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占有(民法光盘)

占有1.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对标的物进行占有,占有可分为()与()。
答案:自己占有、辅助占有2.根据占有人占有标的物的手段不同,占有可分为()与()。
答案:和平占有、强暴占有3.《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恶意占有人4.《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
答案:必要费用单项选择1.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被称为(A)。
A.自主占有B.他主占有C.有权占有D.无权占有2.以占有的方法为标准,占有可分为(C)。
A.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B.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C.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D.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示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A)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A.1年B.2年C.6个月D.3个月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人员中,属于间接占有人的包括(ABC)。
A.出质人B.出租人C.寄托人D.承租人2.下列占有中,哪种占有不能独立存在(CD)。
A.恶意占有B.强暴占有C.辅助占有D.间接占有3.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ABC)。
A.在时效取得中,两者的期间不同B.在善意取得中,须以善意占有为要件C.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占有之善意与恶意而有所不同D.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同4.下列情形中,属于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ABD)。
A.无主物的先占B.遗失物的拾得C.占有的继承D.抢夺物的占有5.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何种规则处理?(A)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无权代理判断题1.占有归属于物权体系,因此占有也同样受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
(×)√ ×2.从性质上说,占有是一种能够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
(√)√ ×3.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行为规则处理。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进阶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进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请求权成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何正确行使请求权,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请求权意识和能力,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的问题。
本文将从进阶的角度,为大家介绍民法典请求权的基础手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请求权的概念和特点。
请求权是指公民依法要求他人履行或者不履行某种行为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请求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二是请求权是一种主观权利,公民可以依法主张和行使;三是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公民的请求权与他人的义务相对应;四是请求权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请求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即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客体资格,即请求的对象应当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三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即请求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四是公民应当具备请求权的法定程序,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请求权。
进一步提升请求权意识和能力,需要我们深入学习和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应当了解民法典对请求权的具体规定,包括请求权的种类、行使的方式和程序等。
其次,我们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以便更好地行使请求权。
此外,我们还应当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除了学习和理解法律规定,我们还应当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首先,我们应当注重自身的法律修养,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请求权。
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素质培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请求权。
《民法典》第459-461条(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则)评注

《民法典》第459-461条(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则)评注
邵辉
【期刊名称】《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1(23)S02
【摘要】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单纯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不足以处理双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459-461条进一步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孳息及用益偿还请求权,以及无权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学理
上将该规范群称为"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则"。
首先,恶意占有人于占有期间,对于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负无过错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负过错责任,而善意自主占有人不
负责任;其次,并未规定特殊的独立请求权;再次,确立了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恶意占有人虽无法适用该请求权,但仍可以通过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实现对所
有权人的费用求偿。
【总页数】6页(P29-34)
【作者】邵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对中国法上“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之“从请求权”的定位与思考
2.不当得
利与所有人——占有人规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关系3.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4.《民法典》买卖合同的定义及准用规则之评注5.《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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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对⾃⼰合法占有的物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那么它具体是什么意思呢?这项权利的⾏使有什么条件呢?下⾯由店铺⼩编为您简单介绍⼀下占有物返还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有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这项请求权的⽬的,在于恢复占有⼈对物的占有,⽽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
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此项权利的⾏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
没有他⼈的积极侵夺⾏为则⽆此请求权,如借⽤⼈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物,遗失物被拾得⼈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
享有该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不论有⽆正当原权,也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都享有此权。
但占有辅助⼈不能作为此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以占有⼈的名义来⾏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项请求权的相对⼈不限于最初的侵夺者,还包括侵夺者的概括继受⼈。
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使条件:第⼀、请求权⼈应为占有⼈,⾮占有⼈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须有占有物被侵夺。
侵夺,指⾮基于占有⼈的意思⽽排除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第三、相对⼈应为侵夺⼈。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可⾏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三⼗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条【权利⼈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的费⽤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占有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付善意占有⼈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出的必要费⽤。
民法典1258条原文及解释

民法典1258条原文及解释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选择方式,尽量减少损害,并应当遵循善意原则。
”该条规定了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选择公平合理的方式。
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享有者,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清偿债务。
然而,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滥用权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理的方式。
例如,在追讨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选择合法、宽松的手段,而不应使用过激的方法,以免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债务人的负担能力、还款能力等因素,避免给债务人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善意原则是指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保持善意态度。
