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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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结合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

下面将从轻微伤、轻伤、重伤和特别重大伤害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轻微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皮肤挫伤、轻微烧伤等,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长期影响。

在鉴定轻微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轻微程度、愈合时间和治疗过程等因素,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

轻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但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通常表现为骨折、轻度烧伤、轻度中毒等。

在鉴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具体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重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中毒等。

在鉴定重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特别重大伤害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永久性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大器官损伤、严重烧伤、严重中毒等。

在鉴定特别重大伤害时,需要考虑伤情的极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尽量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医学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个人情况,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自然损伤,是指尽管未经人为造成,但却发生于自然环境中的损伤。

如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交通事故、摔倒等汽车碰撞、滑雪摔伤等形式。

如果因前述原因而引发人身伤害,则可能需要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以便为损害方维护权益。

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有多种,其中常见的主要有五英寸分级法和解剖学方法。

一、五英寸分级法
五英寸分级法是按照损伤受伤部位的大小对损伤程度进行划分的,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1、小于5英寸(≤12.7cm):轻伤;
4、大于25英寸(>63.5cm):极重。

二、解剖学方法
1、皮肤、骨质、软组织受损:轻伤;
2、肌腱断裂:中伤;
3、多个关节断裂、关节动脉阻塞:重伤;
4、骨骼软组织绝受、骨折及关节驳裂:极重。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有时也会采用一些常见的症状,如下:
1、头部、骨盆等大范围的受伤:极重;
2、组织破裂、受压伤害:重伤;
3、轻微局部受伤:轻伤;
4、并发症、休克等:极重。

总之,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要求必须综合考虑受伤部的大小、受伤的解剖学结构以及出现的常见症状等因素,综合评估出最终的损伤程度,对被害者就医、维权等有着重要的作用。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是司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通过对人
体受伤情况的分析和判断,来确定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可能的原因。

合理准确的伤情鉴定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人体伤情鉴定标准必须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人体伤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伤情鉴定需要对受伤部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描述,包括伤口的大小、深浅、位置、形状等特征,以及周围组织的损伤情况。

其次,需要
对伤情的性质进行判断,如是刀伤、烧伤、撕裂伤等,还需要考虑
是否存在多个伤情叠加的情况。

最后,需要对伤情的程度进行评估,包括对伤情的严重程度、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可能的后果进行分析。

在人体伤情鉴定中,还需要考虑受伤者的个人情况。

例如,受
伤者的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对伤情的鉴定产生
影响。

同时,还需要考虑受伤的环境和时间等外部因素,这些都可
能对伤情的形成和表现产生影响。

在进行人体伤情鉴定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

首先,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对受伤部位进行详细的观察和记录。

其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如对伤口进行组织学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以获取更多的客观证据。

最后,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医学的理论知识,来对伤情进行分析和判断。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需要依据科学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体伤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实践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伤情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医学、法律等相关规定,对伤害的性质、程度、原因等进行鉴定的一套标准和程序。

以下针对常见的伤害情况,对伤情鉴定标准进行说明。

一、外伤外伤是指身体受到机械或物理性外力作用而造成的伤害。

伤情鉴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伤害部位和程度有所不同。

常见的外伤伤情鉴定标准包括:1. 皮肤损伤:鉴定应根据伤口的深浅、大小、形状等因素进行判断,如割伤、擦伤、挫伤等。

2. 骨折:鉴定应根据骨折的种类(完全性或不完全性)、骨折断端的位置和移位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3. 组织损伤:鉴定应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和组织缺损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如肌肉、韧带、神经、血管等的损伤。

二、中毒中毒是指人体受到外界有害物质的侵害而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或病变。

伤情鉴定的标准根据中毒的种类和程度进行判断,常见的中毒伤情鉴定标准包括:1. 中毒症状:鉴定应根据中毒者出现的症状,如头晕、恶心、呕吐、昏迷等情况进行判断。

2. 中毒程度:鉴定应根据中毒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如轻度中毒、中度中毒、重度中毒等。

3. 中毒物质:鉴定应根据中毒物质的种类和含量进行判断,如有机溶剂、农药、重金属等。

三、烧伤烧伤是指人体接触高温物体或火源而造成的组织破坏和损伤。

伤情鉴定的标准根据烧伤的程度和面积进行判断,常见的烧伤伤情鉴定标准包括:1. 烧伤程度:鉴定应根据烧伤组织的深度和烧伤范围进行判断,如一度烧伤、二度烧伤、三度烧伤等。

