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宪法学思考题(含解答)

北京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宪法学思考题(含解答)
北京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宪法学思考题(含解答)

09级法硕宪法学思考题

(正式试卷将从下列三题中选择一题作为正式试题。20分)

一、假如以西方的标准去定义近代宪法,那么,在这种宪法产生的诸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五种社会历史条件(举例说,民族国家、市民社会、文艺复兴、罗马法的承受、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所获得的进步)中,哪些条件是中国具备的?哪些是中国不具备的?你会从中得出什么结论?

(一)、由英美法等国宪法所代表的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权在民原则(2)强调公民权力,特别是自由权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

(二)、近代宪法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其社会历史条件包括:

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自由”、“平等”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政治条件(民族国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通过革命,相继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思想条件(罗马法的承受、文艺复兴、启蒙运动)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

4,社会原因(市民社会)

市民阶级以全社会的名义不断掀起争取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斗争,从而进入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并力图控制政治权力。

5,科学技术。

两次科技革维护宪法自由权价值的同时确立了人权的价值,改变了国家、社会与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从最基本的自由权到接受国家干预使社会权成为重要的权利体系。

(三)、中国不曾出现像西方那样自然成长的宪法社会基础:

(1)经济上的封闭性,是传统中国缺乏市场经济的支撑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因而不会产生大规模交换的需要,市场被排斥和限制,也就不可能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和自然地孕育出宪法理念。

(2)政治上的保守性,使中国缺乏近代民主观念

中国传统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致使传统社会不可能产生像西方社会那种基于多元政治结构而出现的权利制衡机制,从而难以有力地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使近代西方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平等等观念在中国无法立足。

(3)文化上的排他性,使传统中国缺乏人权、自由思想

中国的文明起源很早,却缺乏多元、自由的文化环境,不可能形成西方社会的那种个人自主性精神,进一步导致了中国传统社会自由、民主、平等理念的缺失。这是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的。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宪政。

(4)市民社会没有兴起

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是相伴而生、互为条件、相互促进、谐调发展的。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的生存空间非常狭小,因而缺乏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

(5)近代科技的落后制约了人们思想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乃至政治体制的变革,也束缚了中国近代宪法的产生。

(四)、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不曾出现像西方那样自然成长的宪法社会基础。宪法是西方人本主义的独特产物,它不仅是一种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以有限政府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性构架,更是一种与人权、自由、理性等终极性范畴相关的旨在关怀人类存在的文化情怀;而在中国则是以占据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来解释人和秩序的关系,仅仅强调秩序对个人的重要性,并未发展出个人应保持自身权利和自由的观念,也不可能产生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的西方式的宪法思想。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思想就是在以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作为最高价值的语境中被移植到中国的。进而也缺乏自由、民主、法治的多元文化环境。这就使得近代中国缺少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但随着中国国情的剧变,先进的中国人用全新的视角审视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他们从器物层面入手,进而触及制度层面,最终深入到文化层面。这是一个由被动到自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思想开始萌芽。

深刻反思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之命运,并剖根溯源地对宪政本身作解构性的思考和探索,必将是我国宪政建设中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建设中国的宪政既要注重对共同性的宪法所需的社会基础的培育,又要注重对中国国情的研究和把握。

二、事件分析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地方规章,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使两千多座民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称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它意味着那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并,那么,第一,他们手中的煤矿将被强制关闭;第二,他们将丧失原有的采矿权;第三,他们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山西省政府规定,2009年11月1日是整合工作的最后期限。截至2009年10月30日,重组整合的煤矿企业协议签订率达到90%,主体接管到位率达到71%。

2009年10月31日,二十多位在山西投资的浙江籍煤老板代表在杭州开会,商讨对策。他们一方面通过官方渠道向山西省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联合律师、学者,准备诉诸法律手段,以宪法和物权法为依据,维护自身利益。

请简略回答下述问题:

1.你认为,哪些原因促使山西省政府进行民营煤矿所有制变革?