债权人应当尽量减少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
善意原则要求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善意原则的存在,旨在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既适用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也适用于结果。
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合理选择方式,保持善意态度。
而在行使权利的结果方面,也应当保持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要求。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不能因为行使权利而给债务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否则将违背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要求。
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衡关系。
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时,应当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避免滥用权利造成债务人的不必要损失。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要求,与债务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利益均衡的解决方案,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赢。
总之,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的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民事责任形式也可以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
只有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最终明确民事责任范围并将民事责任实现落到实处。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考虑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终确定并实现的问题,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应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正在继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其中一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停止侵害适用的对象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扩张停止侵害的外延,将其适用于对未发生之侵权行为的预防,以此理解,停止侵害可适用的场合主要包含∶(1)正在进行的侵害;(2)已经发生过侵害,有继续侵害之虞;(3)未曾发生侵害,但有可能发生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法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关系不易厘清,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禁止性禁令和命令性禁令,对这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停止侵害相当于禁止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不作为,即通过不作为来停止其侵害;而排除妨碍则相当于命令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作为,即通过作为来停止其侵害。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和总章。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逐条进行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典。
首先,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入手。
《民法典》共分为十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每一编都包含了若干条款,共计有1000多条,涵盖了我国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
接下来,我们可以逐条解读《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款。
例如,在总则编中,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法律的平等性、自愿性和公平性等。
第二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为后续各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在物权编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不动产的转让、变更等必须进行登记,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编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明确了合同要素的必要性和合同的自由原则。
这些条款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中,涉及到了个人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财产继承的规定等。
这些编的条款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障合法继承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不当得利编和无因管理编中的条款则涉及到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逐条解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总之,逐条解读《民法典》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民法典》的全面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维护和平秩序、禁止私力救济以及维护占有本权的作用。
其不仅维护物权,也能够维护债权。
根据占有受侵害的情形不同,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占有的债权保护方法。
其他请求权以维持占有的原状,停止、排除或者防止对物的侵害为目的,赋予占有人相对于任何人的防卫权,被统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占的情形。
所谓侵占,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例如盗窃、抢夺他人物品,未经许可占有他人房产等,包括积极的不法行为和消极的不法行为。
[1]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
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占有人系善意还是恶意,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非占有人,即使对物享有本权,也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例如,出租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系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占有返还请求权。
出卖不动产的人将不动产交付买家后,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被第三人侵占,出卖人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其已经不是占有人。
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
此时原占有人应证明原占有事实。
非因他人的侵占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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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范围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为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
请求人应享有对占有物的本权,构成请求人对物的本权基础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债权(租赁等)。
本权应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
例如质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的返还,但是抵押权不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故抵押权人不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返还。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不包括有权占有人。
在有权占有情形下,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占有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
无权占有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
前者如拾得遗失物,后者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二、原物和孳息返还请求权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全部返还。
占有返还的一般原则是原物返还,现时占有人应以物的原本形态和原来使用状态返还。
孳息是原物的衍生,权利人对原物的权利,自然扩及孳息。
孳息在返还原物时一并返还。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依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当返还给物权人。
恶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无占有之权利,对占有物无收益的权利,故无收取孳息的权利。
各国和地区立法多认为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
《德国民法典》还规定,恶意占有人因过失应收取而怠于收取孳息,亦应向权利人返还价金。
善意占有人应否返还孳息,各国和地区立法存在差别。
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原则上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
比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7条、第99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既不负有返还收益的义务,也不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
另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善意占有人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故有收取占有物孳息的权利,就收取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
另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无需返还从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但是如果善意占有人保留孳息,则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为维护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即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规定是同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
学理上,也有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孳息的观点,主要理由是:既然善意占有人被法律推定为适法享有权利的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权使用及收益,对于占有物的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
