这方面的成功案例极少,而且自我监督之目标的吸引力不大”,“公民对行政内部监督本来就不抱很大的期望。
对他们而言,复议机关主要是作为那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构出现的,对于该'机关',最终只有行政法院才能实行真正有效的监督。
”三、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目的重构:权益救济优位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在立法表述上应改写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即在实现权利救济的同时也实现自我监督和适法控制。
理由如下:(一)从域外复议立法上考察。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普遍实行。
对于行政复议目的表述模式各国不尽相同,更普遍的观念认为,行政复议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其次是着眼点于行政自我监督,以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
这种观点体现了行政发展的服务趋势和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反映了世界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潮流所向。
日本和韩国专门制定了复议基本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复议制度的目的宗旨。
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的目的在于,关于行政厅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及其他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通过对国民开设对行政厅的不服申诉的途径,通过简易而迅速的程序,以谋求对国民的权利利益救济,同时,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
”从中可以看出,该法主要着眼于国民的权利利益的救济,而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却被当作第二位的目的。
韩国的《诉愿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审判程序,对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处分以及其他公权力的行使等所造成的对国民权利或者利益的侵害进行救济,同时以期实现行政的合理运作”。
很显然,《诉愿法》将其目的定位为权利救济和行政监督,并将其重点放在了对国民权利利益的救济上,而不是刻意寻求与司法救济的区别,将案件处理的高效率作为其首要目的。
虽然更多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制定复议法直接说明复议目的,但其权利救济的首要目的仍然是不言而喻的。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法,其功能约有五端:⑴维护人民之权益,免于受公权力之侵害;⑵确保行政之合法行使,亦即依法行政原则之实现或客观行政法秩序之维持;⑶行政妥当性之确保;⑷统一行政步调、作法或措施;⑸减轻行政法院之负担。
综合诉愿制度之根本目的,基于人性尊严所导出之民主原则,仍在于保护人民之权利。
很显然,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放在首位的。
(二)从复议实践上审视。
据专家和实务部门预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理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行政复议案件至少应当保持在行政诉讼案件的2至3倍,才算基本上达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标。
像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每年受理的复议案件达100万之多,但诉诸法院的却为数不多。
我国行政复议案件受案率偏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2002年,我国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自行政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范围下降趋势,总体下降幅度达8.277%,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也比上一年度下降13.2%。
相反,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原告主体资格、诉讼期限等条件的放宽,越来越体现了权利救济和人权保障的宗旨。
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同期的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增长,总体上超过了行政复议案件,近年来群众向信访机构申诉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表明公民对法律救济制度的需求仍在增加。
实践证明,“便捷、高效、低廉”的复议救济渠道并没有没有真正深入人心。
“立法目的之条文无非要宣示立法精神或宗旨,作为今后解释之指南针,乃使执法者受其指引注意手段与目的的相配合。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一定程度上说明复议目的遭遇到了挫折。
事实上,纠错功能有待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才能得以实现,行政复议是设置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救济制度,已有“官官相护”的嫌疑,《行政诉讼法》相比,无疑使这种制度与失去老百姓的信任而形同虚设,达不到应有的目的。
由于司法审查范围还只局限于违法行为,所以,如果复议制度不能很好地保护因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行政不规范的现象还将继续,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则难以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目标也将路漫漫其修远。
(三)从复议制度的产生看。
一方面,复议制度的产生是为了给公民提供更多的救济渠道。
复议程序产生于法院提供的权利保护尚不完善的时代。
当有人不同意其所承受的行政决定时,他有可能在行政内部一般向上级机关表示不服。
同时,行政机关也有机会自我纠正错误;法院则免除了这一负担。
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澳大利亚行政上诉裁判所等均是为受害人挑战政府决定提供新的、更多的救济途径而应运而生的。
另一方面,复议法的产生是为了实现宪法上的实体性救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从性质上看,行政复议申请权应归为申诉权的一种。
因此,通过立法设立行政复议制度,就是具体落实宪法的这条规定,通过法律制度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受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理,或者在受到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有法律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