2.假如你是煤老板的律师,你认为本事件涉及到了哪些公民的宪法权利问题?

3.试思考:山西省政府的行政措施是否恰当?请进行判断并简述理由。

4.请运用法律学语言分析通俗用语所表述的“国进民退”现象。

参考宪法条文:

宪法第9条、第11条、第13条、序言第七段;立法法第8条。(注意:如果正式考试选择此题,那么,除立法法第8条外,有关的和你认为恰当的宪法条文内容将不在此题处列出,同学们可参考“填空题”和“选择题”的相关条文)

1.你认为,哪些原因促使山西省政府进行民营煤矿所有制变革?

从宪法上来讲,矿产资源基于其本身特性,属于国家所有,收归国有一可以避免浪费,更宏观科学地规划开采,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效率,二可以整合市场,更好地规范煤炭市场的竞争秩序,稳定价格。(这是重点)

调整产业结构。煤炭产业的根本问题是结构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组织结构问题。我国

煤炭产业的产业集中度很低。对民营煤矿所有制变革,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实现煤炭工业转型发展以及山西省的转型发展。

杜绝官煤勾结现象的泛滥,保证干部队伍的廉洁和政府的形象。

2.假如你是煤老板的律师,你认为本事件涉及到了哪些公民的宪法权利问题?

政府强制国有企业兼并小煤矿,是否构成了征收?如果构成,则涉及到公民要求国家机关给予征收补偿的权利。(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如果不构成征收,则涉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宪法第13条: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煤矿所有人在此之前已经取得了煤矿在一定时间段的使用收益权,在这段时间内煤矿所产出的利益是矿主的财产。山西省政府代表国家对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涉及到对公民财产的干涉。

涉及到公民的个体经济的自由经营权问题。(宪法第11条: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煤老板们寻求法律救济,这还涉及到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权。(这里依照的是宪法第41条,不在老师给的参考法条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3.试思考:山西省政府的行政措施是否恰当?请进行判断并简述理由。

不恰当。

从合法性角度: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陕西省政府通过地方规章,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违背立法法的规定,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从合理性角度:违背了行政法上应当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煤矿老板从政府获取采矿权后,其权利受到信赖保护。山西省政府的行政措施已经损害了信赖保护。

4.请运用法律学语言分析通俗用语所表述的“国进民退”现象。(角度:如何正确理解)

国进民退的概念

“国进民退”概念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讲,表现为国有经济在某一或某些产业领域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缩小,甚至于退出。广义上讲,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表现为政府对经济干预或者说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

国进民退的应然领域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

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国进民退应该体现出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在安全性产品、公益性产品、自然垄断性产品以及控制决定国民经

济命脉的骨干企业领域外的地方,国有经济要逐渐退出。

国进民退的法律要求

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因此,从法律理念层面上来说,国进民退必须依法进行,尤其是“国进”,不仅要有法律依据,其进入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但是,“国进民退”从法律实践的层面来讲,更多地表现出来的不是合乎法律的必然性,而是一种有悖法律的使然性。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国家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权限、内容、程序上的不合法、不合理。

为此,在“国进民退”具体实践过程中,国家和政府要严格地依法办事。维持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地位和程序正义,必须遵守制度规则,依法重组整合有关资源。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正、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唯此,才能达到资源地优化配置并且保持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版本2

4.国进民退,从经济学上来说,有狭义和广义的解释。狭义上讲,表现为国有经济在某一或某些产业领域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缩小,甚至于退出。广义上讲,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表现为政府对经济干预或者说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