我国立法规定善意人返还孳息的主要考虑有:第一,域外关于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规定,是同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
例如《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如果保留孳息,则善意占有人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为维护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将原物和孳息返还权利人,但可以请求返还为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保留孳息但对必要费用不得求偿的法律后果区别实际不大。
第二,善意占有人返还孳息的规定和民法中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法律结果是一致的。
第三,保留孳息的规定,并非各国和地区法律通例。
《德国民法典》关于这一问题并未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德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所有人的偿还义务依无因管理的规定确定之。
善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的理由还有:(1)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发生冲突时,强调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对无权占有持否定态度。
占有人没有或丧失了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若权利人要求返还,则无权占有人理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其标的物无论转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善意占有人负有容忍物的所有权人追回其标的物的义务。
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及恒定性,有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回原物及孳息。
三、占有人支出费用求偿权(一)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立法与学说通常将费用区分为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以及奢侈费用等类型予以规范和判断。
此处的“费用”,是指无权占有人为了维持、改善物的状态或者变更物的使用目的而进行的支出,物的付出或者金钱的支出都属于费用。
该费用不包括无权占有人自己为使用该物所支出的费用。
例如,无权占有人利用他人房屋必须支付的水电费不包括在内;又如,在对车辆使用过程中支出的汽油费或者其他开支(如高速公路收费、保险费)等也不属于必要费用。
因为这些支出都是为使用占有物而不是附着在该物之上的费用。
无权占有人占有期间有可能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1.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维护占有物正常状态所不可或缺的费用。
所谓维护,包括对占有物的保存、管理及必要的修缮。
必要费用以维持占有物之现状为主要特质,如对占有物的简易修缮费、维护费、饲养费、税款、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费、汽车定期保养费等保存或管理占有物通常必须支出的费用;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占有物的状态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因房屋遭地震、汽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的重大修缮费用。
2.有益费用。
有益费用是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增加其价值的费用。
例如,对占有物进行加工,装修房屋、将木窗改成铝合金窗、增加设施、将汽车门窗由手摇改为电动等。
这些费用不是必要费用,而是体现为在所有权人重新获得物时,使物的价值有所增加之费用。
3.奢侈费用是占有人为自身喜好或便利而支出的费用,已超出占有物的保存、利用或改良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范围。
例如,占有人为所占他人之宠物美容、将他人车辆改漆成自己喜好的颜色等。
立法在确定权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时,既要使无权占有人支出费用的损失获得弥补,又不能给权利人增加过重的负担。
(二)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本条规定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为基础,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物支出费用返还请求权是对不当得利规则的修正,具有保护善意占有人与维护占有物的基本功效的规范目的。
即使必要费用没有使占有物增值也必须返还必要费用,其根据在于所有权人因节省得利,因为其自己也必须花费该费用。
因此,无权占有人对所有权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具有排他的适用性。
在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同时发生时,应注意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有些无权占有人以权利人不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不返还占有物。
本条对此未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000条(占有人的留置权)规定,占有人在应当向自己偿还的费用得到清偿之前,可以拒绝返还占有物。
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物的权利人履行费用偿还的义务以前,善意占有人有权拒绝向物的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三)恶意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费用恶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权要求权利人返还。
本条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就该规定作反面推论,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必要费用的偿付。
即使考察个案,有的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即本条为特别规定,排除了恶意占有人援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物权人返还必要费用。
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均规定,恶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求偿范围与善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求偿范围相同。
但是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恶意占有人只能依据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相比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的求偿范围受到限制。
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恶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必要费用,应符合如下条件:(1)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权利人有利,并不违反其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不以所得利益为限。
(2)权利人应尽公益上的义务(如纳税)。
(3)权利人仍然享有该费用支出的利益的,以所得利益为限。
对于恶意占有人应否向权利人偿还有益费用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未规定权利人应偿还有益费用。
主要理由有:有益费用的支出非因权利人的意思,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规定。
如果允许偿还有益费用,会促使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滥加有益费用,增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负担。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实践及学者有支持恶意占有人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
我国《民法典》第460条未规定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权利人要求返还占有物时,恶意占有人不能因权利人未支付必要费用而拒绝返还。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善意占有人为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费用、奢侈费用应否予以返还本条并未规定善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的求偿权。
有学者主张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支出有益费用,使占有物的价值增加的,对其增加的部分,权利人应当返还给善意占有人,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但应当限制在占有物增加的价值于返还时仍然存在的部分。
从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来看,既然善意占有人占有物的主观心态是善意的,其对于占有物的使用,也应推定为善意的、合理的、充分的,故对于善意占有人为了充分利用占有物而支出的合理的有益费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适当保护。
纵观各国和地区,《法国民法典》第1381条、《德国民法典》第 996条、《瑞士民法典》第939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196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150条第2、3款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5条均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占有恢复请求权人偿还有益费用,以现存的占有物增加价值为限。
既然占有物的价值因改良而增加,应当使占有人于既存价值限度内请求偿还,否则物权人将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难谓公允。
因此,于此情形可以适用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在占有物现存的增加价值限度内善意占有人有权向物权人请求偿还。
善意占有人不得向物权人请求偿还奢侈费用。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学说与判例持上述观点,其主要理由是:“奢侈费用为占有人因快乐或便利而支出之费用,不能向恢复占有物之人请求清偿,权衡事理可以推知。
”二、占有回复关系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原则上三者存在竞合关系,根据法律的立法目的,特别保护善意占有人,或者制裁恶意占有人时,应优先予以适用占有的规定。
例如,无权占有人支出必要费用,权利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据占有制度请求权利人偿还必要费用,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偿还有益费用。
对于恶意占有人,则排除不当得利的适用,即恶意占有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权利人返还所受利益,以避免给物权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例如甲养的宠物走失,乙捡到后想据为己有,在甲向乙主张返还时,乙拒不返还,系恶意占有。
如果乙在饲养宠物期间支付了费用,其不能主张甲向其支付必要费用,且不能依据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主张相关费用。
上述处理方式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