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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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网上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网上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一、确定管辖法院。

这就像是找对门牌号一样重要。

一般来说呢,你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了,你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哦。

要是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了,那就得看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啦。

这就像是在生活里找对地方办事一样,找对了法院,事情就成功了一半呢。

二、注册登录相关网站。

现在很多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服务平台。

你得先在这个平台上注册个账号,就像注册社交账号一样简单。

注册的时候按照要求填写好自己的信息,可别马虎哦。

登录进去之后,你就能看到各种各样关于诉讼的功能啦。

三、准备起诉材料。

1. 起诉状。

这个可重要啦。

你要写清楚自己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像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这些都得写上。

然后呢,要写清楚你的诉讼请求,比如你想离婚啦,关于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抚养这些要求。

还要把你们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写得明明白白的。

这就像是在给法院讲故事,要把前因后果都讲清楚,不过可别写得太啰嗦啦,简洁明了最好。

2. 证据材料。

这是能支持你说的话的有力武器呢。

比如说你们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分居的证据啊,对方有不良嗜好的证据啊之类的。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那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这些也得准备好。

要是有孩子,孩子出生证明、你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也不能少。

这就像是在为自己的说法找证人一样,证据越充分,你的诉求就越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四、网上立案。

在诉讼服务平台上找到立案的入口,然后按照要求把你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上传上去。

上传的时候要注意格式哦,有些平台可能要求是PDF格式的,可别传错了。

提交之后呢,法院会对你的立案申请进行审核。

这个时候你就耐心等着就行啦,就像等快递一样,心里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忐忑。

五、缴纳诉讼费。

如果法院审核通过了你的立案申请,那就要缴纳诉讼费啦。

诉讼费的金额是根据你的案件情况来定的,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或者财产分割金额比较小的话,诉讼费不会太贵。

试析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

试析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
, ,

涉外离婚管辖权 的概述
婚姻关 系 的管辖 权进 行了部分 规定 , 很多相关 情况并未列 入法律
法规 。 第三 我 国现行 的涉外离 婚的管辖权 的规定较 为混乱, 与国 内 管辖权交 叉 , 没有建立条 例清晰 , 层次 分 明的管辖体 系。虽然 《 中

涉外离婚管 辖权 是指一国根据 国际条 约和国内立法规定所 确 定的, 受理涉 外离婚 案件 的权 限范 围和对特定 涉外离婚 行使 审判 权 的资格 。 在涉外离婚诉讼 中 , 涉 外离婚 案件 管辖权 的确立 原则 即联 结 点 的选择 , 是 涉外离婚管辖权 的核心。一般来说 , 涉外 离婚案 件的 管辖权 的确立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类 : 第 一类 , 属地 管辖 原则 。采 用 此 原则 的国家 主要有英 、 美、 德、 奥地利 及北 欧各 国 ; 第 二类 , 属 人 管辖原则 。如法 国和其他效 仿法 国的 国家都采 用这 一原则 ; 第 三

类, 专属管辖 原则 。采取这一原则 的国家有奥地利和土 耳其等 国 ; 第 四类 , 协议 管辖原则 。在这 四类 确立原则 中, 属地 管辖原则 和属 人 管辖原则被大 多数国家所采用 。 二、 属地管辖原则确 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权 制度 的适用
属地管 辖 原 则 是 指基 于 国 家 领 土 主权 原 则 确定 管 辖 权 的
系 其 指导性原则有 以下三点 : 首先 , 需要 考虑 的是适 当管辖 与 自 然法 院 这是所有领域管辖权 的基 本原则 , 它要求法 院所受 理的具
, ,
地管辖 原则来 确定涉 外离婚 的管辖权 的 国家 , 当事 人本 国不 认为

也 不断增多 。由于涉外婚姻 中男女双方文化背景 、 社会经历 、 教育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

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

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

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1) 起诉状;(2) 证书;(3) 身份证;(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

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认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认⼈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1、重⼤涉外案件;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1、确定⼀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标准为法⼈的住所地,即法⼈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但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6)⾮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7)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票据纠纷
管 辖 法 院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 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 公司住所地法院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般性规定 侵权行为地法院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偿提起的诉讼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纠纷 地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的法院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 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 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一般性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交付不动产的

管 辖 法 院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的履行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交付除货币、不动产以外的其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 合同未约定履 他标的的 行地点的 即时清结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法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 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地的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信息网络方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式定理的买卖 合同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租赁物使用地法院 买受人住所地法院 收货地法院 可以 可以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约定 的履行地法院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 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 院 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地域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对不在中华人 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民共和国领域 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内居住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 关系的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起诉离婚的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的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咨询回复(一)

