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思考
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代理

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代理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代理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代理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代理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中介的作用。
在跨国贸易中,买卖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存在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
这时,代理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桥梁,帮助沟通和理解,提供专业的翻译和解释。
代理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全面的市场信息,包括供需情况、价格变动等,从而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代理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供应链管理的作用。
在复杂的跨国供应链中,代理可以协调和管理各个环节,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代理可以负责制定物流计划、安排运输方式、处理报关手续等。
同时,代理还可以通过与国际货运公司等合作,获得更有竞争力的运费和物流服务,提高贸易效率。
代理在国际贸易中还扮演着市场拓展的角色。
代理可以代表外国企业在国外市场进行销售和推广,开拓新的客户群体。
代理可以熟悉本地市场环境和消费者需求,通过市场调研和营销策略,帮助外国企业获得更多的销售机会和商机。
代理还可以参与国际贸易展览和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此外,代理在国际贸易中还具有风险管理的功能。
代理可以帮助企业评估市场风险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提供风险防范和应对策略。
代理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贸易合同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在贸易纠纷或争端时,代理可以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和代表,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争议解决,保护企业利益。
然而,代理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代理费用的问题。
代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这会增加贸易成本。
其次是代理的信任度和专业性问题。
在选择代理时,企业需要考虑代理的信誉和能力,以确保代理可以胜任其职责。
此外,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贸易规则也会对代理的选择和运作产生影响,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代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代理可以促进买卖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协调供应链管理,拓展市场和销售渠道,管理风险和解决争议。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

(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足。首先,外贸代理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外贸代理”这一概念,使得外贸代理的法律地 位较为模糊。其次,外贸代理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于外贸代理的具体流程、权利义务、纠纷解 决等方面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现状
3、买断代理制。即外贸企业作为买断代理商,从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产品,然 后自行负责出口业务。在这种模式下,外贸企业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但可以获 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存在的问 题及原因分析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然而,我国外贸代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市场竞争不规范。由于外 贸代理业务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为了争夺客户和订单, 不惜采取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一些外贸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客户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信息 掌握不够充分,导致出现坏账、死账等问题。
当前,我国外贸代理市场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外贸 代理机构数量激增,良莠不齐。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许多外贸 代理机构以低价甚至亏本的价格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外贸市场的秩序。其次, 一些外贸代理机构缺乏诚信,不遵守合同约定,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外贸 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严重威胁。最后,由于外贸代理机构的不规范经营, 也引发了大量的贸易纠纷和商业诉讼。
1、直接代理制。即外贸企业作为代理人,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代 理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在这种模式下,外贸企业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收汇结汇等事宜,生产企业则负责生产、供货等事宜。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Nevada

摘要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
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
其中二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远落后于代理实践的要求。
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
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杨雪如一、合同法施行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外贸代理的依据主要是外经贸部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
这种外贸代理是计划经济下外贸经营权垄断的产物,存在着种种弊端:(1)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权责畸轻畸重,对委托人权利缺少保护,诉权和实体权利被强行分离。
(2)作为代理人的外贸公司收取3%左右的佣金却承担100%的风险,权利义务不对等。
(3)《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基本规定不一致,其效力受到影响,给法院、仲裁机构处理纠纷带来困难。
《合同法》颁行之后,其中第402、403条的规定引进了英美法中关于代理的某些制度,如隐名代理、披露委托人、对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3人的选择权等。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是弥补了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不足,例如外贸合同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直接产生效力,从而减少了外贸公司的风险,同时也为现行实践中外贸代理的作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外贸代理制度法律框架上仍存在错位,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不协调,合同法与《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也有冲突(2)外贸公司披露委托关系后,合同对外商与国内厂商的直接约束力是不完全的,外贸公司只能部分摆脱对外的合同权利义务。