用法律学的语言来分析,国是指国有经济,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民是指民营经济,也就是宪法中说所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进、退之场所意指国家的某个经济领域。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在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领域,国、民经济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自由竞争,以经济规律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国进民退之中的民退从法律上来说是暗指在某个经济领域,民营企业被政府的公权力所排挤、限制,合法权利被剥夺,其地位和财产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无法与政府所控制的国有经济平等竞争,民间资本只能选择逐渐退出。相应的,国进是指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法律、政策等各种方式扶持国有经济,使其掌握某个经济领域的主导权利,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源,获取更多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政府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和制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都会或多或少的侵犯民营经济的权益,因这些侵犯行为所带来的高额利益是政府大力推动国进的主要动力。从长远来看,缺乏民主程序,违背法治精神所制造出来的规范性文件,还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违背了宪法所提出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以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请从历史、现实、法哲学或一般政党原理或你认为适当的方面评价下述这段话:(要求:至少应从两个方面作答)

“全党必须牢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这一论断说明了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引领和主导作用,揭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关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生死存亡这一历史真理。

本文拟从【历史】【现实】【政党原理】分析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包括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从历史上看:苏共的教训;中共的经验;

2.从现实上看:世界的挑战;国内变局的需要;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

【历史的角度】

【中共的经验】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八年、执政六十年、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我国相继实现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新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创举,是根本改变中华民族命运、深刻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伟大变革。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苏共的教训】最近20年世界上一些执政多年的大党、老党丧失执政地位特别是一些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人亡政息的惨痛教训表明: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一个政党的先进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为此,必须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现实的角度】

新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正在经历历史方位的深刻变化。国际上风云变幻,国内发展进入特殊的重要历史阶段,使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党的先进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具体的、与时俱进的,必须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特点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世界的挑战】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仍占优势,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

机遇和挑战。

【国内变局的需要】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总的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我们这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自身历史方位和中心任务的变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取得巨大成就。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适应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忽视理论学习、学用脱节,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一些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不认真,有的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一些领导班子整体作用发挥不够,推动科学发展、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公信度不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强,有的软弱涣散,有的领域党组织覆盖面不广,部分党员党员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有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言行不一、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奢靡享乐,个人主义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

【政党原理】

(1)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保持政党的先进性是一个政党想要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2)党的执政地位也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执政党能否长期执政,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和执政成效的满意度。要想继续保持执政地位,必须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居安思危,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理。

(3)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自身历史方位和中心任务的变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取得巨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奋斗目标和远大理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这些主要方面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

(4)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适应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

【哲学视角】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具体的,也是发展的,具体和发展是事物存在的两个重要特征。所谓具体的,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是抽象的,都以具体的形态为其特征;所谓发展的,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的,总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具有不同的特点。这样看待问题的方法,当然也适合于对党的先进性的考察。所谓“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实际上就是说,党的先进性的内涵和意义,总是与党的实践活动相联系的,并且随着党的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与时俱进。过去先进的,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也不等于将来先进。

【总结】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附前版历史和政治

【历史】

(1)党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保持党的先进性,总是把党的先进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中国共产党成立八、执政、领导改革开放以来,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党的先进性,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2)最近20年世界上一些执政多年的大党、老党丧失执政地位特别是一些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人亡政息的惨痛教训表明: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一个政党的先进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为此,必须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现实】

(1)论点:新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正在经历历史方位的深刻变化。国际上风云变幻,国内发展进入特殊的重要历史阶段,使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党的先进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具体的、与时俱进的,必须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特点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2)论据: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

总的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在我们这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3)总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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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 编写说明 张翔 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 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一、缘起 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 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 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 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

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2)

