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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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作者:————————————————————————————————日期:附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五)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最早成立于1949年,是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最大的非寿险公司.人保财险继承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品牌和主营业务,始终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二、人保财险的优势1.品牌优势---PICC的品牌具有58年的历史,在国内享有显著的声誉,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是英国劳合社在中国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也是全球各大船东协会在中国的保赔通讯代理,在国际保险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

2.市场优势---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均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3.产品优势---PICC共开发产品940个,其中主险478个,附加险462个,全国性险种504个,区域性险种436个,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

4. 技术优势---在承保、理赔、风险评估等方面技术先进,是国内航天保险的首席承保人。

5.再保险优势---与全球100多家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保持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建立了有效的巨灾超赔保障机制,可为各类客户提供充足有效的再保险保障。

6.网络优势--- 4000多个机构,网点遍及全国,形成了强有力的销售网络和服务机构。

7.资源优势---公司拥有市场80%的客户。

人保财险始终遵循着“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多方面的经营管理优势,于2003年12月成功的在香港上市,成为中国内地保险公司海外第一股。

机动车商业保险主险条款:商业车险有9个主险条款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3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4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5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6 特种车保险条款7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8 提车保险条款9 盗抢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商业车险有24个附加险条款玻璃单独破碎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主要的机动车辆保险险别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014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2015)

(014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20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成本管控,规范理赔费用列支,根据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理赔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赔费用管理目标是通过界定理赔费用内容,明确理赔费用列支渠道,严格理赔费用管理责任,规范理赔费用开支行为,通过合理费用投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运营,提高理赔工作质量,降低整体赔付成本。

第二章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第三条理赔费用是指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第四条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定到该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

直接理赔费用应逐案列支(为简化手续可集中支付),不得将多个案件的费用集中列入某一赔案。

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一)专家费。

专家费是指因案件的定责和定损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权威意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支付给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劳务费、咨询费、调查费,以及专家参与案件处理发生的需要由我公司承担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二)律师与诉讼费。

律师费是指以我公司名义聘请律师直接参与保险事故处理(包括事故调查、诉前保全、诉讼、仲裁等),根据委托合同应由我公司支付或分摊的律师费用。

诉讼费是指因保险事故发生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应由我公司支付的费用。

本项费用中还包括执行费、公告费。

(三)损失检验费。

损失检验费是指发生灾害及事故后,聘请第三方机构(特殊情况下还包括被保险人所属的专业部门)参与损失检验或事故处理,因此发生的检验费、服务费、手续费。

包括DNA检验费、水险中的海外代理人代理费、专业检验人检验费、船级社检验费、海损理算费以及委托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发生的鉴定费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18•【文号】保监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5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精神,及时掌握商业车险改革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车险市场发展状况,我会研究制定了《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公司从7月开始报送6月数据。

财产保险监管部联系人:彭勇 010-66286710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范晋琨 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5年6月18日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一、总说明(一)统计内容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包括6张报表(详见附表)。

其中,表1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2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分别统计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使用自主开发的创新型条款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务指标,具体包括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商业车险改革后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支出等指标。

表3商业车险改革业务数据监测表,统计内容包括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车险业务的承保数量、基准保费、签单保费、商业车险折扣率、理赔案件数量、投诉及诉讼情况等统计指标。

承保规定

承保规定

承保规定太原市分公司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录入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入要求;第二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数据录入规范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规范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

录入规定如下:(一)客户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为“自然人”时,录入个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客户名称一律录入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二)客户别名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三)客户地址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录入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自然人/法人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五)打印附加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不允许使用打印附加。

可使用打印附加的情况: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身无组织机构代码,如: **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入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人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均录入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入“打印附加”。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保监许可〔2016〕1067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067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16〕36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河南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中国保监会2016年10月27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宣导指引模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宣导指引为确保本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新旧条款、费率平稳过渡,保证各级机构对外宣传口径统一,针对本次改革变化的方面制定本宣导指引。

一、指导原则(一)正确使用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准确识别投保人及投保车辆风险程度并合理使用自主渠道和自主核保类费率调整系数,确保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相匹配。

(二)严禁行为1、未按规定履行条款费率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解释不同类型条款保障范围差异,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特定费用浮动系数等费率构成要素,使用全险全赔等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概念误导消费者投保。

2、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诋毁同业公司、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书等资料上签名。

4、严禁系统外、保单外的书面承诺,不得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

5、严禁私自对完整年度保单进行“拆单”承保。

二、新旧产品变化要点要点一:新旧产品理赔责任承接:试点机构费改切换上线后,市场上理赔责任不同的两款产品共存,实际理赔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按新旧条款各自规定赔付,即:使用旧条款承保的保单,按照旧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使用新条款承保的保单,按照新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要点二:过渡期间退保短期单影响NCD浮动规则:问题1中,若按新旧条款各自规定赔付,费改切换后,对于客户希望使用新产品而退保旧保单重出新保单的情况,新出保单NCD因子如何浮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启用后,老条款保单进行全单退保形成的短期单,再按新条款承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浮动规则如下:1、首先考虑短期单承保期间内的赔付情况若短期单内存在赔案,新保单则按照赔案次数进行上浮;若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则进一步考虑短期单的承保期限。

2、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个月为标准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的前提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6个月,将短期单视同整年单,并结合以往年度赔付情况来确定新保单的浮动;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6个月,则忽略该短期单,根据短期单投保时的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2.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加强保险意识教育,普及车险基础知识,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与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履约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短期履约保证保险以及其它与汽车金融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遵循依法合规、专业经营、效益优先、稳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相对独立经营,设立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授权制度,制定专业的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强化业务质量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责任。

第二章授权与转授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公司对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实行审批授权。

未经授权或转授权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

同一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分公司只允许设立一家经营机构专营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其他经营机构一律不得开办。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总公司审批授权;地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所属省级分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转授权手续。

地市级分公司及支公司对其所属机构不得再转授权。

第八条总公司可以视各经营机构的业务状况,随时对授权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九条经营机构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总公司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及两年以上的车贷险清收工作经验;拟配备的从业人员中具备两年以上车贷险清收工作经历的业务人员占比不得少于50%,且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或精通法律知识的人员;(二)制定了健全的资信调查、承保、单证管理、逾期催收、抵(质)押物处理及追偿、理赔、法律诉讼、机构和人员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工作流转关系和岗位责任划分,岗位职责清晰,权责明确;(三)当地区域市场前景较好,市场需求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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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的承保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管理制度编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的承保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
1. 商业车险:指车主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 车险:指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汽车保险。

3. 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负有的保险义务。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四条承保范围
公司可承保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自燃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车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责任
公司承保的商业车险产品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额等内容。

第六条承保限制
公司在承保商业车险产品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承保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

第七条保费计算
公司根据车辆种类、购置价格、使用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历史纪录等因素,对商业车险产品保费进行计算。

第八条保费缴纳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公司缴纳保费。

第九条险种组合
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多种商业车险产品的组合,形成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第十条薄保问题
公司应通过合理的保费计算和合理的险种组合等措施,避免商业车险产品出现薄保问题。

第三章承保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和历史纪录,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商业车险保险方案。

第十二条风险监控
公司应加强对商业车险产品风险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进行预警和控制,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风险防范
公司应根据商业车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产生。

第十四条风险处置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对商业车险产品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监管机制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商业车险产品的承保、理赔等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信息归档
公司应对商业车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管理,包括保险合同、保险理赔、赔款支付等信息,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审核机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商业车险产品审核机制,对商业车险产品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管理体系的变化,有必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优化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讨论,经高级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
公司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高级管理层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施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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