同时,在合同直接约束的外商与国内厂商时也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仲裁条款能否约束外商及国内厂商,二是外贸经营权引起的主体问题。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及模式的分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研究摘 要外贸代理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形式,无论是在我国或是其它国家,外贸代理作为一种通用的形式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
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为其委托方代办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
近年来,不少人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本文作者针对上海专业性的外贸公司包括国有大中型外贸公司及私营中小型外贸公司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研读了外贸代理制的有关文献资料,运用所学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知识,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代理模式进行了研究探讨。
文章首先概述了外贸代理制的涵义及相关理论,外贸代理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然后从交易成本、战略营销和风险管理等三个层面加以分析,指出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拥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外贸代理制度具有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等经济功能,专业化的分工使得外贸代理的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
外贸代理制有利于强化工贸结合,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经济效益。
因此,外贸代理制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成熟的必要环节。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外贸代理模式进行探讨,并与国外通行的代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专业外贸公司代理模式在市场背景、法律基础、代理的核心内容、实施方法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外贸代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要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制定新的《外贸代理条例》取代《暂行规定》。
指出政府应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经济环境,使外贸代理制健康发展;支持国有代理,鼓励私营代理,引进外资代理,使外贸代理多元化成长发展。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及对策思考的开题报告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及对策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外贸代理制指的是外贸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或者委托销售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规定范围内代理其进行商品出口的贸易方式。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被广泛应用,是对企业开展外贸业务进行支持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降低风险、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给企业和代理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外贸代理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拟深入研究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探讨其不良影响及对策思考。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分析其不良影响,提出可行的对策思考,以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研究内容1. 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分析2. 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3. 改进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的对策思考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法、调查法和分析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统计数据,了解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了解企业和代理人对法律冲突的影响和看法。
通过分析和比较法律规定,探讨改进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对策思路。
五、论文结构安排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绪论,介绍本研究的背景、目的、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将介绍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包括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等。
第三章将分析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包括企业和代理人利益受损、法律不确定性和外贸代理制的不稳定性等。
第四章将提出改进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的对策思考,包括完善法律规定、建立行业标准和加强培训等。
最后,第五章为结论,总结研究成果并对未来研究方向提出展望。
代理国际贸易代理

代理国际贸易代理国际贸易代理是指企业或个人代表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一种商务合作模式。
代理国际贸易代理是在国际贸易代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形式,即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工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定义、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作用与意义、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运作流程、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优势与风险以及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发展趋势。
一、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定义代理国际贸易代理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代表另一个企业或个人从事国际贸易代理的商务活动。
代理国际贸易代理通常包括代理销售、代理采购、代理谈判、代理物流等方面。
二、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作用与意义1. 扩大贸易网络:代理国际贸易代理可以通过与国际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扩大贸易网络,实现跨国贸易;2. 减少成本:代理国际贸易代理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减少运输成本和流通成本,提高利润率;3. 分散风险:代理国际贸易代理可以通过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降低风险,应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4. 提供专业化服务:代理国际贸易代理通常具备丰富的贸易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委托方提供全方位的贸易服务。
三、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运作流程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运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委托关系、市场调研与资源整合、洽谈与签约、物流与结算、售后服务等。