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2) 一、如何理解传统宪法分类? 答:在对宪法实行分类时,能够基于不同的标准。分类标准的不同,必然导致分类结果的不同。西方国家法学家通常以宪法的形式特 征作为分类标准,把宪法分为: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 宪法。这是英国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首次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对宪 法所作的分类。所谓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 表现出来的宪法。所以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形式的宪法”。成文宪 法一般以单一的法律文件(宪法典)表现(如美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但也有以几个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即包括1875年2月至7月所陆续颁布的三个法律文件,即:《公共机关的组 织法》、《参议院的组织法》和《公共机关的关系法》。奥地利和瑞 典王国宪法也是由几个宪法文件组成的。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 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一般将英国宪法作 为不成文宪法的例子。另需注意的是,不能将不成文宪法理解为绝对 没有书面形式,如实际上英国宪法也仅仅一部分表现为宪法惯例、习 惯和判例等,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堵如《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的形式。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 性宪法。 这是布赖斯于1901年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 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刚性宪法又可分为三种 情况:(1)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的制宪会议,普通立法机关 (议会)无权制定或修改宪法;(2)普通立法机关虽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但需得到其他机关的批准,或须经过全民公决的特别程序;(3)普通立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精讲资料(一).doc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主要知识点:宪法的定义、宪法的特征、宪法的本质、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国美国法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宪法的基本原则、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及协定宪法、宪法关系的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作用、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一、简答题1.简述宪法的特征?2.简述宪法的本质?3.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4.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5.简述美国宪法的特点?6.简述法国宪法的特点?7.简述中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8.简述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9.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10.简述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11.简述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区别?12.简述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及协定宪法的区别?13.简述宪法的作用?14.简

述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1234

一、如何理解传统宪法分类? ???答:在对宪法进行分类时,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分类标准的不 ???同,必然导致分类结果的不同。西方国家法学家通常以宪法的形式特征作为分???

?类标准,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英国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首次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所谓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所以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一般以单一的法律文件(宪法典)表现(如美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但也有以几个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即包括1875年2月至7月所陆续颁布的三个法律文件,即:《公共机关的组织法》、《参议院的组织法》和《公共机关的关系法》。奥地利和瑞典王国宪法也是由几个宪法文件组成的。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一般将英国宪法作为不成文宪法的例子。另需注意的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甘超英《宪法学》历年期末考试题

06宪法期中考试试题 甘超英 一、简答(5*2) 1.请举出由分权理论产生的国家制度。 2.请比较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内阁制的区别。 二、辨析(10) 由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很大自治权,有人认为自1997年香港回归后中国就由单一 制国家转变成了联邦制国家。对这个问题你怎么看,请说明理由。 是老师出题,也是他给的标准答案,谁记了标准答案发上来吧,我当 时没记,正在回忆,不过恐怕不太准确,我感觉甘给的标答和张的风格还是有相当不同的 ,发一下以后再有人考甘的试也是一个借鉴。 10级本科生宪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张千帆 参考答案: 试题:(满分60分) 一、2010年3月5日,陕西富平县召开万人大会,公开处理两名进京上访的女农民。她们因为征地等问题到北京上访,被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民警事前还提醒她俩“不得申辩、不准说话,否则会很难堪”。万人公开大会上“亮相”之后,她们的生活从此被改变,变得自闭、自卑,她们的家人也觉得在村里抬不起头来。请分析县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并说明如何从宪法制度上真正终结上访。(15分) 1.上访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对上访的限制本身侵犯了公民的言论和人身自由(5分) 2.本案的公开亮相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5分)

