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德国是一个拥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是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典范之一。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正、可持续”,旨在为每一个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本文将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结构、政策特点等方面进行评述。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源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工业革命和社会变革。
当时,德国的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人阶级数量不断增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极度恶劣,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工人阶级的生存问题和缓解社会矛盾,德国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891年,德国实行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此后,德国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德国经历了重建和经济发展的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至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了德国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得到了德国人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结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3、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支持。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工伤保险: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伤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支持。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李愚昊08保险双语财会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
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
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
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
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
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
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
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国际比较第一部分社会保障基本范畴比较去年第一章社会保障概念比较第一节各国对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解说“社会保障”一词由英语“social security”来,直译为安全。
1944年在美国召开的第二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费城宣言》第6条,使用“社会保障”来代替“社会保险”一、国际上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解释1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它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和强制自助性原则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把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与安全。
2、英国的社会保障以实现全民福利为目的,受历史济贫事业的影响,把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国家的经济保障。
3、美国把社会保障视为安全网4、日本:在国民生活中出现收入中断或永久丧失时,国家为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而制定的综合性的措施和制度。
二、中国学者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解释三、各国社会保障概念的异同(一)相同点: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2、社会保障是一种经常化的经济安全制度或收入安定的保障计划,以保障任何公民在收入中断或不能工作时,都能得到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费用3、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4、社会保障的目的是要使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通过保障能够生存下去(二)不同点: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但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在对象、范围、资金筹集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胡差别;社会保障不等于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是有福利特性,但福利概念比起社会保障,其内涵更为丰富,但又有更大的区别。
第二节社会保障内涵探究一、社会保障的概念:(答1)答:综合各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在公民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遭遇各种风险致使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补助和非物质援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二、谈谈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解(答2)1、社会保障是国家主导的、共担风险的社会制度2、社会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3、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安全网4、社会保障是具有福利性的再分配机制5、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1、政府的职能范围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需要;2、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立法执法等责任)6、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7、社会保障是关乎国运、惠及民生的伟大事业第二章社会保障起源比较包括;思想起源、行为起源和制度起源第一节社会保障思想起源比较一、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先秦诸子社会保障思想火花的内容包括哪几方面?(答3)答:1、提倡富民济贫;2、提倡男女老少;3、提倡对残缺型家庭成员及残疾者的救济;4、提倡对灾民进行赈济二、国外在社会保障思想(一)简述早期空想共产主义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影响(答4)答:1、托马斯.莫尔(1478—1535)是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空想主义奠基人。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
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 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法定体系、企业补充体系和私人养老 体系三部分构成。这一体系以高福利的保险水平、多样化的保险方式有效保证了老 年人的生活水平。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1.规章制度: 1889年俾斯麦政府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德国首次确立了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1891年1月1日实施。1911年《帝国保险法》扩展到职员和遗 嘱。 现行制度:《社会法典》 2.社会保险相对独立预算,执行限收现付制模式 德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全国实行统一的收费比例,费率由各保险公 司测算拟定,在提交由社会保障财政部和劳工部专家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审定后执 行。由于社会保险预算的制定相对独立于政府总预算,因此,政府能从宏观上把 握社会保险的总体水平,保证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 保险
社会 补贴
社会 救济
护理保险; 社会补贴:包括家庭负担补贴和住房金
社会救助:包括特殊生活阶段救济,生
活费救济
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构 成
德 国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指以 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 配和再分配,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成员在遭遇年 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风险时能够享有基 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德国,社会保 险制度属于法定义务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其资 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费,政府给予资 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 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 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保障对象:公务员 资金来源:政府预算安排 享受条件:65周岁,逐步提升到67 周岁。 待遇标准:取决于领取比例高低。 有三个因素:计算养老金的工资收 入、计算养老金的工作年限以及根 据工作年限确定的领取比例。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被称为社会的“减压阀”和“缓冲器”,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了几十年的从无到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构建起来,还存在许多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它的社会保障制度被逐步推广到世界各国。
因此,选择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借鉴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目前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前仍面临着很多困难与问题。
德国是世界上首创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不但历史悠久,而且体系完善。