1.确定委托关系: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需要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代理关系;2.市场调研与资源整合:代理方需要进行相关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整合资源,以确保代理的顺利进行;3.洽谈与签约:代理方与供应商或买家进行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合同或订单;4.物流与结算:代理方负责协调商品的物流运输,确保货物按时安全抵达目的地,并完成结算;5.售后服务:代理方在完成交易后,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处理投诉和售后问题,以维护客户关系。
四、代理国际贸易代理的优势与风险1.优势:- 扩大市场份额:代理国际贸易代理可以为企业拓展新的国际市场,增加销售份额;- 节约资源:代理国际贸易代理可以共享企业资源,降低成本;- 提供专业服务:代理国际贸易代理通常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贸易服务。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引言外贸代理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一方(代理方)代表另一方(委托方)进行贸易活动和业务操作的一种合作模式。
外贸代理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进行探析,包括其定义、发展历程、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定义外贸代理制度是指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和业务操作的一种合作模式。
在外贸代理制度中,代理方作为委托方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代表委托方与外商进行贸易洽谈、签订合同、发货、收汇等工作。
发展历程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体制改革。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经济相对闭塞,缺乏对外贸易的经验和渠道。
因此,外贸代理制度在这个时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外贸代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特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合作模式灵活多样:外贸代理制度可以根据不同的贸易活动和业务需求,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如独家代理、非独家代理、区域代理等。
2.双方互利共赢:代理方通过代理贸易获取报酬,委托方通过代理贸易拓展市场和增加销售额。
3.提高效率:外贸代理制度可以通过专业化的运作和资源整合,提高贸易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4.降低风险:外贸代理制度可以通过对外贸易风险的共担和风险管理的能力,降低委托方的风险。
存在问题尽管外贸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外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代理方能力参差不齐:由于外贸代理制度没有统一的准入门槛和管理标准,导致代理方的能力参差不齐,一些代理方缺乏专业知识和资源,影响了贸易活动的质量。
2.信息不对称:在外贸代理中,委托方对外商的信息掌握有限,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了贸易谈判和合作的结果。
3.纠纷处理困难:外贸代理制度涉及多方合作,委托方、代理方和外商之间的纠纷处理往往困难重重,导致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
结论外贸代理制度在我国外贸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为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贸易效率和降低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关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若干思考
吕西萍
【期刊名称】《企业经济》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现状rn1.1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形式rn 当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可以归纳为三类:A型,即是直接代理制,又称佣金代理制,是指代理人(一般是外贸企业)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的佣金,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贸代理制形式;B型,也就是我国现行的出口代理制,又称为中国式风险代理制,是我国外贸转轨体制的产物,要以我国外贸经营权审批许可制为基础,并非完全处于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和代理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代理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委托人(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国家创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代理人几乎承担100%的风险;C型,即间接代理制,又称经纪,是指间接代理人(经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出口商)签订合同,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这也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贸代理形式.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吕西萍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
【相关文献】
1.我国外贸代理制若干问题刍议 [J], 黎江影
2.关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J], 倪万英
3.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若干法律分析 [J], 陆屹
4.关于完善外贸代理制的若干思考 [J], 王芳
5.代理的烦恼——关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若干思考 [J], 姚坚;陈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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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的外贸也越来越重要。
外贸代理制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方式,通过代理公司代理其他公司的贸易,实现协调、减少成本和风险等效果。
然而,当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仍存在不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改善和完善。
首先,我国的外贸代理制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监管,很多代理公司缺乏信誉和责任感,会随意变更合同规定,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和供应商的利益造成损害。
我们需要加强对外贸代理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和交流,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我国的外贸代理制面临着高成本和低利润的问题。
随着人工成本的上升,代理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攀升,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收益往往不能满足公司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提高代理公司的收益空间,降低其经营成本,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如税收减免、技术支持等。
最后,我们需要推动外贸代理制的创新和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外贸代理行业也需要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趋势。
如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代理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提高运作效率和自我管理能力。
案例一:某外贸代理公司在代理某种塑料原料的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的产品不能正常生产,给客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外贸代理公司在代理国际运输的过程中,由于货物受损和缺失,受到客户的索赔,但代理公司因资金链紧张,举步维艰,无力承担相关赔偿。
案例三:某代理公司在外贸业务合同中的条款不规范,导致客户的利益受损,公司的信誉受到一定的影响。
