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28•【字号】京地税个[2001]59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京地税个〔2001〕593号2001年11月28日)为适应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需要,作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通知的规定,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960元/月,超出上述标准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数的三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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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所得税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京国税流[2000]2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10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278号2000年5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财税[1999]273号及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
可证》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带有标识代码为ISBN的电子出版物,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京财税[2012]27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
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2]27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
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京财税[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9.05•【字号】京财税[2000]1556号•【施行日期】200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0)1556号2000年9月5日)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市建委《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被拆迁居民购买市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和从专项用房之外购买的普通住房,可以按照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的规定,免缴契税。
二、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征契税;对开发企业购买的专项拆迁房源没有用于安置广安大街被拆迁居民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开发单位取得专项用房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申请退还相应的契税;凡在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专项用房已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退还契税。
四、凡适用上述契税减免税政策的开发企业和居民,要按照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减征、免征手续,具体办法附后。
五、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广安大街拆迁工程。
附:1.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契税减免税审批办法2.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免税证明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崇文区政府等单位的通知5.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认定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情况表6.市建委等六个单位《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略)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二零零零年八月三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更好地落实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配合市政府做好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用于广安大街改、扩建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房源,均视同空置商品住房,可享受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公检法〔2016〕2935号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8
施行日期
文号
京财公检法〔2016〕2935号
主题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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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公检法〔2016〕2935号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财政部对《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6〕33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2.20
•【字号】〔2019〕397号
•【施行日期】2019.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2019〕397号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 1号)(略)
北京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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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标 签】汇总缴纳税款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4﹞245号
【发文日期】2014-02-25
【实施时间】2014-0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