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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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下)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下)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
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下)
佚名
【期刊名称】《中老年保健》
【年(卷),期】2022()11
【摘要】四、强化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一)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每年1月底前,国家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并确认当年预付金调整额度。

各省可通过预收省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r直接结算工作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4号)
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5.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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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鹤政办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规〔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工作,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积极构建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6〕23号)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人社、财政、民政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在统筹区域内,以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模式,建立起符合市情、统筹城乡、政策统一、保障公平、惠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保障体系。

在切实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和监管功能基础上,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服务平台,统一发行和使用国家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辖区内和省内各统筹地区以及全国医保联网地区,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儋州市•【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1号)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为了让广大参保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基本要求(一)原则上异地就医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参保城乡居民需要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社会保障卡”由市农村信用社统一办理,市社保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设“社会保障卡”经办点。

(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只能在就医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办法:登录省社保中心网站(http://)查询;咨询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电话:*************;咨询就医医院医保部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确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先要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办理备案手续,由本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申报散单报销。

申报散单报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①发票;②病案首页;③费用清单;④出入院记录;⑤疾病证明;⑥社保卡复印件;⑦其他特定要求材料(如转诊、备案、外伤害、门特、急性病等材料)。

(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

(四)异地就医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本人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申报散单报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报销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报销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报销政策的通知正文:---------------------------------------------------------------------------------------------------------------------------------------------------- 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报销政策的通知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就医需求,切实解决异地就医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经研究确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异地就医有关报销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医事服务费报销标准针对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20-100元不等的医事服务费后,参保人员在京就医费用增加的情况,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事服务费负担,对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北京就医发生的医事服务费,参照北京市医事服务费的收费和报销标准,门诊医事服务费按照三级医院40元、二级医院28元、一级医院19元的定额标准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事服务费全额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其他省市实行了医事服务费收费的,参照此原则执行当地报销标准。

二、调整转外就医首先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就医治疗,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仍执行个人首先自付10%的政策不变;特殊情况下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原先不予报销改为个人首先自付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三、异地住院联网结算实行保底报销政策由于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的目录,而全国各地医保“三个目录”不统一,为解决部分异地就医人员联网结算报销比例过低的问题,提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率,实行异地住院联网结算保底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联网直接结算,参加了省直补充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65%给予保底报销,转诊转院(急诊)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55%给予保底报销;未参加省直补充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55%给予保底报销,转诊转院(急诊)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50%给予保底报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7年6月底前,直接结算备案人员范围要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备案信息要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放开对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异地统筹地区开展直接结算。

2017年7月底前,新增备案人员信息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同步,对备案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开展直接结算业务。

2017年9月底前,备案人员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比率要达到90%,在线备案人员要全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对已开通账户的异地省市,预付金、结算资金要如期拨付到位。

年底前,进一步巩固完善各项工作。

就医地管理责任基本落实,异地参保人员来京直接结算就医纳入本市统一监管;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的现场核查率要不低于20%。

12.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2.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
否 《广东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网上办理信息
登录东莞人社微信小程序 (/web2/formRemark?id=0170952830814d9ebd8c816e028 c7991)上点击“异地就医备案”的链接进行线上申报系统登录,填写申报信
12.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主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备案
主项类别
公共服务
子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设定依据
东府〔 2018〕120 号第五十三条
办理层级
市级,镇(乡、街道)
通办范围
全市
Hale Waihona Puke 受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服务主题
异地就医备案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范围: ①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②非我市户籍参保人退休后返回户籍地或户口迁入地定居生活的异地安置 人员; ③长期居住异地12个月以上的人员; (2)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范围: ①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息,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申请。
收费信息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否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全市各人社经办机构和市民服务中心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0769-12333 0769-12345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首环节 第二环节 第..环节 末环节 材料名称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服务水平,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衡政办【2012】43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5月8日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及结算第三章信息传输及医疗费用稽核第四章医疗费对账及结算第五章医疗费清算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衡政【2012】78号)、《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衡政办【2012】43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内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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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10号)
辽人社发[201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分类解决、加强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监控,切实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

二、各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转诊较集中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其对转诊人员的就医进行管理或费用审核。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工作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符合异地安置条件或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并取得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长期居住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和参保地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安置地或居住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定点医院;其在安置地和居住地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五)在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需要转诊转院的,参照参保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六)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被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访问等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在国(境)外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的)且所在单位在国内为其不间断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经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当地同期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费用标准,在统筹基金中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所在单位,用于对派出国(境)外人员医疗费用的补偿。

(七)为方便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退休人员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发放给本人。

三、对于符合异地就医规定的各类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的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所需费用纳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费用支出范围。

各级统筹地区要采取措施方便各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缩短报销结算等待时间,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四、各地也要为在本地就医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并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在我省内的退休人员,各地要积极配合其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提供相关管理服务。

鼓励沈阳经济区内的各市率先建立异地协作机制。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异地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控,并定期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上报异地就医的有关情况和统计报表。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完善定点协议,提高定点医院的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异地就医费用审核。

六、各统筹地区应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包括商业机构)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要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

积极探索建立省、市二级异地就医管理结算平台。

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各地要加快市级统筹工作,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结算方式,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结算。

八、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异地就医人员的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各类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办法,确保异地就医人员方便就医,及时结算费用。

市级统筹地区要加强对所属单独统筹县(市、区)的指导,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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