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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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2017 11号

公告2017 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五条条款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第(三)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 [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会计经验: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7个问题(马鞍山国税)

会计经验: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7个问题(马鞍山国税)

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7个问题(马鞍山国税)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一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扣除已缴营业税的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 (4)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企业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商品房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5)纳税人出租(不含其它个人)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税款征收问题.省局文件要求: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先在征管软件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中办理报验登记和税种登记,然后才能按规定开票征税.但通过这两天对外部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的测试,发现如果纳税人未开具外经证的,上述想法无法实现,只能通过跨地区税源登记模块先登记纳税人信息,然后才能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录入纳税人预缴税款的相关信息.(外省纳税人在安徽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如金三系统报验模块无法带出外经证信息的,也暂可以通过跨地区税源登记模块先登记纳税人信息,然后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录入纳税人预缴税款的相关信息.)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进项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否视同销售还是做进项转出?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进项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也不要做进项税转出. 3.销售不动产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对于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我们意见,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4.有一单位在军区内自建房,无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合同、今后也无产权证,此房试点前已经出租,是否能算老项目? 答:我们意见,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该单位会计账簿上的不动产入账时间作为取得时间. 5.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在营改增前拆迁动工,营改增后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企业按照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向原居民无偿转让的回迁安置房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增值税,应按什么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不论是根据营业税税收政策,还是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都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对于营改增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前未向原居民收取房屋价款,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应以与原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政府应以熟地出让,并主导完成此拆迁补偿工作.也就是说,负责拆迁工作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但在实务操作中,因政府没有精力或者不愿意先期投入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等原因,拆迁安置和三通(或七通)一平等基础工作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需要根据房地产支付地价款的具体方式确定拆迁还原房的计税依据. 对于采取净挂毛交方式出让的土地,即以净地招拍挂,而实际交付的是毛地,政府再以土地出让金返还形式返给开发企业资金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地产公司拿地后在红线内建造安置房,完工后交付给被拆迁户,实为向政府销售安置房,政府以此安置房补偿被拆迁户.因此,房地产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应为收到的政府返还的拆迁安置款与原居民支付的超出拆迁安置面积的差价款之和.对于毛地价格成交毛地交付的土地,房地产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房地产企业不需要支付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成本,因此不能参考房地产企业在该块土地上建成的其他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确定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价格.对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价格,我们意见,可参照原营业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拆迁协议内约定偿还给原居民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的成本价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房屋成本价=(房屋建造成本+房屋土地成本)x(1+成本利润率);对原居民支付的超出拆迁安置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6.有房地产企业反映:他们开发的房屋在销售前,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若未出售的房产此时留作自用或出租,不用再办理产权登记.出租一段时间后又销售,与未租前就销售,从产权登记方面来看没有区别.那么怎么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根据什么判定?是根据取得的不动产房产证,还是根据该不动产的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还是根据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某单位自建房出租,开工许可证在试点前,竣工结算在试点后,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果是自有但非自建的,应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取得时间;如果是自建的,则应以该不动产的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为取得时间;如果是租入的,则应以租赁合同上约定的租入时间为取得时间. 8、某纳税人有N套房产,能否根据不同房产(或房产证)部分选择简易,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答:如果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是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租入或自建,则其对外出租时不能有的选择简易方法计税,有的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的,则可以有的选择简易方法计税,有的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9.开发单位代街道发放拆迁补偿款,款是政府通过街道转账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代街道向被拆迁户发放.但街道(政府)要求开发企业就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向其开具发票,以前在地税时可以开具且不作收入,营改增后可否比照,开具国税普票,不作收入? 答:我们意见,开发企业对受托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将拆迁补偿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发票上,操作方法请参考我们放在省局网站上的已缴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问题的操作说明和政策口径. 备注:安徽国家税务局口径具体如下 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2016-12-15安徽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区分两种情况:(1)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一条为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部分,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另一条为全部销售额和预收款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2)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人专门从事二手房收购交易的,不同房源再销售时,有赚有亏,是否合并计税?还是按照单项计算,该征税的就征税,亏损的不征税也不可以冲减盈利二手房的计税依据. 答:纳税人专门从事二手房收购交易的,不同房源再销售时,如果房子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合并计税,盈利的,就其差额征税,亏损的,不征税,亏损额不能冲减盈利额;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扣减在地税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向国税机关缴税. 1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如何区分,房产证都是个人名称,一线征管难以判断. 答:房产证都是个人姓名的,该房屋出租时适用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的相关政策. 12.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暂不需要预缴税款.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51号公告,纳税人重组涉及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请问,涉及重组业务的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时是否需要提供不动产转让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如何开具发票? 答: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定.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的,开票方法参照省局下发的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操作方法执行. 14.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高新区的土地一级整理和开发.目前,公司土地改造项目运作模式为:由该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指定区域内土地改造协议,该公司负责区域内土地的报批、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设计监理、地块周边绿化、项目融资等投资支出;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地块按照标的土地挂牌出让价作为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对土地改造项目自负盈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5号文件精神,该公司投资过程中,投资土地改造项目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5月1日营改增后,该公司的投资土地改造项目是否仍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税. 15.买房(毛坯房)送家电业务,需要视同销售么?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是否视同销售?或者混合销售分开核算?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不需要按不同货物适用的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对销售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6.