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处方点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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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医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处方点评领导小组:

组长:粱鸣来

副组长:李秋恒勾建刚许岩刘允辉

成员:王世钦李勇宋庆江刘刚王树成孙丽

药学部设立处方点评专家组

成员:李秋恒勾建刚许岩刘允辉王世钦李勇

宋庆江孙丽胡浩石志才刘诺训于凤春耿宣

徐继业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处方点评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技术管理职能,行使对医生合理用药进行考评的职责。并按照医院制定的合理用药系列规章制度,作为处方点评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和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强化合理用药意识。

二、处方点评

(一) 点评范围

被点评人员为在院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生,重点点评医生的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

(二) 点评办法

1、处方点评机构每季度组织专人对医生的门诊处方、医嘱进行抽查,掌握医生用药动态。

抽样: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随机抽取;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抽取含有当季制订的重点点评品种或药品种类的出院病历30份(其中抗菌药点评病历不少于50%),各病区平均抽取。

2、由相关专家对医生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和审核:①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②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辩证施治中成药情况;③剂量、用法;④剂型与给药途径;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⑦抗菌药合理使用;⑧超常规用药的合理性。⑨用药失误或不当。

(三) 判断合理性的依据:1、各种相关用药法律法规及我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细则。2、依照《药品说明书》、《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临床药物治疗学》、《药物临床信息参考》及检索《中国医院数字图书馆》相关指南或专家共识文献,如遇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最新的指南或专家共识为准,注重循证医药学证据。

(四) 点评标准:

1、有下列情况之一,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

方的;

(15)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 适应证不适宜的;

(2)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 重复给药的;

(8)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超常处方:

(1) 无适应证用药;

(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

物的。

三、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1、处方点评专家组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我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2、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的医疗质量考核范畴,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奖罚分明。

3、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4、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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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处方点评工作表

医疗机构名称:

点评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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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处方总数;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处方总数;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处方总数;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国家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

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

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处方总数。

O:合理处方总数 P:合理处方百分率:O/处方总数

2.存在问题代码

(1)不规范处方: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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