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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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x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下达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额度内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收款人账户。

第三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指预算单位开户行根据预算单位合规出具的支付指令在财政授权额度内垫付资金,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再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按财政部门级别可划分为省本级、市本级、区县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成为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后,应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与清算银行签订清算协议。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

(一)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后下

达用款额度。财政部门向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提供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及电子数据;

(二)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核对额度通知单上的预留印鉴相符后,将电子数据导入本行业务系统,核对纸质额度通知单与电子数据相符后,提交额度生效,开户行通知预算单位财政授权额度已到账;

(三)代理银行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受理预算单位提交的结算凭证和授权支付通知书,并在授权额度内办理零余额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四)在约定清算时间和授权支付额度内,代理银行和清算行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章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发生的支付,视资金性质不同,由代理银行在财政批准的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不计付利息,日终余额为零。

第七条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流程:

(一)预算单位应提交的开户资料有:

1、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2、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

3、负责人身份证;

4、预算单位预留印鉴卡;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经办人身份证与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8、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1至5项为必须提供的资料,6至8项视情况提供。

(二)审核开户资料正确完整后,开户行在综合业务系统“1211开立企业账户”界面,业务类别选择“财政性存款”,按支付类型和财政级别选择业务代码,计息标记选择否,并录入财政代码,账户性质按财政批准选择基本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三)开户行将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核准,开户许可证交单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预算单位开通现金通兑行流程:

(一)根据业务需要,预算单位向开户行提交开通现金通兑行的书面申请,并预留一套与原印鉴相同的印鉴卡。

(二)根据单位合理申请,开户行在综合业务系统“713表内账户”界面,将账户通存通兑标志设为“通存通兑”,录入指定通兑行所号,并在印鉴卡上注明“通存通兑”字样。

(三)开户行向营运作业部印鉴建库中心报送开通预算单位现金通兑行的书面申请,加盖支行业务公章。建库中心根据支行申请在电脑验印系统开通该账户通兑行。

(四)按照重要物品交接有关要求,开户行与通兑行办理预留

印鉴卡的交接。开户行印鉴卡保管员将一套预留印鉴卡装入信封,密封口处加盖个人名章,并注明由通兑行印鉴卡保管员亲启,支行派员交换至通兑行,通兑行印鉴卡保管员收到后检查信封是否完整、有无拆封痕迹,并将印鉴卡在电脑验印系统进行校对检查,通过后将印鉴卡妥善保管。交接双方应做好交接签收登记。

(五)现金通兑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现金通兑业务。若预算单位申请取消现金通兑行,开户行向营运作业部印鉴建库中心申请取消电脑验印系统账户通兑行后,现金通兑行应及时将印鉴卡退回开户行。

第九条预算单位开户资料或预留印鉴变更,应向开户行提供单位公函及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印鉴变更的,应将一套新印鉴卡送达现金通兑行。

第十条预算单位申请撤销零余额账户的,须向开户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撤销账户的批准书。开户行审核撤销批准书和销户资料无误后,还需审核该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额度已清零,且无未清算的支付结算业务后才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同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承办行应定期将全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基本情况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报备。

第四章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十二条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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