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不需要. 17.房地产企业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要区分已备案或未备案从而缴纳增值税或免缴增值税吗? 答:未完成交易而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不需要缴税,因为应税行为没有发生. 18.土地出让金返还(指政府不指定用途)需要冲减土地成本从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减少可扣除的地价么? 答:如不是降低地价的返还款,则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原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减房地产销售额. 19.二手房交易后,购房者凭地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按不含税价计算贷款额度,小于营改增之前贷款金额.如:同一购房者,买房花30万元.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交易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公积金中心凭营业税发票开具的金额30万元作为货款额度.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发票实行价税分离,开具发票的价款为28.57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43万元,公积金中心以不含税价28.57万元作为货款额度,导致纳税人该部分利益受损,易引起负面舆情.建议省局从政策层面明确,以便执行. 答:我们先了解一下公积金中心有没有省级管理部门.如有我们再尽快与其进行协商.在此之前,请各地先尽量与本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沟通和协调. 20.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异地房产取得的销售收入(非预收款),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对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读,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时间,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从收款到办理产权转移中间必然要间隔一段时间.因此,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售房款只能是预收款,按规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1.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期开发.目前,只拿了第一期的施工许可证.在第一期预售时,由于后期的规划及许可证均未下来,也不知道后期的可售面积有多大,其在第一期销售时土地价款如何扣除(即第一期可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无法确定)?按什么方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x(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22.关于安置房问题.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对城乡建设投资,市政工程管理,土地收储整理等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安置房建设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房性质属于公益性建设,在房屋分配过程中与商品房买卖有着较大的区别.安置房分配执行房屋产权调换1:1还原互不找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即根据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进行结算,超出协议安置部分安置户需缴纳差价房款,城投公司按成本价收取.(1)安置房属于公益性建设,对于安置房1:1还原部分,是否可以作为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形,不视同销售?(2)如果只对超过1:1还原补差的部分征税,是否可以按实际收取的款项(成本价)计税?是否可全额开具发票,作为安置户办理房产证的依据? 答: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公益性项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拆迁安置房的计税价格,我们意见,可参照原营业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拆迁协议内约定偿还给原居民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的成本价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房屋成本价=(房屋建造成本+房屋土地成本)x(1+成本利润率);对原居民支付的超出拆迁安置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23.私人开发房屋和单位集资建房问题.(1)个人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房屋,该集资单位缴纳了土地契税并取得房产大证,现需进行大证分割,请问是按首套房还是二手房? 答:按二手房缴税. (2)私人开发房子(部分自用,部分销售;自家用地),交完罚款后,办理了房产大证(已缴纳土地契税),现销售其中两套房,大证分割,请问是按首套房还是二手房?如果按首套房,国税金三的实际操作流程? 答:按二手房缴税.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一些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资方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现请示营改增后该政策是否予以平移? 答:此问题我们已明确,按5月26日视频培训的口径执行.() 25.跨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税.宁波某公司(注册地宁波)在我市某县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该房地产项目现将整体销售给当地某公司,用于安置职工住宿,拟销金额1.34亿.现请示该跨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税?是否应在项目开发地缴纳增值税?从其他省出台解读,确定异地销售房地产需要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但税率有5%,也有3%.该公司6月份将要销售该房地产,时间紧政策不明确,亟待省局予以明确. 答:如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应按5%征收率在项目所在地全额预缴税款. 26.银行处置抵押的不动产,如果抵押房已跑路,银行能不能自己开票给购买方办理产权证.抵押方找不到了,银行虽有处置权,但到底能否以自己开票,还有开票后如要缴税,以谁的名义缴? 答:银行可凭抵押合同以不动产的原产权人名义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按36号文件的相关政策征收增值税,税款从不动产的销售款中扣除. 27.地税有房屋估价系统,是否继续延用其估价系统的数据作为征税依据? 答:是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16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16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2005-11-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收入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按照现行规 定,适用增值税差额 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税 9 万元)以下 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 门票、过路(过桥) 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 的票种,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由国税机 关监制管理。原地税 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 发票,可以延用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 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通知》(财税〔2012〕 38号)有关规定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 房,在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已签订转让合
同,2016年 5 月 1 日 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 项的,应缴纳增值 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 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公告 2016年第 26号
为确保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顺利实 施,现将若干税收征 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 品,可以使用国税机 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 发票,按照现行规定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有条件的地区, 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 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办法,按照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规定,结合总局培训、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综合问题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

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财税[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 -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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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9个问题1.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问题: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意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

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4.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我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8.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和6月的税款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意见,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0.建筑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可以。

1.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 营业税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是否全部延续执行?答: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执行。

4.纳税人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纳税人不登记如何处理?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6.提供景区游览服务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印制了一批地税部门监制的门票,营改增以后能否正常使用?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中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之一)>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16号)第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客运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并通过客车承运包裹和信件,此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能否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通过客车承运包裹、信件和其他货物属于货物运输行为,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9.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能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0.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代开发票?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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