以上三个案例体现了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需要在完善外贸代理制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业的行为准则和监管机制。
首先,加强与代理公司的合作与沟通,并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客户公司需要负责任地选择代理公司,对其进行品牌与资质等的全面了解,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制定明确的业务合作协议,综合考虑代理公司的资质、信誉、服务水平等因素。
关于外贸代理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外贸代理制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国际通行的外贸代理制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以合理的契约机制为支撑,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保障,体现为委托人、受托人各自为寻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而平等、自愿地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并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良好的工贸合作关系的一种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却有着以下明显的缺陷。
关键词:外贸代理制度问题外贸代理制在我国对外贸易实务中常常使用。
外贸代理制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外贸代理制的产生是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备案审批制为基础的。
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取得外贸经营权之前,不能与外商订立进出口合同。
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只能通过已经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行办理。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外贸代理制度下,代理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
一、我国外贸代理存在的常见问题1、外贸经营秩序混乱从外部情况看,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相当混乱。
一方面是金融结算纪律不严格,由外贸合同引发的外商、外贸企业、生产企业间的欠款纠纷层出不穷,三角债互相拖欠的情况时常发生。
另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情况不良,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甚至外商都不能按质按量履行合同,出现了合同纠纷三方就互相推卸责任。
再一方面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当外贸企业与地方生产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由于地方保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2、市场体系不完善外贸代理制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部门、行业垄断还未有效清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够理想,推行代理制的配套服务(信贷、税收、结汇、商检等)也不完善,社会信用基础相当脆弱,而且我国的融资和外汇管理制度不能满足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这些因素都使外贸代理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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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思考 Ξ电子科技大学 韩 轶 唐小我 一、发展现状所谓外贸代理制,就是由外贸公司作为国内客户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
出口代理作为市场经济下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之一,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得到了充分利用,代理出口额占了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成功的决窍是将出口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以资产组合的方式牢牢地捆在一起。
在日本,从事出口经营的综合商社以参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核心成员。
韩国的综合商社则从属于各自的生产企业集团,其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代理是企业内部协调分工的结果。
在欧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代理出口所占份额远远低于日本和韩国,这与欧美国家传统习惯有关。
欧美国家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规模都较小,如美国专业代理出口企业6人以下居多,12人以上占30%,最大的也不超过60人,专业性较强,人均销售额较高,代理出口额占了总出口额的10%~20%。
出口代理制作为一种扩大出口的贸易方工,只要适合国情,有相应的经济环境,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我国自建国后建立了统一经营的外贸制度,实行一买一卖的收购制度。
这种制度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意味着要承担对外贸易的主要风险。
1988年以后,我国财政无法承受巨额的外贸亏损,外贸企业实行在核定亏损指标内的承包经营。
1991年中央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随后又放开了外贸进出口权,从而消除了外贸企业原有的优势,加强了生产企业与国外市场的联系,增强了外贸行业的竞争。
这种竞争来自于两方面:首先,来自于行业外,即生产企业的竞争。
由于政策的放开,外贸企业发现原来的货源变得难以控制。
随着我国通讯和交通的发展,香港、台湾的客商早就自己进入内地找产品了,这样客户也将会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内市场。
这使得生产企业摆脱了外贸公司而与客户直接联系,无进出口权的中小企业也竭力先自己签订合同,再找外贸公司代理,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
其次,来自于行业内的竞争。
由于各专业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放开,部门条块分割也已打破,各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了很大扩展,并互有重叠。
为了各自的利益,各公司纷纷削价出口,使本来已不多的利润变得更少,甚至导致恶性竞争,以低价倾销,最后只会便宜了外商,亏了自己。
此类事件并不少见,应充分引起我们的重视。
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已不可逆转,外资进入我国外贸领域也已有试点,专业外贸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来自所有有竞争力的企业,外贸企业必须面对现实。
代理制的提出正是看到了这一形势,希望外贸企业未雨绸缪。
尽管目前实行代理制的条件尚不完善,但不尽早进入这一市场,这一市场就有可能被别人占领。
代理制的提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在新的环境下,外贸部分如果想要生存下去,想尽可能地扩大业务,乃至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外贸代理业务。
外贸企业必须看到现有的优势是相对的、暂时的,相对于中、小生产企业有一定的优势,但相对于大型企业、外资企业、特别是国际大型贸易企业而言,在许多方面并无优势。
外贸企业应利用代理带来的有利条件,以优质服务、畅通的销售渠道,加上生产企业的资金优势,重建外贸企业的辉煌。
我国外贸代理制最先于1985年在机电产品出口中推行。
1988年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外贸体制改革方案,正式明确提出在全国大力推行代理出口,促进工贸结合。
1991年4月外贸部制定了《对外贸易代Ξ本文得到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号:79725002)理制的暂行规定》,对我国的外贸代理制进行了规范。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有了一定的发展,在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做法:(一)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对外签约,履行义务,之后再将合同转移给国内生产企业。
这种“代理”多为行政命令而产生的。
(二)由外贸公司为生产企业代理,但资金不全由生产企业出,而由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共同承担。
这种代理是由收购制向代理制过渡的产物。
