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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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异地医保报销新规定

2023年异地医保报销新规定

2023年异地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异地就医新政策是怎么样的?【1】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范围扩大改前有四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在异地居住;异地常驻人员;异地医务人员转诊。

变更后分为两类:第一类跨省常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长期在异地居住;异地常驻人员;第二类跨省临时医务人员包括转诊到外地就医的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应急救援人员;其他跨省临时医务人员。

【2】跨省异地就医不同人员备案有效期不同跨省常住居民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就诊次数不限。

原则上,跨省临时医务人员的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在有效期内,他们可以在医疗场所多次就诊,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无需一次就诊备案。

【3】跨省异地就医更便捷备案渠道进一步拓宽;异地就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你可以凭一个代码去异地看病。

【4】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就医的报销标准可低于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水平。

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原则上不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非转诊其他跨省临时就诊支付比例不降低20个百分点。

【5】支持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待遇为满足跨省长期居民因探亲等原因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实际需求,允许跨省长期居民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同时享受待遇。

在跨省常住居民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享受参保地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6】因急诊来不及备案可直接结算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异地急诊人员视为已备案,无需另行提供备案材料,按参保地相关待遇标准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7】可以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无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跨省出院结算前,从入院之日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出院的,可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手工报销。

【8】将无第三方责任外的外伤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符合诊疗场所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湖北省新农合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湖北省新农合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湖北省新农合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1.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前向所在地的新农合定点医院进行备案登记。

The applicant needs to register at the designatedhospital in their local area before seeking medical treatment in another place.2.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参保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Provide the applicant's ID card, household register,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insurance certificate and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 for registration.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异地就医时向当地的定点医院就医,然后凭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向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部门报销。

After the approval, the applicant can seek medical treatment at the designated hospital in another place, andthen submit the medical expense list and invoices to thelocal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for reimbursement.4.在异地就医时,申请人需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持发票和费用清单到定点医院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申请。

When seeking medical treatment in another place, the applicant needs to pay the medical expenses first, and then submit the invoices and expense list to the medical insurance window of the designated hospital for reimbursement.5.定点医院确认申请人的报销资料齐全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报送给当地的新农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湖北省内医保异地备案操作流程

湖北省内医保异地备案操作流程

湖北省内医保异地备案操作流程1.登录湖北省医保网站,选择异地备案业务办理入口。

Log in to the Hubei provincial medical insurance website and select the entry for handling out-of-area filing business.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Fill in personal basic information, including real name,ID number, etc.3.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居住证、就诊证明等。

Upload relevant supporting materials, such a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 residence permit, treatment certificate, etc.4.等待审核,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Wait for review, the review time is generally 5 working days.5.审核通过后,系统会生成备案凭证信息。

After the review is passed, the system will generate the filing certificate information.6.凭备案凭证信息,到目的地社保部门办理就医备案手续。

With the filing certificate information, go to the destination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to handle the medical filing procedures.7.在目的地社保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即可在当地就医享受医保待遇。

After completing the filing procedures at the destination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you can enjoy medical insurance benefits in the local area.8.若需延长备案有效期,需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延期手续。

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共济保障经办服务,以及个人账户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和内控管理要求,科学设置经办流程,合理配置经办岗位,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第四条参保人员须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验,防止冒名就医等情形发生。

第五条委托他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核验参保人员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办人身份证件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由代办人在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诊疗单据等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需将费用明细等信息实时上传医保信息平台。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改造信息系统配合处方外配,及时将药品处方信息上传至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中心。

处方(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流转有效期为3天。

第八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参保人员确需、但医疗机构无库存的药品及时开具处方,促进处方流转,方便参保人员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拒绝参保人员处方外配的需要。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提供费用清单和发票,真实完整记录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和个人账户支出情况。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便捷的门诊就医购药和结算流程并对外公开,设立便民门诊,有条件的可开设专用挂号及结算窗口。

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异地就医管理制度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和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异地就医已成为一种常规选择。

为了规范和管理异地就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权益,各地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管理体系、服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异地就医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管理机构和患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政策法规1.《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是卫计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异地就医工作的指导文件,明确了异地就医的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从政策界定、组织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为异地就医工作提供了指导。

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卫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主要针对异地就医的费用结算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了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标准、结算程序、资金拨付等管理细则。

3.《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卫计委、人社部联合制定的,主要针对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进行管理,明确了异地就医患者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二、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管理机构各地应建立专门的异地就医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异地就医工作,包括政策宣传、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明确异地就医管理责任卫生计生委、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在异地就医管理中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3.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各地应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异地就医患者的基本医疗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异地就医管理的即时、准确。

三、服务流程1.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异地就医患者应在就医前提前在居住地的卫生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并获取办理就诊凭证。

2.健全就医转诊制度异地就医患者如需住院治疗,需按照规定从居住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或医生诊断书,到异地医疗机构就诊。