2. 烧伤面积:鉴定应根据烧伤面积的大小进行判断,以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表示,如10%、30%、50%等。

四、其他伤害除了上述外伤、中毒和烧伤,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伤害也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如挤压伤、刺伤、宫外孕等。

对于这些伤害,鉴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伤害部位、损伤程度、医学检查结果等。

综上所述,伤情鉴定标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伤害情况,采用医学、法律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判断的一套程序。

通过伤情鉴定,可以确定伤害的程度和性质,为相关的索赔、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00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0000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000013术语和定义00001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00001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00001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000014总则000014.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000014.2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人体伤情鉴定是司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在进行人体伤情鉴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就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首先,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包括外伤的鉴定和内伤的鉴定两个方面。

外伤的鉴定主要包括外伤的部位、性质、程度和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在鉴定外伤时,需要对伤情进行细致观察,了解伤者的伤情描述和医疗记录,结合体检和影像学检查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

内伤的鉴定则需要通过尸检和病理解剖等手段,对内脏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鉴定。

其次,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还包括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包括采集伤者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进行体格检查和医学检查、开展法医病理解剖和实验室检验等环节。

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另外,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还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素质。

进行伤情鉴定的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具有公正、客观、严谨的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还包括鉴定结果的表达和呈报。

鉴定人员在完成伤情鉴定后,需要准确、清晰地将鉴定结果进行表达和呈报。

鉴定结论需要客观、准确地反映伤情的实际情况,同时需要避免主观臆断和模棱两可的表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总之,人体伤情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医学工作,其标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提高伤情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医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往往关乎案件的结果和司法公正。

因此,准确鉴定人体损伤程度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轻微损伤。

轻微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轻微伤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擦伤、轻微挫伤等,损伤程度较轻,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明显影响。

在鉴定轻微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面积、损伤深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一般损伤。

一般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一般伤害,通常表现为皮肤裂伤、淤血、骨折等,损伤程度适中,可能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在鉴定一般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三、严重损伤。

严重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严重伤害,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内脏破裂、大面积烧伤等,损伤程度严重,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在鉴定严重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特别严重损伤。

特别严重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特别严重伤害,通常表现为重度烧伤、重度创伤、重度中毒等,损伤程度极其严重,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危及生命。

在鉴定特别严重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五、总结。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依据损伤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鉴定人员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程度的损伤,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疗和救助措施,以尽快恢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深入研究和理论探讨,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保障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人体伤情鉴定是司法医学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它通过对人体受伤情况的观察和分析,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帮助司法机关做出正确的判决。

在人体伤情鉴定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介绍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外伤的鉴定标准。

外伤是指外界力量对人体组织造成的损害,其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情的部位和性质,需要对受伤部位和性质进行详细观察和描述,包括伤口的大小、深浅、形状等情况,以及受伤部位的红肿、瘀血等症状。

2. 伤情的时间,通过观察伤口的愈合情况、瘀血的变化等,可以初步判断伤情的时间长短,从而为案件的时间线索提供参考。

3. 伤情的原因,需要根据伤情的性质和部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的伤情原因,如是意外伤害、自残还是他伤等。

二、伤情的鉴定方法。

在人体伤情鉴定中,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体格检查,通过对受伤部位的触诊、压痛、活动度等进行检查,可以初步了解伤情的程度和性质。

2. 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检查,可以帮助确定骨折、脱位等内部伤情的情况。

3. 病理学检查,通过对伤口组织的病理学检查,可以确定伤情的具体类型和程度。

三、伤情的鉴定要点。

在进行人体伤情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客观性,鉴定人员需要客观、公正地观察和描述伤情,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

2. 准确性,对伤情的部位、性质、时间等情况需要进行准确描述和判断,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结论。

3. 综合性,需要综合运用各种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地评估伤情的情况。

四、伤情鉴定的意义。

人体伤情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为案件的事实查明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司法公正。

2. 对于受害者和被告人来说,伤情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和司法裁决,因此伤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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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百分网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
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
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百分网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
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百分网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百分网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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