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_概念_分类与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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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

浅论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

浅论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是指在中国社会中,构成公民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

这些要素包括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媒体、法律制度、社会资本等,它们相互作用,构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

首先,社会组织是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一个重要要素。

社会组织包括传统的功德会、行业协会、宗教团体,以及近年来兴起的社会性组织、民间公益组织等。

这些组织通过自发组织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并发表与公告。

其次,非政府组织也是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重要要素之一、非政府组织是指与政府无直接关系的、由个人或群体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

在中国,非政府组织被特定为民间组织,包括民间自发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非法作用组织等。

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社会服务,如环境保护、教育、健康等。

第三,媒体在中国公民社会建构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是公民的声音平台,通过报道和评论,传递和影响社会舆论。

在中国,媒体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它们不仅提供信息,还充当了社会监督的角色,推动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第四,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规范了公民行为,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在中国,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高了公民社会的法治水平,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最后,社会资本在中国公民社会建构中也是一个重要的要素。

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关系和相互信任所形成的资源,包括社交网络、人际关系、社会信任等。

在中国,社会资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这些结构性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框架。

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通过提供服务和发表言论,增加了公民社会的参与度和凝聚力;媒体通过传递信息和引导舆论,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提供了公平的规则和保护,维护了公民的权益;社会资本则为公民社会提供了资源和支持,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然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依法合规的新兴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公益组织的注册和运作困难,媒体监管过严等。

转型期的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与前瞻

转型期的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与前瞻

的 不 完善 发展 、 公 民社会 自身的 缺 陷等一 系列 现 实障碍 。 我 国应 该 正 视 3下公 - " 民社 会 官 民二 重性 的客 观 现 实 , 借鉴 后 发 国家 已经成 功 的 法 团主 义路 径 , 探 索具 有 中 国特 色的 道路 , 实现 由
国家 法 团主 义 向社会 法 团主 义 的转 型。
上 世 纪末 以来 , 受 到 国 内外 政治 、 经济 、 文化 、 社会
民团体在社会 管理 和服务 中的职责 , 引导社会组 织健康有序发 展 , 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 基础 作用 。研 究 中国公 民社会 在 发 展过 程 中 面临
的现 实 困境并 进 行 前 瞻 性 的理 论 探 索 , 将 有 助 于 加强 和创 新社 会管 理 , 构 建和谐 社会 。
译为“ 市 民社会 ” , 如今 已逐 渐 为 “ 公 民社 会 ” 所 取
代 。市 民社 会 的译法 主要 来 自马 克思 主 义 的经典 著作 , 马克思 关 于市 民社 会 的理 论 建立 在 资本 主 义 条件 下市 民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相分 离 的基 础 上 。 市 民社会 与 政 治 国家 两分 , 是 马 克 思分 析市 民社

等各方 面 变革 的触 动 , 公 民社 会 在 中 国再 次 受 到 关 注 。“ 作 为一 种分 析性 概 念 , 公 民社 会 被 当作 一
种社会实 体来对 待 , 人 们 致 力 于从 历 史 学 、 社 会

公 民社 会 的概念 与性 质
学、 经 济学 、 组 织 理论 等 多学 科对 它 与其 国家 的关 系 进行 实证 的研 究 。 ” l l 中 国的公 民社 会 随着市 场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

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

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

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结构性关系。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

它们才是原动力。

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

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马克思坚决反对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他通过艰苦的理论探索而建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为科学的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奠定了唯一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

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化。

从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国家把权利(经济权利)逐步还给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从社会发展的内在机制来看,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开,是政治和经济充分发展的前提。

(三)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统一。

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是从过程和结果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性,同时又揭示了国家自行消亡的历史趋势。

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研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

公民社会分析的两种进路:范式转换与视域交融——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构的四个向度

