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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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方案(最新)

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方案(最新)

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方案一、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稳妥推进。

按照省、市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重点,我区要合理分解年度改造计划,明确各项完成时限,分步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加强对棚改项目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二)区级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

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达年度改造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按照xx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流程,住建局负责牵头实施本辖区的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属地街道、征收、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审计和法制办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

二、改造任务(一)总体任务截止目前,xx区已启动开发改造棚户区地块19个,占地面积703.47万平方米,剩余3070户未征拆;已批未启动开发改造棚户区地块10个,占地面积474.2万平方米,涉及征收18153户。

(二)xx年任务xx年,计划完成征拆居民1179户,工企83家;土地挂牌出让面积170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商品房110万平方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9万平方米。

重点推进鲁辉国际城等12个已启动项目的开发改造工作、破解科宏蔚蓝国际等7个进展缓慢项目的改造难题。

计划启动小白桥一号地块等4个已批未启动地块的征收工作,力争完成长师等6个新审批地块的开发主体确定工作。

三、组织保障按照xx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我区人居条件和城区面貌,参照x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架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成立xx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统筹调度、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检查指导工作。

办公室主任为住建局局长耿立春(兼任)。

成员单位: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信访局、区住建局、区市容环卫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征收办、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区人社局(绩效办)、英俊镇政府、东盛、吉林、东站、荣光、八里堡、远达和长青街道办事处、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棚户区问题日益凸显。

棚户区是指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的非法建设和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聚集区,存在着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亟需改造提升。

因此,本方案旨在全面调查、规划和实施棚户区改造,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设定1. 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提供安全、卫生且良好的住宅环境。

2. 解决棚户区居民的合法产权问题,确保居民合法权益。

3. 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并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

4. 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品质。

三、实施方案1. 前期调查和规划阶段(1)调查棚户区的基本情况,掌握房屋建设情况、人口数量和产权状况等数据。

(2)制定改造规划,根据棚户区实际情况确定改造的总体策略和指导原则。

2. 整体改造阶段(1)房屋拆除:依法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棚户区房屋进行拆除,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

(2)基础设施升级:改善棚户区的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住宅建设:依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新住宅建设,确保居民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4)公共设施建设:修建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3. 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1)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改造的质量和效果。

(2)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确保改造项目的资金保障。

(3)引入社会资本,通过与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

四、预期效果1. 居住环境改善:改造后的棚户区将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宅环境,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2. 社会稳定和安全:改造将消除棚户区的安全隐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3. 就业机会增加:改造项目将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更多机会。

4. 经济发展促进:改造项目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

5. 城市形象提升:棚户区改造将提高城市整体品质,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城市吸引力。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推动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进行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是指在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建设廉租住房,主要面向经济困难的住房需求群体,优先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招投标、审批、施工等程序进行,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第五条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注重社会稳定,积极与居民沟通和协商,做好宣传工作,解释项目的意义和好处,引导居民理解和支持。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是提供价格低廉的租赁住房,满足经济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应当优先选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或者其他合适的地方,便于居民的安置和交通出行。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当兼顾住房质量和建造成本,注重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进展计划。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应当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品质和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30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30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2施行日期2008.05.12文号绥政发[2008]30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改造方式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对每年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的原则,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意见(包括改造区域、相关要求及具体对策等),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对确定的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控详规划和设计要求,并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测算,制定每个项目、不同类型住宅的开发改造方案,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规〔2019〕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规〔2019〕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规〔2019〕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推进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旧住宅区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的拆旧建新活动(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

第三条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民生,公益为先。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着力完善城市功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在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二)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稳步推动改造工作。

(三)政府主导,企业实施。

棚户区改造主要采用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实施,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安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22号安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安置房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自主安置。

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

政府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

由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并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第三条自主安置货币补偿仍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3〕14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安置即购买安置房,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源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指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选定的待售商品住房房源。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地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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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区棚改办和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当会同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承受能力等,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棚改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为:县区棚改办提出改造计划申请,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棚改办审查,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市级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高新区管委会改造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市、县区、高新区管委会上报项目改造计划前,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内容和附件。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X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棚改机构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棚改办审核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各县区棚改办、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将同级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改办,并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改制先行和改建跟进、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相结合;实行整村调查登记,一次性集中改造或分期改造。

第十八条列入计划的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村居民依法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九条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安置用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当对土地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综合用地规划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改造综合用地应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的地块、规划指标。

第二十五条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少量非棚户区土地可以统一规划,合并改造。

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控制项目容积率,高层建筑一般不超过3.5,多层建筑不超过1.5。

鼓励采取连片或整村改造方式,在一定区域内统筹平衡。

主要历史街区、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按照文物保护部门要求编制规划,并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每单元平层原则不得超过6户,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章征收与补偿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实施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行使。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区棚改办或同级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区国土或同级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改造实施方案取得批复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人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棚改办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经国土部门审查;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区级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棚改办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和房屋征收标准按照《X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X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回迁安置第三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由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确保按期回迁。

安置房楼位、户型、平层户数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公示。

改造项目安置房屋的交房条件和标准应与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第四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应及时发布回迁安置公告,告知被征收人选取产权调换房屋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内容包括分配原则、过渡费结算、楼层朝向调节、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有序分配。

被征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应在公示房源内按照高、中、低搭配的原则选取。

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应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按照《X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征收人或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负责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被改造村的历史沿革、人文状况和村域风貌的影像录制、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八章优惠政策第四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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