3.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异地就医患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异地医疗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并可以选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湖北省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湖北省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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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居住地就医, 常驻异地 工作的人员在 工 作地 就医, 原则上 执行 参保地 政 策 .参保 地经 办机构 可采 用邮寄 报 销, 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 地区设立代 办点, 委托就医地基本医 疗保险经办 机构 (以 下简 称经办 机构 ) 代管 报销 等方式, 改进服务, 方便参保人员. 六, 加快基本医疗 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实行城市间 或区域间的信息, 资源 共享和联网结 算.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 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七, 对经国家组织 动员支援边疆 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 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 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 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 稳妥实施. 八, 统筹地区经办 机构认真履行 本 地参 保人员 就医管 理和 医疗费 用 审核结算的职责, 同 时要为在本地就 医 的异 地参保 人员和 其参 保地经 办 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对医 疗服务进行 监控. 市 ( 地 ) 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 加强对县 ( 区 ) 级经办 机构的指导, 做
2010-
2- 3 山东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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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编 辑吕国 玲
本, 突出重点, 循序渐进, 多措并举, 以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 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 和效率, 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 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 制, 方 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结算, 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 并逐步实 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 持卡结算. 二, 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 点实施 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 有 条件的 地区实行市 ( 地 ) 级统筹, 在 同一统筹 地 区范围 内统一 基本 医疗保 险的 政 策, 标准和管理, 结算方式, 实 行统一 结算, 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三, 参 保人员 短期 出差, 学习 培 训或度假等期间, 在异地发生 疾病并 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 用, 一般 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四,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 条件所 限需异地转诊的, 医疗费用结 算按照 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地负责审 核, 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 地区可 经 地区间 协商, 订立协 议, 委托就 医 地审核. 五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医院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医院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政策规定,规范我院异地就医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三、异地就医管理职责1.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实施,负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负责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

2. 住院部负责异地就医患者的入院、出院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3. 门诊部负责异地就医患者的门诊就诊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4. 财务科负责异地就医患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报销等工作。

四、异地就医备案1. 异地就医患者需向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3.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信息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医院。

五、异地就医结算1. 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按参保地政策结算,打印《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单》。

2. 异地就医患者出院时,需缴纳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后,将结算结果通知患者。

六、异地就医费用报销1. 异地就医患者需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将住院费用结算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后,将报销费用划拨至患者账户。

七、监督管理1.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对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异地就医政策的知晓率。

2. 医院定期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回访,了解患者就医感受,及时解决患者反映的问题。

3. 医院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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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异地就医的申请第六条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表2),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往其他地方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异地就医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到两定机构刷卡就医或购药,结算医疗费用。

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统筹地区可暂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就医或购药。

第十一条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以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为准,并告知其费用由个人全部自费)后方能实施,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第四章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第十三条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两定机构结算;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在汉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两定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住院患者病历首页、每日费用清单、出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实时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应向其提供出院小结、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收费结算单》(表3)。

第十五条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将异地就医费用中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纳入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外或省内未启动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区域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回参保地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参保地经办机构每季度应提供不少于1次的报销服务。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人院3日内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参保地经办机构。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报销。

第五章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第十八条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初审(在汉两定机构由省医保局初审),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由两定机构于每月5日前,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上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申报表》(表4)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审核表》(表5)。

并将上月异地就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收费结算单原件寄至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每月10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日常审核的情况,对两定机构上传的报表进行初审,对不合理部分,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初审表》(表6)。

每月16日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再进行复核确认,并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

第二十一条每月20日前,两定机构对《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中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文字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说明。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反馈信息后,于每月23日前对审核有误的部分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每月25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地复核和审核反馈意见,产生审核扣款结果,结算(垫付)上月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生成《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结算财务拨付单》(表8),并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结算拨付凭证编号。

第二十三条两定机构对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的结论有异议,经双方沟通未能达成一致的,属跨市(州)就医的,将申诉材料报省医保局进行协调;参保地和就医地在同一市(州)的,将书面申诉材料报市(州)经办机构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为每季度末。

第二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两定机构应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批程序,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信息的,一律视为默认。

所有表格的生成、初审、复核、意见反馈及申述材料等均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传递。

第六章异地就医费用的清算第二十五条各市(州)级统筹地区间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医保局负责组织清算。

市(州)内的异地就医费用,由市(州)级经办机构负责清算。

异地就医费用一旦确认,当期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各地经办机构应于每月底支付上月异地就医清算费用,不得拖欠。

对清算有异议的,由组织清算的经办机构事后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每月28日前,省医保局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清算各市(州)级统筹地区应收回款项和应支付款项,生成《各市(州)级统筹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总表》(表9)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应收应支清算表》(表10),各市(州)级经办机构根据每月清算信息进行对帐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每月底,各经办机构根据清算后的抵扣数据,将异地就医费用拨付到相应的统筹地区,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清算费用财务拨付单》(表11),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拨付凭证编号。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负责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清算和划拨业务。

第三十条市(州)级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传递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应收应支清算表》(表10,分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据的全部收费结算单和银行转账单编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参保地规定的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比例执行,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接收和垫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所产生的利息计人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各地经办机构,因延迟通知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对于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在稽核中认为属不合理的部分,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结算单据冲减下月应支付的医疗费,并记人其它收入(稽核违规款)。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费用辅助帐和对帐制度,核算与各统筹地区的资金往来明细,每月底对应收应付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错、费用未到帐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结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管理,依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分析数据和基金收支规律,做到各项预算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章异地就医的监管第三十七条各统筹地区两定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应实时将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方式按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定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应细化异地就医的服务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两定机构享受与就医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购药服务。

第三十九条就医地两定机构应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将异地就医人员纳人当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四十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对异地就医行为进行监管,将两定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控制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制作、发放和使用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二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两定机构,均可纳入异地就医、购药的定点机构范围。

工作启动初期,各地可选择一部分信誉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定点机构先期开展异地住院联网结算业务,随着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推进,再逐步增加定点机构和结算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各市(州)应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积极开展市(州)范围内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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