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咨询回复(一)

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咨询回复(一)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学习回复(一)导语: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一些网友关系婚姻纠纷案件的学习。

为便于读者了解婚姻纠纷案件的一些比较普遍性和代表性问题的答案,作者,将其按照“管辖、立案、感情破裂、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离婚诉讼程序”等分类,简单归纳、整理如下。

因为篇幅问题,可能不够全面。

第一部分;关于管辖、立案方面的问题: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如何离婚?答:在此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二、想离婚的一方,不能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答:一方想离婚,但不能结婚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是结婚证丢失。

2,是结婚证被对方隐匿,3是结婚证在双方纠纷中被一方销毁。

因为离婚诉讼立案时,法院要求必须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

所以,在此情况下,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去原结婚登记机构,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如何开具婚姻关系证明?答:当事人居委会或单位证明,证明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然后由当事人持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依据法理,还可由当事人委托的,持调查函,直接去原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四、原告与被告不在一个地区(甚至不在一个省市),如何办理离婚诉讼?答:这是涉及离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的被告所在地,可以是被告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

五、对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离婚?答:在此情况下,作为相对人,可以选择:1,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终结,继承开始。

2,单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六、对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如何诉讼离婚?答:此情况下,不影响诉讼立案,有精神病一方,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应诉。

七、当事人能不能全权委托办理离婚诉讼,自己不出庭?答:一般不能。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出庭,对离婚与否作出表态。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20 0 9年
‘ 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 和 汉文综 合版 )
J1 0 9第 2 卷第 四期 u. 0 2 8
总第 6 O期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宏
(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4 ) 005
国内法对离婚案件 的管辖权确立原则各有不 同。 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
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
L 妥 J 际私 捅 国 法上涉 外离婚的 管辖权 现象比 冲突 较严重. 源于各国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 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 院以离婚 诉讼 须 .
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 由不予受理 时,当事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L 键词 J 夫 涉外离婚: 私法: 国际 管辖权 所谓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人们还习惯 3中国公 民一方居住 国外 ,一 方居住 在国 内,不论哪一 方向人 . 于把中国内地人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人的婚姻也叫涉外婚姻。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涉外婚姻还叫跨国婚姻、异地婚姻。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前,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涉外婚姻风毛麟角,这种婚姻关系,甚至被认为有 “ 政治问题”。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 我国涉外婚姻现状及立法状况 从我国的法律 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 , 在涉外离婚管辖 权问题上, ( ) 国涉外婚姻现状 。随着我 国对外交 往的 日益频 繁, 涉 选择性地采用 了属地管辖和 属人管 辖原则: 以被告方住所地 或惯常 一 我 外婚姻越来越普遍。据报道,从一九九六年到二零零六年,在上海 居所地管辖优先兼顾原告方属地管辖,同时在限定的范围内规定国 登记的涉外婚姻超过二万一千对,平均每年三千对。除此之外,在 籍和婚姻缔结地等连结点作为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从而避免消极冲 其他地方包括边疆地区,都有相当数量的涉外婚姻。 突的产生,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些年的涉外婚姻,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主要是中国的女性 二、世界各国涉外离婚管辖法律制度概况 综观世界各国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除了极少数国家禁止离婚 嫁给外国男性,而且中国的多是年轻的新娘,对方多是年长新郎, 甚至是年迈的新郎。性别,老少,不是涉外婚姻中最突出的问题, 外,其他国家对涉外婚姻管辖制度大多均以法的形式予以了确立。 关键是有没有感情。像这样的涉外婚姻,不能说夫妇双方完全没有 主要存在着三种立法主张: 感情 , 但婚姻 中男方似 乎有一个明显的优势 —— 外籍身份和经济条 ( )以当事人 的住 所、居所为依据 。关于英 国以当事人住所 - 件。 按说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 但谁又不想过富裕一些的日子呢? 地为依据进行管辖的诉讼原则,系在 19 85年 由 L.Meul . e srr e 中国的老 话 “ 嫁汉嫁汉 ,穿衣 吃饭 ”,在过 去的涉外婚姻中得到充 1 eui 一案所确定 。依该判例 ,起诉 时依 丈夫之住所 地的法院 。 e srr m e 分的印证。说到底,一个 “ 穷”字,压得中国女性抬不起头来,既 也就是说起诉时丈夫住所地在英国,英国法院也就对外国人享有管 辖权;如果丈夫的住所地不在英国,则英国法院即使对英国籍的夫 拆散了许多美好姻缘,也组成了一些畸形的家庭。 不过,现如今中国的发展同发达国家贫富差距的缩小。中国人 妻也没有离婚诉讼的管辖权。17 年的 《 97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七十 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经济条件、外籍身份不那么诱人了,有感情 条至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以住所为管辖依据。美国各州司法权独立, 又有生活保 障的涉外婚姻在 中国越 来越多。然而 ,由于双方文化传 从 l 9世纪起, 各州相互承认女方可 以单独设立住所 , 这与英 国的“ 住 住 统、 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 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 涉 所从夫 ”规定有迥然之别 。各州对 “ 所”的发生时 间也 有不同的 规定 。 18 97年瑞士 《 国际私法法规 》第五十九条规 定,下列法 院 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 ( )我 国有关离婚 管辖权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 国人 民法 院审 对离婚和合法分居 的诉讼有管辖权 :被 告住 所地的瑞 士法 院,或者 二 年,或者是 判实践中对涉外离婚管辖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理,即便婚姻一方或 原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如果该人己在瑞士居住至少 1 双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涉外离婚也不予受理。而现行的涉外离婚 瑞士 国民。 ( 二)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如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一些 管辖的法律规定不仅寥寥无几,而且缺乏原则性规定。 法国民法 20 年 3月 1 02 日起施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国家。法国是依当事人的国籍作离婚管辖依据的国家。 《 典》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 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了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五类案 件的管辖,也未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在内。由于涉外离婚案 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 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 件的管辖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 难以操作, 法院在具体受理案件时, 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 常做出不合理的裁定:又因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时间特长,法院系 法国人在外国与外国人订约而负有义务者, 法国法院得受理其诉讼。 统内部在考核工作时常以结案的时问来衡量,导致一些基层法院不 法 国法院上述规定解释为只要离婚 当事 人中有 一方为法 国人 ,法院 就有 管辖权 。 大愿意受理这类案件。 一 《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 《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 2 0条规定: “ 普遍管辖”除本法 规定的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依本法对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的外, 人或在结婿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 被告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 位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的 ,中华人 民 妻一方是无国籍人 ,在德 国领土上有惯 常住所;夫妻一方 在德国领 共和国法院对有关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 4 条规定: 土有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 第 l 对因 ( )兼采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与国籍为依据。这种主张有的 - 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有中华