3.目前地方之所以如此害怕上访,是和自上而下、唯上不唯下的体制分不开的;只有走向自下而上的民主自治,才能真正终结上访。(5) 二、政党活动是否可以动用国库资金?为什么?如果国家为政党竞选提供资助,必须遵循什么原则?试举例说明。(15分) 1.党政分立,国库和党库应该分开,政党动用国库也必须通过议会批准。(5) 2.竞选资助的分配应符合平等原则,不得过分歧视小党,但也不要求平均分配。(5) 3.德国政党资助系列案,譬如宪政法院判决认为设定2.5%的选票比例作为接受国家资助的底线违背平等。如果有同学提到国家提供竞选资助的必要性,可适当加分,全部加分不超过3分。 三、2010年10月17日,“推友”程建萍和华春珲在无锡网上看到四川绵阳反日游行的视频,对一些游行者抢砸路边行人的录像机、照相机表示不满,随后在推特上发了一条推文:“反日游行和砸日货没有新意,你们可以坐飞机到上海去,砸上海世博园内的日本馆。”程建萍在转发推文时还加了一句:“愤青们,冲啊。”为此,程被无锡警方拘留5天,华被拘留10天,而拘留期满后,程又立即被其户籍所在地的河南公安部门从无锡押回,并被判处劳教一年。请分析政府行为的合宪性。(15分) 1.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5) 2.本案根本不存在任何危险。(5) 3.劳教体制本身就不符合立法法,更无权惩罚言论。(5) 四、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哪些基本原则?请举例具体说明这些原则的应用(譬如什么是“莱蒙法则”?)。这些原则具有什么社会作用?(15分) 1.基本原则:自由活动与政教分离(4分)。 2.举例“宗教祭祀案”,要求法律必须普适和中立(2分);莱蒙法则三个标准(3分),“圣诞塑像案”(2分) 3.社会作用:宗教自由对个人的重要性、对社会道德的维系作用(2分),防止政教之间和宗教之间明争暗斗、维护族群和谐与国家统一(2分) 如果有学生补充回答宗教自由和一般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应适当加分。 09宪法期中考试题 名词解释:1、宪法惯例2、宪法惯例3、人民代表大会制 简答题:1、简述人权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2、简述宪法至上的含义 论述题:什么是宪法渊源?我国和英国的宪法渊源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 09级宪法期末考试题 一、判断题:你认为下列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每题2分,共12分 1、中央决定将甲由A省副省长调往B省任副省长、代省长,B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建议,作出了甲任B省副省长、代省长的决定。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3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3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7,分数:1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解析:解析: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并不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而是有其自己的含义的一项权利。生命权的含义一般认为包括:防御权、享受生命权、保护请求权。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3.关于国家机构的特点,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B.国家机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一直存在下去√ C.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 D.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解析:解析:国家机构总是与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和运行有关,这也就决定了国家机构不同于普通的社会组织。国家机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此A选项正确。 (2)历史性。国家机构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B选项认为国家机构长期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 (3)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拥有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C选项正确。 (4)组织性。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权的实现。 (5)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4.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 )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分数:2.00) A.职业代表制√ B.行业代表制 C.性别代表制 D.年龄代表制 解析:解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因此本题选择A。 5.在我国,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为( ) (分数:2.00) A.3年 B.4年 C.5年√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就业去向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就业去向完整版 现整理、贴出2008届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就业去向完整版,本就业去向由北京华成法硕网整理,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906877.html, 供大家参考。 北大是自信者的乐园,欢迎优秀而自信的你成为其中一份子!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 中纪委 中纪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商务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审计署 司法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海洋局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所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 解放军总装备部干部部 保密局出版社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产权保护中心 北京军区司令部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版权保护中心 北京市国土局密云分局 北京市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卫生监督所 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朝阳区长营地区办事处 顺义区政府 上海松江区委组织部 上海松江区委组织部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松江区人事局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上海国际关系研究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海关 天津大港区监察局 深圳市保监局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 福州海关 诸暨市人事局 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 平谷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昆明市政府 河南省漯河市广电局 山西省长治市党校 惠州市人事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央电视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航天五院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教育报刊社 中国石化报社 法制日报社 司法机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检察院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博真题复习资料考试内容参考书考试重点-育明考博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博英语真题 一、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分析(育明考博辅导中心)专业 招生人数初审复试内容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年份公开招考硕博连读 申请—考核制笔试+面试2013年3人 2人2014年6人 0人2015年 7人1人2016年7人左右 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 1、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博的报录比平均在9:1左右(竞争较激烈) 2、本专业有六个研究方向:01.中国宪法02.行政法03.香港、澳门基本法学04.外国宪法学05.行政诉讼法学06.比较行政法 3、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报考专业两门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和哲学。 4、2016年北京大学继续实行“申请—考核制”,没有提供雅思、托福等英语成绩等级证明的同学,需要参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 5、考生的笔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60分以上的考生视为合格者。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针对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博开设的辅导课程有:考博英语课程班·专业课课程班·视频班·复试保过班·高端协议班。每年专业课课程班的平均通过率都在80%以上。根植育明学校从2006年开始积累的深厚高校资源,整合利用历届育明优秀学员的成功经验与高分资料,为每一位学员构建考博成功的基础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博资料获取、课程咨询育明教育张老师叩叩:柒柒贰陆,柒捌,伍叁柒) 二、北京大学法学院历年考博复试分数线(育明考博课程中心) 育明考博辅导中心张老师解析:年份 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人数/录取人数(不含硕博连读)2013年 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95人/39人2014年 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109人/48人2015年外语50分专业课60分107人/47人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