但是欧债危机的产生,我们看到了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是没有缺陷的,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分析、比较、借鉴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100多年来伴随着其工业化进程而发展和完善起来。
其核心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主要形式是社会保险。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们认为,市场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还必须为那些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参与市场竞争的人提供一定的保护,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体制来进行收入再分配,同时对因竞争而出现的社会不公和偏差予以合理校正。
当然社会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以不影响或不损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及效率性为前提条件或是“临界点”的。
德国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主要分为四大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
社保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社保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社保制度是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旨在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不同国家的社保制度存在着差异,但也有相似之处。
本文将通过对国际社保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探讨各国社保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一、欧洲社保制度欧洲社保制度以德国、法国、瑞典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主导、全民参保、多层次保障。
这些国家实行了全民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多个方面。
同时,他们注重社保资金的公平调度和合理使用,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可持续性。
在欧洲社保制度中,德国的社保制度被广泛认可。
德国的社保体系由法律和政府机构共同管理,实行了全民参保制度。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多项保障措施覆盖了大部分德国公民。
德国的社保制度注重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通过社保基金的合理运作,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资金充足和可持续性。
二、亚洲社保制度亚洲社保制度以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主导、强调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
这些国家的社保制度注重个人和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鼓励个人进行商业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的投保。
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亚洲社保制度中,日本的社保制度备受瞩目。
日本实行了全民参保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多个方面。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社保制度更加注重家庭责任和个人责任,鼓励个人进行商业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的投保,以提高个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北美社保制度北美社保制度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其特点是注重市场化和个人选择。
这些国家的社保制度相对较为灵活,允许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
同时,市场在社保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产品和服务。
在北美社保制度中,美国的社保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
美国的社保制度相对较为复杂,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计划等多个方面。
美国的社保制度注重个人选择和市场竞争,允许个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提高了个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德国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组成的综合性制度。
该制度的目标是为公民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并确保他们在面临意外和不幸事件时有所依靠。
二、社会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抚养津贴等各种保险。
这些保险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障。
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于个人的缴纳金额和缴纳年限。
⑵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大部分德国公民,并且是强制性的。
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确保公民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⑶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失业的公民提供经济援助的一项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可以提供一段时间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提供赔偿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该保险为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
⑸抚养津贴抚养津贴是为单亲家庭和收入较低的家庭提供的一项补贴,以帮助他们照顾子女。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除了社会保险制度外,德国还设有一些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
⑴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为那些无法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受益的人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这些人可能是因为失业、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⑵养老金提前领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德国提供了养老金的提前领取政策,以帮助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经济援助。
⑶大病医疗保障德国为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提供特殊的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四、附件在本文档的附件中,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供读者深入了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基本养老保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为公民提供养老金的一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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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摘要]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直以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
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又是德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
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面临人口老龄化等众多社会问题,我国应学习德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还对中德两国间财政支出对社会保障覆盖率增长的差异进行分析,合理分析两国间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同效果,尽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体系。
[关键词]中国;德国;社会保障;经济增长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社会稳定继而扩大内需的前提,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上先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代表之一。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完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从建制初期以社会控制为核心价值, 强调缓和劳资矛盾、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功能的怀柔之术转变为当前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 强调维护个人权益与社会团结的重要社会经济制度。
我国也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有鉴于此, 本文将通过分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 来描述德国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之间关系的表现形式, 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理论渊源、制度基础和维系机制, 对比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对两国社会保障覆盖率的促进作用,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改革方向。
一、中德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历程及结构。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时间上领先于全球,早在1833 年就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
1950 年,德国进行了医疗改革,让投保者可以自由选择公立、私立等医疗保险等;1957 颁布的养老金医疗保险法将保险金与工资水平挂钩,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增加,养老保险金也相应增加;1970 年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生病期间,雇主仍需要支付至少六个星期的工资;1995 年由于德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需要护理,又增设了护理保险。
