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语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语《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简称SOLAS Convention)是最为主要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面向全球所有海上航行商船和货船,于1974年成立,其主要目标是在国际航行中确保船舶及其船员和乘客安全,保护人命免受危险。
第一章《定义及管辖范围》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作出明确定义,并列举出在它管辖范围中的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油轮、滑翔船和其他特殊用途的船舶。
在第二章《船舶修造和设备》中,确立了船舶的建造和设备质量标准,并制定了船舶设备改装、升级、安装和更换的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状况下拥有可靠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操纵装备》要求船舶采用必要的操纵装备,以确保船舶在操纵过程中可以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增强船舶的安全性。
第四章《防污》主要涉及船舶的排水处理要求,如防止船舶排放污染物,排放有害物质和有毒废料等,以及在船舶航行时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五章《载运物品及存储》要求船舶应当设有充足的仓库,并合理存储货物,以确保船舶保持稳定性以及防止货物散失和污染海水等,在安全角度出发进行船舶设备设施安排,减少潜在的安全威胁和危险。
第六章《人员配置及职责》要求船舶应携带必要的机动人员,实施有效的管理体制,并确保每个机动人员完成自己的职责。
第七章《视觉及雷达》规定船舶应装备有效的雷达和视觉信息采集系统,以避免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
最后,第八章《被动安全设备》规定船舶应配备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筏等,以应对紧急情况,确保乘客及船员安全疏散。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船舶安全性和乘客安全性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通过限制船舶建造和设备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航行的危险,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作为国际公约的一部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执行有助于提高国际航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利用船舶运输资源起着重要作用。
SOLAS 公约 ppt

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名词的定义 ,规定了防火、探火、灭火系统与设备的安装 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船、液货船在构造方 面的防火措施和设备方面的灭火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须达 到最充分可行的程度。
第Ⅲ章 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源自ts 救生设备与装置§6-2
SOLAS
SOLA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SOLAS公约是1974年颁布的,是现行的关 于船舶与船员管理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文简称 SOLAS 74或SOLAS。
I. Ship’s stability
• 1.2 watertight openings in bulkheads and internal decks
• • • •
access door 道门 access hatch cover 道门盖 ramp 驳门 manhole 舱口
I. Ship’s stability
第Ⅴ章 Safety of Navigation 航行安全 包括气象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 线以及搜寻与救助。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 危险通报、救助遇险船舶及其人员。船员 配备、自动舵的使用、操舵装置的检查和 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各种救生信 号的规定。
第Ⅵ章 Carriage of Cargoes 货物的装运 在1991年以前,本章仅涉及谷物运输的 安全。1991年的修正案扩展到除了散装液 体和气体货物以外的各类货物。
I. Ship’s stability
SOLAS公约

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1. 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海上事务的标准和规则。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被视为全球最重要的航海安全公约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IMO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SOLAS公约修)的内容和重要性。
2. SOLAS公约修的内容SOLAS公约修是对原有SOLAS公约进行的一系列修改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提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增加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标准SOLAS公约修明确规定了新建船舶以及重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际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船体结构、防火和防爆设计、安全设备等方面。
2.2 加强航行安全管理为了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水平,SOLAS公约修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估。
此外,船舶的航行安全记录也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报告。
2.3 加强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SOLAS公约修对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货物装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货物稳固性计算、危险品的标识和包装等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船舶及其船员造成安全风险。
2.4 强化远洋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针对远洋航行船舶,SOLAS公约修增设了更严格的安全监管要求。
船舶必须通过国际海上航行综合系统(Voyage Data Recorder,简称VDR)进行安全记录与追踪,同时加强对黑煤油(Heavy Fuel Oil,简称HFO)的使用和管理。
3. SOLAS公约修的重要性SOLAS公约修的修订是为了应对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使公约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solas公约2016综合文本

solas公约2016综合文本【最新版】目录1.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概述2.SOLAS 公约的历次修订3.2016 年综合文本的主要内容4.2016 年综合文本的实施与影响正文1.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概述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自 1914 年首次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历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海上交通和航运行业的需求。
2016 年,IMO 对 SOLAS 公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形成了所谓的“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
2.SOLAS 公约的历次修订SOLAS 公约自 1914 年通过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
其中较为重要的修订有 1929 年、1948 年、1960 年、1974 年、1988 年和 2009 年。
这些修订分别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以适应国际海上交通和航运行业的发展。
3.2016 年综合文本的主要内容2016 年综合文本对 SOLAS 公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了对船舶结构的要求,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标准。
(2) 增加了对船员培训、船舶设备和航行设备的要求,以提高船舶的操作性能和安全性能。
(3) 强化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海上事故。
(4) 增加了对海上保安和反恐要求的规定,以应对日益严峻的海上安全形势。
(5) 对公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澄清和修改,以提高公约的执行效率。
4.2016 年综合文本的实施与影响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它的实施对全球范围内的船舶、船员和航运公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船舶和船员需要按照新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要求进行设计和培训,以适应新的公约要求。
另一方面,各国海事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监管,确保公约得到有效执行。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为全球海上运输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安全规范和指导。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防止海上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
公约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操作要求,以及船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
它还规定了船舶应该遵守的安全标准和程序,包括船舶的航行安全、火灾安全、船员救生设备使用等。
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措施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应该建立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此外,公约还要求各国加强船舶事故调查和信息共享,以提高海上安全的水平。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制定对于保障全球海上运输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约的实施使得船舶的安全性得到了大幅提升,船舶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率也大大降低。
公约还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了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和地位。
然而,尽管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海上安全问题仍然存在挑战。
船舶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某些海域和特定类型的船舶上。
因此,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的监管和管理,提升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水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船舶的设计和装备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为了适应新的技术和需求,国际海事组织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公约,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的要求能够与时俱进。
这些公约包括船舶建造规范、船舶设备规范、船员培训规范等,为船舶和船员提供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安全要求和指导。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对于保障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水平,减少了船舶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
然而,海上安全问题仍然存在挑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SOLAS公约救生设备相关要求