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就业情况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北大深 圳研究 院法律 硕士(非法学)80人本专业学习年限4年。复试增加LSAT 考试系所名称 法学院招生总数360人。 系所说明法学硕士100人(含推荐免试60人左右,各专业具体名额请于8月下旬登陆北 京大学法学院网站查询);法律硕士260人(含推荐免试130人)。本院不指定 参考书。 招生专业:法律硕士(200101)人数:260 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本专业拟接收国内重点院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30人。具体情况请见法律硕士招生简章。1 101思想政治理论2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3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 4

近3年分数线 2013年复试线 2012年复试线法 律(0351)505090365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5分 2011年复试线法律硕 士55509090365↑ 深圳研究生院分数线340【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法律(法 学、非法 学)505090360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0

宪法学习参考书目

参考教材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王广辉主编:《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侯西勋主编:《宪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焦洪昌主编:《新编宪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童之伟主编:《宪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经典判例导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 朱丘祥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著:《宪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苗连营主编:《宪法学》(第2版),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月明著:《宪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俞德鹏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陈云生著:《宪法学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韩亚光著:《中国宪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潘伟杰、王蔚主编:《宪法学》,复旦大学出版2008年版。 韩大元著:《宪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英) A. W.布拉德利、K. D.尤因著:《宪法与行政法》,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莫纪宏著:《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8年版。 肖泽晟著:《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版。 胡锦光主编:《外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阅读书目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徐祥民、刘惠荣等著:《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焦洪昌著:《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朱孔武著:《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邢益精著:《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杨明佳著:《自由与主权之间:美国制宪辩论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宪法与行政法——北大考研心得

我谈谈一下几个大家可能会关注的问题吧。 1、要不要同时司法考试? 我从大二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司考的风格和内容与法学研究生考试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这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基础好,学习习惯好,精力充沛,如果符合以上几点,不妨给自己一个充满挑战的一年。如果hold不住紧张的时间表,hold不住两次大考的压力,那还是建议大家稳妥一点。 2、要不要上辅导班? 针对北大考研的有凯程和英华,对于前者我并不了解。而我报了英华的综合课的和专业课的班。感觉效果很好。一是理清思路,尤其是民法这样的学科内容体系庞杂,而听完老师的课后,对于复习考研有了一个大概的思路。专业课的帮助也很大,它提供了信息和一些有用的资料。不能说报了辅导班就能如虎添翼,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路灯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不在乎你报了什么样的班,而在于你如何妥善运用手里的资料,如何举一反三。 3、要不要去北大听课? 说到底这也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考研族在北大屡见不鲜,可见听课是由必要的,但是也要和自己的投入衡量一下。 4、timetable 时间安排也是我们第一次考研的人会遇到的难题。我建议可以将英语复习贯穿始终,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还是提前复习要好,譬如去年的下半年,最迟也要在今年的3月开始。如果基础很好,托福雅思无压力,也不要大意失荆州,因为考研英语的难度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真题+阅读,这是一大法宝。政治,从功利角度来讲,我个人感觉10月开始复习就OK了,上上视频课或者是面授班,多背背押题卷,肖秀荣、任汝芬、文都考研的最后五套题等等,多看多背,按照套路走,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具体时间安排:10月以后:白天看专业,傍晚时候开始英语阅读3篇,晚上7点到9点,背政治,9到10点被英语作文,10到11点再复习一遍政治。10月以前,大概就是上午看英语,然后时间放在专业课上。这些安排是按我个人喜好来的,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我想重点突出的是每天做自己的计划,不论计划的优劣,都能给你带来预期的结果。