公民社会分析的两种进路:范式转换与视域交融——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构的四个向度
要 在 有 关 书 籍 中 寻 找 关 于 公 民社 会 的 清 晰 定 义 是 徒 劳 的 。 在 我 国 , 民 社 会 由 英 文 词 c i sc t 公 i l oi y翻 v e
译 而来 , 译法 有 四种 : 其 民间社会 、 明社会 、 民社 文 市 会 和公 民社会 。 四个 不 同的译 名 既 反 映 了 c i S. i l O v
们 完全 或大 部分 共 享 着 同样 的文 化 、 治 、 想 、 政 思 种 族 和 民族特 征 , 狭 隘 性 和 由此 导 致 的非 代 表 性 通 其 常容 易被人 们忽 视 , 是 随着 那 些 拥 有异 于西 方 文 但
化 、 史 以及 文 明遗产 国家 现代性 进程 的启 动 , 方 历 西 经验 的独特 性和 局 限性 就 越来 越 明显 。 公 民社 会 概 念 的使用 渐 趋 模 糊 , 已成 为 一 个 “比我们 乍 看 起 来 所想 到 的要 远 为复 杂 和 多 面 化 的概 念 ” 究 竟 。 何 谓公 民社 会?作 为应 然 形 态 , 构一 个 什 么 样 的 建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义 公 民社会 ( 以下 简 称 中特 公 民社
重 心 转 移
公 民社 会 是一 个 源 自西 方 的政 治 理论 话 语 , 是 西方 社会政 治哲 学 的核心 概念 之一 。把这 一源 于西 方历 史经验 的典 型西 方式概 念 当作一 种解读 我 国现 代性 社会变 迁 的工具 时 , 须做 出审慎 的理 性思 考 , 必 因为 西方现 代性 , 者 说 我们 迄 今 为 止 所知 道 的现 或 代性 , 其经 验或 者是 欧 洲 的 , 者 是 源 于欧 洲 的 , 或 它
和社 会需 求赋 予 了公 民社 会不 同的 时代特 色 。两 千 多 年来 , 随着社 会政 治和 经济关 系 的发 展变 化 , 西方 公 民社会 理论 的分 析 范式 实 现 了三次 转 换 , 究重 研 心指 向不 同的领域 , : 治领域 一经 济领域一 文化 即 政 领 域一 社会领 域 。 ຫໍສະໝຸດ 一、引 言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④ 转引自余凌云: 《行政法讲义》(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30 页。 ⑤ 同注④。 ⑥ 参见[美]莱斯特·M. 萨拉蒙: 《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4 页。 ⑦ 王名: 《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 年第 3 期。 ⑧ 同注⑦。 ⑨ 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 1 期。 ⑩ 同注④,第 131 页。
显然,如果我们将上述四个社会组织所应满 足的条件代入到村委会当中,不管从其设立的初 衷、权力来源、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与乡镇政府 之间的关系,主要从事的事务的性质,设立及其成 员加入退出上是否具有自愿性等方面来看,都不 是一种社会组织,而更像是基层政府机关。
首先,公社体制废除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其实 质是党支持农民当家做主,在农民的主动参与中 确立其主体地位,并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 制中来,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 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发展。⑭因此,建立村民自治制度、设立村 委会的初衷是要把村民自治作为民主训练班,继 而推动更大地域范围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⑮这里 的民主是一种包括培育公民文化和素质,提高参
2020 年第 3 期
法治研究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黄柳建 **
摘 要: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而言,通说将其定性为社会组织(非政府机关)。这不仅与村民 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而且也导致了理论上的混淆和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认为,不管从概念、 规范、事实、价值这四个维度,还是从域外情况来看,将其理解为基层地方政府都更为准确和适当。 在概念上,社会组织的特征属性难以代入到村民委员会当中,它并非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在规范 上,村民委员会作为社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一部宪法相关法相悖;在事实上,经过 现代国家建构之后,广大乡村地区已无具备社会自治的基础和条件;在价值上,如果将村民委员会 定性为基层地方政府,则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地方自治的成长。最后,世界多数国家 也都将其村级组织视为基层地方政府。 关键词:村委会 社会组织 基层地方政府 村组法 现代国家建构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
叶海波
【期刊名称】《黑河学刊》
【年(卷),期】2018(000)005
【摘要】"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虽然都有Civil Society这一翻译,但两者具有不同发展历史、主体构成、价值内涵与涉及领域.其中公民社会突出指向社会中以政治权利为中心的政治生活领域,而市民社会则是突出指向社会中以经济权利为中心的非政治生活领域.
【总页数】3页(P176-178)
【作者】叶海波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2.81
【相关文献】
1.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三维探析——对培育我国公民社会的启发 [J], 邹雪莲
2.公民社会的历史发展与未来趋向——基于上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大讨论 [J], 丁晶晶
3.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重新认识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 [J], 王晓升
4.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civil society学说--由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 [J], 吕昊婧
5.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比较研究——基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考察 [J], 王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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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社会组织概述ppt课件

