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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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报和享受待遇办法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报和享受待遇办法

1 .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 《 中
( 一 )原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劳 动 和社 人 员办 理 异 地 就诊 审 批 登 记 表》 1 份, 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 或 居 委 就诊 审批 登记 表》 ; 会保障厅 、卫生厅 《 关 于印发 中区直 按 规 定 填 写 后 由所 在 单 位 ( 驻 邕单 位 职 工 医 疗保 险就 医管 理 办 法 会 ) 出具 证 明 和意 见 ; 的通知 》 ( 桂 劳社 发 [ 2 0 0 2 ]1 9 号) 。 2 .单位 填报 《 中 区直驻 邕单 位 职
( 二 )参 保 人 员 因公 出差 、学 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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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精 神 生活很 充 实的 人 ,一 定 是 一 个有 理 想 的人 ,一 定是 一 个很 高 尚 的人 .一定 是一 个 只做物 质 的主人 而不做 物质 的奴 隶 的人 。
厶 H E N G C E Z H I C H U A N G
7 政策之窗
栏目 编辑: 农清清
2 0 1 3 年4 月号 总第 1 8 1 期
中区直驻 邕单 位职 工基 本医疗保 险 异地就 医 、转诊 转 院 申报 和享 受待遇 办法


政策 依据
业局领取 《 中区直基本 医疗保险在外
6 .住 院费用汇 总清单 ( 原件) , 应 在 就 近 的定 点 医疗 机 构 进 行 抢 救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五)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 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的有 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 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6 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二)参保单位申报及人员增减变化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须按时向医疗保 险管理中心申报,如实填写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应缴金额等信息,如果单位参加养老、医疗两险 时,申报社保后再申报医保,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其他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直接到医保申报 窗口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每月15日前申报当月缴费额, 申报时携带申报表和单位上月工资表,如有人员 变动,须填写相应的增减变化表,增加人员的, 需携带劳动用工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医 保中心存档)。
(二)参保范围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 及其人员: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 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中、省市直及外地驻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 及其职工; 5、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 规定的退休人员。
(4)异地安置就医报销
经已批准办理异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异地发生的住院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 区内同等级医院执行。出院后在医保中心规定的时间内, 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明细单,住院疾病诊 断书,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门诊处方、报销单据、 IC卡复印件、营口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 员登记表复印件及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九)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是指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代理,为参保人 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 险人,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病、慢性病门诊 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 医疗费用,由承保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司负责 赔付的医疗保险。

宿政办发〔2000〕115号-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宿政办发〔2000〕115号-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宿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第二章参保程序及个人帐户管理第三条参保程序,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相应表格,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履行缴费义务,办理医疗保险证(包括病历、卡,下同)。

参保人员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医疗保险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挂失,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后,凭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补办新证。

第五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9年底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须由用人单位按单位和个人缴费率之和,一次性缴齐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加上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到上述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由原工作单位随同在职人员统_办理。

若原单位停保,退休人员也相应停保。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统一代码。

个人帐户资金按年度计算,年初根据参保人员当年实际年龄核定记入比例,年度内不作变动。

第八条个人帐户只限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其它物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特殊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条住院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社会保障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2、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个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4、临时出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患者出院后,凭单位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结算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

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院费用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制度。

在渭南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50元。

参保患者在辖区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住院的,起付金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2、最高支付限额符合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理解、拥护和支持这项改革。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有序进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县(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于2000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建立。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1999]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本市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医疗互助相结合,多层次、多途径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全体城镇劳动者都能获得医疗保障。

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1月31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铁民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实现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家庭(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待遇。

(三)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家庭(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予以补助。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在保持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充分受益。

(五)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衔接原则。

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衔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0〕69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结算办法和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基金由市级统筹管理、分级运作.第三条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的使用、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住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病种包干、住院意外伤害结算、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范围及结算方法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承担.第五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查对人、证(身份证)、卡。

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划拨个人账户。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结算管理:(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首先支付部分费用和符合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住院治疗终结时,可由参保患者用社会保障卡里的个人账户结余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费用由参保患者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药店自购外配处方药品和非处方药品时,参保患者可用社会保障卡资金向定点药店支付药品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费用由参保患者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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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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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
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
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
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
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 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
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 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
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
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
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
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
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
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
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
手续: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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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
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
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 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
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
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
盖业务章。
第八条 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
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
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
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
具。
第九条 医保患者(或代办人)持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后即可转外地医疗机构就
诊。当次转院审批手续两个月内有效,超出两个月的应重新
办理。
第十条 转外就诊完毕返回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
相关资料,并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人员由
托管单位医保专职人员)送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报销。所带资料如下: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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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证、医保IC卡号、转院审批单、转外特殊检查
(治疗)审批单;
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鉴)、住院费用汇
总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3、正式发票;
4、就诊医院出院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就医特指用人单位派驻市
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
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二条 异地就医的医保患者,由本人在当地选择3
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不同级别的定点
医疗机构作为指定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
记备案后,其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
用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转指定医疗机构以外接受治疗
的,须经其指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大中城市为三级医疗
机构、县级行政区为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对症临床科室
出具转院证明。治疗结束后将转院证明随同相关资料一同交
单位医保专管员统一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手续。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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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辖区外转诊和异地就医的医保患者,医疗费
用由患者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本人所在单位医保专管
员,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五条 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比例如下:


位:元


类别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
标准

医保

基金支付
比例
转外
地就医
400 90% 600 88% 800 86%

异地
就医
400 92% 600 90% 800 88%

大病
支付
符合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在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基金支付90%

上表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是指符合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规定并扣除起付线标准、个人自付费用后的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
支付比例增加两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未被批准转诊转院和未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
辖区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核实无误后,基金支付比例在转
外地就医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十个百分点执行,即: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80%,二级医
疗机构基金支付78%,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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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不
满一年和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间在异地住院、门诊紧急抢救
的,应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备案,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
付。
第十八条 异地安置人员在辖区内因门诊紧急抢救需要
住院的,必须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持单位证明到参保地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方可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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