2016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分析:宪法学重难点全面精讲(三)

2016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分析:宪法学重难点全面精讲(三)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高分考研经验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高分考研经验 忐忑了好几天,那叫一个茶饭不思啊,一遍一遍的刷华成法硕的论坛和北大的网站,希望在细枝末节中可以找到一点出分的讯息。昨天下午6点整,终于让手抖的我等来了自己辛苦一年的成绩。其实考完以后我自己感觉是可以考到400的,但随着时间慢慢的推移,离出分的时间越近,我就越没谱,各种非常规因素的可能性习惯性的充斥在我的恶梦和心惊胆战中。北京出分太晚了,晚到心里感觉只要能过初试线我就谢天谢地了。 考研或许不能把人逼疯,等分却可以。不过真正最后一次按下查分的回车键以后,我心里突然淡定了,啥也没想,直勾勾的找到自己的考号。政治81,英语70,基础课125,综合科128,总分404,排名第7。给家里打电话,给老婆打电话,给朋友打电话,让担心我的人也分享下我的喜讯。 这一年,没有白付出,无论是精力还是财力。 准备篇: 就像我考研完之后日志里写的,在决定考法硕之前,我甚至不知道什么是法硕。但是,大学两年对学英语兴趣和信心的丧失,以及在辅修中对法律和法治的些许好感让我觉得法硕这个专业就是为我而设。在决定考研之前,我给自己列了个清单,关于自己考法律硕士的优势分析: 1. 英语系,考研英语可以省下很多时间复习专业课; 2. 文科出身,考研政治复习具有天然优势(2006年高考我文综261分); 3. 大三大四时间比较充足,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去复习应考…… 这三条理由完全可以让我放开手去一搏,事实是我确实放手一搏了。 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是,确定自己的考研的优势劣势。真的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考研(当然也不是所有一次没考上的人就不适合考研)。首先,中国的教育现状就是这样子,英语就是爹,没爹就没学上。要是英语一窍不通,不要想着自己这一年努力努力能把成绩拉上去,如果要努力,也得从大二时候就开始努力,不然别人很容易就会在你努力把可怜的英语成绩拉上去5分的时候在专业课上拉上去50分。其次,有没有恒心和抗打击能力。考研真的是很累很累的一件事情,也是很费钱很费钱的一件事情。我从3月份开始准备,7月份开始进入认真状态,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北京大学(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千帆、魏定仁(?)、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法学博士,师从肖蔚云,宪法学)、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行政法学)、王锡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杨建顺,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博导)、 朱维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张树义、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分党委书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师从应松年教授)、刘莘(《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善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陈光中教授)、高家伟、王万华、何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行政法学)、王人博(《政法论坛》主编)、廉希圣、焦洪昌、蔡定剑、李树忠、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职博导)、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兼职博导)、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白钢、陈云生、冯军、李林(法学所所长)、吴新平、周汉华(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朱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周伟教授(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徐向华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师从李友梅,立法学)、季卫东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范进学教授、童之伟(兼职博导、1994年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教授)、孙潮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博导))、山东大学(肖金明、齐延平(法学院院长)、王德志、柳砚涛)、 苏州大学(杨海坤、周永坤、胡玉鸿、黄学贤)、 浙江大学(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孙笑侠、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调入清华大学)、章剑生、朱新力)、 郑州大学(苗连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沈开举、刘向文)、 武汉大学(周叶中(1994年武汉大学比较宪法学方向毕业,师从何华辉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李龙教授)、汪进元(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陈晓枫(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林莉红、江国华、董皞、杨小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方向博士毕业,师从罗豪才教授)、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毕业,责任导师姜明安教授)、王广辉)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比较宪法方向,《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郝铁川(中国宪法方向)、孙潮(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李龙)、刘松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张明军(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政治学挂靠)、李路曲(政治学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贺日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季金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唐忠民、肖唐镖) 吉林大学(崔卓兰) 清华大学(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导师许崇德教授)、

