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赣府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以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主线,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创新、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提高、治理能力跃升,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六个江西”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0万人和400万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各县(市、区)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90%以上城市社区;电子社会保障卡签发率达到70%、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到70%;社会保障领域政务服务好评率达到98%以上。
二、重点举措(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1.加快多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和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粤民事[2012]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06【实施日期】2012.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粤民事﹝2012﹞14号)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同意,现将《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广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11〕783号),制定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一)研究拟订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三)督促检查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四)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分管副省长,召集人为省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单位由省文明办、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海洋渔业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篇1】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根据XX市社保局XX规定,自2013年3月开始,个人缴纳社保金额从原有的97.25元,调整升价至113.25元,特此通知,请各位同事代为转达下。
另外,公司于2013年1~2月期间,按新规定多扣除的社保部分(113.25-97.25=16元/月*2个月=32元),将于2013年3月补入新的社保中,即:2013年的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32=81.25元,自2013年4月开始,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元,特此通告。
XX单位人力资源部XX年月日【篇2】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2023年社保新规一次性补缴15年可以吗?一般来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是不容许的,目前国内很多省份已经取消了对于社保的补缴,但有3类人群可以除外:1、酌情考虑一次性补缴人群:1962-1982年退役军人或者下乡知青;2、已交过社保大龄人士: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的已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3、特殊单位人员:2011年以前国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
【篇3】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 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粤民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慈善主体(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加快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先培育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
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支持和引导慈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
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培育其他慈善主体。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拓宽参与渠道(三)广布慈善网点。
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是指按照《广东省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用于我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伍士兵其资格由省民政厅审核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职业院校。
第五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对每名退役士兵分两年每年补助7000元。
对考入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按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安排3年补助资金。
其中4000元用于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包括支付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3000元用于对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由职业院校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饭卡。
第六条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退役士兵培训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退役士兵的报名情况分别制定培训计划并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下达。
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共同下达。
第八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一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职业院校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本校按计划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花名册和资金申请报告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同时报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各职业技术院校实际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所学专业、学制等汇总和编制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申请方案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送省民政厅审核确认后送省财政厅三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人数将退役士兵培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下达拨付到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商业保险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成为全省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一)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服务。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联席会议简报
联席会议简报联席会议简报分享给大家,下面是整理的有关联席会议简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联席会议简报范文【1】:20年12月4日,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传达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精神,通报全省20年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研究审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联席会议20年工作要点,部署当前和下一阶段社会救助工作任务。
省政府副秘书长受副省长委托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民政厅厅长主持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
指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以前瞻性、全局性眼光和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在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分步推进的同时,致力于构建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是今年以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函〔20〕44号)为契机,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规范机制程序,提升救助水平。
截止到10月份,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53.37亿元,农村五保资金10.54亿元,冬春生活救助资金2.31亿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7.64亿元,临时救助资金5899万元,投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51.77亿元,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2.38亿元,全省安排公租房(含廉租房)和租赁补贴专项补助43.28亿元等。
全省低保月人平均保障标准为城市416元、农村236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1%和13%;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平均水平分别达到月人均310元和180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4.6%和9%;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基本建立,能够保障群众在灾后24小时内得到救助;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奖助资助81.8万人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惠及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600余万名在校学生;全省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8.9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79.4%,同比增加3326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粤府办〔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一、加强博士后相关平台建设(一)稳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
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整体筹划,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稳步扩大工作站规模,支持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粤东西北地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
积极向国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博士后招聘活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二)改革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立时须有博士后进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相关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三)积极推进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设。
围绕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市紧密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创新,积极申报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或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粤民发〔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粤民发〔2016〕140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以满足农村老年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打造符合广东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属于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实施“幸福计划”项目要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街接。
到2018年底,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达到35%以上。
到2020年,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二、建设模式可采取村集体投资建设、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也可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建设。
(一)建设村“颐养居”(以下简称“颐养居”)。
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农村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场所建设“颐养居”,并依托或整合村医疗卫生资源,开展老年人托养服务。
“颐养居”建筑面积需不少于400平方米,设置照料床位不少于20张,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照护、娱乐等低收费的基本服务。
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
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号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2-05-21 16:06浏览次数:219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人社发〔2012〕2号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做好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休人员(不含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人员,简称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下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的军龄以及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早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从2000年1月1日(或中断之日)起,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时,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费,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或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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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2]6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3.14
【实施日期】201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
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税)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建设幸福广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生活困难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广大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业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贡献。
作为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目前部分知青存在的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切实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是我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