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救助条件及标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2021慈善救助情暖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全文共计789字
慈善救助情暖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的有关通知精神,县慈善总会决定在20xx年春节期间继续开展“慈善救助情暖万家”活动。
活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做好“慈善救助情暖万家”这个慈善品牌项目,切实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节假日期间把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家庭,帮助他们欢度佳节。
二、慰问对象及标准
我县城乡低保户、特困户、精准扶贫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分配明细见附表1)。
全县总计1200户,每户发放慰问品大米50斤,豆油10斤。
三、资金来源
接收社会各界捐款及“县慈善双日捐”活动善款中安排。
1。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19〕38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0日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14岁。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二)救助条件。
1.具有朔州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贫困罕见病儿童救助慈善项目实施方案

贫困罕见病儿童救助慈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贫困罕见病儿童救助慈善项目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在我国贫困地区,有许多儿童患有罕见病,这些疾病不仅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困扰,还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贫困罕见病儿童救助慈善项目的目标是为这些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生活帮助,减轻他们和家庭的经济压力,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项目内容1.筛查和诊断: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对贫困地区的儿童进行罕见病筛查和确诊,确保项目的帮助对象符合条件。
2.医疗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免费的医疗救助,包括手术治疗、药物和康复服务等。
3.生活帮助:为儿童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包括儿童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饮食补充等,确保他们能够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
5.宣传和倡导: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罕见病的知识和意识,提高社会对贫困罕见病儿童的关注度,促进公众和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和支持。
三、项目实施步骤1.筹备阶段:与当地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和慈善组织合作,建立项目执行团队,明确项目目标、内容和实施计划。
2.筛查和诊断阶段: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进行罕见病筛查和确诊工作,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罕见病的关注度,增加筛查和确诊的数量。
3.医疗救助阶段: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儿童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治疗。
4.生活帮助阶段: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制定生活补助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关注儿童的教育和病后康复。
6.宣传和倡导阶段:通过媒体、社交网络和宣传活动,向公众宣传罕见病救助项目,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这一群体的需求,争取更多社会和政府的支持。
四、预期成果和效益1.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罕见病儿童提供及时、专业的医疗救助,减轻他们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提供生活帮助,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关注他们的教育和康复,帮助他们改变贫困状况。
3.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儿童和家庭应对罕见病带来的心理压力,减少对儿童的不良影响。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修改)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按照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如确需继续执行的要重新公布,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也要重新公布的处理原则,涉及《关于印发〈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川民事[2003]356号)需要继续保留。
结合2003年以来全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作了修改完善,现将《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为切实保障我省生活无着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救助管理内容(一)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是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
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自愿求助,经询问并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员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
捐赠实施方案

捐赠活动方案为认真践行“回报社会,报效国家”的行业使命,经金川县民政局福利中心申请,xx县局实地考察调研,情况属实。
经xx同意,特向xx县福利中心捐赠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以进一步改善xx县民政局福利中心85名孤寡老人的现有生活状况。
一、活动地点:xx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二、活动时间:2012年10月16日三、捐赠单位:xx四、受捐单位:xx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五、捐赠项目: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六、活动议程:1、主持人宣布捐赠仪式开始,介绍本次活动的领导和嘉宾;2、捐赠单位主要领导讲话;3、受捐单位领导讲话;4、受捐单位代表讲话;xx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篇二:“爱心助学点燃希望”捐赠活动实施方案旧城镇关坝学校“爱心助学点燃希望”捐赠活动实施方案关坝的发展离不开教育,关坝人民素质的提高更离不开教育。
为了树立关坝学校全体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激励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不畏困难,学会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生活的强者,为今后关坝的发展做应有的贡献。
在此,为表达对关坝烟叶点点长韩飞同志对关坝学校学生的关心、关爱和帮扶,呼吁更多的社会爱心人士对学生的关心,努力架设起爱的桥梁。
现结合我校实际,特拟定本活动方案。
一、情况分析随着打工潮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校辖区不少青壮年劳力举家外出,留下庞大的“留守儿童”队伍,在留守儿童中,父母去外省打工所占比例很大,绝大部分一年回家不超过2次;隔代抚养的占大多数,现象十分突出;监护人的文化程度明显偏低,思想意识跟不上时代步伐,多数是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另外,老人溺爱孩子,对孩子的学习基本不作要求,导致学生学习能力较差,各学科基础薄弱,给学校教育教学带来极大影响,学生整体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
二、活动主题凝聚爱心、点燃希望、爱心助学、培育栋梁。
三、活动原则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
四、爱心助学领导小组组长:朱泽辉(学校校长)副组长:朱媛媛(学校德育组长)成员:叶霞郑建波郑丽娜郑传立罗贤江蔡银志易兴权监督员:易兴权(学校工会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关坝学校,由朱媛媛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6.02.03 • 【字 号】宣政办秘〔2016〕31号 • 【施行日期】2016.02.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标准,合理确定本市临时救助标准,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各地可细分相应等次。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日且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抄告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未予批准的,应向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批决定按季度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户建立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四)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进行复核后,及时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困难群众救助送温暖实施方案(5篇)

困难群众救助送温暖实施方案(5篇)困难群众救助送温暖实施方案(精选篇1)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_〕25号),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一)保障范围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
原则上,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_〕2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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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救助条件及标准
慈善救助是指通过捐款、捐物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或群体。
慈善救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在困境中得到适当的支持和援助,改善其生活状况。
然而,针对不同的慈善救助项目,通常都会设定一些条件和标准,以确保救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1. 经济困难:慈善救助通常是面向那些经济困难的个人或群体提供的。
这些人可能由于失业、低收入、疾病或灾难等原因,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因此,救助项目通常要求申请人能够证明他们的经济状况确实存在困难,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证明材料。
2. 具体需求:在确定救助对象时,慈善机构通常会考虑申请人的具体需求。
例如,救助项目可能专门针对需要医疗援助的人群,提供健康服务和医疗费用。
或者可能是针对失去家园的人提供紧急住房援助。
因此,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他们的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
3. 申请程序与文件:慈善救助项目通常会有特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申请人提供特定的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人需要按照指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的文件。
确保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绝或被视为欺诈行为。
4. 社会和人道参与感:有些慈善救助项目给予申请人的社会和人道参与感更高的重视。
这表示申请人需要表明他们有积极的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为社会做贡献的能力。
这可以通过志愿活动经历、社区参与、教育经历等方面进行证明。
5. 救助范围和限制:不同的慈善救助项目可能有不同的救助范围和限制。
有些项目可能仅限于特定地区或特定群体的申请人,而其他项目可能对所有有需要的人开放。
此外,一些项目可能会设定特定的救助金额或提供特定类型的援助。
6. 审核和评估: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慈善机构通常会进行审核和评估。
他们可
能会与申请人进行面谈,了解更多细节,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
此外,慈善机构可能还会与其他相关方联系,以获取更多参考和证明。
慈善救助条件和标准的确立旨在确保救助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帮助真正需要帮
助的人。
尽管条件和标准可能因救助项目而异,但常见的要求包括经济困难、具体需求、申请程序和文件、社会和人道参与感、救助范围和限制以及审核和评估。
通过遵守这些条件和标准,慈善救助项目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重建生活和实现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