宪法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吗

宪法学是理论法学吗? 王振民 不知从何时开始,也不知基于何种原因,宪法学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被视为所谓的“理论法学”而受到特别的“重视”。也许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1999年6月14日发布的学位办(1999)41号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宪法学被从必修课中“除名”,沦落为“推荐选修课”,而且只有2学分。看到这个规定,着实令人大吃一惊。 据我所知,在世界各国法律第一学位的教育中,不论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宪法学都是必修课。我国新试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虽然叫做硕士,但是也是法律的第一学位教育,它本来是模仿北美的J.D.法学教育模式而设立的,其目的是培养“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因为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就是以培养“应用型”的律师为目的的。但是,我们看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发源地国家──美国,尽管其200多家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千差万别,必修课、选修课的设置非常不同,但是就我所接触到的范围,宪法学都是必修课。有的法学院为了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把必修课压到最低的限度,一般只有5、6门必修课,但宪法学肯定是其中之一。以美国排名第一的耶鲁大学法学院为例,该法学院共开设有140门课程之多,根据规定,读J.D.的学生(J.D.是美国法学院的第一学位,相当于我们的法学本科,因为北美法学院不从高中生招生,没有我们所谓的本科),学制三年,一年级新生必修课有4门,即宪法学、合同法、程序法(即诉讼法)和侵权法,一年级之后,就只有一门必修课,即刑法学,以后就都是选修课(有些学校还有一门必修课──财产法)。那些我们觉得十分重要的课程反倒不是必修课,包括那些在我们看来十分吃香、很容易赚钱的经济、商贸类法律,但是美国的律师实际要比我们的律师要更加赚钱。还有,美国不管全国的或者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宪法都是独立的一门课。 在美国,事事都喜欢往宪法上扯,人人都想成为宪事律师(constitutional lawyer),那些在我们看来似乎与宪法完全无关的事情,例如堕胎,都被视为宪法诉讼。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公司一案在美国也被视为宪法诉讼,对此许多学生不理解。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由经济,政府不干预社会的经济活动。所以政府的许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会被视为政府干预经济、破坏宪法基本原则的行为而被法院宣布为违宪。律师们不能从一般法律中找到根据的时候,最喜欢往宪法上靠,在宪法上找根据。尽管美国宪法文字不多,但是它确实规定了美国的基本立国精神和原则,而且一直被忠实地遵守着,这是美国资本主义长期发达的重要保障。美国宪法及其发达的宪法学对美国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的作用值得我们深思。当然对这种“泛宪法”作法,笔者不敢苟同。但是,像我们这么一种“重视”宪法的作法,笔者也不敢苟同。 在我国,也许正因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作为“理论学科”的宪法学才被开除出必修课了。可以预见,既然已经被列为选修课,尽管是“推荐”的,人们完全可以不接受,这样用不了多久,宪法学教学也许也就不存在了。可见,在有关决策者心目中,宪法学不是“应用型”的,是纯理论的,甚至是根本没用的。如果宪法真的没用,没有生命力,它消失了倒也不可惜。关键是要看看宪法学和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有用。我们当然不能事事学习美国,尽管她是发达国家,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在课程设置上更是如此。那么,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用,是纯“理论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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