目前,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已经日臻健全,主要以社会保险为核心,涵盖社会救济、社会补贴、社会赡养与赔偿等,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工伤事故保险。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过程一般认为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 年前,即传统的社会保障发展时期;第二阶段为1978 年至1992 年,即反思传统社会保障和探索新的社会保障时期;第三阶段为1992 年至1998年,即新的社会保障选择时期;第四阶段为1998 年至今,即新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与完善时期。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保障日常工作的依据都是社会保障的相关条例、通知、暂行或试行等行政规章,缺乏权威性。
直到2010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才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保险的内容、征缴、监督及法律责任等。
当然,社会保险只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安置,这四大块交互协作,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相较于德国比较顺畅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历程,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过程缓慢且曲折,其中经历了新旧社会保障体系的交替,由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向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倾斜。
究其原因,这与中国当时的国情密不可分。
计划经济时代强调国家责任,市场的作用相对削弱,改革开放后,中国各方面建设都注意逐渐引入市场作用,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也就更适合中国的发展。
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德两国均以社会保险为核心,涉及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但是中国有独立的、针对军人的社会优抚安置板块,德国则更为关注赡养与赔偿方面。
而且,社会保险的具体项目也存在差异,虽然都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5 大板块的内容,但是中国倾向于生育方面的保障,实际上是配套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而德国则由于老龄化社会的来临特设了护理保险。
更重要的是,德国各社会保障制度均为法律条文,法律效力较强,但中国仅有《社会保险法》作为法律依据,且实施的时间较短,社会保障的实施方面强制力度较小。
(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资金均以缴费形式为主,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与单位,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这种资金筹集方式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责任,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作用的发挥。
如2010 年,德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资金29% 来自个人,26.7% 来自企业,24.3% 来自国家财政,9.5% 来自地方政府,8.7% 来自州政府,1.8% 来自各组织等。
合计约40%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拨款其余基本上为个人或者企业缴纳。
中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财政投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而且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所占比重较大,国家政府只是进行相应补贴。
如2011 年,18 项社会保障资金共计收入28402.05 亿元,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194.53 亿元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别为12614.91 亿元、7177.96 亿元、5391.48 亿元和1010.18亿元,分别占48.16%、27.40%、20.58% 和3.86%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收入2207.52 亿元中,其中财政投入为2163.86亿元,其他投入43.66 亿元,分别占98.02% 和1.98%。
合计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约占18 项社会保障资金的26.6%,其余为个人与单位缴纳。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多种,主要为个人、单位、政府共同承担。
但是德国政府财政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承担的份额要远大于中国政府,且德国注意平衡单位、个人与政府等各方的责任,而不像中国偏向单位筹资的方式。
在中国,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比例就高达44.42%,财政负担相对德国要小很多。
继而从单位与个人负担的具体情况分析,中德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基本由政府财政支撑,社会保险方面则各有千秋。
德国的社会保险是根据收入固定比例缴纳的,比如养老保险是根据名义工资的19.6%、医疗保险根据名义工资的15.5%、失业保险根据名义工资的3%、护理保险根据名义工资的1.95% 缴纳。
上述税额是个人支付一半,单位或雇主支付另一半。
就中国而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为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单位承担。
就单位缴纳而言,中国养老保险费率(20%)远高于德国,医疗保险费率(6%)则低于德国,中国单位缴纳五险合计缴费费率远高于德国。
与此同时,中国个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的缴费费率均低于德国,且不需要承担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金,因此中国个人五险合计缴费费率则远低于德国。
(三)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合理的资金支出是社会保障实施的重要体现。
从1960 年到2010 年,德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从320 亿欧元增长到7910 亿欧元,从占国民收入的20.8% 增长到31.7%,也就是说德国创造的国民收入中有1/3 用于社会保障事业。
最明显的上升期是1990 年至1995 年,从3380 亿欧元增长到5600亿欧元,主要是因为1990 年东西德国合并后,国家对东德地区的社会福利支出增加。
2010 年德国社会保险支出4853 亿欧元中,养老保险支出2426 亿欧元,医疗保险支出1760 亿欧元,失业保险支出452 亿欧元,护理保险支出215 亿欧元,占保险支出总额比例依次为49.99%、36.27%、9.31%、4.43%。
中国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资金支出额度仍然不足。
以第四阶段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时期为例,从1998 年到2011 年,社会保障支出从2154 亿元增长到21100.17亿元,从占国民收入的2.55% 增长到4.46%。
其中增长幅度较大的阶段为1998年至2002 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从2157亿元增加到5272 亿元,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由2.55%上升到4.38%。
由于刚开始建设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资金支出的增长幅度较大,待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即从2003 至2011 年,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总额虽在增加,但是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基本维持在4.16% 至4.46% 之间,每年有稍微的浮动。
在2011 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8014.70 亿元中,养老保险支出11616.74亿元,医疗保险支出5839.60 亿元,失业保险支出159.88 亿元,工伤保险支出261.95 亿元,生育保险支出136.53 亿元,占保险支出总额比例依次为64.48%、32.42%、0.89%、1.45%、0.76%。
从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结构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与德国仍存在较大差距,各项支出明显低于德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偏低。
相对于国民收入的比例差距更大,德国将1/3 的国民收入应用于社会保障事业,而中国却只支出了国民收入的4% 左右,这可能与两个因素分不开:一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仍然处于建立和完善的初步阶段,社会发展水平与德国存在较大差距;二是中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单位与个人,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大。
具体到社会保险项目方面,虽然保险资金支出额度存在差距,但是中德两国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资金的支出资金比例都较大,可见,建设好养老保险事业与医疗保险事业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至关重要。
(四)社会保障的给付。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执行更侧重于自治性,联邦卫生部(负责医疗与护理保险相关事宜)、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与工伤保险事宜)以及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与就业事宜)等政府部门主要进行引导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体实施主要还是依靠地区与行业自行管理。
德国拥有为数众多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些机构自筹资金,并直接向公众发放资金,政府部门只是按照一定的基金比例提供相应的补助。
中国社会保障则采用以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为主,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等参与管理的集中管理模式,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其他保险则为省级统筹,并在各统筹地区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职社会保障工作。
总的来说,中国社会保障自治性程度较低,主要还是依靠政府部门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总给付也掌控在政府部门手中。
关于给付对象,以医疗保险为例,德国医疗保险存在公立医疗保险和私立医疗保险两种,民众超过一定收入界限(4000 欧元/ 月)后可以自主选择公立或者私立,这两个医疗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公立医疗保险有“一保保全家”的特点,即在一个家庭中只要有一个人参与了公立医疗保险,则其全家都享受医疗保险服务;私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个人年龄、健康情况等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且其保险服务不覆盖家人。