针对目前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资金普遍趋紧的状况而言,这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但这种代理缺乏法律依据,对风险的承担,利润的分配等都无法可依,一旦出现纠纷,难以调节。
(三)某些外贸公司隶属于其被代理人(如某大型企业),这样的代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分工合作;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间持有对方的股票,其代理的目的并非出于经营成本、产品销路等考虑,而是鉴于对方是自己的股东。
上述类型在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较常见,在我国并不占大多数。
(四)某些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借用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二者之间没有正式的代理合同,实质上是“被代理人”以一定的费用换取进出口权、配额等。
这几种方式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即便将所有这些形式计算在内,代理制情况下的出口贸易额在我国出口总额中也只占5%左右,最低时(1994年)仅为114%,与期望值相去甚远,而且近年来其所占比例还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一)体制不完善实行国际通行意义的代理制需要有企业的微观基础,也就是需要有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的现代企业。
当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经营机制尚未转换,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尚未理顺,企业还不能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时,实行代理制是困难的。
尤其是现今许多企业,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导致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过低,只看到个人、局部的眼前利益,而不能从长远的、整个的利益出发,自然不利于代理制的推行。
代理制是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对原有经营方式重新审视后的一种新的选择。
(二)经营思想有待转变推行代理制,本意是要打破旧有外贸体制和经营机制,鼓励外贸企业转变观念进入市场,发挥工贸双方各自的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
但工贸双方企业却看不到代理制能真正给它们带来什么好处,尤其是多年来不规范的代理制实践,使人们曲解了代理制的涵义。
现行的代理制方式,有些不属于代理范畴。
推行代理制就必须加深对代理制的认识,尽快转变企业的经营指导思想。
我们的外贸企业在经营指导思想和经营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是长期计划经济导致的。
一旦打破这种体制,外贸行业的官商作风将难以立足。
外贸业是服务行业,以服务赢得客户应是企业的基本经营思想。
过去外贸企业之所以一直不重视服务,是因为垄断体制使它没有竞争对手,而随着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将使其不得不把客户放在首位,从而提高服务水平。
(三)工贸双方缺乏相互间的信任代理制在实践中遇到的一大难题是工贸之间互不信任。
事实上,这种不信任不仅表现在工贸企业之间,甚至表现在工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也就是工贸政府部门之间。
这种不信任由来已久,是旧有外贸垄断体制、工贸脱节造成的。
然而目前缺乏消除这种不信任的条件。
首先,最大的不信任表现在工贸之间利益分配缺乏透明度和市场比较。
工贸企业各自的合理利润(社会平均利润率)只有在一个健全的、公开的市场体系中,通过公平竞争才能实现。
没有这一条件,合理利润无法产生,更无从衡量,分配不透明是必然的。
工贸之间的信任不单是观念上的,还要有客观基础。
这个基础就是双方都能够通过市场评估对方的行为,掌握与对方平等对话的条件。
其次,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都要按经济规律办事。
但在目前新旧体制尚未完全转换的过渡时期,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仍不时发生。
主要表现为:11计划经济时期旧有行政管理模式尚未完全改变,各行政主管部门仍然习惯用“指标”、“业绩”来束缚企业,并且握有企业人事大权。
21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尚未打破,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阻挠统一市场的形成。
31企业改革尚未完成。
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微观单位远未形成,在此基础上要实行需要高度市场经济理性的代理制,显然是困难的,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
工贸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对立是必然的,努力寻求能使矛盾双方统一的结合点具有积极的作用。
工贸是实行代理制的两个基本主体,无论哪一方有问题,代理制都难以实行。
(四)法规不健全11我国外贸代理法规内容不完整,立法滞后。
随着我国流通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新型的外贸代理方式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正在逐步形成并得到推广应用。
例如,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国内外贸公司以外商的名义为外商所进行的直接代理和国内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外商进行的间接代理。
这两种外贸代理方式在我国外贸活动中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无论在《民法通则》、《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或者《对外贸易法》中均无法为它们找到任何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外商以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名义所进行的直接代理,以及和外商以自己的名义为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所进行的间接代理,这两种外贸代理方式也是有益于拓宽我国外贸流通渠道的。
对于这两种方式的代理,按照目前的国际贸易惯例,应当适用代理人住所地的法律。
当然,适用外国法是需要国内法对其予以认可的。
因此,我国法律对适用代理人的住所地法是否予以认可,就成为这两种代理方式能否在我国得以运用的基本依据,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找不到任何依据。
上述代理方式的立法滞后,必须导致代理活动的混乱,有碍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健康发展。
21我国的外贸法规对代理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缺乏公平性。
1991年我国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外贸代理制的具体做法是:(1)外贸企业接受国内用货部门或供货部门的委托,并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3)外贸企业将进出口合同的法律后果即购回的货物或收回的货款交给国内委托人并收取佣金。
在这种外贸代理制下,涉及三方当事人:外贸企业(代理人),国内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外商(第三人)。
两个合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涉外买卖合同。
三种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实际代理行为后果承受关系。
在这种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彼此相对独立的关系,两者之间一般是不能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
因此,我国的外贸代理中,被代理人只能以两个合同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尽合理。
对于代理人,由于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他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自然在对外索赔、理赔和诉讼中也要以他的名义进行。
当代理人对外签约后,若被代理人未能如约履行,或延迟履行或不履行,由此给外商造成的损失则要由代理人承担,而代理人收取的代理费往往还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
即使代理人对外理赔后,也往往得不到相应补偿。
第三人即使知道是被代理人违约,也不能直接向被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被代理人,虽然他是代理行业的最终结果承受者,但由于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他与第三人不具有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