离婚异地管辖权上诉状

离婚异地管辖权上诉状(主要参考案例:2012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终裁文书;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尊敬的审判长:我是杨某某,我对一审判决不服,现在向贵庭提起上诉,恳请贵庭对本案重新审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在原审湖南省A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离婚诉讼。

然而,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当交由被告张某某所在地的B市法院管辖。

杨某某于是提出了该异地管辖问题的上诉,并请求法院撤销原一审裁定。

二、杨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1.法院在判决依据上存在错误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离婚纠纷案应由被告张某某所在地的B市法院审理。

但实际上,法院对于异地管辖问题的判断有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一方不服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判决而提起诉讼时,属于财产案件,一般可由离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被告住所无关。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所在地的B市法院并不应当成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2.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归属是争议不断的问题,每个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杨某某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离婚和财产分割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进行管辖。

原审法院在案件的实际调查和了解之后可以发现,本案件涉及到的财产问题均基于原被告夫妻在原审法院所在地A市的房屋出售产生的纠纷,因此,在案件处理中,原审法院在财产分割纠纷中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和判决。

如果换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则在财产分割方面需要重新进行审理和处理,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这会对原被告夫妻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3.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合理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由B市法院进行管辖,就意味着离婚和财产分割事宜将在不同的法院进行处理,从而对原被告夫妻的财产分配和离婚事宜造成更多的不便,而这也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十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同时,考虑到本案涉及到的财产、赡养费等问题较为复杂,与被告张某某所在地的生活和工作无直接关系,如由B市法院进行管辖,将会增加双方的时间和经济负担,因此,这一判决结果是不合理的。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官司的时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的,不同的诉讼都有着不同的上诉地点和规范,搞错顺序只会是竹篮打水,为了不让读者多跑冤枉路和浪费宝贵的时间,小编特意搜罗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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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就无法进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可以进行起诉,那么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
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诉讼离婚法院多久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离婚案件可以特别授权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为不适宜特别授权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开展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而特别授权,代理人非但有一般授权的权限,而且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即有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

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的相关知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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