在里基层行政甲建制的过程中,全国除了少数边远地区外, 基本上建立了里甲组织,边境地区则实行保甲制 。里设老人, 选年高为众所服者,道民善,平乡里争讼”以“老人、里长、 甲首”组成了法律裁定团。除了一些刑事案件(如杀人等) 外,这一团体负责着里甲日常的民事裁定。一般来说,“诉 不出里”,“凡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 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先将告 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因此,里甲负有较全 面的法律裁定权利 。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 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 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 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
与社会组织相关概念 1、非政府组织(NGO) 2、非营利性组织(NPO) 3、公民社会组织(CSO) 4、志愿者组织(VO) 5、第三部门(TTS) 6、慈善组织(CO) 7、公益组织(PO)
(二)社会组织特导向性。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建立起来 的,它的行为有很强的目标导向。
(一)1949年解放之前中国的城乡社会组织
1、中国农村社会组织
(1)里甲、保甲的行政组织 ——家族与宗族的社会组织
里甲:明代社会基层组织。城市中的里又称坊,近城者则称 厢。每里人户为一百一十户。洪武三年(1370)始在江南个别 地区实行。十四年,经户部尚书范敏倡议,推行于全国城乡。 洪武时期的级别大体上是:“县—里—甲”的形式。
参考书目:
刘志欣等编著:非政府组织管理、结构、功能与制 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论人民政协在公民社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论人民政协在公民社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作者:侯福同来源:《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02期摘要: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企业系统之外的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是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加强公民社会的培育发展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人民政协与公民社会组织,有着深刻的内在契合性,在公民社会建设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应该成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孵化器。

关键词:人民政协;公民社会组织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08)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正在蓬勃兴起。

加强公民社会的培育发展也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人民政协与公民社会组织有着深刻的内在契合性,在公民社会建设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应该成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孵化器。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蓬勃兴起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企业系统之外的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是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公民社会概念经历了从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向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是建立在两分法之上的、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

目前,建立在社会三分法基础上的公民社会概念日益得到国内外学者的普遍接受并广泛流行,因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社会既不属于政府系统(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而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民间组织系统(第三部门)。

略论公民社会的内在弊病


扰 。2 0年 ,受联 合 国开发 署和 商 务部的 委托 ,北 06
京 大学 中国政 府创 新研 究 中心开 展了 “}国公 民社 L J
立 平 认为 ,尽管 从 “ 总体性 社 会 ”到 “ 总体 性社 后
会 ”的过渡 为 民问公 益事业 和 民问社 团 的形 成 和发 展 提供 -可 能性 ,但 是 ,现 行 管理体 制过 分严格 , 『
略 论公 民社 会 的 内在 弊 病
岳 立 涛
( 华南 师范大学 政 治与行政学 院,广 州 5 3 ) 1 6 1 0
摘 要 : 自上 个世 纪7) 代 以 来 ,公 民社 会 一 直是 学术 界 研 究和 争 论 的 焦 点 但 是 ,有 关 中 国公 民社 会 的 认 识 ( 年 还 有 许 多模 糊 不 清 的 地 方 ,对 一 些 重 要 范畴 和概 念 并 没 有 形 成 比较 一 致 的 看 法 以 往 学 术 界 过 分 侧 重 于 分 析 公 民 社会 的寺 度环境 问题 其 实,公 民社会 的发展 不仅 受到 外部寺 度环境 的约 束,公 民社 会 内部 本身也存 在着不可忽 ・ 1 , l 视 的弊 病 。 可 以 从 道 德 背叛 的 隐 惠 、 内部 固有 矛盾 、财 源 受控 等3 方 面 分 析 公 民社 会 的 内在 弊 病 个
造 成社 团官 方化 又是 “ 后总 体性 社会 ”背 景 r的一
会 的制 度环境 ” 的课题研 究 。在作 为该 课题研 究 成
果 之 一 的 《中国 公 民 社 会 :概 念 、分 类 与制 度 环
境 》一文 中 ,俞可 平指 出 , “ 民社会 受到制 度环 公
境 的包 围 ,它 的 每一步 发展 都必然 受 到制度 环境 的

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

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作者:***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02期〔摘要〕激發社会组织活力是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历史使命。

制度环境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关键变量。

本研究基于2019年对贵州、湖南、广东三省988个社会组织的问卷调查数据,揭示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研究结果表明:正式制度中的法律制度、激励政策和监督制度对社会组织活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非正式制度中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对社会组织活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因此,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均是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解释变量。

本研究的结论对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具有深刻的政策意义。

〔关键词〕社会组织活力,制度环境,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2-0115-15一、研究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中,“市场失灵”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政府失灵”的存在,为社会组织这一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提供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大量社会问题都需要社会组织参与解决。

基于此,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空间无所不在的穿透和无所不能的控制已经不复存在。

①特别是自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释放出积极发展社会组织的政策信号,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随之发生了巨大改变。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社会组织归入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板块进行论述。