SOLAS公约救生设备相关要求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确保全球海上的人命安全。
其中,救生设备是SOLAS公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SOLAS公约对于救生设备相关要求。
首先,SOLAS公约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救生设备,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这些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浮筒等。
救生艇是一种处理水危险情况下的专用船只,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救生艇应该能够容纳的乘客数量,以及装载在最不利条件下的操作和使用要求。
此外,救生艇还需要配备适当的推进装置,如浆叶或机械推进装置。
救生筏是另一种常见的救生设备,可以承载大量的人员,通常用于大型船只。
根据SOLAS公约的规定,救生筏必须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展开和投放,同时应配备浮筒和划桨设备,以确保在水中的适航能力。
此外,SOLAS公约还要求船舶上必须配备适量的救生圈和救生衣。
救生圈是一种可以供人们浮在水上的圆形浮具,必须具有足够的浮力和可见性,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起人们的注意。
而救生衣则是一种可以穿戴在身上的个人救生装备,能够提供额外的浮力和保暖性能。
此外,根据SOLAS公约的规定,船舶上还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浮筒。
救生浮筒是一种容易使用的浮动装备,可以供人们紧急时使用。
它们通常是通过救生圈或其他设备连接到船舶上,以便乘客和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获得。
除了上述救生设备,SOLAS公约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救生登高装置、救生梯、救生管道和救生器械等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从船舶上撤离。
为了确保救生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SOLAS公约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根据公约的规定,船舶应定期进行救生设备的检查,包括救生艇和救生筏的操作能力、浮筒和浮标的密封性能、救生圈和救生衣的完整性等。
必要时,还需要对救生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项目4_4.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轮机工程系
船舶管理
任务一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国际上有关船舶营运安全的公约和
规则,提高高级轮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 遵纪守法,按章操作,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国际海上交通秩序, 保证航行安全。
学习任务:1、识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2、识记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的主要内容 3、识记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的主要内容 4、识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的主要内容 5、识记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
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 对意见,因此,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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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岸接头
船舶管理
国际通岸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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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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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三、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LIFE-SAVING APPLIANCE (LSA)
•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本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 舶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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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8.第Ⅶ章危险货物装运
• 本章包括了包装形式、散装固体形式、散装化学液体和液 化气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和积载的条款,其内 容分为A,B,C,D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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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产生背景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
轮机工程系
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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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章、第II-2章、第III 章和第IV章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
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
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3.1.1.4 等效(a)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 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1.2.1 检查与检验第6条检查与检验(a) 为执行及为准予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
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
(b) 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执行本条 (a) 所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就下列事项对其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进行授权:(ⅰ) 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ⅱ) 在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组织。
(c)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会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
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
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
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
(d) 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
3.1.2.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a)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按 (b) (ⅰ) 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ⅰ)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 (b) 、(e) 、(f) 和 (g) 条时除外;(ⅲ) 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 (a) (ⅳ) 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ⅳ) 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ⅴ) 附加检验,按第7 (b) (ⅲ) 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 (a) 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 (无线电装置除外) 、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适用第II-1、II-2、III和V章的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
防火控制图、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也应接受上述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以及如适用时,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ⅱ) 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 (b) (ⅰ) 所述设备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ⅲ) 年度检验应包括 (b) (ⅰ) 所述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设备已按第11 (a) 条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c) 本条 (a) (ⅲ) 和 (a) (ⅳ) 所述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3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9条货船无线电装置的检验(a) 适用第III章和第IV章的货船无线电装置 (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ⅰ)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 (b) 、 (e) 、 (f) 和 (g) 条时除外;(ⅲ) 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ⅳ) 附加检验,按第7 (b)(ⅲ)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 (a) 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在内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ⅱ) 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
(c) 本条(a)(ⅲ)所述的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4 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0条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a) 货船结构、机器及设备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 ,应按 (b)(ⅰ)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和检查:(ⅰ) 初次检验 (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b)、(e)、(f)和(g)条时除外;(ⅲ) 中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a)(ⅳ)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ⅳ) 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ⅴ) 在任何5年期内,除适用第14(e)或(f)条者外,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二次检查。
如第14(e)或(f)条适用时,该5年期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的展期相一致。
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二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ⅵ) 附加检验,按第7(b)(ⅲ)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a)所述的检验和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结构、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
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并确保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
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ⅱ) 换证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ⅲ) 中间检验应包括结构、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机器和设备、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和电气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ⅳ) 年度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第11(a)条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ⅴ) 对船底外部的检查以及同时对相关项目的检验应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c) 本条(a)(ⅲ)、(a)(ⅳ)和(a)(ⅴ)所述的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的检查均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5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第11条检验后状况的维持(a) 应保持船舶及其设备状况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所有方面保持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危及船舶及船上人员。
(b) 根据第7、8、9条或第10条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已经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得作任何变动。
(c)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该船的安全或其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影响时,该船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
该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立即着手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第7、8、9条或第10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如果该船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东还应立即向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报告,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查明已进行了此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