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要改革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实行政社分开,处理好政社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②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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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

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Ξ

俞可平本文对公民社会、第三部门、制度环境、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等概念做了比较和辨析;分别从学术研究和行政管理两个角度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分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着重分析了中国公民社会现存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特征,典型地体现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的共存。关键词 中国公民社会 民间组织 制度环境

作者俞可平,1959年生,政治学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032)。

Ξ 本文为联合国开发署和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感谢该课题的其他主要成员何增科、徐秀丽、贾西津、周红云、王勇兵、闫健等为这项研究所做出的贡献。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释目前分歧较大的与公民社会及其制度环境相关的若干重要概念,第二部分着重讨论困扰学术界和管理部门的民间组织定性和分类问题,第三部分集中分析中国公民社会现存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最后一部分简要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方向。

一、若干重要概念的辨析公民社会,总的说来,对于当今中国政府和学术界而言,还是一个新的事物。中国公民社会本身正在形成之中,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展露。与此相一致,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认识和研究还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一些重要范畴和概念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分歧的存在是正常的,但如果核心概念歧义过大,既不利于讨论的深入,

更不利于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所以,在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整体制度环境之前,有必要就若干重要范畴表明我们的理解。1.公民社会在中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

・901・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2.民间组织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但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更加混乱不清。无论是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等。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非政府组织”是至今仍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优点是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明显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一概念可能产生两种正好相反的歧义。一是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正式的民间组织,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因为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最初引入中国,与联合国宪章中涉及的国家间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相关,而国家间的非政府组织往往是十分正规的,并经过政府的正式批准,而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非正式组织有可能被许多人排除在“非政府组织”视野之外。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理解为与政府对立。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那些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

有些直接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GovernmentalNon2government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与企业和公司等市场组织的区别,但它容易模糊公民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从事的必要的有偿服务与营利活动之间的界限。公民社会组织应当没有营利目的,但在缺乏经费资助的情况下,许多民间组织为维持生存和发展又不得不从事一些收取费用的活动,这在中国通常称作“有偿服务”。然而,“有偿服务”的界限模糊不清,很难确定这样一个收费标准,低于这一标准就是“非营利的”,而超过这一标准便是“营利的”。所以,用“非营利”来界定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非营利”标准这样一个新的难题。“中介组织”也是最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政府管理部门似乎对它的关注度颇高,因为在相关管理法规中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相当高。“中介组织”开宗明义地揭示了公民社会组织位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性特征,但这一概念却严重地掩盖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其他主要特征,特别是其非营利性。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具备“中介性”特征的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们与其说属・011・

中国社会科学 2006年第1期于公民社会,远不如说属于市场社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的服务性行业,其中许多完全可以归类于“中介组织”,一些政府管理部门也确实将它们视为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婚姻介绍所、公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土地房屋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商务咨询机构、商业代理机构等等。它们确实是“中介组织”,却又通常是十足的营利组织,但完全不属于公民社会。“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是中国现存体制下特定的政治概念,它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少数特殊的团体,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这些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很强的政治和行政色彩,像行政机关一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领导机关与各级政府机构同设,由国家给予正式的编制,并且通常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实,从其职能和性质来看,它们更像是政府组织,而不是非政府组织。“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这些概念,有时也宽泛地指所有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但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它的特殊含义已经深入人心。此外,在中国政治的现实语境中,“群众”或“人民”通常是政治性很强的概念,指那些得到党和政府认可的多数公民。显然,用“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的概念已经很难包含公民社会组织的完整含义。“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概念的局限也相当明显。前者主要是一个近年来才出现的外来术语,许多人因为不了解“第三部门”从而也不甚了解“第三部门组织”。在经济领域,还容易将此“第三部门”混淆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部门”,即服务行业部门。“志愿组织”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愿性,但志愿性并非为公民社会组织所特有,一些政党组织也强调其成员参加组织的志愿性。可见,用这些概念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也并不十分妥当。“社会团体”或“社团”、“公民团体”、“公民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也常用以指公民社会组织。借用这些概念可以比较清楚地表明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或“民间性”,以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相对而言,这些概念的含义比较清晰,所表达的意义也比较准确。“社会团体”、“社团”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公民团体”、“公民组织”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性,因为公民是一个由宪法界定的政治概念。“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义,因此,比较而言,

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我们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

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那么,什么是本文所说的“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

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此外,它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

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民间组织的范围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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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①关于政党和宗教组织是否属于民间组织,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此我们采纳

了萨拉蒙等学者对民间组织属性的界定,把政党和宗教组织排除在外,参阅LasterM.Salamon,

The

EmergingSector,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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